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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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每章节重点: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禹刑:
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
圜土、均台、夏台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朝的主要立法: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
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墨:
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
割鼻子的刑罚。
刖:
断足的刑罚。
宫:
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
死刑
商朝立法指导思想:
神权法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
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重点)
七出:
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
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
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
囹圄:
西周监狱的名称
《九刑》:
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婚姻制度【重点】
1、婚姻成立的原则:
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
婚姻成立的要件:
(1)父母之命;
(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
“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
(1)同姓不婚:
实行“同姓不婚”,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西周的“六礼”:
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请期、亲迎。
(重点)
纳采:
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
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纳吉:
男家卜得吉兆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
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
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
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周公制礼:
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重点)
礼与刑的关系
礼、刑的关系【可能论述题或简答】1、目的相同:
礼、刑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维护社会秩序,统治秩序。
①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②礼和刑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生活。
③“出礼则入刑”。
西周时期对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主要是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礼仪规范;礼的社会约束力与道德约束力,必须依靠刑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2、地位有别:
礼主刑辅,礼是纲,刑是目。
礼和刑在西周法中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之分、本用之别的。
①礼是法的基础和渊源,是法的指导原则,是中心是灵魂。
②礼指导刑的具体运用,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和依据。
③刑是辅助手段,体现礼的精神,受礼的制约,是保证礼实施的国家强制力
3、礼与刑各有侧重
(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周礼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2)从社会功能、作用来看,礼是积极的正面规范,刑则是消极的制裁,礼“禁恶于未然”,而刑“禁恶于已然”。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
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一法制原则。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子产:
春秋时郑国贵族。
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
(重点)
2.邓析:
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
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竹刑)被当时的执政杀害。
3.著刑书于鼎:
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重点)
4.竹刑:
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
(重点)
5.李悝:
战国时期魏文侯,法家学派的鼻祖。
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
6.《法经》:
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7.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8.《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重点)
(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
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法家思想(重点)
(1)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以刑杀为威
法律答问:
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①城旦、舂:
男犯为城旦,主要罚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罚服舂米等杂役。
②鬼薪、白粲:
男犯为鬼薪,主要罚为宗庙砍柴采薪供祭祀等活动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罚为宗庙择拣精米供祭祀等活动使用。
具五刑:
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重点)
读鞫:
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乞鞫:
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
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汉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1)汉初至文景时期黄老思想为主: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2)汉武帝以后: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亲亲得相首匿: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除谋反、大逆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秋冬行刑:
汉代死刑执行方式,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重要犯罪立即处死外,其他死囚的处决须待秋季霜降后、冬至前进行
《春秋》决狱:
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的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重点可能会考】
改革的起因:
缇萦上书
景帝即位元年(公元前156年)至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为一百。
《箠令》:
笞杖即箠长5尺,宽1寸,末端宽半寸,以竹板制成,须削平竹节,笞打部位为臀部,行刑过程中不得更换行刑人。
意义:
进一步废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基本上废除了伤害犯人肢体的肉刑。
适应了社会生产的要求,符合历史发展潮流,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为后来封建的“五刑”制奠定了基础,是我国古代刑罚史上的一大进步。
刑罚体系:
1、死刑主要有三种:
枭首;腰斩;弃市。
2、肉刑:
宫刑、斩右趾
3、笞刑:
《箠令》
4、劳役刑
5、徙边:
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6、禁锢:
即终身禁止作官的一种刑罚,类似秦朝废刑。
7、赎刑:
“女徒顾山”刑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官当:
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
(重点)
重罪十条:
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
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登闻鼓:
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
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提升了律的地位。
●《北齐律》【重点】:
是北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全律十二篇,条文简约、体例合理。
北齐律合晋律的《刑名》、《法例》为《名例》,置于篇首;又创“重罪十条”列于律中。
北齐律完成了自汉代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变革过程,隋唐律皆由北齐律发展而来。
(1)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北齐律基本上确立了后世法典的体例与规模。
北齐律的12篇篇目,大多被隋唐律继承。
全律共九百四十九条,较六十篇的汉律,十八篇的魏《新律》,二十篇的《晋律》、《北魏律》都大为简省。
(2)进一步改革法典体例,省并篇目。
北齐律将晋律之“刑名”、“法例”。
二篇合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较举上下纲领”的总则,完成了《法经》以后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
自此直至清朝《大清律例》都是以“名例”为首篇。
(3)在内容上锐意创新,推行礼法结合。
北齐律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形成了杖、鞭、徒、流、死的刑罚制度,为隋唐时期“五刑”的完备奠定了基础。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开皇律》:
《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隋文帝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颁行,共十二篇五百条。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立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
(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
(3)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有着直接的影响,是制定唐律的蓝本,所以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条。
此后又对五百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名依次为:
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大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由李林甫主持编定,详细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各机关的组织与职权,是保存至今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
(重点)
封建制“五刑”:
隋《开皇律》废除前代车裂、枭首等酷刑,确立了刑名为死、流、徒、杖、笞新的封建制五刑,从而取代了奴隶制五刑,标志着我国古代刑制的历史进步。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礼刑并用。
(2)法令简约。
(3)宽仁慎刑。
唐律的特点、地位、影响
(一)“礼法合一”的典范
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是汉代以来“引礼入法”历程的升华。
清人纪晓岚说“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实为对唐律的精辟总结。
(1)把大量违反道德的行为直接纳入刑律,定为犯罪。
(2)以儒家经义注释(疏议)法条。
(3)法律程序尽量以礼(仁)为标准来设置。
(二)对外国的影响
1、对日本:
《近江令》篇目内容大多同于唐《贞观令》;《大宝律令》篇目、顺序与唐律全同。
2、对朝鲜:
高丽王朝四百余年法制,基本沿袭唐制。
3、对越南:
李朝《刑书》、陈朝《国朝刑律》基本“遵用唐宋旧制”;黎氏王朝《鸿德刑律》参用隋唐,折衷宋元明律;阮朝《皇越律例》直接
(2)对强盗、窃盗罪,明律的处罚也明显重于唐律。
(3)重惩贪官污吏
(4)严禁臣下结党、内外官交结
三法司会审:
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秋审:
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重点)
朝审:
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热审:
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重点治乱世,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礼刑并用;
(3)加强法制宣传。
明以后的重点在老师给的题目中
中国法制史作业
1.试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法制儒家化的进程就是以礼入法亦称援礼入法
一、法制儒家化简要过程
1、中国古代成文法自战国时代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开始,社会法制儒家化确是从汉朝开始的。
汉代但随着儒家学说在汉武帝时代成为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之后,先前按照法家精神制定的中国古代成文法不断渗入儒家思想,儒家所维护的社会等级秩序以及相应的礼制规范和伦理纲常(“三纲五常”),逐渐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
(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代上升为统治思想以后,“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精神日益渗透到法律之中,并且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最高准则。
)
2、隋唐时代,以“以礼入法”为特征的法律文本大体成型。
(“以礼入法”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
《唐律》和《唐律疏议》集历代法制之大成。
3、宋元以来的法律修订,也都沿袭了“以礼入法”的精神。
(由于法律充满了儒家精神,唐宋以后的统治者都十分强调“明刑弼教”,即用法律来强化儒家的教化,从而巩固其专制统治。
)
二、法制儒家化实质
“以礼入法”的实质是将传统等级制度和礼制规范的原则贯彻到国家法律之中,依据人们的身份地位与社会关系来断案量刑:
表现1、十恶:
魏晋以后,统治者将危及社会等级秩序的十项行为定位“十恶”,视作不可饶恕,必须严惩的重大最恶。
表现2、八议:
“十恶”之外的罪行,如果是皇亲国戚、达官显贵,则可根据其身份地位以及对朝廷的功绩酌情减刑,称为“八议”。
表现3、如果是平民侵害权贵,晚辈侵害长辈,则根据尊卑上下和血缘亲疏加等严惩。
2.试述中国封建社会特权等级体系(以下三题自己找咯)
3.从法经到大明律,中国封建法典在编纂体制和内容上经历了哪些变化
4.从奴隶制刑法到封建制刑法的演变过程
网上作业部分
1.新民主主义时期新民主主义政权不同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制定内容和评价
革命根据地时期主要颁布了三个宪法性文件,即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11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4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这三部宪法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是:
(1)这些文件提出了明确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政治纲领,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
(2)确认了根据地政权的性质和政权的组织形式。
(3)规定了根据地人民的广泛的政治经济权利,还着重从制度上、物质条件上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4)规定了根据地内的各项政策,如经济、文化和司法等方面的政策。
评价: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不甚完备,但它们都具有人民性和民主性,同当时存在的《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有本质上的不同。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代表了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人民民主而斗争的总方向,它使中国人民看到了光明和希望。
在中国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对于组织人民、团结人民和保、护人民,战胜敌人,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
起了一定的作用。
它是根据地民主建政的经验总结,为建国后的制宪提出了宝贵的经验。
但是,在当时的战争环境和各个革命根据地被分割的情况下,这些文件不仅只在局部地区有效,而且在实施上也受到了局限。
2.新民主主义时期新民主主义政权不同时期土地立法的内容评价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领导人民进行土地革命,并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土地政策。
土地革命路线的确立,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支持革命、参加革命的积极性,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1927-1937年)主要内容包括:
没收土地的对象;分配土地的对象;土地分配办法;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2、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1937-1945年)由于国内主要矛盾变化,组织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力量抗战,在抗日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政策,既团结了地主,也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巩固统一战线。
3、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年)抗战结束,矛盾变化。
在解放区颁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农民的支持是解放战争迅速胜利的可靠保证。
3.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
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
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
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4)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4.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内容特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
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4.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6.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和严格的修改程序。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1.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现内阁制;
2.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为了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4.增加“人民”一章。
5.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例(判例和解释例)两大部分。
除了成文法《六大全书》指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例就是南京国民政府重要的法律渊源,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甚至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
另外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法理及蒋介石的手令、国民党中央决议等也可以成为司法机关司法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成文法之外的法律渊源。
6.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组织和名称与唐宋时期基本相同,但职权管辖有所不同。
它设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刑部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大案件和审理中央百官案件。
大理寺不掌管审判,专门对刑部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
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活动。
“三法司”对重大案件实行联合审判,叫“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后的判决必须报请皇帝批准。
清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与明代的基本相同。
中央的最高审级是“九卿会审”。
九卿是六部尚书加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和大理寺卿组成。
每年审理死刑案件的“秋审大典”,九卿都参加。
秋审后不久,到霜降后10日,九卿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斩监候或绞监候的重囚犯进行复审的制度,叫朝审。
明清时,除秋审和朝审外,还有“热审”。
这本来是中国古代于夏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
经秋审和朝审的案件,有四种处理方法:
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奉祀。
“情实”,即罪情属实,处刑恰当,这类案件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缓决”,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留待下一次秋审或朝审时处理;“可矜”,即案情虽属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予处死,一般属于老幼废疾等人犯罪;“留养奉祀”,即情节虽严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予处死。
明清朝会审制度虽然存在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种种弊端,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地方和中央司法机关的活动也是一种监督。
7.清末修律和修宪的背景指导思想内容影响
背景:
1840年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思想的进入,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下,开始改革,历史上称“清末修律”。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
1、特点。
(1)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表现为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及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既主张“参酌各国法律”,又强调“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2)内容方面表现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3)形式方面表现为区分法律部门、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立法程序方面表现为既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当然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2、影响:
(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解体。
使中国近代法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
(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3)清末修律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教育制度近代化。
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8.清末的司法改革
清末司法改革,涉及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审判机关,是较为全面的。
包括1、对中央司法机关的的改革。
将刑部改为法部,成为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监督各级审判机构和检查厅的工作,还兼有部分司法的职能。
将各省的提刑按察使司改为提刑司,管理各省司法上的行政事务,监督各省审判厅、调度检查事务。
2.对传统审判机构进行改革。
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正式成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
在地方上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3.法院编制发的含义:
在总结各地司法机关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了提供统一的司法机关改革依据,积极制定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