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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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2011.12

1总则

1.0.1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快速发展阶段,针对老年人口高龄化、家庭模式空巢化的发展特点,依据“以人为本”和“充分尊重和关爱老年人”的基本原则,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满足老年人健康体能变化状况和活动特征需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为老年人提供居养、护理等服务的老年护理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养老公寓(老年公寓)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机构养老设施以及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

1.0.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遵循“安全、健康、方便、适用、舒适、美观”的基本原则,按照养老设施服务功能、规模和养老群体构成性质分类、分级,分别进行设计。

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及附件的尺度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功能渐衰的行为变化和借助扶助设施或依赖护理的情况,并兼顾助养和各类护理方式等综合需求进行设计。

1.0.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养老设施FacilitiesfortheAged

为老年人提供居养、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专项和综合服务的养老建筑服务设施。

2.0.2老年护理院(老年养护院)NursingHomefortheAged

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满足失能老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和精神慰藉等基本要求的专业性服务的养老机构。

2.0.3养老院HomefortheAged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医疗保健、健身娱乐、文化学习等系列服务的养老建筑设施,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养老公寓(老年公寓)ApartmentfortheAged

为老年人提供以住居为核心内容,兼具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和医疗保健等服务内容的养老建筑服务设施。

2.0.5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NurseryfortheAged

在社区中专门为老年人提供住居、膳食供应、日间照顾、医疗保健、休闲娱乐和交通接送等短期托护服务的小型养老建筑服务设施,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可设置少量的留宿床位。

2.0.6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FacilitiesfortheAgedoftheCommunityAttention

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系列关注服务的社会养老设施.诸如送餐、保洁、助浴、代购、助医、精神慰籍等家政服务的养老附设辅助设施,其关助服务设施可附设于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活动中心(站)、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老年学园(老年大学)等服务设施内,也可以独立设置并进行社会联网服务。

其建筑设计参照养老设施的相应用房的设计标准。

2.0.7自理老人Seif-helpingAgedPeople

按照老年人体能及行为能力不断变化的特点,老年人可区分为自理、介助和介护三种状态。

自理老人为生活行为完全可自理,不依赖他人和辅助安扶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0.8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AgedPeople

由于身体功能衰退与体能渐弱,生活行为需依赖体外扶助设施,如安全扶手、拐杖、轮椅、升降设备或缓坡梯段等辅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0.9介护老人UnderNursingAgedPeople

由于身体功能衰化或智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行为需完全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0.10沐浴间BathRoomfortheAged

指在养老设施建筑中设置的为老年人提供洗浴等卫生服务的场所。

设泡浴浅池、低位软管淋头、坐凳、浴槽等设施。

2.0.11减(降)障碍措施FacilitiesforReducingObstacles

以安全为目的,为老年人提供的确保安全的扶助措施,它包括安全扶手、轮椅、手杖、缓坡、降低踏步尺寸等。

3分类与分级

3.0.1按照养老设施的不同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为老年人提供居养、护理服务的机构养老设施,包括老年护理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养老公寓(老年公寓)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另一类是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包括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站)、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站)、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老年学园(老年大学)等。

3.0.2为老年人提供居养、护理服务的机构养老设施,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分级,其规模等级按表3.0.2划分。

表3.0.2养老设施规模等级划分标准单位:

老年

护理院

养老院

养老公寓

老年日间

照料中心

小型

30~50

30~100

30~100

10~30

中型

51~200

101~300

101~300

31~60

大型

201~400

301~500

301~500

特大型

>400

>500

>500

3.0.3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如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站)、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站)、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学园(老年大学)的配建规模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的规定。

4基地和总平面

4.1基地

4.1.1养老设施基地选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分布特点,并满足当地城镇规划的要求。

4.1.2养老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地段,并应根据当地气候、水文、地质资料进行充分评估以预防可能产生的灾害隐患,进行预防措施设计,以减少自然灾害的影响。

4.1.3养老设施基地应选择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段。

基地内的地形应便于排水,且高差不宜过大,地貌不宜过于复杂。

4.1.4养老设施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市政设施完善、临近公共服务设施的地段。

4.1.5养老设施基地应避开产生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4.2总平面布局

4.2.1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种类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动静勿扰,交通组织简捷流畅、标志明显,主要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2.2养老设施中,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活动用房应布置在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室应有良好的朝向,并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h。

4.2.3总平面应合理布置各种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

货物、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置有良好隔离和遮挡的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4.2.4总平面内的道路应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消防车辆能停靠所需到达建筑物的出入口。

4.2.5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或室内停车位,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并应与人行通道衔接,轮椅使用者专用停车位应标注明显标志。

4.2.6总平面内应设置老年人进行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

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背风之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2/3的面积处于建筑固定阴影区之外。

场地表面宜平整,且便于排水,并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场地应设置适当数量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座椅应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阳之处。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应不低于1.20m2。

4.2.7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庭院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

绿化种植宜以乔木为主,以利夏季遮阳,树下2.00m高度内不应有蔓生枝条。

新建项目绿化率不应低于35%,改扩建不应低于30%。

4.2.8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不宜太深,当水深超过0.60m时,应设安全防护栏设施。

4.2.9在养老设施集中活动场所应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

4.2.10总平面应设置适当的晒衣场地,当地面布置困难时,晒衣场地也可利用上人屋面进行布置,并做好防护设施。

4.2.11新建及改扩建养老设施的基地内,总平面设计除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外,还要满足减(降)障碍措施的需要,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4.2.12对于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参照其附属的社区服务设施的总平面布局要求进行设计,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的规定。

5建筑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养老设施应针对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不同的体能心态及障碍特征,并根据各类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型和规模等级进行设计。

老年人使用部分应全程按介助老人需求进行针对性设计。

5.1.2新建养老设施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便于今后的功能扩充与修缮。

5.1.3养老设施宜为单层或多层建筑,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四层。

二层养老设施建筑内宜设电梯或设坡道,三层及三层以上养老设施建筑内应设电梯,且不应少于2台,并兼为医用电梯。

5.1.4养老设施宜独立设置,老年人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内。

小型养老设施也可与居住区中其它公共设施建筑合并设置,但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并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

5.1.5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养老公寓的老年人居养用房宜分单元设置,其中:

老年护理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30~4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40~60床;介护老人中的智障老人的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且规模不宜大于20床,每个养护单元的出入口应有防止智障老人走失的安全措施;养老公寓生活单元的规模不宜超过40床。

5.1.6位于不同单体建筑中的老年人用房宜以廊道相互连通,且不宜设台阶或踏步。

5.2用房配置及面积标准

5.2.1提供居养、护理服务的机构养老设施由老年人的生活居住用房、生活保障用房、休闲健身活动用房、文化学习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组成,各部分主要功能房间的配置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养老设施用房配置

养老设施

备注

老年护理院

养老院

养老公寓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老年人用房

生活居住用房

居室

卧室

养老公寓的卧室可兼作起居室

起居室

休息室

自用卫生间

自用厨房

养老公寓的自用厨房或合用厨房选择其一

合用厨房

生活保障用房

公共餐厅

公用卫生间

沐浴间

附设厕卫

理发室

亲情居室

附设专用卫浴设施

护理站

含独立卫浴条件

开水供应

商店

△/○

△/○

△/○

中型及以上为△

银行、邮电、保险代理

△/○

△/○

△/○

大型、特大型为△

休闲健身活动用房

活动室

交往厅

多功能厅

阳光厅/风雨廊

文化学习用房

网络、阅览室

教室

书画室

医疗保健用房

医疗用房

医务室

观察室

中型、大型、特大型设置

治疗室

大型、特大型设置

检验室

大型、特大型设置

药械室

处置室

临终关

怀室

大型、特大型独立设置

太平间

保健用房

康复室

心里疏导室

中型、大型、特大型独立设置

管理服务用房

总值班室/消防控制室/监控室

入住登记室

办公室

接待室

会议室

档案室

公共厨房

洗衣房

职工餐厅、休息用房

注:

1□为应设置;△为宜设置;○为可设置。

2相同类别的房间在无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可以合并设置,多功能使用。

3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如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站)、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站)、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学园(老年大学)的用房配置可参照本表中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相应部分执行,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的规定。

5.2.2养老设施中各类用房的设计面积标准不应低于表5.2.2的规定。

表5.2.2养老设施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m2/床)

老年

护理院

养老院

养老

公寓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备注

合计27.0

合计27.0

合计24.0

合计13.0

老年人用房

生活居住用房

12.0

14.0

14.0

8.0

不含阳台

生活保障用房

6.0

4.2

2.5

休闲健身活动用房

1.5

不含阳光厅/风雨廊

文化学习用房

医疗保健用房

2.2

2.0

1.5

1.8

管理服务用房

6.8

6.8

4.5

3.2

注:

1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和养老公寓用房平均使用系数为0.6;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用房平均使用系数为0.65。

2表中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部分为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的指标。

独立设置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休闲健身活动用房和文化学习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3.00m2/人。

3旧城区养老设施改建项目的老年人生活居住用房不应低于本表规定,其它用房不应低于本表中相应指标的70%。

4.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的用房面积可参照本表中休闲健身活动用房、文化学习用房、医疗保健用房、管理服务用房面积执行,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的规定。

5.3生活居住用房

5.3.1老年人居室应有良好的日照、自然通风,窗地比不应小于1/6,空间尺寸应符合如下规定:

1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养老公寓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床。

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00m2。

矩形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m。

2居室内应设每人分隔使用的储藏空间,平面面积不应小于0.60m2/床,设置高度不大于1.50m。

3老年人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60m。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低高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老人居室内宜留有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床宜三面临空布置,床边应保证护理、急救操作空间。

5.3.2老年护理院每间老年人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养老院每间老年人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养老公寓老年人卧室宜以双人间为主;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为4~8人;介护老人中智障老人的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并宜进行适当分隔。

5.3.3介护老人中智障老人养护单元内用房的单扇窗户可开启范围应控制在200mm以内。

5.3.4养老公寓的老年人居室应设置阳台,老年护理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老年人居室宜设置阳台。

介护老人中智障老人居室的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开敞式阳台的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50m。

阳台的设置并需符合以下规定:

1阳台净深不宜小于1.50m,相邻居室的阳台宜连通。

2阳台应设方便老人使用的衣物晾晒装置。

3潮湿多雨地区,阳台应做好雨水遮挡、雨搭设计等排水措施;寒冷地区应设封闭阳台。

5.3.5自用卫生间的设置应与居室相邻且符合以下规定:

1养老院、养老公寓自用卫生间应有满足老年人洗、便、浴三项功能的套件卫生洁具;老年护理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自用卫生间应有满足老年人洗、便二项功能的套件卫生洁具。

卫生洁具宜采用白色。

使用坐便器高度以400mm为宜,浴盆及淋浴座椅高度不应大于400mm。

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400mm宽度坐台,平底浴盆底应有防滑措施且长度不宜大于1.20m。

2平面布置应便于轮椅进出,并应留有助厕、助浴操作空间,并设有安全扶手。

3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换气条件,暗卫生间应设置强制排气措施。

4与相邻房间室内的高差不应大于150mm,并以斜坡过度,不能有明显的台阶。

5地面应采用易清洁的防滑材料,地漏应有防臭措施。

5.3.6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宜设不少于1间合用厨房;自用厨房和合用厨房均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厨房空间及设备尺寸需符合以下规定:

1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m2,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

2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750~800m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550m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0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250mm。

3吊柜柜底距地面高度宜为1.20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250mm。

5.4生活保障用房

5.4.1养老设施公共餐厅配建指标不应低于表5.4.1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公共餐厅宜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且每间公共餐厅的座位数不宜超过40座,其它养老设施的公共餐厅宜集中设置。

2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单人座椅。

3公共餐厅宜采用按需点菜、送餐到位的服务方式布置,如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

表5.4.1养老设施公共餐厅使用面积指标(m2/座)

养老设施

分散设置的公共餐厅面积

集中设置的公共餐厅面积

老年护理院

1.5~2.0

1.2~1.8

养老院

1.5~2.0

1.2~1.8

养老公寓

1.2~1.5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1.5

注:

1老年护理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60%测算;养老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70%测算;养老公寓公共餐厅的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50%测算;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用餐厅座位数按总床位数测算;

2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和养老公寓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指标,小型取上限值,特大型取下限值。

5.4.2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生活保障用房、休闲健身活动用房、文化学习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同层、邻近、分散设置。

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内均应设置公用卫生间。

公用卫生间每件洁具的使用老人数量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5.4.4公共沐浴间应男女分设。

规模按养老设施总床位数测算,每20~25位老人设1个淋浴或盆浴浴位。

其中轮椅使用者专用淋浴间或盆浴间不应少于30%,且至少设1间。

老年护理院的沐浴间宜设单人间,且应配置为介护老人使用的浴槽(床)或洗澡机等助浴设施,并留有助浴空间。

表5.4.2公用卫生间洁具配置指标(人/每件)

洁具

洗手盆

≤30

≤25

坐便器

≤25

≤15

小便器

≤20

注:

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养老公寓及为居家养老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的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其功能房间所服务的人数测算;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用卫生间洁具数量按总床位数测算,当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应相应增加洁具数量。

5.4.5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宜设置亲情居室,每个养护单元宜设1间,并宜附设独立的卫浴设施。

5.4.6老年护理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均应设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宜适当居中。

养老公寓的护理站宜集中设置。

5.4.7商店及银行、邮电、保险代理等宜靠近生活居住区或入口区域。

5.5休闲健身活动用房

5.5.1休闲健身活动用房应有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且位置应避免对居室产生干扰。

每个养护单元或生活单元内老年人使用的活动用房使用面积:

养老院不宜小于每床0.60m2,且每间不应小于20.00m2;老年护理院不应小于每床2.00m2。

5.5.2活动室的采光窗地比不应小于1/4,应设有休息座席,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合老年人活动需求。

5.5.3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应平整且具有弹性,窗外应有良好的视觉景观。

多功能厅应附设休息座席、饮水机及公用卫生间。

5.5.4严寒地区、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宜设置阳光厅,并保证其在冬季有充足的日照;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宜设置风雨廊。

5.6文化学习用房

5.6.1文化学习用房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防止眩光,采光窗地比不应小于1/6。

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5.6.2教室、书画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00m2,净高不低于3.00m,,,应适当考虑辅设橱面积

5.7医疗保健用房

5.7.1养老设施均应具有必要的医疗设施,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别和规模等级设置,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医务室应设在建筑首层,并邻近建筑出入口及场地内道路,方便救护车的靠近和运送病人。

2除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外,中、小型养老设施宜设观察床位;大型、特大型养老设施应设观察室。

观察床位数量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但不应少于2床。

3医疗用房中的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的有关规定。

4临终关怀室宜靠近医务用房独立设置,且其对外通道不应与人员主要出入口合用。

5.7.2养老设施的保健用房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一定的弹性,平面形式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2心理疏导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

5.8管理服务用房

5.8.1入住接待登记室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显著位置。

5.8.2老年护理院、养老院、养老公寓的总值班室宜靠近养护单元或生活单元设置,并设置建筑设备设施控制系统、呼叫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

5.8.3公共厨房设计应考虑供餐车停放及消毒空间,并应避免噪声和气味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工作人员应有独立的更衣和卫浴空间。

5.8.4养老设施的洗衣房平面布置应能满足洗衣、消毒、烘干和熨烫等功能,大型、特大型养老设施宜不小于40.00m2,中、小型宜不小于20.00m2。

5.8.5管理服务用房可预留适当的备品库和护理服务人员工作休息室。

6防火与疏散

6.0.1养老设施的防火疏散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6.0.2养老设施的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楼层不应超过三层。

6.0.3养老设施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6.0.4养老设施的疏散楼梯应具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多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均应设封闭楼梯间,高层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6.0.5老年人用房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老年人用房的安全疏散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

或尽端的房间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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