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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规划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

(讨论稿)

 

市城乡规划局

 

1总则

1.1【目的与依据】为了推进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建设用地和独立工矿区围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1.3【授权解释】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4【技术修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规定的修订工作。

1.5【未尽事宜】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相关规规定执行。

2建设用地

一用地控制

2.1.1【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规划条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除符合相关规外,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享受城中村、旧城改造优惠政策的项目需经市城中村及旧城改造联席办认定并明确改造围。

保障性住房项目需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明确建设围。

(2)建设用地位于采煤塌陷区的项目,需编制《场地地基稳定性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2.1.2【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下表规定值。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值(m2)

30000

6000

3000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中规定值的,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在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可予以规划审批。

2.1.3【容积率限制】老城区改造项目容积率最高不得超过4.5,新建区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3.5,纯商业项目除外。

建设项目未达到上述要求时,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可予以规划审批。

2.1.4【绿地率】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围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

(二)单位庭院绿地不应低于30%,其中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特殊用地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5%;

(三)商业商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0%;

商业步行街、特色街区、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的绿地率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但最低不应小于15%。

(四)工业、仓储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

湛南新城、新城区等居住项目的绿地率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应提高5个百分点执行。

2.1.5【公共绿地设置原则】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在新建项目中,公共绿地宜集中设置。

(一)在新区建设中,每10km2应规划设置一处片区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

(2)红线30m以上道路交叉口宜设置绿地游园,不得小于400㎡,长宽比例不得大于2,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不得设置地面停车设施。

临近城市道路交口的住宅区配套绿地游园宜部分临城市道路交叉口布置,并满足上述要求。

(三)居住人口出行500m可达到一处绿地游园。

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2.2.1【教育设施配建】教育设施配建应结合中小学与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设置,当超出专项规划确定的服务围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达到0.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一处幼儿园,达到1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一处小学,达到2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一处中学。

根据上述规定不需配建或未达到1万人的居住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人口规模缴纳教育配套设施相关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2.2.2【菜市场】菜市场配建应结合菜市场专项规划进行设置,当超出专项规划确定的服务围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达到1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菜市场一处,建筑面积按600㎡/万人配建,不足1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便民店,菜市场应通风良好、自然采光。

2.2.3【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配建】住宅建筑机动车停车应按照1户不少于1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的户型应按照1户不少于1.5个泊位的标准配建;公租房应按照每户0.5个泊位进行配建。

商业建筑应按照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个泊位。

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

非机动车商业8个/百平方米、住宅1.5个/户。

3建设工程

3.1【多方案比选】主干路、快速路两侧和城市重点控制地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一般地区建设用地大于5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建筑、建筑面积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应委托两个以上相关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规划设计。

3.2【住宅间距控制】住宅建筑间距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低层住宅控制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南侧为多层时,若南侧建筑为6层时最小间距不小于22米,若南侧建筑为5层及以下时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间距应按不小于22m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山墙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3m;山墙不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0m,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不宜大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不开设窗户的,最小控制间距为6m。

(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m控制。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控制间距

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经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1.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应小于表1所列要求:

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表1

高度(米)

22<H≤35

(7-11层)

35<H≤55

(12-18层)

55<H≤100

(19-33层)

控制间距(米)

28

30

35

2.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2所列要求:

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控制间距    表2

高度(米)

22<H≤35

(7-18层)

35<H≤55

(12-18层)

55<H≤100

(19-33层)

最小距离(米)

18

20

25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不得小于13米。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参照并列布置间距且不应小于13米。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符合表1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并满足低、多层住宅间距要求,同时,需满足表4规定的建筑退地界距离。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3所列要求。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3

两类住宅垂直布置时相对位置

最小控制间距(m)

高层住宅在南侧时

22

高层住宅在北侧时

15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m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9.特殊情况及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3.3【退地界距离】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规划建筑退界距离不小于本规定表1、2、3控制间距的一半,且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要求:

各类建筑退地界距离表  表4

建筑分类

文教卫生建筑

住宅建筑

主要朝向

(m)

低层

6

5

多层

11

11

高层

18

17.5

次要朝向

(山墙)(m)

低层

3.5

3.5

多层

4.5

4.5

高层

10

7.5

注:

其他类型建筑参照住宅建筑退界要求执行。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4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3.2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与周围建筑最小距离为10米。

(四)多、低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3m、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m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

(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有日照要求,且为空地或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满足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线超出地界不应超过自身大寒日日照阴影线的1/2。

3.4【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6所列要求。

新城区各类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表5

区域

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红线宽度

L≥50

50>L≥40

40>L≥30

30>L≥15

后退距离(M)

30

20

14.5

8

老城区各类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表6

区域

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红线宽度

L≥50

50>L≥40

40>L≥25

25>L≥15

后退距离(M)

20

15

10

5

注:

建设路(许南路以东)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东环路--光明路)非住宅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一)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米,且不得占用道路绿化。

(二)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转角视距红线的距离应按较宽道路退线要求执行。

(三)建筑基地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基地道路边线应保持不小于7.5m安全距离;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应在表1、2、3、4、5、6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五)商业步行街、特色街区、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退线距离应依据批准的城市设计执行。

3.5【长度控制】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m,高层住宅长度不应超过两个单元。

3.6【立面管理】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必要的应装具夜景照明设施。

其立面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交通与市政工程

一交通工程

4.1.1【配建停车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并应在该建设项目所属用地围配建。

4.1.2【停车场出入口】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与人行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外。

(三)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应采用不小于7m的双车道;50-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不少于两个出入口;大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不少于三个出入口,出入口之间距离应大于15m。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围。

立体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应小于7.5m。

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设置停车场出入口。

4.1.3【路边停车】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停车位,次干道应严格控制设置路停车位。

对于规划许可的路边临时停车位,需要拆除变更时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要求。

4.1.4【公交港湾】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应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

公交港湾停靠站设置在主次干路上展宽长度不得小于30m,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m,一个展宽车道宽度应为3m,公交港湾与路口渠化相结合设置时,应在满足路口渠化要求的同时,展宽长度另加30m。

新建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主次干道,有条件的区域可考虑设置公交专用道。

4.1.5【公交站点】公共汽车交通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500—800m,郊区视具体情况定。

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

4.1.6【出租车停靠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应设置出租车港湾式停靠站。

(二)停靠站应结合人行系统设置,方便上落,同时应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干扰。

(三)停靠站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宜采用直接式或港湾式。

4.1.7【公交首末站每线用地】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

每线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计算。

4.1.8【城市桥梁】新建、改建桥梁修建宽度不应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新建、改建桥梁应满足防洪要求,应考虑管线的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4.1.9【地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设防城市要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二)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不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道下面;

(三)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四)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五)道路网中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4.1.10【人行过街设施】在城市快速路上、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原则上宜设置自动扶梯或垂直电梯,并符合城市规划景观要求。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宜兼顾行人过街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8m,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m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m。

(二)廊道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围。

4.1.11【地面管井】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应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二管线综合

4.2.1【规划原则】市政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有关规、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照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

4.2.2【公共管沟】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敷设;有条件的,应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

4.2.3【管线敷设原则】市政工程管线敷设原则:

(一)市政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因特殊情况不能地下敷设时,应考虑到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二)市政工程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各类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要求。

(三)市政工程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铁路、道路、河道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最小交角不宜小于45度,且其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规定要求。

当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根据下列规定处理:

临时性的管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流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

(四)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还应在道路两侧考虑布置雨水、污水管线。

(五)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给水、路灯等工程管线不宜布置在机动车道下。

建设于机动车道下的雨水、污水等工程管线其检查井应结合交通组织设置,避免影响交通。

(六)电信工程管线应同沟共井敷设。

(七)路灯高压电缆宜与10千伏配电线路同沟敷设,路灯低压电缆应敷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

(八)市政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其它管线交叉等因素确定。

但其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相关规规定要求,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或对管线加固处理。

(九)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

(二)、(三)、(八)项的规定时,经与相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最小净距。

4.2.4【安全防护】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铁、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2.5【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市政工程管线检查井的尺寸不应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道路交叉口(除接管点外)未经批准不应设置检查井。

检查井盖上应标注管线专业类型。

4.2.6【管线敷设与道路空间关系】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道路用地围敷设,特殊情况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用地以外。

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下不宜敷设工程管线。

新设各种箱式变、电信交接箱等设施,宜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

4.2.7【管线敷设与地下构筑物空间关系】在道路红线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

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确保管线顺利通过。

4.2.8【管线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照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和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配套建设。

新建的各种市政工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或实际需要预留支管,支管应当延伸至道路红线以外,支管井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三环卫和消防工程

4.3.1【垃圾收运基本原则】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

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按1.0~1.3公斤/日计算。

4.3.2【小型垃圾转运站】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应当在交通方便且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设置垃圾转运站,应采用封闭的建筑形式。

4.3.3【大中型垃圾转运站】 当垃圾收集站与垃圾最终处理场的运距大于20公里时,应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大型或中型垃圾转运站,也称为二次垃圾转运站。

 4.3.4【公厕设置要求】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

附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并应有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室。

在城市居住区、商业街区、公共设施、大型公共绿地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公共厕所,应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GB50337--2003)表3.2.2的标准执行。

一般街道间隔不大于800m应设1座公共厕所。

新规划建设的独立式公共厕所每座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

道路两侧规划绿化带宽度大于20m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可设置在绿化保护带,但不得妨碍城市管线的埋设,并应做好绿化及景观设计。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周围应当设置不小于3m的绿化隔离带。

4.3.5【消防通道设置原则】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m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置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

当却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应满足距建筑外墙大于5m、小于10m的要求,在消防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作业的障碍物,包括高度超过4m的乔木、各种架空线路、高度大于5m并进深大于4m的建筑物或广告牌。

住宅区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小于18m×18m,以满足大型消防车使用。

4.3.6【消防站选址原则】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辖区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3.7【消火栓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有消火栓。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m的,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附件:

建筑间距图

布置型式

示意图

长边与长边

长边对山墙

(高层山墙宽度小于16m;多层山墙宽度小于13m。

如不满足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山墙对山墙(高层山墙宽度小于16m;多层山墙宽度小于13m。

如不满足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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