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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完整范本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乙方派遣员工到甲方工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须按照甲方的需求,及时派遣符合甲方要求条件的劳务人员。

甲方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并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条甲方安排被派遣员工工作执行甲方根据生产需要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如实、详尽提供本企业的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招聘简章。

2、甲方负责提供所用工的具体条件、标准、数量及其他要求,并对乙方提供的人员进行符合性筛选及确认。

经甲方面试合格人员,甲方安排体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每月5号之前以《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形式双方确认上月派遣人员数量,做为乙方相关服务费用结算的依据。

3、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增减派遣人员数量,相应的劳务派遣相关费用亦随合同约定调整。

(二)乙方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甲方的招聘简章及录用条件。

在招聘人员时,不得以甲方名义向被派遣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2、乙方在组织招聘活动中必须按照甲方所提供的《招聘简章》的实际情况及招聘条件向应聘者介绍,不得夸大其词,不得弄虚作假。

3、乙方应于每月29日-30日内提供本月所有参与甲方面试的候选人信息,便于甲方核对确认。

4、乙方负责对推荐的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应聘建议和指导。

5、乙方保证对甲方未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6、乙方负责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乙方向甲方派遣的人员必须是与乙方在有效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人员。

8、乙方负责设立专人管理派遣人员,便于问题信息的沟通及事件的处理。

9、乙方须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在接到甲方的派遣需求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人员派遣到位,且以后月度派遣人数增减维持需满足甲方数量要求。

二、劳动保护

第四条甲方应为被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三、员工管理

第五条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进行有效管理。

第六条甲方可以与员工另行签订其它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该协议不可违反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诸条款。

第七条甲方负责监督其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各项协议和乙方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并将履约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乙方亦应加强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状况。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分别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与对方工作,双方应密切合作,共同管理、使用好被派遣员工。

被派遣员工离职或被甲方退回,甲方应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并在及时(5日内)将人员补充完毕。

第九条甲乙双方要严格对派遣人员的管理,要求派遣人员严格执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对个别劳动观念淡薄、迟到早退、休假逾期不归、无故旷工、违反职业道德、不服从甲方管理给甲方造成不良声誉或经济损失等问题的派遣人员,甲方保留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并相应减少该派遣人员报酬的权利。

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派遣人员退回程序办理。

四、工资、福利

第十条被派遣员工劳务报酬由甲方进行核算,每月30日前由甲方将上月劳务报酬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并由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依法代扣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的部分,要求被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做到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被派遣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并执行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派遣员工工资具体依据甲方制定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安排倒休。

五、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乙方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并可随时到乙方查阅社会保险帐、册。

对于未依法缴纳五险(或其中任何一种)的被派遣员工,乙方负责为其办理商业保险。

如果发生工伤、工亡及其他事故,由乙方通过商业保险按所规定的标准处理。

如遇社会保险政策性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强制险种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配合乙方作相应的费用调整。

被派遣员工因患病或生育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等,由乙方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派遣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由乙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第十五条如乙方派遣到甲方的员工有劳务(如在校实习等情况)人员,在协议期内发生的工伤、患病等情况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被派遣员工入职之日至社保开始享受的期间,由乙方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商业保险,期间派遣员工工伤、患病、遇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通过商业保险处理。

乙方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派遣员工发生的工伤、患病等相关费用乙方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执行。

六、费用支付

第十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安排倒休。

第十八条结算方式:

按月以电汇方式支付,甲方于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份的劳务派遣费。

乙方按甲方要求先行开具正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确认无误后,支付相应款项,因乙方开票延迟,甲方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劳务派遣费用含乙方派遣员工的保险费用和劳务派遣管理费,乙方按前三个月/人/月,三个月后元/人/月的标准向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6个月后,如有不能转为正式的员工,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合元/人/月的劳务派遣管理费。

七、员工退回

第十九条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经乙方核实后,可将该员工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乙方以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由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骗或隐瞒事实情况,致使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因派遣员工个人原因的其他退回情形。

甲方以上述理由退回派遣人员,乙方需无条件接收,并出具相应的确认书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将其退还给乙方,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乙方同时可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经甲方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

(2)不能按质量完成规定的劳务定额和工作任务,经指导或者培训后仍不能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的;

(3)出现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其他不适宜在甲方工作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该员工退回乙方,但甲方应提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甲方承担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

2、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仍需裁减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被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期满,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的,甲方应提前35天通知乙方,可将该员工退回乙方。

但被派遣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正处于停工留薪期(治疗期)的情况除外。

八、员工离职

第二十三条在协议有效期内,被派遣员工主动提出离岗且甲方同意的,由甲方退回乙方。

第二十四条被派遣员工在甲方的派遣期满前,甲乙双方可协商续订该员工在甲方的服务期限。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乙方核实后可随时将被派遣员工召回:

1、甲方未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向派遣员工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劳动报酬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被派遣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服务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九、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l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二十六条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甲方侵犯而发生争议或法律诉讼,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机构调解、或裁决、或判决应给予被派遣员工赔偿或补偿的,甲方应根据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费用。

上述赔偿或补偿及相关费用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另一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而延迟向乙方付款时(包括全部或部分费用),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的2‰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条如甲方延迟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总费用(包括但不局限于工资、社保、服务费等),在乙方提出支付要求后甲方在一个月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提前10日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因以上原因解除协议后,乙方有权将员工撤回。

同时,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同意该损失包括但不局限于员工剩余派遣期限的总费用,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如乙方收到甲方根据约定支付的各项费用后,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甲方和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受损,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权对甲方侵害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如甲方通知乙方办理员工入职的日期与甲方要求乙方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不一致,由乙方承担此段期间法律法规要求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协议变更

第三十四条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并按被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由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在协议期内,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提供人员满足生产需求时,在不能体现合作效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协议,乙方无条件接受。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的或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协议,对于符合条件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经过甲方考核决定留用的,乙方与派遣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与甲方签订正式协议,转为甲方正式员工。

2、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由乙方负责人员处理。

十二、争议仲裁

第三十八条甲方与被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乙方应按照协议要求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保障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三十九条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协议期限

第四十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两年。

本协议终止时,如终止时间与本协议有效期内签订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确认的终止时间不一致,本协议自动顺延至《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确认的终止时间。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国家和当地政府对甲方行业有特殊的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地方政府新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时,应以该行业的特殊规定以及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甲方行业特殊的法规、规定以及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承担,行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甲方行业特殊的规定与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本协议条款发生矛盾时,则须就本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变更、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变更协议条款。

十四、协议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e-mail信函等,均为双方之商业秘密,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及甲乙双方分别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的履行,但可变更协议的相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所有附件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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