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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概述卌八唐朝二

中国历史概述(卌八)——唐朝

(二)

唐初,在隋朝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政治、军事、经济制度,以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对唐王朝统治幅员辽阔的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一套制度下,唐朝前期能够创造辉煌的封建盛世,形成一个强大的大一统封建王朝。

因此在介绍唐代前期政治军事史前,有必要先介绍其国家机关的组成、地方行政制度、教育选拔制度、军事制度、法律,以及唐初的均田租庸调法。

宰相唐代宰相被称为“知政事官”。

唐高祖时,宰相为三省的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音叶)共同组成。

唐太宗指定一些官员以本官加知政事、参与朝政、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名,为知政事官。

唐高宗以后,又定名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武则天时称同凤阁鸾台平章事)。

唐代知政事官主要执掌有几点:

和皇帝讨论国家大政,制定基本政策,决定重大问题。

讨论并处理军国要务。

知政事官议事之地称为政事堂。

凡重要政务及五品以上官员升降任免都需要政事堂会议讨论决定,之后奏请皇帝裁决。

因此,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决策机关。

传统上决策在内朝,此时决策工作移至外朝,外朝不再只是执行内朝的决策。

具体的各项政务,则由从隋制继承下来的尚书省六部等机关负责。

中央行政机关三省、六部与一台开元时代政府组织系统示意图(唐代前期之代表)图片摘自严耕望撰《中国政治制度史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三省,仍是尚书省、中书省与门下省,与隋代相同。

(按隋代一度改中书省为内史省,是为了避隋文帝之父杨忠的讳)。

中书省与门下省是国家政务处理的中心和发号施令的机关。

上(太宗)始御太極殿,謂羣臣曰:

“中書、門下,機要之司,詔敕有不便者,皆應論執。

比來唯睹順從,不聞違異。

若但行文書,則誰不可爲,何必擇才也!

”房玄齡等皆頓首謝。

《资治通鉴》中书省(武则天时改名凤阁)长官为中书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负责陈奏来自各地的表章,起草、宣行皇帝的制诏。

武则天以后,中书省还负责整理臣下与诸司的议、表、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

中书舍人是中书省的主要办事官员。

门下省(武则天时改名鸾台)长官为侍中,副长官为门下(黄门),负责审查中书省起草的制诏与尚书省所拟的奏抄。

制诏如有不便施行的,封奏退还;如没有问题,大事则复奏请施行,小事直接签署付外。

奏抄有违失的,驳正后退还文牒到省司。

门下省是上行下达、政务处理的枢纽。

侍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政事堂会议中的首相。

给事中是门下省的主要办事官员。

此外,中书舍人、给事中与御史组成三司,审查天下的冤狱与久而未决之案,参与尚书省吏部对内外官吏的考课制度。

尚书省统领六部,负责政令、行政与具体事务,是最高行政机关。

尚书省的都省是首脑机关,尚书左右丞协助长官仆射通判都省事。

凡需要内外百司处理的文书都需要经都省,由都省登记、注明发出的日期,规定处理时间(称为程限),按照内容分发到有关部门处理。

皇帝的诏、制、敕在经起草、审议后,由尚书省下发。

京师各机关公文下发到各州,须交由都省发出。

尚书省的主要任务是监督管理各部门与百官按照法令与程式对诏敕、文案进行及时、正确的处理,监督管理官文书的运作,是上下行文书的枢纽。

但尚书省不是对官文书进行批准。

尚书省下设吏、户(隋时民部,避唐太宗李世民讳改)、礼、兵、刑、工六部。

六部长官为尚书(正三品),副长官为侍郎(正四品上)。

六部各设四司,长官称郎中,副长官为员外郎,一般均为二人。

四司中有一司名与部名相同,称为“本司”,其余三司称“子司”。

“本司”亦称头司,主要协助尚书、侍郎执掌政令,并负责本部的核心职能事务。

其他三个“子司”,则与该部的具体内容相关。

吏部四司:

吏部、司勋、司封、考功;户部四司:

户部、度支、金部、仓部;礼部四司:

礼部、祠部、主客、膳部;兵部四司:

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刑部四司:

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工部四司:

工部、屯田、虞部、水部。

各司事务由郎官主判,案成后送都省检勾,经相关官员签署后,送门下省审核。

尚书省各部、各司管理全国的政令事务。

如各部各司要和地方各州联系,必须经过都省。

除三省六部外,还有御史台。

御史台是国家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副长官为御史中丞。

御史台设有侍御史四人(从六品下),又称台院,弹劾百官不法行为,并奉敕审讯罪犯,参与其他案件的审讯。

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上),又称殿院,在宫廷殿上、郊祀、巡幸时检查仪仗,巡查两京(西京长安,在今陕西西安市市区、东都洛阳,在今河南洛阳市市区)不法之事。

监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又称监院,巡按郡县、屯田、铸钱,监督太府、司农出纳,并监督处决囚徒。

尚书省会议、百官的宴会、习射,都在监督之列。

三院在负责监察官吏不法行为的同时,加强了对礼仪的监察、对行政机关尚书都省与六部的监察、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察。

对财政、钱谷出纳和对军队也建立了监督机制。

御史台对监察范围内的案件还可以进行审讯。

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弹劾中央和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参与重大案件的审讯,监督各政府部门的工作。

中央事务机关九寺、三监九寺和三监(音建)负责各项具体事务。

九寺长官为卿,除太常卿为正三品,其余均为从三品。

副长官为少卿,太常少卿为正四品,其余均为从四品上。

各寺有丞,掌管寺事。

太常寺掌管礼乐、郊庙、社稷之事。

下设八署。

其中的太乐署,掌管国家祭祀、宴会的乐舞。

太医署掌管医疗之法。

光禄寺掌管宫廷宴会与郊庙贡品。

卫尉寺掌管国家器械、文物的政令,以及京师的武器,大祭祀、大朝会时的节钺、金鼓等物。

宗正寺掌管皇族属籍,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兼管崇玄署(掌管京都道观和道士)。

太仆寺掌管各地牧监和皇帝车马。

所属沙苑监执掌牧养陇右诸牧牛羊,以供宴会、祭祀、尚食所用。

大理寺诸司百官犯罪,杖刑以下(参见后文法律笞、杖、徒、流、死)本部门处理,徒刑以上送大理寺审理。

庶人则犯流刑、死刑以上,送大理寺审复。

金吾抓获的罪犯,也在大理寺审理。

鸿胪寺负责接待各国使臣、各部族酋长,并办理大臣的丧礼。

唐初,鸿胪寺还管理天下僧尼与道士。

司农寺掌管粮食与粮食出纳。

太府寺负责四方贡赋,以及百官俸禄出纳。

三监:

国子监设有祭酒一人(从三品),司业二人(从四品下),掌管儒学训导的政令,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和算学六学。

国子监既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也是全国最高学府。

少府监掌管各官手工业部门,设监(从三品)和少监(从四品下)。

将作监掌管土木兴建的各项事宜,总管全国工匠。

长官为将作大匠(从三品),副长官将作少匠(从四品下)。

地方政治制度唐朝建立后不久,将隋炀帝时的郡又改为州,此后州县二级制就基本稳定下来。

贞观十四年(640年),唐朝全国共计有三百六十州。

州设刺史,一般分上中下三等:

上州四万户以上,刺史正三品;中州二万至四万户,刺史正四品上;下州二万户以下,刺史正四品下。

刺史以下有别驾、长史、司马,称为上佐。

上州与中州设有司功(掌选举、学校)、司仓(掌府库)、司户(掌财政、民政)、司兵(掌军事)、司法(掌刑狱)、司士(掌工程)六曹,下州则仅设司仓、司户、司法三曹,每曹设参军事一人。

在此之外,各州还有录事参军事一人(掌文书),经学博士一人(掌《五经》教授诸生),医药博士一人(掌救治百姓、教授医学生)。

县设县令,上县令从六品上,中县令从七品上,下县令从七品下。

下又设县丞(县令副贰)、主簿(掌勾检,所谓勾检指的是文书的监督检查制度)、县尉(分判众曹,分掌庶务)。

此外县还有经学博士,司户佐、史,司法佐、史等官员。

唐前期,州县政务都须向上级申报,有的较重要事务甚至要上报皇帝审查批示,才能执行。

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

里是基层单位,百户为里,设里正一人,选勋官六品以下或富户白丁一人,检核户口,征派和督促赋役。

在边疆地区,唐朝设有都护府、都督府、州,其都督或刺史由各族贵族、首领担任,得以世袭,被称作羁縻府州。

教育选拔制度隋唐均设学校以培养官僚。

唐朝国子监所统管的六学,皆设有博士与助教。

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主要学习儒家经典;律学学习律令格式和法例;书学以古代石经、《说文》、《字林》(晋人吕忱所著,今已佚)为专业,兼习其他字书;算学学习的内容有《九章算术》、《海岛算经》、《五曹算经》、《缀术》等。

生徒入学则有等级限制:

国子学招收三品以上官僚与国公子孙,二品以上曾孙;太学招收五品以上及郡县公子孙,从三品曾孙;四门学招收七品以上及侯、伯、子、男之子及部分庶民子弟。

律、书、算学招收八品以下及庶民子。

州县有州学、县学。

各州设经学博士,以《五经》教授诸生。

州学学生可以补为国子监学生。

县设有博士,教授诸生。

唐朝在选拔官员方面,继承了隋朝的制度,并确立了严格的铨选制度。

其选拔官员的核心在于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够做官。

任何人做官,首先要通过各种出身考试,获得做官资格,还要到吏部参加铨选,通过身、言、书、判的考试。

武官到兵部参加铨选,通过试能、较异,审查其能力,决定是留用还是外放。

唐获得出身的途径有三种:

1.门荫入仕

三品以上亲贵,四五品高官与勋官上柱国、柱国的子或孙,根据父祖官爵高低,根据法令规定,取得相应品阶的官职。

授官之前,需要入学校学习或充当五至八年皇帝或太子的宿卫官(三卫)。

期满考试合格,才能参加铨选。

铨选合格,才能授官。

唐前期,门荫入仕是高级官员的重要来源。

2.杂色入流中央各官府及其直属机构的胥吏升到一定阶段、六品以下官及三至五品勋官子、勋官按规定服役或纳资期满,考试合格后,都可以到吏部参加铨选,考试合格者获得做官资格,委派官职,称为入流。

其中,中央各官府胥吏经考试加以任用的,称为流外官。

整个唐代,杂色入流都是低级官吏和中级官吏的主要来源。

3.科举

科举在唐朝最终确立,作为完全按照才学标准,通过考试来选拔官吏的制度。

唐代,科举称为贡举,包括常举和制举两种。

常举每年考试,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

应考的有国子监的生徒,也有不在学而向州、县报名的乡贡。

地方贡士须经州考试合格,才能举送中央。

多数应考者在明经和进士两科。

明经考试儒家经典,唐初按照经的章疏试策,高宗调露二年(680年)加试帖经(类似今天的填空题,将经书的部分用纸条遮住考察考生的背诵程度)。

进士唐初只是试策,考时务策五道,包括经、史、时务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调露二年亦加试帖经,永隆二年(681年)加试杂文,玄宗天宝时(742-756年)专用诗赋。

后来重要官员多出身于进士,考上进士被称为“登龙门”。

常举之后,还要参加铨选,考试合格,才能委派官职。

制举则是皇帝临时定下名目,下令考选,名目众多。

平常人和官吏都可以参加制举,考中后,原来不是官吏者,吏部立即给以官职;原来是官吏者,立即得到升迁。

贡举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司)员外郎(从六品上)负责,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以后由礼部侍郎(正四品下)或临时指定的官员负责,称知贡举。

军事制度唐初的府兵制仍沿袭于隋代。

中央十二卫各领四十至六十折冲府(军府),每府统领卫士千人左右。

折冲府中有四成左右在关中一带,以强干弱枝。

这样,唐朝中央可以随时调集重兵。

折冲府设折冲校尉与果毅校尉,卫士挑选壮丁充任,二十一岁开始服役,到六十岁免役。

平时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参加军事训练,主要任务有轮番到京城宿卫,称为番上。

遇有战事,则应征参战;战事结束,幸存者则解甲归田。

卫士不服徭役、不纳租调,但要番上、出征,还要自备武器、装备和粮食。

征调的规定十分严格,除非遇紧急战事来不及上奏,才能够灵活调动。

出征由中央临时派遣将领,战事结束后将领还朝,兵士归田,将领与兵士没有太多的接触,因此能够防止将领拥兵自重。

但是,这种严密的专制主义军事制度的存在,有其经济上的根源。

这样的制度只能存在于自耕农(指既不雇佣其他农民,也不受除国家以外的他人经济上剥削,因此较为富裕)、中小地主广泛存在的社会情况下(因为免去赋役后,需要自备武器装备和粮食)。

一旦这种社会状况发生变化,府兵制也就无以为继。

唐代武士像,图片来自网络。

如有更大的战事,唐朝还临时招募士兵,这些非府兵卫士的人被称作“征人”。

这是一种强制的拣点,其挑选标准与卫士相同。

如果有人试图在征发时依靠欺诈逃避征役,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与州县的府兵区别,禁军守卫皇宫。

唐高祖时,将三万太原起兵时随从的部队充当作宿卫,称“元从禁军”,守卫宫城北门(按太极宫北门作为制高点,一旦被攻破可直趋皇帝寝宫,故设有重兵。

可以玄武门之变为例。

)。

太宗贞观十二年(638年),在玄武门(太极宫)置左右屯营,其兵称为飞骑。

飞骑之中,又挑选才力骁勇健壮善骑射者,称为百骑,作为皇帝侍卫。

高宗龙朔二年(662年)改左右屯营为左右羽林军。

武后永昌元年(689年)百骑扩大为千骑,中宗景龙元年(707年)扩大为万骑。

左右万骑、左右飞骑隶属于左右羽林军,开元以后称为“北门四军”。

及玄宗爲皇太子監國,因奏改左右萬騎左右營爲龍武軍,與左右羽林爲北門四軍,以(葛)福順等爲將軍以押之。

《旧唐书》十二卫(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所领卫士驻屯在皇城南门朱雀门(在今陕西西安明清古城朱雀门)内,称为“南衙”,北门驻军则被称为“北衙”。

尚书省兵部是军事行政机关,只负责武官的任免,以及地图、军卫、兵器等军事行政事务,不参与军事指挥。

唐初并没有专门的作战指挥机关,战争决策由政事堂和皇帝作出。

有战事时,皇帝临时遣将发兵,出征的亲王称“元帅”,文武官员则称“大总管”或“总管”。

(貞觀十三年)十二月丁丑,吏部尙書、陳國公侯君集爲交河道行軍大總管,帥師伐高昌。

(上元三年)閏三月己巳朔,吐蕃入寇鄯、廓、河、芳等四州。

乙酉,洛州牧、周王顯爲洮州道行軍元帥,領工部尙書劉審禮等十二總管;幷州都督、相王輪爲涼州道行軍元帥,領左衞將軍契苾何力等軍,以討吐蕃。

《旧唐书》但也有例外,比如:

(聖暦元年九月)令納言狄仁傑爲河北道行軍元帥。

《旧唐书》唐朝为了鼓励将士英勇作战,设置了勋官系统,授予作战有功人员。

勋官共分十二转:

十二轉爲上柱國,比正二品;十一轉爲柱國,比從二品;十轉爲上護軍,比正三品;九轉爲護軍,比從三品;八轉爲上輕車都尉,比正四品;七轉爲輕車都尉,比從四品;六轉爲上騎都尉,比正五品;五轉爲騎都尉,比從五品;四轉爲驍騎尉,比正六品;三轉爲飛騎尉,比從六品;二轉爲雲騎尉,比正七品;一轉爲武騎尉,比從七品。

《唐六典》勋官有勋田,其笏板和服饰,以及其犯罪后的减、赎方法,与同品的职事官和散官相同。

上柱国、柱国享有门荫的特权(参见上文门荫入仕)。

勋官在兵部或是地方服役期满,由兵部送吏部或留在兵部应选,铨选合格可以获得官职(参见上文杂色入流)。

勋官制度在唐前期对吸引百姓从军,增强军队战斗力起了有力的作用。

法律唐朝法律分律、令、格、式四类。

律为刑法典,太宗时修订完成,高宗时制订疏议,解释律文内容。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的成文法典。

《唐律》共计十二篇,名目源自隋代《开皇律》。

史载唐律有律条五百,今实际有五百零二,刑名有五:

笞(鞭打)、杖(棍棒打)、徒(徒刑)、流(流放)、死。

量刑较隋有所减轻。

《唐律》将《名例》作为首篇,以维护皇权、保证政府系统正常有效运转为首,把对百姓的控制放到突出地位,之后涉及民事和刑事各方面,首次打破了自战国李悝《法经》以盗贼为首的法律格局,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和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为基本精神。

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的“十恶”定为重罪,这些罪行大多不能减免,有的为一般赦免所不宽宥。

其他的还有保护社会财产、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则。

唐律对于隐匿户口、诈报年龄,不按期纳租调、服徭役的人定有不等的刑罚,谋反、大逆、逃亡山泽拒捕者都要被处死,家属或处死、或流放,或没为官奴婢。

一曰謀反。

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

謂謀毁宗廟、山陵及宫闕。

三曰謀叛。

謂謀背國從僞。

四曰惡逆。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

六曰大不敬。

謂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盗及僞造御寳;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七曰不孝。

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

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

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大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十曰内亂。

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唐律疏议》对于十恶的判定而不同等级在唐律中也有反映,贵族、官僚犯罪,可以减、赎、以官职抵。

平民侵犯贵族、官僚,加等处罚。

主人可以随意殴打部曲,部曲如有过错,主人就算是打死部曲,也不算犯罪。

奴婢则在律中与牲畜地位相当,主人只要报请官府,就可以杀死奴婢。

令是对各种制度的规定。

唐令已经散佚,日本学者经过努力复原,形成了《唐令拾遗》和《唐令拾遗补》两部书中。

格是对律的补充,以及各种具体的禁令。

式是对令的补充,包括各项行政法规和办事的细则。

垂拱元年(685年),删改格式,将武德以来诏敕便于时者编为新格二卷,律令基本没有大的改动,制敕和新格成为最便于时用的法律文件。

神龙元年(705年),删定垂拱格与格后敕,把制敕对律、令、式的补充、修改另编为新格与格后敕,将格的内容扩大。

今天,唐代的格与式都不复存在,但仍可从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看到零星片段。

均田租庸调法唐初,由于遭受隋末经济衰退和战乱的影响,社会经济凋敝。

贞观年间(627-649年),户三百万,不过是隋盛时九百万户的三分之一。

因此,唐王朝实行了一系列措施促进生产的恢复,以保证财政收入。

武德七年(624年),唐朝颁布了新的田令、赋役令和户令。

以度田之制:

五尺爲步,步二百四十爲畝,畝百爲頃。

丁男、中男給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

若爲戶者加二十畝。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爲世業,八爲口分。

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

《旧唐书》,下同丁男指二十一至六十岁男子,中男为十六至二十岁男子。

笃疾包括癫狂、两肢废、两目盲等;废疾包括痴、哑、侏儒、腰脊折、一肢废等。

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官员,可依品级来请受永业田五顷至百顷。

勋官按照级别可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

受田足的成为宽乡,受田不足的称为狭乡。

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

狭乡的人可以在宽乡遥受田。

官僚的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

庶人若有身死而家贫无资安葬的,可以出卖永业(世业)田;迁往宽乡和卖来作为住宅、邸店或是碾硙的,可以出卖口分田。

官僚的永业田、勋田和赐田允许出卖。

买入田地不得超过应受田之限;狭乡人买地允许依照宽乡的限额。

央视2007年电视连续剧《贞观长歌》片段,剧中唐太宗命其弟鲁王自狭乡迁往宽乡,反映了唐初宽乡、狭乡受田的矛盾但所谓的授田并非由唐政府来划分土地给百姓,实际上只是规定一个应受田的限额,官员和百姓在此额度内可以请受荒地、无主田、绝户田、没官田和还公田(口分田死后还公),还可以在限额内买地。

狭乡占田禁止过限,宽乡如有剩田之处,虽多占,经过申报手续,也不算是过限。

户籍簿上的“已受田”,是农民实际占有的土地。

国家将这些土地登记在户籍上,承认农民对其的产权。

还田方面,因为农民耕种土地的能力有限,因此就算是一个六口之家的自耕农家庭,一般占六七十亩,远达不到受田数,一般土地都能传给子孙。

除非出现绝户、逃亡等情况,才有还田问题。

因此永业田和口分田的区分没有什么实际区别,产权方面更强调公田和私田。

公田在唐代包括官府经营的职田、公廨田、屯田、驿田等官田,以及绝户、逃死、罚没、自动退还的还公田;私田包括永业田、口分田和宽乡的籍外田。

相较北朝均田,唐朝取消了奴婢、部曲、耕牛的受田(隋炀帝废除妇人受田的制度,之前一床即一夫一妇应受田一百四十亩),降低农户的受田限额,并禁止在狭乡占田过限。

这说明唐初有着相当数量的自耕农民和中小地主,土地兼并现象尚不严重。

唐朝又允许在狭乡买田等同宽乡限,宽乡可以籍外占田、勋官可以占有勋田(随着战争勋官的数量也在上升),使得新地主有了多占田的各种方式。

唐初,原来无地少地的农民因为人口的死亡流散、土地大量荒芜,这时都占有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国家通过户籍承认农民对这些土地的占有。

返回到故乡的农民,可以根据唐的田令请国家授荒地耕种。

因此田令与户令对于唐初农业的回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賦役之法:

每丁歲入租粟二石。

調則隨鄕土所產,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凡丁,歲役二旬。

若不役,則收其傭,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

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

此外,对于岭南诸州、国内各部族,都有所需缴纳的额度。

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

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

蕃胡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

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三戶共一口。

如受到灾情,按照受灾程度的轻重,还有减免赋役的规定。

凡水旱蟲霜爲災,十分損四已上免租,損六已上免調,損七已上課役俱免。

由于以庸代役制度的实行,使得农民有较多时间从事生产。

然而,皇帝有时可以下令“别差科”,另加差役,是这种制度有时失去了实际意义。

租庸调制度是唐前期国家的主要税源,但这种制度因为与人丁数挂钩,因此只有在自耕农民较多、土地兼并尚不严重的时期才能实行下去。

下一期开始,我们将介绍唐前期的政治、军事、外交方面的历史,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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