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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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范围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各項疾病檢附資料項目參考表96/08/15修
ICD-9-CM碼
2001年版
中文疾病名稱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
申請時檢附資料參考項目
140-208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惡性腫瘤
五年
※首次申請:
檢附病理或細胞學檢驗報告或其可
資佐證之相關資料,若無法取得應
該詳細說明。
※換卡時:
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包
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血液學檢驗報告或可資佐證之
相關資料。
286.0
(一)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286.1
(二)先天性第九凝血因子異常〔B型血友病〕。
286.2
(三)先天性第十一凝血因子異常〔C型血友病〕。
286.3
(四)其他凝血因子先天性缺乏症異常。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8gm/dl以下,新生兒經常低於12gm/dl以下者〕。
五年
※首次申請:
檢附血液學檢驗報告或可資佐證之相關資料。
※換卡時:
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包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282
(一)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283
(二)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284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
585
403.01、403.11
403.91
404.02、404.03、404.12、404.13、404.92、404.93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一)慢性腎衰竭
(二)高血壓性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腎臟病伴有腎衰竭
永久:
申請時已確定需定期透析者
三個月:
申請時尚無法確定需定期透析者
※申請時:
檢附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
※換卡時:
檢附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710.0
(一)紅斑性狼瘡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血液學檢驗報告或病理報告或
可資佐證之相關資料。
710.1
(二)全身性硬化症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血液學檢驗報告或病理報告或
可資佐證之相關資料。
714.0
714.30~714.33
(三)類風濕關節炎
〔符合1987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血液學檢驗報告或病理報告或
可資佐證之相關資料。
710.4
(四)多發性肌炎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血液學檢驗報告或病理報告或
肌電圖、神經傳導、CPK、GOT、
LDH等報告。
710.3
(五)皮肌炎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血液學檢驗報告或病理報告或
肌電圖、神經傳導、CPK、GOT、
LDH等報告。
(六)血管炎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血液學檢驗報告或病理報告或
可資佐證之相關資料。
446.0
1.節結狀多關節炎
446.2
2.過敏性血管炎
446.4
3.偉格納氏肉芽腫
446.5
4.巨細胞動脈炎
443.1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446.7
6.閉鎖式動脈炎
446.1
7急性發熱性黏膜皮膚淋巴結徵候群(川崎病)
136.1
8貝賽特氏病
694.4
(七)天孢瘡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血液學檢驗報告或病理報告或
可資佐證之相關資料及照片。
710.2
(八)乾燥症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血液學檢驗報告或病理報告或可資佐證之相關資料及照片。
555
(九)克隆氏症
永久
※申請時:
檢附大腸鏡或放射線檢查報告及病
理報告。
556.0~556.6、556.8~556.9
(十)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永久
※申請時:
檢附大腸鏡或放射線檢查報告及病理報告。
六、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証號〕
永久
※申請時:
檢附應檢附病歷摘要資料(含診斷及治療)或病歷紀錄。
290
(一)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得由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証號】
※項由神經科醫師診斷時,另加附迷你智能檢查表(MMSE)之分數。
293.1
(二)亞急性譫妄
294
(三)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
295
(四)精神分裂症
296
(五)情感性精神病
297
(六)妄想狀態
299
(七)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代謝異常除外〕
永久
※申請時:
檢附可資佐證之檢驗、檢查或病理相關資料。
243
(一)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不足
250.01、250.11、250.13、250.21、250.23、250.31、250.33、250.41、250.43、250.51、250.53、250.61、250.63、250.71、250.73、250.81、250.83、250.91、250.93
(二)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253.5
(三)尿崩症
255.2
(四)先天性腎上腺秘尿道症候群
270
(五)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271.0
(六)肝醣貯積症
271.1
(七)半乳糖血症
272.1
(八)純高甘油脂血症
272.6
(九)脂質營養不良症
272.7
(十)脂肪代謝障礙
272.9
(十一)脂質代謝失調症
275.1
(十二)銅代謝失調症
275.40~275.42、275.49
(十三)鈣代謝失調症
277.2
(十四)Purine及pyrimidine之其他代謝失調症
277.5
(十五)黏多醣症
277.8
(十六)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代謝失調症
277.9
(十七)新陳代謝代謝失調症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型及染色體異常
740
(一)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永久
申請時:
檢附照片
742
(二)神經系統缺乏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三年
申請時:
檢附影像檢查資料或肌電圖報告可資佐證之相關資料
換卡時:
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治療評估資料,包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745-746
(三)先天性心球〔胚胎〕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三年
※申請時:
檢附心臟超音波報告或心導管報告
※換卡時:
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心臟超音波報告或心導管報告
747
(四)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三年
※申請時:
檢附心臟超音波報告或心導管報告
※換卡時:
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心臟超音波報
告或心導管報告
748.4
(五)先天性肺囊腫
永久
※申請時:
檢附放射線檢查報告(X光片報告)
748.5
(六)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胸部電腦斷層或心導管檢查報告或放射線檢查報告(X光片報告)
748.6
(七)肺之其他畸形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胸部電腦斷層或心導管檢查報告或放射線檢查報告(X光片報告)
751
(八)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永久
※申請時:
檢附放射線檢查報告(如鋇劑攝影)
753.0
(九)腎缺乏症及形成異常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腎臟超音波及IVP檢查報告
753.1
(十)囊腫性腎病
永久
※申請時:
檢附附高血壓、腎功能不全之報告
(如腎臟超音波或CT報告)
753.20~753.23、753.29
(十一)腎盂及輸尿管之阻塞性缺陷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腎臟超音波及IVP檢查報告
753.3
(十二)腎及其他明示畸形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腎臟超音波及IVP檢查報告
756.4
(十三)軟骨形成異常
永久
※申請時:
※檢附染色體、下肢骨X光檢查報告
758
(十四)染色體異常
永久
※申請時:
檢附染色體檢查報告
749.01-749.04
749.11-749.14
749.21-749.25
(十五)先天性畸形唇顎裂
〔限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
三年
※申請時:
檢附相關檢查報告、照片及矯正功能評估計劃
※換卡時:
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照片,包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948.2、948.3、
948.4、948.5
948.6、948.7
948.8、948.9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20%之燒傷
一年
※首次申請:
檢附燒傷體表面積之圖示或紀錄(需註明燙傷度數)或照片
※換卡時:
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包
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二)顏面燒燙傷
940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項申請應另檢附外眼部或詳細角、結膜之相片及視力證明。
941.5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十、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及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V42.0
(一)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永久
※申請時:
檢附病歷摘要
V42.1
(二)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永久
※申請時:
檢附病歷摘要
V42.6
(三)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永久
※申請時:
檢附病歷摘要
V42.7
(四)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永久
※申請時:
檢附病歷摘要
V42.81~V42.84、V42.89
(五)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五年
※申請時:
檢附病歷摘要髓移植換卡時:
最近
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包括是
否有併發症及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996.81
(六)腎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申請時:
檢附病歷摘要
996.82
(七)肝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申請時:
檢附病歷摘要
996.83
(八)心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申請時:
檢附病歷摘要
996.84
(九)肺臟移植併發症
永久
※申請時:
檢附病歷摘要
996.85
(十)骨髓移植併發症
五年
※申請時:
檢附病歷摘要
※骨髓移植換卡時:
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包括是否有併發症及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永久
※申請時:
檢附病歷摘要及殘障手冊影本。
045.1
(一)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343
(二)嬰兒腦性麻痺
344+138
(三)其他麻痺性徵候群(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959.99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SEVERITYSCORE≧16)
(一年後再重新評估及申請)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
一年:
首次
三年:
續發
※首次申請:
檢附ISS計算說明,頭部外傷部分加附頭部電腦斷層檢查報告。
※換卡時:
如無法再用ISS計算創傷分數,應
附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
包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重度以上
殘障證明卡影本。
518.85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需使用呼吸器至少連續三十天,每天依賴呼吸器至少六小時,且造成呼吸衰竭之原因尚未排除,或臨床上及生理方面仍未達穩定狀態,目前持續使用中,短期內無法脫離。
三個月:
首次
三年:
續發
※首次申請:
檢附使用呼吸器至少連續三十天,每天依賴呼吸器至少六小時以上之呼吸治療紀錄。
※換卡時:
最近一個月以上呼吸治療紀錄、無法脫離呼吸器原因。
261.0
十四、
(一)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三個月:
首次
三年:
續發
※首次申請:
檢附TPN醫囑單及血液檢查報告(必須含營養評估狀態之項目如:
ALBUMIN、CBC、BLS)或手術及病理報告。
※換卡時:
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包
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261.1
(二)其他慢性疾病引起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993.3
(一)減壓病
永久
※首次申請:
檢附病歷資料以佐證符合「因潛
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
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
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
療。
958.0
(二)空氣栓塞症
三年
※首次申請:
檢附病歷資料以佐證符合「因潛
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
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
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
長期治療。
※換卡時:
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如
呼吸系統應有使用呼吸器,神經系
統應有中風為準。
包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358.0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三年
※首次申請:
檢附病歷摘要或Jollytest等報告。
※換卡時:
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包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年
※首次申請:
檢附血液學檢驗報告或其他可佐證之資料。
。
※換卡時:
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包
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279.00,279.06
(一)低丙種球蛋白血症
279.08
(二)選擇性免疫球蛋白缺乏合併反覆相關之感染
279.1
(三)細胞性免疫缺乏症
279.2
(四)複合型免疫缺乏症
279.3
(五)吞噬細胞功能低下症
279.8
(六)其他免疫疾病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
(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註明肢體殘障程度肌力狀況(以國際肌力標準為準則)及殘障手冊影本。
806
(一)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952
(二)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336
(三)其他脊髓病變
十九、職業病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適用對象限已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保險對象;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理,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三年:
首次
永久:
續發
※首次申請:
檢附胸部X光片、退休證明與粉塵工作場所證明(無法提共者得以簽具切結書方式)
※換卡時:
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以確認須繼續治療。
500
(一)煤礦工人塵肺症
501
(二)石綿沉著症
502
(三)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肺症
503
(四)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肺症
505
(五)塵肺症未明示者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
430
(一)蜘蛛膜下腔出血
431,432
(二)腦內出血
433,434
(三)腦梗塞
435,436,437
(四)其他腦血管疾病
340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五年
※申請時:
檢附MRI報告或腦脊髓液電泳報告。
※換卡時:
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
料,包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359.0359.1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永久
※申請時:
檢附病理報告或肌電圖報告。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永久
757.39
(一)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申請時:
檢附電子顯微鏡報告。
757.9
(二)先天性之外皮畸形
※申請時:
檢附電子顯微鏡報告
757.1
(三)先天性魚鱗癬症(穿山甲症)
※申請時:
檢附完整照片(頭、軀幹、四肢、指(趾)甲等相片)。
030
二十四、痲瘋病
永久
※申請時:
檢附病歷摘要,內含生化、X光、
病理組織(含螢光免疫)的報告
紀錄、治療經過二至三個月內臨
床彩色照片或超音波報告。
571.2,571.5,571.6
二十五、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五年
※申請時:
檢附檢附肝硬化併有腹水無法控制或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或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之病歷相關佐證資料。
※換卡時:
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包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一)腹水無法控制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三)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765.90
(一)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含支氣管)等之併發症住院者。
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
765.99
(二)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經殘障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領有社政單位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三年
※申請時:
檢附殘障證明影本。
※換卡時:
最近一個月醫師治療評估資料,
包括須繼續治療之計劃。
985.1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永久
※申請時:
檢附血液砷濃度報告。
335.2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之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AMYOTROPHICLATERALSCLEROSISICD-9-CM335.20),不受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永久
※申請時:
檢附應附殘障手冊(診斷為ALS
者免附)。
046.1
二十九、庫賈氏病
永久
※申請時:
檢附病理或細胞學檢驗報告或其他實驗室可佐證之資料。
三十、經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前三十類者除外。
永久
※申請時:
檢附檢查或檢驗報告或其他實驗
室可佐證之資料。
※以上之「申請時檢附資料參考項目」僅供參考,醫師仍可視個案情況依醫療專業考量決定檢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