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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订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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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

买卖合同法PPT

  篇一:

合同法案例课件

  1、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XX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

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

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3、XX年3月王某继承了一间临街铺面,装修后开了一家小超市,超市自开业后生意一直不错。

王某的一位远房亲戚,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多次向王提出购买其超市的想法,均遭到拒绝。

于是其找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导致超市的经营每况愈下,并威胁王某,只要超市不卖给他,就不得安宁。

正值此时,王某的妻子遭遇车祸住院,动手术急需10万元。

王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将超市卖给安达商贸公司。

后者则借机将市值为55万元的铺面压低到20万元。

XX年6月,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王某以20万元的价格将超市所在的铺面卖给安达商贸公司。

若日后出现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但在双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安达商贸公司经理却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

然后,其将超市重新装饰,改成咖啡馆。

王某在多次讨要房款都被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安达商贸公司赔偿所造

  成的损失。

  

(1)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2)法院如何判决?

  

(1)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在提出购买意图被王某拒绝后,就指使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并对王某进行威胁,属于胁迫的情形。

而后,又乘王急需用钱之机,压低房价,迫使王以低于市值30万元的价格将铺面出卖。

这种情况属于乘人之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某拥有撤销权,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另外,本案中被告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也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据此,王某追要房款后,只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被告就应当向王某支付房款,而不能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

4、XX年10月,恒湘公司股东谢某与西城公司股东刘某分别代表公司签订一份代办协议,约定由恒湘公司为西城公司代办用地和国土手续。

西城公司并先期交付50万元代办费。

后西城公司自己办好了相关手续,但恒湘公司一直没退还已收的45万元(恒湘公司为办手续已经支出5万元,对此西城公司予以认可)。

XX年8月29日,恒湘公司被吊销。

谢某与另外二位股东于XX年1月29日成立了三富公司。

XX年6月4日晚,刘某带领20余人胁迫谢某以三富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书》,内容是:

债务方三富公司欠债权方刘某现金45万元,三富公司以自行开发建设的金虹大厦二层门面抵偿45万元债务。

后刘某于XX年9月以此协议将三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富公司偿还欠款。

  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的效力认定和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1)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由于三富公司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而应该判令三富公司偿还45万元债务。

  

(2)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至始无效,因而不应支持刘某的诉请。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供货合同。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供衬衣1000件,每件50元,每月月底结账。

合同订立履行两个月以后,乙公司见该衬衣销售情况极好,就给甲公司发函称:

每月增加供货1000件,价格可降低一些。

甲公司回信称,同意增加供货。

于是甲公司即于当月向乙公司交付衬衣XX件。

但于月底结账时,甲公司坚持按原价计算,而乙公司认为应按双方重新议定的低于原价的价格结算。

双方发生争议

  此合同是按原价格还是按降价以后的价格计算?

  本案中,甲、乙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为有效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出变更,另一方同意,因此双方就合同的变更达成合意。

但在变更的协议中,当事人仅明确规定了增加供货的数量,而关于价格约定并不明确(一方提出降价,另一方未表示反对,但就降价未达成明确的协议)。

依照《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因此,甲乙双方应按合同中原约定的价格计算

  甲方卖给乙方价值10万元的电器,乙方收货后,发现该批货物没有安全认证标志,即以甲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付款,并准备退货,而甲方已将债权转让给丙方。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的抗辩权,可以对丙方主张。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1万双棉鞋,价款为10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将该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乙公司。

后丙公司向乙公司主张100万元的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发出书面抵销通

  知,书面通知指出:

甲公司尚欠乙公司60万元煤炭货款,在甲公司转让债权之前就已经到期,因此只能给丙公司40万元。

丙公司表示反对,指出甲乙之间是另一纠纷,另一法律关系,与己无关,不得抵销。

  丙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依据《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乙公司主张抵销的通知是发生效力的。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借给乙方100万元人民币,乙方除到期返还100万本金外,还要给甲画一幅肖像充抵利息。

乙方是著名画家。

当100万本金债务转移时,乙方给甲画一幅画的从债不发生转移。

  XX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由纺织厂于XX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XX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

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

XX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XX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

XX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

  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

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

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XX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

合同规定:

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100元,共计5万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

  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

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

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

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

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

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

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

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

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

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1)债权人将债权质押给第三人时,混同不影响第三人质权的效力。

  

(2)a欠b人民币10万元,c欠b人民币5万元。

后a、b合并,a吸收了b(吸收合并b不复存在),则c欠a人民币5万元。

  (3)a欠b货款10万元,b欠c加工费5万元,a、b合并为d(新设合并,a、b不再存在),则d欠c加工费5万元。

  (4)a、b以共同共有人的名义将一所房屋(价值50万元人民币)卖给了c,按照a与b的事先约定,双方对该房屋各享有50%的权益。

在c尚未支付款项的情况下,a与c合并,a吸收了c,c不复存在。

此种情况下,a与c的债务混同,a应支付b人民币25万元。

篇二:

买卖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XX〕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

  篇二:

合同法

  合同法

  概述

  概念与特征:

  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以权利和

  义务为主要内容,是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

  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它通常是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条令、决议或国家认可的

  条例、道德形式等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但这些行为规范的地位和效力是不同等的。

  它具有共同性、严肃性、公正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对保障人们的社会生活、

  家庭生活、经济生活的秩序等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是从社会整体本文出发,调整国家为管理、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综合性、经济政策性、技术性、调整方法的多样性。

  基本原则:

国家干预原则、优化自由资源配置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经济责任原则、

  经济效益原则。

  第一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

  一、概念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

  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二)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

  的形式和手续来划分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三)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将合同分为

  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四)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五)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将合同分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六)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从合同

  七)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一时性合同继续性合同

  幻灯片15(八)以合同约束的对象不同将合同分为:

束己合同涉他合同

  第二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二合同正义原则三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人-------受要约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二)要

  约邀请(要约引诱)

  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三)要约的效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3要约的存续期间

  4要约的撤回5要约的撤销6要约的失效

  幻灯片24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

  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消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

  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

  没有承诺的义务没有通知的义务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又称承诺期间

  定有存续期间口头要约

  未定有存续期间书面要约合理期间

  5要约的撤回——未生效的要约(17条)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

  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的撤销——已生效的要约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

  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况(19条)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7要约的失效(20条——4种情况)

  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二)承诺的方式通知(意思表示行为(意思实现)

  (三)承诺的效力

  1、承诺生效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

  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

  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迟延承诺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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