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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体足字(2007)555号

 

关于下发《中国足球协会

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

为进一步完善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新《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认真学习,并在注册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

中国足协注册管理规定通知

 

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注册是各类组织和人员参加或举办有组织的足球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足球协会掌握本国足球运动基本状况,进行全面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国家足球协会制定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政策、方针和策略的基本依据。

为保证这项工作规范而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会员协会、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职业俱乐部(中超俱乐部、中甲俱乐部)、中乙俱乐部、女足成年俱乐部、业余俱乐部、足球学校、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足球经纪人以及俱乐部会员均须注册。

以上单位或人员须如实、完整填写注册表,所填报的注册材料须为打印件;会员协会和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还需上报办公地点、专职人员等必要项目。

第三条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应设专门的注册机构,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应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注册工作。

第四条注册为每年一次。

各级各类组织和人员在批准注册前,不得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赛事和足球活动。

第五条中国足协全面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注册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会员协会、职业俱乐部、中乙俱乐部、女足成年俱乐部、职业教练员和职业运动员、国家级裁判员、足球经纪人等注册的审核批复;

二、负责对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足球学校、业余俱乐部、业余教练员、业余运动员、国家一、二、三级裁判员等注册资料进行备案;

三、统计整理各种注册数据以及核实各类组织和人员参与足球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会员协会注册

第六条在注册工作中,会员协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和协助属地各足球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中国足协注册的有关规定;

二、办理中超、中甲俱乐部、中乙俱乐部、女足成年俱乐部、职业运动员、职业教练员和国家级裁判员的初审注册,并进行管理;

三、办理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足球学校、业余俱乐部、业余运动员、业余教练员和国家一、二、三级裁判员的注册,并进行管理;

四、统计汇总属地所有注册资料与数据,并按相关注册规定报中国足协注册或备案;

五、其他事项。

第七条会员协会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首次注册应上报会员协会章程,此后章程如有修改应重新上报;

二、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表》一式两份报至中国足协,中国足协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如系首次注册发给注册证明书;

三、将在其初审注册的单位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中国足协注册;

四、将在其注册的单位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中国足协备案;

五、将各类注册数据,通过“会员协会注册系统”软件的发文功能,连网后远程发至中国足协,否则对其注册材料不予确认;

六、会员协会注册应交纳注册费50元,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

不得以邮寄注册材料的方式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如会员协会注册未获批准,则该协会管辖范围内的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俱乐部、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在经过中国足协认可后,可在大区范围内就近选择“代管会员协会”,其属地协会无管辖权。

第三章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

第九条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会员协会管辖区域内的地区级和市级足球协会可申请成为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接纳新的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须经会员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十条在注册工作中,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和协助属地各足球单位及从业人员执行中国足协注册的有关规定;

二、办理业余俱乐部、足球学校、属地业余运动员、业余教练员和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的初审注册,并进行管理;

三、统计汇总属地初审注册资料与数据,并报属地会员协会办理注册;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首次注册应上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章程,此后章程如有修改应重新上报;

二、填写《中国足球协会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表》一式三份报至属地会员协会;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报中国足协备案一份,如系首次注册,由会员协会发给注册证明书;

三、将在其初审注册的单位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将注册数据按规定格式制成软盘报属地会员协会;

四、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元;在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由会员协会报至中国足协备案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

第十二条如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未获批准,则其管辖范围内的俱乐部、足球学校、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在经过属地会员协会认可后,可在该会员协会直接办理注册,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协会无管辖权。

第四章职业俱乐部注册

第十三条职业俱乐部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中超、中甲足球比赛必须在中国足协注册并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职业足球俱乐部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和“职业足球联赛参赛许可证”(以下简称“参赛许可证”)。

第十四条俱乐部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俱乐部及其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和亲属不得入股其他俱乐部,不得管理其他俱乐部事务,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俱乐部任职或兼职。

如果职业俱乐部与中乙俱乐部存在关联方关系,取消该乙级俱乐部的注册资格;如果职业俱乐部与业余俱乐部存在关联方关系,该业余俱乐部不得注册为乙级俱乐部。

第十五条职业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足协章程》,严格执行中国足协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取消注册资格处罚的;

二、俱乐部为企业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为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只能拥有一支职业球队,且有不少于18名在本俱乐部注册的职业运动员;

四、为独立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

中超俱乐部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中甲俱乐部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五、建立其享有所有权的U-19、U-17、U-15年龄组的梯队至少各一支,并保证参加中国足协每年主办的各类比赛。

自2005年91-92年龄段起,中超、中甲俱乐部梯队系列建设以一个年龄为一段,并逐步完善;到2010年,建立健全U14、U15、U16、U17、U18、U19的六个年龄段梯队。

俱乐部应保证青少年运动员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中超俱乐部应配备一名外籍青少年技术总监,中超、中甲俱乐部梯队每年龄段球队教练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一名为守门员教练。

各俱乐部每年应将俱乐部资金投入的10%用于青少年足球的发展。

对于新升入中甲联赛的俱乐部,第一年至少应组建两个年龄组梯队;

六、有专门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教练员、医生;至少设有办公室、财务部、会员管理部、经营开发部和技术管理部五个部门;

七、俱乐部使用的比赛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和《中甲体育场标准》的规定。

俱乐部应与体育场签定3年以上的使用协议;

八、拥有运动员宿舍、餐厅、图书室、洗浴和恢复设施,对运动员文化水平和退役再就业有专门课程安排和管理办法;

九、俱乐部必须拥有具备全部产权或控股权或不少于十年使用权的训练基地。

基地必须有球队生活、学习、训练设施,中超俱乐部建有4块以上,中甲俱乐部建有3块以上标准草坪训练场,其中一块场地配置可进行晚间训练的简易灯光;对于新升入中甲联赛的俱乐部,第一年至少应建有或具有使用权的两块训练场地;

十、拥有俱乐部会员;

十一、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不得入股俱乐部,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俱乐部任职或兼职;

十二、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中甲足球俱乐部标准》的其他条件;

十三、达不到上述条件之一者,不予办理注册。

第十六条职业俱乐部办理注册,获取“资格证”和“参赛许可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附件报至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后,再报至中国足协审批注册;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将《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存档一份,属地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

同时,中国足协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俱乐部颁发“资格证”。

“资格证”为延续性使用证件,以后每年度办理时盖章生效;

二、随注册表上报的有关附件包括:

1、设立俱乐部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

2、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俱乐部所有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

3、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俱乐部企业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4、俱乐部当年度所有运动员、教练员名单,同时注明运动员归属;

5、属于俱乐部不动产的有关文件和凭证(如办公场所、比赛及训练场地、运动员宿舍楼等硬件设施);

6、俱乐部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本年度财务预算;

7、当年度“联赛保证金”票据凭证;

8、俱乐部章程;

9、俱乐部会徽、会旗、吉祥物彩图及说明,两套比赛服照片。

三、俱乐部在获得“资格证”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与中国足协签署“联赛责任书”,并在向社会发表公平竞争承诺书后,即可获得参加相应等级职业联赛的“参赛许可证”;

四、将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的注册数据,通过“职业俱乐部注册系统”软件中的发文功能,连网后远程发至属地会员协会,经属地会员协会初审后,再由属地会员协会发至中国足协,否则中国足协对其注册材料不予确认。

五、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50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0元;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5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1日。

第十七条职业俱乐部退出职业联赛

一、职业俱乐部无论何种原因退出职业联赛,中国足协超级和联赛委员会将没收该俱乐部当年度所交纳的联赛保证金和联赛所有应分配给俱乐部的各项拨款,并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退出职业联赛的俱乐部应严格履行当年度与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及有关方面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并清偿债务,由此引发的违约行为及债权、债务纠纷,签约方和债权方有权通过正当途径、渠道和程序(含法律程序),向该俱乐部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或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或协议)、偿还债务。

三、由于该职业俱乐部退出职业联赛造成当年度某级或组别联赛队数空缺,联赛过程中不增补,联赛结束后下一年度的升降级队数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国足协相关委员会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该职业俱乐部退出职业联赛引起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该职业俱乐部全部承担。

第十八条职业俱乐部转让

一、职业俱乐部转让分整体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

无论何种转让,转让方必须在签署转让协议四周前正式行文向各职业俱乐部和社会公告,如果与各职业俱乐部或其它单位和个人存在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纠纷,必须在四周内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经债权方和债务方认可后报中国足协中超和职业联赛委员会,否则,中国足协将不承认转让的交易结果,不接受接收方的注册。

二、无论何种转让,转让方和接收方的所有转让和接收工作必须在当年1月31日前结束。

三、职业俱乐部整体转让,包括转让俱乐部所有资产和职业联赛参赛资格。

整体转让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转让方必须出具正式整体转让申请报告文本,并附接收方有关材料(包括接收方公司资产情况,上一年度公司经营的财务详细报告等)报所属会员协会,经所属会员协会严格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同意或不同意整体转让的详细理由),报中国足协审核批准;

2、经中国足协审核批准,并正式批复所属会员协会和转让方;

3、根据中国足协同意转让的批复,转让方可与接收方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

签署正式协议前,转让方必须向接收方提供真实的、确切的与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及有关方面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同时向接收方提供真实、准确、详细的债权、债务清单;

4、在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中,双方必须明确由谁继续履行有关合同、协议,清偿债务,并明确在转让过程中,及转让后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办法;

5、如果转让方在提供有关材料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接收方经济上的损失,则转让方将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6、双方签署正式转让协议(或合同),必须在当天将协议(或合同)正式文本传真至所属会员协会、中国足协备案;

7、在转让协议(或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所属会员协会应督促转让方到当地工商部门履行注销该俱乐部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消该俱乐部公司的营业执照;

8、在转让协议(或合同)生效后一周内,接收方所属会员协会应督促接收方尽快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为俱乐部公司,领取俱乐部公司营业执照;

9、接收方在领取正式俱乐部公司营业执照后,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入职业联赛的所有手续,即可参加当年度职业联赛;

10、如果在办理进入职业联赛的有关手续过程中经审核接收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有关进入职业联赛的规定,则不能获得参加当年度职业联赛资格,不能进入当年度职业联赛;

11、如果转让方与接收方不能达成协议,而转让方仍坚持整体转让,又无新的接收方,则由所属会员协会无条件代管该俱乐部参加职业联赛,同时,转让权归属于会员协会。

四、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

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指的是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转让其在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出资额或股份,不包括职业联赛参赛资格。

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1、无论该俱乐部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时,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俱乐部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俱乐部必须将有关转让的正式文本,报所属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审核备案;

3、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不得影响职业联赛的正常进行,否则中国足协中超或联赛委员会将没收其联赛分成或联赛保证金,以备赔偿有可能出现的第三方损失;

4、如果由于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引起职业俱乐部名称变更或法人代表变更,除经俱乐部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外,还必须将正式变更俱乐部名称的报告文本报所属会员协会、中国足协审核备案;所属会员协会应督促其尽快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新俱乐部登记注册,重新领取营业执照,并不得影响当年度的职业联赛,否则中国足协中超或联赛委员会将没收其联赛分成或联赛保证金,以备赔偿有可能出现的第三方损失;

5、变更名称和法人代表后的俱乐部在一周内必须按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可继续参加当年度职业联赛;如果在办理变更注册的有关手续过程中经审核该俱乐部不符合本《规定》第四章职业俱乐部注册的有关规定,则不能获得参加当年度职业联赛资格,按自动退出职业联赛处理;

6、由此出现的有关问题,按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中乙俱乐部注册

第十九条中乙俱乐部是指由一支乙级队和其所拥有的梯队构成的足球俱乐部;

第二十条职业俱乐部及其股东不得入股中乙俱乐部(或独立出资成立中乙俱乐部),职业俱乐部任何人也不得在中乙俱乐部任职或兼职。

如经审核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中乙俱乐部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中乙俱乐部存在上述情况,将取消该中乙俱乐部的注册资格;中乙俱乐部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乙级队足球联赛必须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中乙俱乐部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中乙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拥有不少于18名在本俱乐部办理永久注册的职业运动员;

二、中乙俱乐部至少应拥有一支归属本俱乐部的后备梯队并保证参加中国足协每年主办的青少年比赛;

三、为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中乙俱乐部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办公地点、专职工作人员、教练员和医生,有自己的训练场地、宿舍和恢复设施,有可保证使用的不少于一万人的无广告比赛场地;

五、拥有俱乐部会员。

第二十二条中乙俱乐部在晋升中甲俱乐部时,必须符合中甲俱乐部的基本条件后,方可注册为中甲俱乐部并参加中甲联赛。

否则按当年度中乙俱乐部联赛排名由满足条件的中乙俱乐部依次替补。

第二十三条中乙俱乐部办理注册、领取“资格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中国足协中乙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附件报至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报中国足协审批注册;

二、随注册表上报的有关附件同第十六条第

(二)款对职业俱乐部的要求;

三、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将《中国足协中乙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存档一份,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

同时依据俱乐部条件颁发“资格证”;

四、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5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0元;

五、在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5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1日。

第二十四条中乙俱乐部退出联赛和转让事宜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女足成年俱乐部注册

第二十五条女足成年俱乐部是指由一支女足成年足球队和其所拥有的梯队构成的足球俱乐部。

第二十六条女足成年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拥有不少于18名在本俱乐部办理永久注册的职业运动员;

二、女足成年俱乐部必须建立不少于一支符合中国足协规定年龄段的后备梯队;

三、女足成年俱乐部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有办公地点、专职工作人员、教练员和医生,有自己的训练场地、宿舍和恢复设施,有可保证使用的不少于一万人的无广告比赛场地;

五、拥有俱乐部会员。

第二十七条女足成年俱乐部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中国足协女足成年俱乐部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附件报至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报中国足协审批注册;

二、随注册表上报的有关附件同第十六条第

(二)款对职业俱乐部的要求;

三、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将《中国足协女足成年俱乐部注册表》存档一份,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

四、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5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0元;

五、在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5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1日。

第二十八条女子成年俱乐部退出联赛和转让事宜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业余俱乐部注册

第二十九条业余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支业余足球队,不少于18名运动员;

二、有可用于主场比赛的场地;

三、拥有自己的名称,有负责人。

第三十条各类从事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司以及乡(区)、村镇(街道)等常年有组织进行足球业余训练和比赛的男女业余足球队,均应以业余俱乐部为单位,统一到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办理初审注册手续,未注册的业余俱乐部不得参加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各类比赛。

第三十一条业余俱乐部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中国足协业余俱乐部注册表》一式四份,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属地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报中国足协备案一份,存档一份,批复两份,一份给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另一份给该俱乐部;

二、业余俱乐部应与所属教练员签工作协议,与所属运动员签培训协议,教练员和运动员要填写注册表,不满16岁的运动员需监护人(父亲或母亲)签字,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注册表要有医院的体检合格印章。

三、将《业余足球教练员注册登记汇总表》、《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登记汇总表》各一式四份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属地会员协会审核注册;属地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报中国足协审核备案一份,存档一份,批复两份,一份给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另一份给该俱乐部;

四、将各类注册表按要求格式制成软盘连同各类注册表同时上报,对《中国足协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和《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俱乐部每年要进行年度盖章确认,并逐级上报盖章确认;

五、业余俱乐部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元;

六、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28日,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

第八章足球学校注册

第三十二条各类足球学校办理初审或正式注册时,其属地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和属地会员协会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足协足球学校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体育、教育、物价等审批机构的批文、办学条件、招生与学籍、训练与比赛、办学经费与财务管理、学校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足球学校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中国足球学校填报《中国足协足球学校注册表》一式两份报至中国足协,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

二、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包括中国足球学校分校)填报《中国足协足球学校注册表》一式四份,连同所属省(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足球协会以及当地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文报属地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至属地会员协会注册。

会员协会注册后,一份存档,一份报中国足协备案,另两份分别批复给属地会员协会和所报单位;

三、中国足球学校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50元,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包括中国足球学校分校)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元;

四、中国足球学校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28日,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

第九章教练员注册

第三十四条凡从事或准备从事足球教练员工作的人员,均需注册。

带队参加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组织的足球比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中国足协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

比赛监督在每场比赛前将检查教练员(包括外籍教练员)的“资格证”,凡未持有“资格证”的教练员不允许随场带队比赛。

第三十五条无证的教练员应在注册前填写《首次制做教练员执教资格证报表》,通过所属俱乐部上报属地会员协会,再由属地会员协会审核盖章确认后,报中国足协制证。

第三十六条教练员“资格证”为延续性使用证件,每名教练员只能有一本;证件记载有教练员执教记录、岗培记录以及每年注册情况。

教练员“资格证”中的执教职位一栏,根据该教练员是否持有教练员岗培证书和岗培证书等级来界定。

注册时界定教练员执教职位的标准如下:

一、男子足球队教练员的执教职位:

1、持有A级岗培证书的可执教各级国家队和中超、中甲级队;

2、2004年起持有A级岗培证书方可执教乙级队、U-19岁队;

3、2004年起持有B级岗培证书方可执教U-17岁队、U-15岁队;

4、执教参加大区和全国比赛的队伍必须持有C级岗培证书;

二、女子足球队教练员的执教职位:

1、2005年起持有A级岗培证书方可执教各级国家队和女足成年队;

2、2005年起持有B级岗培证书方可执教女足U-18岁队、U-16岁队;

第三十七条中超、中甲、中乙级队、女足成年队的教练员首次制作“资格证”,由中国足协在注册时办理,以后每年按照本文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八条非中超、中甲、中乙级队、女足成年队教练员(即业余教练员)的“资格证”由会员协会制作和办理,男足U-19、U-17、U-15岁和女足U-18岁队、U-16岁队教练员的“资格证”中的“执教职位”一栏须报中国足协审核盖章。

第三十九条业余教练员在会员协会注册并领取资格证书后,在当年的任何时间又被聘入中超、中甲、中乙级队、女足成年队、男足U-19、U-17、U-15岁队和女足U-18岁队、U-16岁队担任教练员的,必须在受聘同时,将会员协会颁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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