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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1绪论

1.1农村社会保障概述

1.1.1农村社会保障的含义

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一词,最早出现在1935年美国国会发布的《社会保障法》中,其英语“security”的意思为保护、保证、安全、防护。

社会保障是与传统的家庭保障相对应的,主要指社会和政府为城乡广大居民在年老、疾病、灾害、待业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以集中或分散的形式,所提供的必不可少的生活保障。

国际劳工组织给出的社会保障定义是:

“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在面临某种风险时提供帮助,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给予补助并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1]。

”社会保障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通常意义上我们更认可的一种定义是指:

政府和社会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和医疗需要[2]。

农村社会保障的含义主要是指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集体和农民投入为依托,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对农村社会成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给予物质保障的各项法令、规章和措施的总称。

它是国家为了保证农村社会成员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安全和提供必要的福利,通过立法实施的一种公共计划。

其实质是实现部分社会财力的转移,帮助农村社会成员转移和规避各种风险[3]。

1.1.2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

一般来说,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农村社会保险、农村社会救济、农村社会优抚、农村社会福利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农村社会保险。

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属于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计划生育等许多方面的保险。

其次是农村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国家对那些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农村居民提供的帮助,以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标准,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特殊对象的救济等,同时还包括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

再次是农村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国家为保障和维持农村居民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各项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与服务,是社会为农民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的总称。

最后是农村优抚安置。

这是对农村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亲属,提供优待、抚恤和安置的制度[4]。

1.1.3农村社会保障的特点

农村社会保障因其保障对象的职业、思想观念等的特殊性,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域分布、人口结构的特殊性而有别于城市社会保障,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是家庭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

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决定,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最大的不同在于其责任主体是家庭[5]。

二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农村社会成员。

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身份意义上的农村居民及其家庭,即非城市户口的“农业户”或“农业户口”。

但在我国农村居民及其家庭并非都是农业劳动者,除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以外,还有大量的非农业生产者的农民存在[6]。

三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和完善是一种政府行为。

我国绝大部分人口居住还在农村,虽然近年来外出农民工日趋增多,但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农民仍占大头。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等多种原因,很多农民还处于贫困之中。

从社会经济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的趋势来看,把农村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会保障之中,不仅是政府应尽的职责,而且也是每一个公民应享受的权利[7]。

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种政府行为,需要通过立法来规定政府、社会、农民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完善。

1.2研究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的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如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己经成为吕梁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课题,而攻克这一课题的难点和重点都将集中在“三农”问题上。

“三农”问题己经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其中最不容忽视的就是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

要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对农村老龄化挑战、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必然要求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

因而,本文关于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对于吕梁市发展农业经济、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有利于促进吕梁市农村经济的发展。

现阶段,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比较缓慢,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在一定程度的缺失使得农村贫困状况不断加剧,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随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构建和完善一方面可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不再需要担心自己的生老病死,可以拿出一部分积蓄来购买消费品,从而极大的拉动了农村消费需求的增加,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基金,并且可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增长。

(2)有利于保障吕梁市农民基本生活权益。

农民基本生活权益包括农民的最低生活权益、养老、医疗等,由于农民收入很低,有些农民连最基本的生活都不能保证正常进行。

所以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可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随着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在促进了农村家庭的小型化的同时,也使得农村家庭养老的传统观念受到了严重冲击,传统的“养儿防老”在当今社会已不再适用,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健全,保障了农村老龄化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另一方面农村社会保障的构建和完善解决了农村少数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并且在遭旱灾时,农民有了最低生活保障。

(3)有利于实现吕梁市社会公平。

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当今中国最大的不公平和不稳定因素。

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一直遵循着“城乡有别”的原则,把城市社会保障作为改革的重点,而将农村社会保障放在次要的位置上,甚至有很大一部分社会保障内容干脆把农村人口排挤在外,使得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严重滞后于城市,对于吕梁市也不例外,因此,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2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2.1吕梁市农村情况

吕梁市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市,吕梁因吕梁山脉由北向南纵贯全境而得名。

市区境内的骨脊山,古称吕梁山。

据《永宁州志》记载:

“其名骨脊者,以泰山在左,华山在右,常山为靠,衡山为朝,此山是隆居中,依然天地之骨脊焉”,骨脊的古意与吕梁相通,故以吕梁山引申命名。

1949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以后,吕梁境内设兴县专区和汾阳专区。

1971年5月1日,吕梁地区组建。

2004年7月撤消地区设立地级吕梁市。

全市辖一区,即离石区;二市,分别是汾阳市、孝义市;十县,分别是交城、文水、中阳、柳林、交口、兴县、岚县、临县、方山、石楼。

148个乡镇(81镇67乡),12个街道办事处,3110个行政村,81个居委会。

全市总人口355.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18.1万人,乡村人口237.3万人。

吕梁市农民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由于地理位置因素,吕梁市近年来连续遭旱灾,使得农民收入很低,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外出打工来维持基本生活。

2.2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情况

(1)吕梁市于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4年正式实施,当年只有文水县一个试点,农民参合率为63.15%。

2006年吕梁市将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为全市2006年十件实事和重要改造任务,合作医疗试点扩大到4个县(市),覆盖农村居民140多万,参合农民128.2万人,参合率达到87.48%,经费总额6000多万元2007年吕梁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达到10个,县(市、区)覆盖率达77%,覆盖农村居民244万人,农业人口覆盖率84%。

当年参合农民220万人,参合率达90.45%。

吕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现阶段由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和农民自己缴纳的参合费构成,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提高了补助标准。

目前吕梁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筹资标准(除离石区外)达到了人均50元,离石区人均55元。

财政收入较好的孝义市和离石区县级补助标准高于其他县(市、区),离石区农民人均缴费达15元。

而对经济欠发达的临县、方山、中阳、岚县,省级财政提高了补助资金,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收入不高,对农民的扶持力度也应加大,提倡经济比较贫困的地方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

吕梁市原预计到2011年在全市13个县(市、区)全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吕梁市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这一覆盖目标已于2010年随着山西省全省的部署提前实现。

(2)1995年,民政部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开始实施。

随后,1997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山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在这些法规的指导下,吕梁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最初几年吕梁市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2001年至2003年吕梁市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分别为1.8%、2.3%、3.2%,2004年,全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是覆盖率还是很低,处于停止阶段,此后吕梁市的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2007年吕梁市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为3.56%,2008年只有2.94%,相对于小康社会的60%的标准还相差甚远。

为了摆脱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落后状态,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农保将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11月20日,吕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全面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吕梁市为切实做好当地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进村入户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吕梁市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规范新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实施意见》一是明确了符合参保条件子女的认定方法。

二是划分了市、县两级政府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的责任,市级财政的平均补贴标准为10元/年人剩余部分由县级政府负担。

三是制定了对中青年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措施。

四是解决了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的问题。

同时,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领导组批准,岚县正式被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

即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岚县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以领取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55元,16—59周岁的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在试点单位的基础上将在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力争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全省农村适龄居民全覆盖[8]。

(3)根据1995年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精神,吕梁市从1996年开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但因财政经费以及实施条件不具备等原因,当时只停留在对农村特困户的定额救助上。

在2000年后才开始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6年,吕梁市政府在总结部分县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全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于2006年11月出台了指导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吕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和标准、资金来源与组织领导体制,并选择一些县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试点。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进行,2007年山西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吕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并自2008年3月l日起施行。

到2009年,全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共筹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500万元,保障对象达到7.6万人。

目前,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625元,达到极端贫困线的农村困难群众达20多万人,约占农村人口的5%左右;低于668元,达到绝对贫困线的达30多万人,约占农村人口的7%左右;低于924元,符合相对贫困标准线的达40多万人,约占农村人口的10%左右。

吕梁市各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仍维持在500—600元之间,尽管这个标准低于全国极端贫困线标准,但据统计,符合这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对象仍多达14万人,约占农村人口3.5%左右。

虽然吕梁市政府本着低标准起步、大面积覆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作了很大努力,但由于财力短缺,截至2010年六月底,仅保障了8.3万人,仅占应保人数的59%,尚有41%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而未保,保障人数只占农村人口的2%。

由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严重不足,即使对已保的对象也只能采取低标准的方式实施救助,目前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月补差仅有18.6元,有的县甚至更低。

 

3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3.1缺乏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目前吕梁市政府管的事很多,但是真正有效科学的管理还是很缺乏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社会保障管理权责划分不科学,政出多门。

农村社会保障应该由一个独立的部门来管理,但是在吕梁市,农村社会救助、农村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等内容,仍然由国家民政部门管理;二是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难以保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吕梁市政府不重视农村社会保障,致使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管理规章不健全;三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不规范、运营不合理,它的支配使用还是归政府直接实施,无法体现出社会保障基金的独立法人地位。

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大多数地方是征缴、管理与使用二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当地的管理部门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基金的正常运转,并在农民心目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二是没有统一代表吕梁市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实施监督的主体,各项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时没有有效的监督主体进行监督,以至于实施的结果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三是没有形成社会监督主体。

农村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等的执行也应由社会监督主体参与,而由于现在没有透明化的监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寻租行为,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3.2农民参与社会保障不积极

农民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农民的态度对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他们对社会保障的看法,以及他们参与社会保障积极性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广及运行,农民缺乏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已成为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瓶颈,而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是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了解、不信任、认识的程度还不高。

比如有的农民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了解、不信任,一方面农民不是十分清楚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义务,影响其积极性;另一方面农民错误地认为只要参保,什么病都管,都报销。

这样就导致农民对合作医疗期望值过高,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是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身体好不可能生病,主要体现在在家务农的年轻农民。

比如在未生病的情况下,农民不愿付钱去配合政府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并且他们认为养老是件非常遥远的事,几十年后还不知道国家会执行什么样的政策,因而对投保不感兴趣。

三是常年在外务工的人员认为在异地生病,回家乡报销手续繁杂。

四是一些特困人群,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参保所需要的费用。

另外,农民作为小生产者,看中的是眼前的现实利益,也正由于过于现实的考虑,他们不会付出自认为并不必要的支出。

3.3保障资金缺乏

农村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必须依靠充足的资金投入。

同时,建立稳健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供应体制也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长期以来,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当前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以农民的个人缴费为主,集体为辅,国家为补充的形式。

其本身就必然存在着国家、集体的责任过小,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家庭能够承担的保障资金逐渐下降,以个人缴费为主的这种筹资方式无疑变得困难起来,如果继续坚持,农村社会保障不但不会发展,反而会后退。

近年来,国家财政虽然逐渐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但其增长速度远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上涨速度。

由于物价上涨,原来核定的社会救济费,其保障能力只会下降,这使得国家和集体对农村社会保障承担的责任过小,不仅造成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而且也影响了农民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难度。

3.4农村社会保障法规不完善

在国家层面上,我国政府自1998年开始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立法,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民政部于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4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6年民政部颁布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他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的。

总之,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目前基本上还是空白,没有一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只是在其他法律中夹杂着一些农村社会保障性的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法律体系不规范、不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任务还相当繁重和紧迫。

对于吕梁市,农民主要以农业为生,地大人多,相对于其它行业来讲,农业风险大,季节性强,效能低,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应该不同于城市居民,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制定统一的标准。

虽然吕梁市过去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形成了一些法规、条例和规章,但多是单项的,功能单一,缺乏力度,没有形成有机的规范体系。

吕梁市目前只是针对离市区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例如,《离石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离石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而对于吕梁市其他地方农村还没有一些法规和实施条例,使得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仍存在着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基金管理不规范、保障形式不统一、保障标准不一致等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和制约着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因此必须结合吕梁市农村的经验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理顺关系、明确关系,制定专门的、适应吕梁市农村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障规范体系。

 

4健全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4.1健全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是:

以人为本、一切从实际出发。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了以人为本的内涵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9]。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将近10亿,农村有大量的贫困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问题。

把农民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等问题是农民最起码的生活要求,通过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农村贫困和贫困救助。

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我国政府正是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正积极努力地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为农村贫困人口筑起最后一道防线。

4.2健全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

4.2.1保障水平低起点、覆盖面广原则

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必须是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人们的需要包括生存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享受的需要。

任何国家都有保障其公民基本生活的责任,而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且还不富裕,即使是富裕地区,也只是小康水平。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和农业大国,更应该关心所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生活,保障其生存权利。

因此确定保障标准、保障范围应该考虑各地的情况,以低水平为起点,尽可能的覆盖到所有的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

另外,为了防止社会保障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各层次的保障水平如救济额度、扶贫力度、社会保障给付水平等应以基本保障为准。

4.2.2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赋予农村社会成员以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的权利体现在人人能够参加社会保障并得到社会保障服务。

一切职业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乃至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方面的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但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农村社会保障以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介入社会生活,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履行特定的义务。

一般来说,农村社会成员应按“先尽义务后享权利”的要求,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然后才能得到社会保障服务[10]。

4.2.3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原则

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更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

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不能只考虑保障需求,还要充分考虑提供保障的可能性,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要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农村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过大,会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比例过小,则不能满足合理的保障需求。

因此,要寻求一个合适的“度”,但要做到这一点是比较困难的。

4.2.4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式的原则

普遍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一致实践。

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在农村范围内统一社会保障水平。

但同时不应当忽视选择性原则,否则就不利于激励社会成员尽可能地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作贡献,也难以适应农村地区之间发展的差异性。

将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我们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保障水平,也意味着在同一地区的不同保障基础上可以采取强制性保障与自愿性保障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农民收入普遍较低,关于社会保障的意识有一定的局限性,强调自愿原则,有利于合理地引导农民积极参加社会保障。

5完善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议

5.1加强政府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

吕梁市农村社会保障应科学管理,可以通过几个手段:

一是普遍成立各项社会保障的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其它相关部门配合管理,各县的一把手统筹负责,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并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作为地方领导的考核标准;二是建立健全规范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对制度的贯彻执行起到关键作用;三是将农村社会保障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监督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制度实施的保障。

具体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可以通过下面的途径进行:

一是由行政部门代表吕梁市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实施监督,主要监督吕梁市制定的社会保障各项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同时对社会保障各项基金收、支、投资与管理进行监督,并接受调查的重大社会保障违纪案件投诉等;二是由行政部门依法定期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及违反法纪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详细的审计结果,以增加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对审计工作的监督;三是由参加社会保障的各受益主体组成社会监督机构,如农民代表大会等,依法对社会保障的事务执行与管理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包括有关处罚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与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加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5.2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社会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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