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既有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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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既有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铁路局文件

 

上铁建发〔2009〕83号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各筹备组:

为适应我局铁路大规模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以及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基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上铁建发〔2006〕105号)、《关于做好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传递工作的通知》(建工函〔2008〕73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八日

 

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进一步规范我局营业线基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制定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和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以及铁道部、路局颁发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管内各建设项目对营业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增建第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工程。

第4条确保行车、人身安全是营业线施工的首要任务,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5条本规定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安全督导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责任。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肃施工方案制定和审查纪律,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上海铁路局《关于切实加强2008年度全局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通知》(上铁建函〔2008〕264号)、《上海铁路局管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上铁建函〔2008〕603号)和《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上铁建函〔2009〕92号)进行考核。

第6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

路局对建设单位的管理业绩实行综合考核,其中施工安全为一票否决制。

1.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单位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营业线施工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提高建设单位全员的安全意识。

2.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人身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3.根据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精神,督促指导施工按时正确编制施工方案,并做好初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审查会召开3天前将待审的施工方案送达有关单位进行审阅,根据会签好的施工方案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负责对本工程施工月度施工计划进行网上会签,有责任协助施工单位联系各会签单位对本工程提报的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的网上会签。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及责任。

4.负责对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抢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5.掌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安全信息。

第7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

对于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以及相应经济赔偿;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1.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考虑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应按照投标书的承诺,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

施工单位应分专业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实现安全作业标准化。

3.严格按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等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因工程施工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

4.及时与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按《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执行,全面履行约定的己方职责,安全协议需报路局建设管理处核备。

5.根据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精神,根据会签好的施工方案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负责每月6日前及时上网提报月度施工计划,上网月度施工计划流程设置需正确选择会签单位,负责积极联系各会签单位对本单位提报的月度施工计划的会签,施工日计划需提前3天网上提报,并密切跟踪流程,确保计划上传至有关单位和部门。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6.应正确制定施工方案,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渡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7.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将安全控制的重点落在施工现场。

8.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列总包单位责任事故。

9.应加强架子队管理。

用工单位对架子队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由于对架子队使用管理不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10.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全力开展救援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11.施工单位按规定指派规定人员参加施工领导小组。

第8条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安全施工和安全使用的要求,不断提高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

2.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设计文件之前,应对既有设备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在设备管理单位的协助下探查、核实地下设施的准确位置。

因设计文件提供的既有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的事故,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3.设计文件中应提出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重点措施并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

4.根据工程情况派驻现场设计组,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随时检查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9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应对营业线施工的关键工点实行旁站监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杜绝因监理不到位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和铁路营业线施工特点,编制监理规划、细则;认真审查和监督施工组织(过渡)方案、安全措施等,预防施工安全事故、质量隐患的发生。

2.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加强对行车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掌握施工安全基本措施和方法,监理过程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要立即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加强现场监理力量,配足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对隐蔽工程和重点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过渡方案,在现场监理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

4.严格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验标》等进行监理,当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时,监理单位应立即指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因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或因工程质量问题,而监理又不到位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10条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备管理单位是行车安全监督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施工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1.设备管理单位应全面履行施工安全协议书约定的职责,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委派熟悉既有设备情况、业务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施工行车安全监督员队伍。

2.设备管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影响行车安全以及施工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3.设备管理单位应熟悉管内行车设备情况,规范技术资料管理,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设施的准确位置。

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4.对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5.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按铁办〔2008〕190号文附件7执行)。

第三章建设各阶段安全管理

第11条招投标阶段

在施工招投标时,除严格遵守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外,对营业线工程还应根据《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号)的要求,认真审查投标人的施工安全业绩。

优先选择近年来有相应类似施工业绩、其项目经理经过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合格的投标人,对于铁道部公布的有不良记录行为人员在处罚期间不允许进入我局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第12条开工前

1.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项目施工,应视工程情况成立以路局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业务处领导及建设、设计、施工、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营业线安全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协调并解决施工中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提出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重点措施。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过渡方案,制定施工安全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等单位和部门进行审查,审定后报营业线安全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3.建设单位应熟悉和理解设计文件(特别是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部分),在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及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设计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落实确保行车安全措施。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

各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符合铁道部和路局的有关规定。

对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应结合本工程特点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5.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同时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结合部安全分工、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安全监督配合费用等。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

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6.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将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等报建设单位,并根据工程特点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各专业监理细则。

7.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委派熟悉既有设备情况、业务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施工行车安全监督员队伍,在路局施工行车安全监督组的指导下,参与施工行车安全全过程监督。

施工行车安全监督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持有施工行车安全监督证。

8.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切实完成以上安全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后,建设单位方能批复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准许开工。

同时,建设单位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于开工前以安全信息的形式报送路局主管部门。

第13条施工作业(施工封锁)中的安全管理

1.一般规定

营业线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行车线上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

影响既有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实行“坐台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经施工负责人授权的驻站联络员)驻行车室施工封锁前40分钟登记完毕,与车站值班员保持联系,随时将列车运行情况通知施工现场,反馈施工现场的信息,并按规定办理销记手续。

在营业线上施工,应按《技规》第313、314、315、316、317、318、319、320条等规定设置防护。

凡妨碍行车的施工均应设置防护,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

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撤除防护。

施工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

施工封锁必须按《技规》第306、307条规定办理。

2.施工封锁前的准备工作

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召开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协调施工封锁中的各项安排,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提前完成人员、材料、机具、设备的准备以及预铺、预拼、预调、预试等工作。

按照已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办理登记要点手续,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写明施工里程、停用行车设备的范围和起止时间等项目,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确认后,由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

在接到驻站联络员转达的调度命令,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方能开始施工。

施工封锁前的准备作业,严禁“做过头”。

3.施工封锁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施工封锁中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作业标准等,并按施工网络计划各节点的时间安排有序进行,一旦发现工作滞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如果无法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施工负责人必须提前通知驻站联络员向车站申请延长封锁时间。

施工封锁严禁超范围作业。

建设、施工、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监理、设计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施工封锁的类别,派出相应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把关。

安全把关人员必须详细了解施工封锁的内容,明确安全把关重点,深入施工封锁现场,认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封锁完成后的安全控制

施工完成后,施工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线路符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7条要求,信号试验彻底、联锁正确,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并办理开通手续后方能恢复设备使用。

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铁办〔2008〕190号文附件7执行)。

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对不能预先压道的地段及通行正式列车的过渡工程,经静态检验合格可不压道先开通,但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

信号设备开通启用后,施工单位与电务设备管理单位应共同加强检查和值守,密切注意新设备的运行情况。

施工单位要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负责看管设备和处理故障,待新设备运行24小时无异常情况后即办理交接。

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施工单位、车站、电务设备管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签字后,由电务设备管理单位接管。

第14条验收交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关于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和《关于〈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等有关规定。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

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2.工程竣工并达到设计文件要求后,施工单位应认真组织自验。

自验达到《验标》要求,并按规定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后,施工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组织工程验收交接。

验收交接工作必须在开通使用前进行,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3.线路经过机车压道(正线50次、站线30次)或大型养路机械养护,检查、整修直至达到《验标》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开通并由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管,开通24小时无异常情况后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接管。

对不能预先压道的线路、道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联合检查,确认达到《验标》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开通并由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管。

施工单位应派出足够的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加强检查整修;设备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共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开通24小时无异常情况后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接管。

4.车站电气集中及区间闭塞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

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5.线路开通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按照《关于印发〈铁路线路里程断链设置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铁运〔2005〕229号)和路局的有关规定,及时设置线路的标记、标桩。

第四章施工惯性事故防控

第15条控制路基坍塌下沉

1.路堤填筑施工,应控制填土速度,分层夯实,并按要求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特别是软土地基路段),以防路堤坍塌。

路基土方施工必须做好临时排水设施,保证雨水及时排除。

2.新老路堤衔接时,应铲除老路基的草皮、树根,并将衔接面挖出坡度不陡于1:

1的台阶,新填筑土分层夯实,使新老路基形成一体。

3.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必须派专人日夜巡守,列车通过、放炮后及强降雨或持续降雨期间,应及时检查整修,发现路基开裂、变形、坍塌或线路状态异动立即采取措施,危及行车时严禁盲目放行列车。

4.需拆除老路基片石护坡、挡墙或在邻近营业线的山坡、堑坡上开挖时,宜避开雨季,并在汛期前同步完成主体工程和防护工程;施工中应加强看守和巡查,必要时采取可靠的临时加固措施。

5.小桥涵接长需拆除原有护锥或翼墙时,应注意保持路基边坡稳定,必要时采取支护措施。

新旧涵管接头处的基础,应采取随挖、随接、及时回填的方法施工。

6.营业线路基开挖应根据开挖长度确定线路加固方案,提出慢行申请,报行车组织部门批准后实施。

在营业线旁或两线间挖砌水沟,应注意保持路基和道床的稳定,分段跳槽开挖,并做到边挖边砌,不得长距离连续开挖或开挖后长期暴露,必要时还应设支挡防护。

7.路基施工必须保护通信、电力电杆的稳定,在电杆四周半径1.5米范围内不得挖掘取土;当取土坑挖深超过1米时,电杆周围应有坡度不陡于1:

0.6的护土。

8.沿线路路肩纵向铺设的通信、信号、电力电缆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对回填土进行夯拍压实,避免沟槽积存雨水,保证既有路基的稳定。

9.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工程,应避开雨季施工;确实需要在雨季施工的控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可靠的施工安全措施,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后,报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16条控制桥涵顶进事故

1.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结合孔径、地质、线路和路基等状况,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后批准实施。

营业线架空线路施工应严格执行路局《关于加强营业线便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上铁工电〔2002〕238号)。

2.便梁的架设和拆除,必须按规定向车站申请并办理登记要点手续,经车站值班员同意,根据调度命令施工。

3.便梁架设后,施工单位应派专人日夜巡守,加强养护整修,确保路基稳定和线路状态良好。

施工完毕恢复线路后,应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除养护人员。

4.加固线路时,应保持轨道绝缘良好。

严禁采用轨束梁加固线路。

当采用低高度便梁时,梁端支承处应垫硬木。

5.无缝线路地段施工时,应事先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季节气温和锁定轨温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开挖工作坑时,坑顶缘距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2米;当开挖深度影响营业线稳定时,设计单位应出具施工图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线路及基坑的加固方案;严禁过早和盲目开挖;当工作坑需渡汛时,路基边坡应加强防护和排水工作。

7.桥涵顶进作业应在列车运行的间隔时间内进行。

桥涵顶进挖土,宜边顶边挖,开挖时必须保证便梁支墩的稳定。

顶进期间,应派专人在每趟列车通过后,检查路基和轨面变化、便梁和支墩的技术状态,发现不良情况立即停止顶进,进行加固、整修。

顶进过程中,每当油泵油压升高5~10MPa时,应停泵观察,如有异状及时处理。

箱体需要纠偏时,应针对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施工人员接近、跨越顶铁,或站在已经定位的顶铁上。

8.圆形涵洞顶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节顶进应连续作业,当顶管前方发生坍塌或遇到障碍物,顶力超过管口允许承受能力时,应立即停止顶进。

管前挖土长度,在道床下不宜超出管端以外10cm,道床以外不得超出30cm,并做到随挖随顶。

当用帽沿式钢板刃处理土质较差又易于坍塌的路基时,钢板刃脚应按规定设置安装。

第17条控制材料机具侵限

1.施工人员横越铁路时,必须遵守“一站、二看、三通过”的规定。

跨越轨道搬运材料、机具时,应集中在固定地点,并加强了望和防护。

笨重、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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