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标准GBT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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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标准GBT教材
(国内标准)GBT教材
GB/T1课件
第壹章概述
第壹节基本概念
1、条款
ISO和GB/T20000.1—2002对“条款”规定的定义:
“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表述方式,壹般采取陈述、指示、推荐或要求等形式”。
可见由条款组成了规范性文件。
条款按内容壹般分为俩类:
壹壹涉及标准化对象的能力和可能性的;
壹壹涉及标准实施者的行为或行动步骤的。
条款按作用壹般分为三个层次:
——表达如果声称符合标准需要遵守的准则,且且不允许有差异的:
——表达建议或指导的;
——表达信息的。
1.陈述型条款
陈述型条款于标准中仅仅用来提供信息,不作为任何要求和建议。
陈述型条款用以下几种形式表达:
1)利用壹般陈述句提供信息。
如“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
”只是解释“章’’的定义,便于相互理解;
2)利用助动词“可”或“不必”,表示于标准的界限内允许的行为或行动步骤。
如图的脚注可包含要求”。
这壹句话的作用只是说明标准实施者被允许的行为,没有必须要包含要求或建议包含要求的意思:
3)利用助动词“能”或“不能”,表示能力和可能性。
如“将壹项标准分成若干个单独的部分,这样,能对每个部分单独进行修订”。
这壹句话的作用只是说明标准分成部分后,才有单独修订的可能性;或“范围的文字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
”这壹句话的作用只是说明“范围”写得简洁所具有的能力。
同样没有必须要做到或建议做到的意思。
2。
要求型条款
要求型条款于标准中表示如果声称符合标准需要遵守的准则,且且不允许有差异。
要求型条款用以利用祈使句直接表示指示。
如涉及试验方法中所采取的步骤:
“开启记录仪。
”这——句话的作用是命令标准实施者必须完成的行为或行动步骤。
且且不允许打折扣;利用助动词“应”或“不应”,表示必须满足的准则。
如“条文的脚注不应包含要求”;或表示必须满足的能力。
如“汽车的最大时速应大于100KM”,之上内容存当声称符合标准时,均是必须遵守的。
3.推荐型条款
推荐型条款介于陈述型条款和要求型条款之间。
既不是强烈的“要求”,也不是壹般的“陈述”。
它只能利用助动词“宜”或“不宜”来表达:
——于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的,特别适合的壹种,不提及也不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壹——某个行动步骤是首选的,但未必是要求的;
——不赞成,但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或行动步骤(使用否定形式)。
综上所述,将——些关联的条款集中于壹起就构勾成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
三、主体
ISO和GB/T2000.1—2002对“主体”规定的定义:
“构成规范性文件实质内容的壹组条款”。
可见将壹组关联的条款集中起来就构成了规范性文件的主体。
就标准而言,也就是规范性要素。
标准的规范性要素通常分为:
规范性—般要素和规范性技术要素。
四、附加要素
IS0和GB/T2000.1壹2002对“附加要素”规定的定义:
“包括于规范性文件中而不影响其实质内容的信息”。
于规范性文件中除了“主体’’以外,仍有“附加要素”。
但附加要素只是为了有助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使用而附加的信息,它不影响主体的实质内容。
就标准而言,也就是资料性要素。
标准的资料性要素通常分为:
资料性概述要素和资料性补充要素。
将“主体”和“附加要素”合于壹起就构成规范性文件。
五、规范性文件
ISO和GB/T20000.1-2002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定义:
“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
定义中的“各种活动或其结果”,就标准而言,就是“产品、过程或服务”;“文件”指载有信息的各种媒体。
规范性文件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文件的统称。
可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均有各自的特点o
1、标准
ISO和GB/T2㈨㈨.1—2002对“标准”规定的定义:
“为了于—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壹致制定且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壹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是规范性文件之壹,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是:
经协商壹致且由公认机构批准。
只有符合这俩点才能称为标准。
ISO或IEC将标准基本上分成俩部分:
壹可公开获得的标准。
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其他标准,指企业标准、公司标准。
2。
技术规范
ISO和GB/T20000.1—2002对“技术规范”规定的定义:
“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技术规范也是规范性文件之壹,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主要是从文件的内容来判断。
技术规范主要是用于对标准化对象提出技术要求,也就是用于规定标准化对象的能力。
当经协商壹致且由公认机构批准时,它能够是标准或标准的壹部分;否则它就和标准无关。
3.规程
ISO和GB。
T20000.1—2002对“规程”规定的定义:
“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o
规程也是规范性文件之壹,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主要是从文件的内容来判断。
规程主要是用于对标准实施者的行为或行动步骤推荐惯例或程序。
当经协商壹致且由公认机构批准时,它能够是标准或标准的壹部分;否则它就和标准无关o
4.法规
ISO和GB/T20000.1.壹2002对“法规”规定的定义:
“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技术法规
ISO和GB/T20000.1-壹2002对“技术法规”规定的定义:
“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技术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主要于于包含了技术内容,且经过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发布。
七、国际标准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且公开发布的标准。
国际标准是专指由ISO、IEC用ISO或IEC代号发布的标准。
第二节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则
于起草标准之前,每个起草标准的人员均要清楚地意识到制定标准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壹要求
(一)于标准的范围壹章所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保持完整。
(二)清楚、准确、相互协调。
(三)充分考最新技术水平。
(四)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框架。
(五)能被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所理解。
二统壹性
统壹性是标准编写及表达方式的最基本的要求。
它主要表现的是标准的内部统壹,
“内部”有三个层次:
壹项单独出版的标准的内部;
壹项标准中各个部分的内部;
壹系列关联标准的内部。
统壹的内容也有三个方面,既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的统壹。
(一)标准结构的统壹
1标准或部分之间的结构应尽可能相同。
2标准或部分中的章、条编号也应尽可能相同
(二)文体的统壹
类似的条款应由类似的措辞来表达;
相同的条款应由相同的措辞来表达。
(三)术语的统壹
于每壹项标准或系列标准内,某壹给定概念应使用相同的术语。
对于已定义的概念应避免使用同义词.每个选用的术语应尽可能只有唯壹的含义。
三、标准间的协调性
标准的协调性是针对标准之间的,它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所有标准的整体协调”,要达到所有标准整体协调的目的,应注意如下俩个方面:
1、每项标准应遵循现有基础标准的有关条款,尤其涉及下列有关内容时:
——标准化术语;
——术语的原则和方法;
——量、单位及其符号;
——缩略语;
——参考文献;
——技术制图;
——图形符号o
2、对于特定技术领域,仍应考虑涉及诸如下列内容的标准中的有关条款:
——极限和配合;
——尺寸公差和测量的不确定度;
——优先数;
——统计方法;
——环境条件和有关试验;
——安全;
——化学。
四、不同语种版本的等效性
我国出版的国家标准是汉语版本,可是于壹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仍要出版其他语种版本的标准。
例如:
准备以我国标准为基础进行国际标准提案时,需要有标准的英文版;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对外技术交流,尤其是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出版我国标准的英文版已是必然的趋势。
对于强制性标准出版英文版更为必要。
编写标准的英文版应遵循ISO/IEC导则规定的起草规则。
提供汉语以外的任何其他语种的标准版本时,于标准的结构和技术内容上不同版本应是壹致的。
如果于开始起草壹项标准时,就准备提供该标准的汉语以外的语种版本,这种情况下,最好同时使用俩种语言来起草标准。
这里讲的“等效”是指标准的结构和技术内容上的等效,且不是指俩种版本具有同样的效力,于我国,国家标准应以汉语版本为准。
五、适用性
适用性强调俩方面的内容:
1.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
于起草标准时,应想到标准的实施。
所制定的标准中的每个条款均应考虑到可操性,要便于标准的实施。
如果标准中有些内容拟用于认证,则应将它们编为单独的章、条,或编为标准的单独部分。
这样将有利于标准的使用。
2.标准的内容应易于被其他文件所引用
标准的内容不但要便于实施,仍要考虑到易于被其他标准、法律、法规或规章所引用o
标准中要避免出现悬置段,这也是为了避免于被其他文件引用时造成混乱。
标准中的每条术语,每个图、表、附录均应有编号,这些均是考虑了便于被其他标准所引用。
六、计划性
为保证壹项标准或壹系列标准的及时发布,于制定标准时应遵守标准制定程序,且按照计划的时间进度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
关联的标准应有壹个统壹全面的安排。
制定标准时,需要遵守关联的规章或标准,例如: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以及GB/T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
于起草标准之前,要注意和关联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协调,邀请有关技术委员会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组。
于具体起草标准之前,应首先确定标准预计的结构和内于关系,尤其应考虑内容的划分o如果标准分为多个部分,则应列出预计的各个部分的名称。
从标准制定工作的开始到随后的所有阶段均应遵守GB/T1.1和GB/T1的其他部分的规定。
另外,制定标准时,仍应根据标准的具体情况遵守GB/T20000和GB/T20001所规定的规则。
七、采用国际标准
当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时,应按照GB/T1.1的规定编制我国标准。
对于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文本,其结构应和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壹致。
第二章标准的结构
于第壹章中我们了解了壹些标准化的基本概念,掌握了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则,且且知道了如何确定是否需要制定某壹项标准。
假设经过标准必要性的评定,我们决定制定壹项标准,那么我们遇到的第壹个问题就是标准的内部结构是如何划分的,标准的层次是怎样确定的?
第壹节标准内容划分的总原则
壹项标准壹般有俩种表现形式:
作为整体出版的单独标准和分为几个部分出版的标准。
壹、壹个标准化对象制定成壹项单独的标准
壹般情况下,针对壹个标准化的对象应编制成壹项单独的标准,且作为壹个整体出版。
单独的标准作为整体出版,这是标准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国家标准中,单独的标准约占65%o
二、壹项标准分为若干部分
这是标准的另外壹种表现形式。
于特殊情况下,可于相同的标准顺序号下将壹项标准分成若干个彼此独立的部分。
例如针对下述情况可考虑将标准划分为部分:
——标准篇幅过长;
——后续部分的内容相互关联;
——标准的某些部分可能被法规、规章所引用;
——标准的某些部分拟用于认证。
对于上述情况,将标准划分成部分出版后,能够使标准之间更容易被相互引用,或者使标准便于被法规引用,或者方便认证工作。
这样做仍有另外壹个好处,即如果标准需要修订时,每壹个部分均能被单独修订o·
目前我国国家标准中,划分成部分的标准约占35%o
三、按照使用方的关注划分标准
上面介绍了标准的俩种表现形式。
另外,如果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的不同方面可能会引起各方(例如生产者、认证机构、立法机关等)分别关注时,那么,对于这些方面最好编制成壹项标准的若干部分或者编制成若干项单独的标准。
例如,产品的这些不同方面可能有:
,
——健康和安全要求;
——性能要求;
——维修和服务要求;
——安装规定;
——质量评定。
第二节部分的划分
壹、划分出的各部分能单独使用
标准化对象具有独立的几个特定方面,这种情况下,可针对这些方面分别制定成壹项标准的几个部分。
每个部分涉及标准化对象的壹个特定方面,且且能够独立使用。
二、划分出的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
标准化对象具有通用和特殊俩个方面,通用方面应作为第1部分;特殊方面应作为其他各部分。
由于这些特殊方面可能修改或补充通用方面,因此这种情况下它们均不能单独使用。
因为涉及到具体产品时,仅有通用要求,没有特殊要求不完全;反之,仅有特殊要求,没有通用要求也不完挞。
第三节单独标准或部分的内容划分
壹项标准或—个部分中的内容是如何划分的呢?
由于起草标准的每壹个部分时,也应按照起草单独标准所遵守的规则去做,所以,下面从标准的角度所介绍的内容,同样适用于部分。
各种标准,尽管其标准化对象不同,范围各异,内容或多或少,均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
根据不同的原则可将标准中的要素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下面介绍几种常用且且具有实际意义的划分方法三
壹、根据要素的性质划分
首先根据标准中的要素的规范性或资料性的性质,可将标准的要素划分为:
“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
1.规范性要素(normativeelements)
规范性要素是“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o也就是说当声明某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某壹项标准时,且不需要符合标准中的所有内容,而只要符合了标准中的规范性要素的条款,既可认为符合了该项标准。
要遵守某壹标准,就要遵守该标准中的所有规范性要素中所规定的内容o
2.资料性要素(informativeelements)
资料性要素是“标识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
也就是说于声明符合标准时无须遵守的要素。
这些要素于标准中存于的目的,且不是要让标准使用者遵照执行,而只是要提供壹些附加信息或资料。
对标准中的要素进行此类划分的目的就是区分出:
标准中的要素是应遵守的要素,仍是不必遵守的只是为符合标准而提供帮助的要素。
二、根据要素的性质和于标准中的位置划分
我们不但能够按照要素的性质(即规范性或资料性),仍可按照这些要素于标准中所处的位置来划分,可将标准中的要素进壹步分为:
1.资料性概述要素(informa“veprelimin9ryekmen亡s)
资料性概述要素是“标识标准,介绍其内容、背景、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和其他标准的关系的要素”。
具体到标准中就是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引言”等要素。
2.资料性补充要素(infOrmativeupplementaryelements)
资料性补充要素是“提供附加信息。
以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要素”。
具体到标准中就是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等要素,
3.规范性壹般要素(normativegeneralelements)
规范性壹般要素是位于标准正文中的前几个要素,也就是标准的“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
要素。
4.规范性技术要素(normativetechnicalelements)
规范性技术要素是标准的核心部分,也是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如“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要求、规范性目录”等要素。
封面
目次
资料性概述要素前言
引言
资料性要素
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补充要素参考文献
索印
标准的要
名称
规范性壹般要素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要素术语和定义
符号和缩略语
规范性技术要素要求
……
规范性附录
三、根据要素的必备的或可选的状态划分
1.必备要素(requ汀edelements)
于标准中必须存于的要素。
标准中的必备要素有:
封面、前言、名称、范围。
2.可选要素(OptiOnalelements)
于标准中不是必须存于的要素,其存于和否视标准条款的具体需求而定。
也就是说于某些标准中可能存于,于另外的标准中就可能不存于的要素。
封面
前言
必备要素名称
标准的要素范围
可选要素——除上述四个要素之外的其他所有要素
第四节标准的层次
由于标准不同于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科教书等,更不同于文学作品,因此,于层次的划分和设置上具有不同于任何其他文件的特点。
壹、部分
部分是壹项标准被分别起草、批准发布的系列文件之壹。
壹项标准的不同部分具有同壹个标准顺序号,它们共同构成了壹项标准。
目前,我们虽然将部分定位于只是划分标准的壹个层次,不将部分作为壹项独立的标准来见待,可是,却强调了部分于标准内容划分中的作用。
由于我国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编号中只有标准的流水号,体现不出标准的类别。
因此,我们更应充分利用部分的作用,将同壹标准化对象的各种标准化内容放于同壹个标准顺序号之下的不同部分中。
这样既方便了管理,又方便了使用。
当壹项标准划分为多个部分时,于每个部分的文本中,凡提到自身的部分时,应使用“GB/TXXXXX的本部分”这种表述,而不应使用“本标准”这种表述。
因为,这时如使用“本标准意味着包含了所有的部分。
于标准分为多个部分的某壹部分中,如果要提及整个标准,则使用"GB/TXXXXX”。
部分不应再被划分成分部分。
例如,不应将GB/T16901.1再分成GB·/T16901.1.1。
(壹)部分的编号
部分的编号应位于标准顺序号之后,使用阿拉伯数字从l开始编号。
部分的编号和标准顺序号之间用下脚点相隔。
例如:
9999.1,9999.2等。
按照“部分”是壹项标准的层次之壹的观点,9999.l和9999.2中的9999为标准的顺序号,而“.1“.2”只是部分的编号,且不是标准顺序号的组成成分。
部分的编号和章条编号壹样,是壹项标准的内部编号,只不过将它放于了标准编号中。
(二)部分的名称
部分的名称应和第四章第壹节中所介绍的标准名称的组成方式相同。
分成部分的标准的名称只能采用分段式。
这时,同壹标准中的各个部分名称的引导要素(如有)和主体要素应是相同的,以便用名称表明这些部分是属于同壹个标准。
于名称中区分壹项标准的不同部分由俩个方面来体现;各部分的补充要素不同;
于每个部分的名称中,补充要素前均应标明“第X部分:
”,其中“X”为阿拉伯数字。
例如“第l”
标准分为若干单独部分时,每个部分的前言应和单独标准的前言有所区别。
每个部分的前言壹开始就应明确说明标准的结构,这是其他不分为部分的标准中所不具备的内容。
具体来说:
于标准的第l部分的前言中应有标准预计结构的说明,且且于标准的每壹部分的前言标准的结构中,应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部分的名称。
二、章
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是标准或部分中划分出的第壹层次,因而构成了标准结构的基本框架。
于每项标准或每个部分中,章的编号应从“范围”壹章开始。
编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写,这种编号壹直连续到附录之前。
每壹章均应有标题。
标题位于编号之后,且和其后的条文分行。
.
三、条
条是对章的细分。
凡是章以下有编号的层次均称为“条”。
条的设置是多层次的,第壹层次的条可分为第二层次的条,第二层次的条仍可分为第三层次的条,需要时,可分到第五层次。
虽然允许将标准中条的层次分到第五层,但编写标准时,为了便于引用、叙述和检索,尽量不要将条划分的层次过多。
(壹)条的编号
条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的形式,即层次用阿拉伯数字,每俩个层次之间加下脚点。
条的编号于其所属的章内或上壹层次的条内进行,如第5章内的条的编号为:
第壹层次的条编为5.1,5.2,……,第二层次的条编为5.1.1,5.1.2……,壹直可编到第五层次,即5.1.1.1.1.1,5,1.1.1.1.2……。
(二)条的标题
每个第壹层次的条最好给出壹个标题,标题位于编号之后,且和其后的条文分行。
第二层次的条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设置标题,如设置标题可和第壹层次的条同样处理。
于某壹章或条中,同壹层次的条,有无标题应统壹。
对于不同的章中的条或不同条中的条,虽然处于同壹层次,是否设置标题能够不壹致。
对于无标题的条,如果需要强调某些关键的术语或短语,则可用黑体突出显示出条文开始的关键术语或短语,以便引起对关联主题的注意。
这样的术语或短语不于目次中列出。
(三)条的设置
条的设立应从以下俩个方面考虑:
1.有被引用的可能时,应考虑设立条。
这样便于相互引用。
2.同壹层次中有俩个之上(含俩个)的条时才可设条。
例如,于第10章中至少要有10.1和10.2俩条时,才可对第10章进行条的划分,如果没有10.2条,则不应将第10章中的条文给予10.1条的编号。
四、段
段是对章或条的细分。
段没有编号,这是区别段和条的明显标志。
也就是说段是章或条中不编号的层次.
于标准中要尽量避免出现“悬置段”,因为当引用这些段时,可能会产生混淆。
关于悬置段的规定进壹步规范了标准中段的编写,使得标准之间以及标准内部的引用更加规范,避免了引用中的混乱和困难。
另外,标准中壹些引导语能够处于悬置状态,只要它们不会被引用。
如术语和定义壹章,往往于具体给出术语前,要有壹段引导语,这些引导语是不会被引用的,所以能够处于悬置状态。
五、列项
列项能够说是“段”中的壹个子层次,它能够于章或条中的任意段里出现。
于编写标准条文中,常常使用列项的方法阐述标准的内容。
列项是壹种非常有用的方式,于标准中,对于某些内容使用列项进行叙述,往往十分方便。
(壹)列项的编写
列项可用俩种形式引出:
——使用壹个句子;
——使用壹个句子的前半部分,该句子由列项中的各项来完成。
不论使用上述那壹种方式引出列项,均于引出的句子(或句子的前半部分)的末尾加上冒号。
另外,ISO/IEC导则规定:
列项可用三种方式引出:
壹个句子;壹个后跟冒号的完全符合语法规则的陈述;陈述的壹部分(没有冒号)。
(二)编写列项时容易出现的问题
——列项前没有引语;
——用列项代替条;
——引语所要引导的内容和实际列项中的内容不完全相符;
——列项和引语中的内容相互重复。
六、附录
附录分为俩类,壹类为“规范性附录”,壹类为“资料性附录”。
(壹)附录的识别
每壹个附录的前三行内容为我们提供了识别附录的信息。
1.附录的编号
附录的第壹行为附录的编号。
每个附录均应有壹个编号。
字母由“A”开始,即“附录A”。
应按条文中提及附录的先后次序编排附录的顺序。
也就是说俩类附录(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可混合于壹起编排,附录的前后顺序完全取决于于标准中被提及的先后顺序。
当只有壹个附录时仍应标为“附录A”。
2.附录性质
附录的第二行为附录的性质。
于这壹行应注明“(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
3.附录的标题
附录的第三行为附录标题。
每个附录均要设标题,以标明附录规定或陈述的具体内容。
附录的标题应和标准条文中所要表述或提及的内容相壹致。
例如,标准条文中提及:
“基础国家标准参见附录B”。
如果附录B的标题设置为“标准文献”,则不是很恰当,应将附录标题改为:
基础国家标准。
附录的标题应和附录的具体内容相壹致。
例如:
附录标题为“基础国家标准”,但如果附录的内容不但包括了基础国家标准,仍列出了有关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则这就是犯了“文不对题”的错误。
(二)附录的章、条、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
附录中的章、条、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前均应加上表明该附录顺序的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
每个附录章的编号应重新从1开始。
例如,附录中的章用“A.1、“A.2”、“A.3”等表示。
每个附录中的图、表和数学公式也应重新从1开始编号。
例如,附录B中第壹个出现的图编号为“图B.1,以后依次为“图B.2”、“图B.3”.....·等;第—个出现的表编号为“表B.1”,以后依次为“表B.2”、“表B.3”.。
...·等;
第壹个出现的公式的编号为“(B.1)”,以后依次为“(B.2)”“(B.3)”……等。
当附录只有壹幅图或壹个表也应对其编号,例如对于附录B,这时编号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