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海上风电工程安全奖惩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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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海上风电工程安全奖惩暂行规定上海临港海上风电工程安全奖惩暂行规定上海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安全管理奖惩暂行规定工程安全管理奖惩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提高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零”事故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上海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运输等的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

第二章第二章奖惩原则规定奖惩原则规定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是各级岗位工作核心,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奖罚分明、奖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章守纪并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文明施工管理及考核暂行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给予考核、处罚;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做到“以责论处”。

第五条奖惩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处罚、考核应与安全施工违反安全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承建(施工)单位,以及管理、施工人员对公司安全奖惩,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考核、奖励有异议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申能股份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与本暂行规定,向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诉。

第七条承建(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制度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制度考核、上报相关工作;组织各施工单位安监负责人和安全监理师进行安全施工联合执法。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部定期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施工奖惩情况。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管理奖惩程序及规定安全管理奖惩程序及规定第十一条在公司工程区域安全施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安监部门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经审核、评定,报请公司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由公司安全生产部依据本奖惩管理暂行规定,负责对施工单位安全处罚、考核工作。

重大的处罚、考核报请公司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部依据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及有关合同、安全协议规定和公司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本安全管理奖惩暂行规定,负责对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运输等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安全管理、施工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依据本奖惩标准,二千元及以下的罚款,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人确认、签发;二千元及以上的罚款,由安委会副主任、主任确认、签发。

第十五条被奖励或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奖励或处罚有异议时,在接到奖励、或处罚之日起三日内,由被奖励或被处罚的承建(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部接到后,必须在三日内书面答复;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公司安全生产部答复的处理意见,仍然有异议,可以由被奖励或处罚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书面向公司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裁决,但罚款必须按时交纳。

第十六条有关安全施工的罚款必须在接到之日起三日内缴纳,过期或拒绝缴纳的,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按本暂行规定考核罚金,交到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出具罚金票据。

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管理奖励方式、标准安全管理奖励方式、标准第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部室(上海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建(施工)单位,可由公司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授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表彰、奖励: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申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以及上海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明确,措施严密,落实得力,全年实现年度安全工程目标。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单位人员无严重违章行为。

3、每月坚持定期召开安全专题分析会,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领导亲自布置、检查,有计划、有重点、有检查、有实效、有记录、有措施,有整改项目。

4、安全施工、管理有科学手段和工作方法,安全成绩突出。

没有事故、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承建(施工)班组,可由公司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授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称号,通报表扬、奖励: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施工组织、过程中安全职责具体、明确,落实到位。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全年实现无“异常和未遂”;所施工设施缺陷率零。

3、安全活动开展正常,台帐记录规范,活动有实效;每天坚持开好“两会”(班前会、班后会),有搞好安全施工、管理的先进思想和工作方法,安全教育工作有实效。

4、无违章施工,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区域、作业点责任制进行安全检查,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危及安全生产等异常情况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分析、及时制订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想,并起到实际效果。

第二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承建(施工)单位安全员和公司安全生产部、工程技术部安全工作人员,可由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授予“年度优秀安全员”荣誉称号、通报表扬、奖励:

1、其本单位实现全年安全施工目标。

2、对施工安全工作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制度,敢抓敢管,忠于职守,做好监督、监察工作,当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参谋,使其所在单位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3、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制订的措施得力,并监督整改,避免了事故、障碍,特别是频发性事故、人身重伤事件的发生。

4、认真积累安全工作经验和吸取事故教训,指导安全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受到上级领导表扬。

5、抓好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工作,使职工安全意识有很大提高,职业健康工作做到了实处。

第二十一条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事故、机械事故、火灾等事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奖励一千至五千元。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及时处理得当,避免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扩大者,应视其情节给予一千至五千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采取了安全技术措施解决重大安全问题,一次性奖励一千至二千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避免或防止一般事故、人身重伤事故或有效地解除事故根源,成绩显著者,一次性奖励一千至五千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五条避免或防止一类障碍(恶性障碍),设施损坏或人身轻伤者,视其情节,一次性奖励五百至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安全建议,奖励二百至二千元。

第二十七条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二百至二千元。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试运等工作中,避免或防止严重的突发性故障者,视其情节奖励五百至一千元。

第二十九条凡在本季度或本年度内未发生罚款的施工单位,可获一至二万元奖励。

第五章第五章项目工程各项安全工作考核项目工程各项安全工作考核第三十条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运输等的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条例和申能集团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必将受到本制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安全施工管理考核分以下几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四)、责令停工整顿;(五)、责令退出施工现场;(六)、责令退出上海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工程第三十二条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决定、执行;第三十三条责令停工整顿,责令退出施工现场,责令退出公司工程由公司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公司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部等部门联合执行。

第三十四条事故、障碍、火灾、人身伤害等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定义),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并按照下列标准考核责任单位。

(一)施工期间发生特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小型施工队伍扣除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并立即清退出施工现场。

(四)试运、调试中,发生误操作事故,对其单位罚款一万元/次;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如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带接地线合断路器等),对其单位罚款三万元/次。

(五)发生轻伤事故,对其责任单位罚款一万元/人次。

重复发生累计加倍处罚;发生重伤事故,罚款二万元/人次。

重复发生累计加倍处罚。

(六)施工、调试原因造成的障碍,罚款五千元/次。

(七)严重未遂事故(含海上人员落水),罚款一万元/次。

(八)海上施工区域或陆上施工区域海边游泳按严重未遂事故处理,发生人员伤亡的按人员伤亡事故处理。

(九)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件加倍处罚。

(十)发生一类障碍以上的事故,对责任部室、承建(施工)单位领导、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同时,均给予安全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公司前期工作部、工程技术部等部门,在对生产设备、工器具、特种设备等选型、选厂参与竟标时,应提前经安全生产部专业、主管人员对其生产设备(工器具)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征、入网征,产品安全(技术)合格证等有效的安全证件进行审查与评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相关厂家方可入围、参与竟标或签订、采购合同。

严禁不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查与评价、主管领导批准,有关部门、人员就擅自同意厂家入围参与竟标,签订订货、采购合同。

对违反了该规定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分别罚款二千元,通报批评,并请示主管领导,建议调离其岗位、终止相关合同;承建(施工)单位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规定的安全资质和公司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招标工作,应提前经安全生产部严格审查,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参与竞标。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签订施工合同,严禁不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查、同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使施工单位参与竞标、签订施工合同、进入公司工程施工区域。

对违反了该规定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分别罚款二千元,通报批评,并请示主管领导,调离其岗位、建议终止相关合同,清退承建(施工)单位。

对设备(工器具)制造厂家或是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资质,以及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入网证,产品安全(技术)合格证等有效的安全证件,安全生产部、工作人员同意、批准相关厂家或承建(施工)单位入围、参与竞标工作和签订、采购合同,对其行为人罚款二千元,通报批评,并请示主管领导调离其岗位。

第三十六条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的所有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不符合一项条件罚款二千元,并限期整改、整顿。

逾期未整改、整顿或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给予停工、清退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卫生和健康和环境管理体系与制度,以及未制定事故、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

每项罚款二千元,并限期建立健全。

逾期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或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给予停工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责任。

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二千元,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上报其上级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单位,没有按规定设专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专职人员,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二千元,通报批评,并上报其上级单位,建议给予行政考核。

第四十条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能力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施工、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或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上岗,否则,对其单位罚款二千元(单项),并上报其上级单位,建议给予调离岗位处罚。

每年对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人、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及安全规程等考试,不合格者禁止从事工程建设、设备运行相关工作,并给予五百至一千元罚款,建议离开该工作岗位。

对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承建(施工)等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没有在公司安全生产部监督下,由承建(施工)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或安全人员)组织本单位的考试,或其内容没有包括公司安全管理和奖惩暂行规定。

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五千元,并不准进入施工现场,限期按规定重新组织考试。

第四十一条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的所有单位将建设项目、场所、设备擅自发包或者转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施工、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单位罚款每项一万元,并终止施工,上报其上级单位,限期改正、整顿。

逾期未改、整顿的单位给予停工、终止公司工程承建(施工)合同、清退施工现场等惩罚。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空间具有多个承建、施工单位或交叉作业的,建设、承建、施工单位等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其单位罚款每项一万元,并终止施工,限期改正、整顿。

逾期未改、整顿的单位给予停工、清退施工现场等惩罚。

第四十三条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危险品)等工作,没有遵守相关行业、制造厂家技术规范(规程)、设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程工作。

对其承建(施工)单位每违反项,罚款每项三千元,并终止施工,限期改正、整顿。

逾期未改、整顿的单位给予停工、清退施工现场等惩罚,并承担后果。

第四十四条安全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考核:

1、公司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委员会成员,没有履行安全职责(见公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其委员会成员罚款二千至三千元,通报批评,并上报其上级单位。

2、公司安全生产部、工程技术部和监理单位专业人员、安全监督网络人员,没有履行安全职责(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对其工作人员罚款二千元,通报批评,并要求上级单位或负责人对其行政考核。

3、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未进行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原因不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公司有关部门或承建(施工)单位,罚款五千元,相关的专业技术、安全人员,单位(部门)主管人员,罚款二千元。

4、公司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部专业人员,对设备、控制保护系统等技术问题论证不足或选型出现问题等,引起在试运或运行期间事故、障碍、异常等不安全问题,对专业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罚款二千元。

5、公司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部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按时提交在试运行或运行期间所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等书面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所提交技术分析报告的不真实、弄虚作假等,对其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罚款二千元。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没有目标管理与控制,各项工程作业危险点的没有进行全面预测、控制;危险点分析、布控,没有以书面形式落实到班组及施工人员。

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五百元,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作业班组给予停工、清退施工现场等。

第四十六条大型、复杂或危险程度较高的作业,没有经过批准的书面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一千元;没有按照公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安全技术措施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对承建(施工)单位每违反一项罚款二百元,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作业班组给予停工、清退施工现场等。

第四十七条对特殊、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没有填写特殊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如动火工作票,电气工作、操作票、热力机械票、工作联系单等(安规规定允许的事故抢修、事故处理除外),对承建(施工)单位每缺少一项罚款五百至二千元,并终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作业班组给予停工、清退施工现场等;或在执行工作票时,工作负责人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票内容宣读、交底,或擅自扩大工作票上工作范围、变更安全措施、移动防护设施,对该工作负责人每项罚款一百元。

第四十八条没有定期开展春、秋季节安全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

对承建(施工)单位或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罚款二千元,限期改正,实施。

第四十九条各施工单位没有定期组织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的检查、落实,立即报告工程安委会,并罚款三百元,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罚款三百元;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业务素质的培训,没有落实三级安全教育,罚款三百元,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施工班组没有落实班前、班后安全工作、周安全活动。

罚款三百元/次,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专项作业没有针对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无签证记录的罚款三百元/次。

第五十三条承建(施工)单位没有及时落实现场作业时,必须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对其主管单位每项罚款五百元,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四条发生事故后隐瞒或故意拖延上报者,视情节罚款一千至二千元。

第五十五条对公司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安监部门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单”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承建(施工)单位,根据情节罚款二千至五千元。

第五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对由于承建(施工)单位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更大伤亡或损失的,对承建(施工)负责人、单位,分别罚款五千元、五万元。

第五十七条在事故、不安全事件调查中,阻扰调查或对事件弄虚作假,根据情节,对其阻扰者罚款二百至二千元,并给予行政处分、通报批评。

第五十八条安全施工管理委员会(安委会)、安全网络例会以及各有关安全会议,没有按规定及时召开,对会议主管单位、组织人分别罚款一千元、五百元;对没有及时参加会议人员,未请假,也没说明情况者,罚款二百元。

第五十九条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人员未及时完成安全统计月报、年报统计工作,或未认真执行公司安全大检查活动及安全月、反事故演习、安规考试等日常工作,罚款二百元,给予严肃批评。

第六十条施工现场人员行为性习惯性违章的考核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发现施工现场吸烟者,罚款二百元。

2、海上施工不按规定穿救生衣,罚款二百元/人次。

3、船未停稳,或未经指定的通道上下船,直接由其它地点跳跃上下船,罚款二百元/人次。

4、施工人员进入现场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服装(裙子、短裤、赤膊及背心者等)不符合现场施工工作要求的罚款一百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5、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一百元/人次(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施工班组的休息室除外);6、施工中随意拆除安全设施罚款五百元/处,若造成他人伤害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理。

设备检修中拆除设备栏杆、护网、靠背轮罩壳等防护设施,工作结束后不及时恢复者罚款五百元。

7、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对其责任单位罚款五百元/人。

8、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时,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从事作业,对其作业人,罚款一百元/人。

9、违章指挥罚款五百元;或经安全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强行冒险作业,视情节轻重罚款五百至一千元,造成后果的加重考核。

10、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责令退出施工现场,并处罚一百元。

11、承建(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未经其本施工单位同意,允许、默认或带领外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对其施工班组罚款二百元。

12、使用砂轮打磨工件或砸地面工作不戴防护眼镜,罚款一百元。

13、不按照机械规程和有关规定确使用工具(改锥当凿子,克丝钳、板手当手锤,无齿锯当砂轮、戴手套使用台钻、大锤等),视情节给予一百元的罚款。

14、施工过程中,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离开工作现场或不指定临时工作负责人,施工工作票到期,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等,单项罚款二百元。

第六十一条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具违规考核1、施工单位使用的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具、用品不是具有“入网证”的制造厂家制造(购置)或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工器具,防护用具,在施工现场使用,每发现一件,罚款一百元/次。

2、施工单位使用的安全器具必须按照试验规程定期检验和试验,否则,每一件罚款二百元。

第六十二条化学危险品存储、使用违规考核1、施工前没有编制或执行化学危险品施工作业指导书或进行相关安全技术交底,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2、化学危险品设备、系统周围没有设围栏及警告牌或作业前没有准备必要的防护药品及应急准备,未正确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过滤器、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每项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3、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国家管理条例,罚款五百元。

4、沥青、油漆作业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除立即整改外,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1)、熬制沥青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的脸和手应涂以专用软膏或凡士林,戴好防护眼镜,穿专用工作服并配备有关防护用品。

(2)、患皮肤病、眼结膜病及对沥青、油漆等有严重过敏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3)、进行沥青、油漆作业应适当增加间歇时间。

(4)、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进行有毒有害涂料的防水防腐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使用防护用品,并定时轮换和适当增加间歇时间,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使用汽油、煤油、松香水、丙酮等稀释剂时必须空气流通,戴防护用品并严禁吸烟。

(6)、进行喷漆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并涂以防护油膏,作业地点应通风良好。

在密闭容器内进行沥青、油漆、喷漆及其他防腐作业时,容器外必须有人监护和通风设施,严禁有火种入内。

第六十三条用电部分违规考核1、承建(施工)用电单位未经公司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部批准,擅自接入电源、负荷,对施工作业单位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2、施工用电单位不得利用风机电源向外转供电,违者停止供电,对施工作业单位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3、施工用电单位所使用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有关制度、规范的要求,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工器具及材料,每发现一次,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4、在380V以上(含380V等级)的电气设备上工作,严禁无票和搭票工作;在高、低压设备上工作,没有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设置遮拦、警示牌),每发现一次,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5、有自备电源的用电单位,必须在自备发电机电源与厂用、施工系统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互为关联闭锁的投、切转换装置,并将自备电源的设备规范符合系统的联接方式,结线等,向上海临港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部备案,批准;严防自备电源向施工电源、高压线路等反送电。

对违反该项规定的施工单位,罚款一千至五千元。

6、用电施工单位没有按国家法规要求执行设置安全警示,没有满足公司安全生产部的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标语、警告及各种标示牌。

每处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限期整改。

7、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没有加锁并设警告标志者,罚款二百元元,并立即整改。

8、装设地线或地线连接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每处罚款一百元,并立即整改。

9、施工用电的设施没有按已批准方案进行,或不符合施工用电的安全有关规定者,每处罚款一百元,立即整改。

10、施工用电设施(电源控制柜)没有完整的系统图、负荷值、没有明确管理班组、负责人,每处罚款一百元,限期整改。

11、非电气工作人员擅自拆、装施工电源,乱接电气设备者,每人次罚款一百元。

12、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不符合安全要求(防水、潮等)无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措施或在开关柜或配电箱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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