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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知识问答煤矿安全知识问答煤矿安全知识问答一、法律法规1、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有: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4)拒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6)建议权;(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

(2)维护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3)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4)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

2、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答:

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煤矿必须依法取得哪些证照?

答:

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煤炭企业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4、煤矿严禁安排哪些人员下井?

答:

严禁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劳动。

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矿产资源归谁所有?

答: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

7、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必须实行哪“三同时”?

答:

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10、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1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2、工伤保险条列中应当认为工伤的内容有哪些?

答: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3、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答:

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14、国务院第446号令中明确规定了煤矿哪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答: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按规定实施放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为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为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为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燃发火严重,为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六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供电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在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办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为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区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明天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地点。

10、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对各类重大隐患如何分类与认定?

答: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多少?

答: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6、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17、煤矿“三大规程”是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二、矿井建设与煤矿生产技术1、组成地壳的岩石分为哪几类?

答:

按成因分为岩浆岩、变质岩和沉积岩三大类。

2、成煤过程分为哪两个阶段?

答:

分为泥炭化阶段和煤化阶段。

3、煤层按倾角划分为哪几类?

答:

分为:

近水平煤层:

倾角454、煤(岩)层的产状要素包括哪些?

答:

煤(岩)层的产状要素包括走向、倾向和倾角。

5、什么是矿井“三量”?

答矿井“三量”是指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

6、矿图分为哪几类?

答:

矿图分为矿井测量图和矿井地质图两大类。

7、常见的地质构造有哪几种?

答:

常见的地质构造是单斜构造、褶皱构造和断裂构造三大类。

8、断层要素有哪些?

答:

断层要素包括断层面、断盘、断层线、断层交面线和断距。

9、矿井开拓方式有哪几种?

答:

矿井开拓方式有平硐开拓、斜井开拓、立井开拓和综合开拓。

10、矿井生产系统主要有哪些?

答:

有采煤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水系统、压风系统。

11、采煤方法主要有壁式体系采煤法和柱式体系采煤法两大类。

12、炮采工作面炮眼布置有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和三角眼)和三排眼(五花眼)三种。

13、掘进工作面炮眼布置有掏槽眼、辅助眼和周边眼三种。

14、生产矿井至少有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采煤工作面至少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15、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16、6万吨以上的生产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

17、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病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18、煤矿井下低压电源等级为1140V、660V、280V和127V。

19、井下电气发生火灾应首先切断电源。

20、煤矿低压电网“三大保护”是指过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

21、使用中的防爆电器设备检查周期为每月1次,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功检查一次外部。

22、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23、斜井提升时,严禁登钩,行人。

24、2机车或2列车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距离。

25、“三专两闭锁”,“三专”是指专用线路、专用开关和专用变压器;“两闭锁”是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26、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27、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28、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29、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30、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三、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1、矿井通风的目的是供给井下人员足够的新鲜空气;把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稀释到安全浓度以下,并排除矿井之外;保证井下有适宜的气候条件,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2、采掘工作面风速不大于4米/秒。

3、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氧气浓度不低于20%。

矿井主要通风方法有抽出式、压入式和混合式三种。

4、矿井主要通风方式有中央式、对角式和混合式。

5、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装置,一套运转,一套备用,。

6、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7、主要通风机停止运作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到中,由值班矿长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8、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

被串工作面进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突出矿井严禁任何二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9、风流沿采煤工作面倾斜方向由下往上流动的通风方式叫上行通风。

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上往下流动的通风方式叫下行通风。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10、矿井反风主要有全矿井反风、区域性反风和局部反风三种方式。

11、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必须每一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2、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次进入同一部局部通风机是进风风流中,叫做循环风。

13、扩散通风距离不得超过6米。

14、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5、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16、常见的通风构筑物有风墙(密闭)、风门、枫桥、调节风窗。

17、测风站长度不得小于4米。

18、通风网络主要连接形式有串联网络、并联网络和角联网络。

19、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20、采掘工作面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落区。

21、进风井口一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22、局部通风机常用的通风方式有抽出式、压入式和混合式三种。

23、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必须采用压入式。

24、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25、矿井瓦斯是指井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以甲烷(CH4)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

26、瓦斯有游离态和吸附态两种赋存形式。

27、瓦斯有燃烧、爆炸和窒息三种危害。

、28、瓦斯爆炸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瓦斯浓度在5%16%,5%为爆炸下限,16%为爆炸上限;

(2)氧气浓度达到12%以上;(3)有引火源,瓦斯的点燃最低温度为650750。

29、局部瓦斯积聚是指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的地点。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0、没有进行通风,其长度大于6米的独头巷道称为盲巷。

3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3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3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最高不超过3%时,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超过3%时,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4、排放瓦斯时,排出瓦斯与权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采区回风系统内停电、撤人,其他地点停电撤人范围在排放瓦斯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

35、当排放瓦斯浓度降到1.0%和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时,方可人工复电。

36、瓦斯检查“三对口”即:

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日报对口。

“三签字”即:

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矿(井)长和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签字。

“一提前”即:

瓦斯检查员提前下井交接班。

37、在地应力和瓦斯(二氧化碳)压力的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然(短时间)由煤体(岩体)内向采掘空间和巷道抛出,并伴有强烈声响和强大的异常动力现象,叫做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38、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多发生在掘进工作面,特别是石门揭穿煤层掘进。

39、矿尘的危害有:

(1)对人体的危害。

长期吸入,会引起呼吸的炎症,重者得尘肺病。

(2)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燃烧和爆炸。

(3)加速机械的磨损,减少精密仪器的使用寿命,降低工作场所的能见度。

40、煤尘爆炸的主要特征是产生高温、高压、强烈冲击波和火焰,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皮渣和粘块。

41、预防煤尘爆炸的主要措施是

(1)降尘措施;

(2)杜绝引爆火源;(3)采取防爆、隔爆措施。

42、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43、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4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45、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46、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47、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4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49、矿尘防治技术可分为减尘、降尘、排尘、除尘、个体防护五类。

50、按引火热源的不同,矿井火灾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

51、煤炭自燃一般要经过

(1)低温氧化阶段(潜伏期);

(2)自热阶段(自热期);(3)自然阶段(自燃期)三个阶段。

52、用水直接灭火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应先从火焰外围逐渐向火源中心喷射水流,以免产生大量水蒸气和灼热的煤渣飞溅,伤害灭火人员;

(2)应有足够的水量,防止带高温作用下分解成氢气和产生一氧化碳,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3)应保持正常通风,以使高温烟雾和水蒸气直接导入回风流中;(4)用水扑灭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5)因为水比油重,故不宜用水扑灭油类火灾;(6)要经常检查火区附近瓦斯浓度;(7)灭火人员只准站在进风侧,不准站在回风侧,以防高温烟流灼伤人体和人员中毒、窒息。

53、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54、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55、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56、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57、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58、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59、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60、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

61、采空区顶板管理有:

(1)全部垮落法;

(2)充填法;(3)刀柱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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