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融资模式及成功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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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融资模式及成功案例分析

增资扩股融资模式及其成功案例分析

一、增资扩股融资模式

(一)基本概念

增资扩股融资,是指中小企业根据发展的需要,扩大股本,融入所需资金。

按扩充股权的价格和股权原有账面价格的关系,可以划分为溢价扩股、平价扩股;安资金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内源增资扩股(集资)与外源增资扩股(私募)。

(二)主要特点

增资扩股、利用直接投资所筹集的资金属于自有资本,与借入资金比较,更能提高企业的资信和借款能力,对扩大经营规模、壮大实力具有重要作用。

资本金没有固定支付的压力,财务风险较小。

增资扩股、吸收直接投资不仅可以筹集现金,而且能够直接获得其所需要的先进设备和技术,与仅收集现金的方式比较,能更快地形成生产经营能力。

虽然资本金的报酬支付较灵活,但投资者要分享收益,资本成本较高。

特别是企业经营状况好,盈利较多时更是如此。

采用增资扩股方式筹集资金,投资者一般都会要求获得与投资数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权,还是接受外来投资的代价之一。

(三)实务运作

1、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融资

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融资,是指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包括向原股东配售新股和向全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增发)。

《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做了规定,如3年内连续盈利、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募集资金必须按照顾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等。

此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颁发》还从发行要求、资金用途、公司治理、公司章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非上市公司的增资扩股融资

非上市的中小企业采用增资扩股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实际上就是吸收直接投资者,扩大资金来源。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厂房、机器设备、材料物资、无形资产等多种方式向企业投资。

增资扩股、吸收直接投资一般是在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时所用的一张筹资方式。

在吸收投资之前,必须确定所需要资金数量,使出资单位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目的的进行投资。

寻找到单位后,双方便可以进行具体的协商,确定投资的数量和投资方式。

企业在采用增资扩股融资时,一般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操作程序和有关依据合乎法律法规,融得合法资金。

深圳市英联置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案例

(一)公司介绍

深圳市英联置业有限公司(现名深圳市英联国际不动产有限公司,简称楹联置业)是跨地区从事城市运营及房地产营运的专业性顾问服务机构,1999年由中国著名房地产市场研究专家郭建波博士等业界精英发起成立。

公司汇集城市规划、市场研究、房地产规划设计、房地产策划、品牌策划、投资分析、市场营销、项目及物业评估、二手楼交易等领域的展业人士,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成为推动中国城市运营和房地产市场的专业力量。

英联机构的组成还有:

英联中国(香港)有限公司、背景英联伟业房产顾问有限公司、四川英联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深证市英联国际不动产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深圳市清园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英联国际不动产创办了《英联新世纪》(双月刊)和《英联参考》(周报)。

2004年年初,英联置业更名为深圳市英联国际不动产有限公司,并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600万元。

深圳上市公司深圳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入主英联,成为英联战略投资者。

英联置业原股权比例:

郭建波50%,宋星慧30%,刘小松20%。

(二)融资概况

2003年12月22日英联置业召开200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郭建波、宋慧星、刘小松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深鹏所评估字[2003]第75号)确定英联置业2003年10月31日整体资产价值366.12万元的80%为依据,向深圳沙河实业有限公司、李江、郭秋宁、王晓生转让部分股权。

同意股东郭建波将其合法持有的50%股份中的25%转让给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保留25%的股份;同意股东宋慧星将其持有的30%股份中的3%转让给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3%转让给李江,13%转让给郭秋宁,1%转让给王晓生,转让后宋慧星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同意公司股东刘小松将其合法持有的20%股份中的11%转让给王晓生,保留9%的股份。

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0万增资到人民币600万元。

上述转让并增资扩股后个股东所持有股份比例如下:

转让并增资扩股后各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例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8%

郭建波

25%

李江

13%

郭秋宁

13%

王晓生

12%

刘小松

9%

本次股权交易及增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交易对象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非国内公开上市公司,总股本进亿股,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配套工程开发建设、新型建材的生产与建设、物业租赁和管理、物业供销、国内外商及投资兴办实业等。

(四)合同主要内容

1、2004年1月13日,沙河实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英联置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同意郭建波转让25%的股权给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宋慧星同意转让3%的股权给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该项股权转让以深鹏所估字[2003]第75号评估报告确定的英联置业2003年10月31日整体资产价值366.12万元的80%为依据,即人民币82万元(366.12×25%×80%+366.12×3%×80%)。

2、2004年1月13日,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郭建波、李江、郭秋宁、刘小松及王晓生等6名出资人(法人1名,自然人5名)签署了《出资人协议书》。

根据协议,各出资人一致同意将英联置业注册资本有人民币200万元增至人民币600万元,增资额为400万元,根据持股比例,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增资额112万元(400×28%)。

3、根据上述股权收购收购及增资事宜,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需出资人民币194万元。

本此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英联置业28%的股权,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4、交易各方签字盖章并经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先支付总价款的30%,即82×30%=24.6万元,待英联置业其他出资人其他5位出资人出资到位之后,支付其余的20%价款,即16.4万元,其余价款的50%,即41万元(82×50%),在办理完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后3日内支付。

5、英联置业其他出资人增资款到位并取得英联置业开具的出资证明书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支付增资额112万元。

(五)其他事项

2004年,英联国际不动产快速发展进军地产三级市场,并计划3年内在深圳及珠三角地区发展50个网店。

2004年英联国际不动产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GMS研究院结成战略联盟,并全面导入“G管理模式”。

此举将使英联国际不动产的核心竞争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2003年,英联国际不动产隆重推出“路虎”行动,3年内策划运营“6个中国名城、30个中国名企、30个中国名盘”。

 

三.案例点评

增资扩股经常发生在股权出让之后。

新的控股股东在接管企业之后,为了扩大生产,加快企业发展步伐,会和其他股东协商进行增资扩股。

如果企业的股份出让进行得当,企业的重组进行得顺利,新的股东和管理层被市场所看好,这是曾资扩股的好时机。

企业在确定新增发股票数量时要做好市场调查。

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还有市场形势和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

融资太少不足以支持企业的发展,还要支付大量的融资成本。

而如果增发超过企业发展需要的股票,不仅稀释企业管理权,增加企业管理的压力,更有可能增发失败,太太影响企业的声誉。

 

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

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3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900万元(其中,商誉为100万元),损益调整为400万元。

乙公司拟吸收新的股东,并增资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假定甲公司未按原持股比例相应增加对乙公司的投资,则乙公司增资扩股后,甲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为20%但仍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按原甲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至20×7年1月1日止的相关净资产构成见表1。

在乙公司增资扩股时,由于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追加投资,而造成持有乙公司的股权比例下降为20%,在权益法下需要重新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下:

增资后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净资产份额1400万元(7000×20%);

增资后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有的余额1450万元(7000×20%+100×20%/40%);

其中:

成本(不含商誉)1200万元[(2000+4000)×20%];损益调整200万元(1000×20%);

商誉50万元(100×1/2);

减:

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130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50万元会计分录为(单位:

元):

借: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12500000——乙公司(损益调整)2000000贷: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9000000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000000投资收益1500000或者:

借: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3500000

贷: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2000000投资收益1500000联营企业增资扩股的处理

知识产权入股(及技术入股)

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在运用专利进行出资中除了涉及专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将涉及到《公司法》的领域。

一、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转让,与知识产权转让是两回事。

出资入股是一种投资性行为,这种将知识产权估价入股而形成的转让是永久性的,公司如不解散清算,投资人不得从公司取回知识产权财产。

但作价入股,出资人成为股东,可通过每年分红获得经济利益。

但若公司经营不善,出资人也可能分文不得。

若公司经营不善,公司有权将该知识产权作价变卖,用于公司债务清偿。

因此出资入股需要承担经营风险。

而知识产权的转让,产权人可以直接受让相应的费用。

至于受让公司使用该知识产权是否盈利或亏损,与产权人无关。

知识产权的转让,包括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或只转移知识产权使用权(“使用许可”)

三、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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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规范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设立内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除外。

二、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四、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另行制定。

五、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2.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一、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提出

  资本维持原则,也叫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资本维持原则是“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核心,是公司以独立人格开展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只要具有货币可评估性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知识产权就可以作为权利人的出资,进入公司资本序列。

但是知识产权价值内涵太过丰富和存在变数,即使作为专业评估机构也难于做到客观和公允,而出资人更难把控知识产权的价值。

因此,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须关注其价值存在变数的可能性,采取措施使公司资本处于相对确定状态,为公司搭建一个良好的股权架构和发展基础。

  

案例

一家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的法律顾问单位,为了在脑血管专业医疗器械的研发方面取得突破,引进了一名留学美国的专业博士,该博士多年来专门研究相关技术,在国内拥有两项该技术的发明专利。

该公司为了让此项目能够“落地生根”,斥巨资进驻某沿海城市的高新技术园区,同时拟成立新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但在设计新公司股权时,双方发生争议。

引进博士认为,他的专利技术价值至少2500万元以上,要求持有新公司50%以上的股权。

该公司不同意,表示公司花的是真金白银,引进博士的技术只是“预估”的价值,在该技术目前并未带来效益的情况下,让博士来控股不合适。

博士也不同意,认为自己技术已经低估了,而且其他投资人目前也在向他伸出“橄榄枝”。

双方协商不下,筹建工作一度陷于停滞状态。

  老总将我们请到公司,并表达了以下立场和疑惑:

他经营医疗器械几十年,的确看好该技术项目的市场前景;引进博士是一名优秀的专业人才,拥有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已经进行过多次合作,是值得信任和托付的人才;但该技术还须经过进一步研发、多次临床试验以及行政审批,才能进入市场,时间长,存在较多未知因素,如竞争性技术的发展,市场的对接等问题;公司作为投资方,已经支出了巨额资金,而且后期投入,包括研发成本、人工成本、审批成本,投入的都是真金白银,一旦损失,则无法弥补,而技术则不同。

基于公司老总与博士多年的信任关系,他们也不准备去找专业评估机构作价值评估,还是请我们专业律师提出意见后与博士协商解决。

  针对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一系列尽职调查工作。

经过调查,核实了以下事实:

发明专利已经公告授权、处于有效期,专利年费正常缴纳,无其他人对此专利提出无效的请求;排除了该专利技术属职务发明的可能性,博士对该专利技术有处分权,在此之前无专利许可或质押等处分行为,专利权已经办理转移手续,且博士同意将相关技术也转移给公司,并签订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该专利技术并未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及审验,目前也不准备找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是通过双方的预估来判断;该专利技术目前并未进行产业化,还处于进一步研发、试验、审批的阶段。

  

针对该专利技术出资,我们提示该法律顾问单位有如下风险:

  1.知识产权定价以协商确定为主是没有问题的,也符合市场规律,但要注意协商定价与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的关系。

该专利技术如果不经专业机构评估,可能会导致该专利资产价值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

基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根据公司法第30条及第93条之规定,未经评估、仅依协商定价,该专利技术价值可能被高估,博士可能被要求补足差额,其他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由此可见,这种做法对出资人是存在风险的。

  2.如果按博士的意见,知识产权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过高,会造成公司经营资金短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决定接受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结合公司自身发展需要,将知识产权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如果专利出资预期收益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导致专利出资价值缩水,在投资协议中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专利价值大幅度降低,却按出资比例享受分红和参与决策等股东权益的僵局。

  

三、解决方案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为该公司提出按照“基础股权、动态股权、评估股权”三结合的解决方案框架,重新起草新公司设立的《出资协议书》。

  1.基础股权

  公司设立之初,可以与博士协商对专利价值予以初步估价,并按此价值设立公司初步股权结构。

基础股权中专利价值预估不可过高,如10%(价值500万元),因为在目前研发、试验以至投之市场还有较长周期,短期内产生不了经济效益,技术目前须依靠资本扶持才能转化为产品,所以在股权设计是应突出货币资本的重要性,由投资方占主导地位。

 2.动态股权

  同时,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预留“股权池”,对于博士所持有的技术股,以动态股权的方式,按照技术研发的周期完成情况、研发效果、投入市场的效果,分阶段对技术股从股权池中予以分配,逐步提高技术股所占例。

这样技术人员只要有工作效果,在股权结构中的地位是逐步提高的。

同时从股权池进行股权分配的还有投资方的新增投入(包括新增研发费用)、未来公司进入的新的投资者等。

股权池不能提前分配,在分配条件成熟前应先由投资方代持。

  当然,为了平衡利益,可以约定,不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在研发周期内甚至投放市场后一定期间,技术股可以按照高于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来分配利润,这样,投资方成为大股东,可以把控整个公司发展方向,而技术股的经济利益也得到了合理的补偿。

当然,也可以考虑以其他方式给予技术股补偿,以达到平衡的局面。

  3.以评估价值来设置股权。

  在公司目前评估股权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先以“基础股权+动态股权”相结合的方式设置;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早聘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该专利价值进行评估,以规避相应法律风险。

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最好选择具备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可以参照《新三板知识产权出资操作实务》。

同时,做好原“基础股权+动态股权”所形成的股权比例与评估形成的股权比例的衔接,最关键是原股权设计尽量谨慎、公允、就低原则,否则会出现“前高后低”的尴尬局面。

  笔者提出的“基础股权、动态股权、评估股权”三结合的解决方案,不仅考虑到了公司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关切,也得到公司其他出资人和经营领导的认同。

根据笔者提出的建议,该公司与引进博士进行多次磋商并给予待遇上相关提升后,博士接受了公司提出的条件,以专利及相关技术初始作价500万元,占有该公司10%的股权,与公司签订了《出资协议书》。

根据约定,后期动态股权比例的预期提高,与工作效果等密切相关,也有利于提高个人工作积极性,新公司目前已经注册成立,各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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