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之欧阳法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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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之欧阳法创编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时间:

2021.03.09

创作:

欧阳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学科体系发展,满足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科学决策和开展规范化管理与优质服务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卫生部《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为实行科学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掌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评价妇幼保健和临床诊疗工作开展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各项信息管理工作,是妇幼保健机构常规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

按业务管理内容和范围划分,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包括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医院信息管理等两个主要方面。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是对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在组织管理、工作内容、资源配置、制度建设、考核评估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第四条本规范内容不包括信息工作中关于数据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反馈等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规范化要求以及信息系统标准等,相关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医院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开展以服务对象信息、临床诊疗信息、药品信息、后勤物资信息、病案统计信息、财务信息、医保结算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院内信息管理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主要围绕医院管理层、医护人员和就诊服务对象三方,实现辅助科学决策、提高内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加强过程监管的医院管理目标。

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不列入本规范内容。

第六条各地可在本规范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妇幼保健机构院(所)长直接负责管理。

妇幼保健机构内设置信息中心(科),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可下设二级科室,实行分工协作。

第八条信息中心(科)是兼具信息化建设管理、信息服务和综合协调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各项群体保健与临床诊疗信息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信息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反馈以及信息化建设等任务,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实行信息归口管理。

第九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中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反馈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信息化建设。

(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质控、上报和日常管理,是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基础单位。

(三)县(区)、市(地)、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相关个案信息的逐级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共享。

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向下逐级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妇幼保健机构应指导辖区内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和保存各类业务数据与信息的原始记录,做好妇幼卫生信息搜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

(一)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

(二)参与开展妇幼卫生专项调查活动,提供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和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等信息。

(三)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各级各类从事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四)负责信息归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妇幼卫生信息资料,保证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五)执行国家有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和信息系统标准,贯彻落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六)开展与辖区内各类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公安户籍机构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七)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系统的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和运行管理;市级和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求使用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信息管理工作,对于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尚未作统一部署要求的妇幼卫生类信息系统,市级和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开发、引进之前须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审批备案。

(八)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领域应用性科学研究项目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开展妇幼卫生信息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资源配置

第十一条人员配置要求: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熟悉国家医疗卫生保健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保健与临床各项信息管理与信息化建设工作。

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二)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须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

信息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应与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辖区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相适应。

(三)信息管理人员应具备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结业证明或相应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还须具有国家法定执业资格。

(四)信息管理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妇幼保健机构应对其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设施配置要求: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配备本级信息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相关设备设施、办公场地和计算机房,确保各项信息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开发、引进和使用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等有关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独立的计算机房,机房面积和相关安全防护要求参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安全法规标准。

(三)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各项信息系统运行需要,装备必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备份设备、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以及网络通讯线路等;用于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设备和用于医院信息管理的设备应分别独立装备并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保证网络安全;机房和电源等相关基础设施可以共享。

(四)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装备适当数量的、专门用于信息管理工作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线路等。

第十三条 经费配置要求:

(一)信息工作经费主要指设备设施购置费、信息系统开发购置费、信息网络系统运维经费,以及调研、培训、督导、会议等业务工作经费。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经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纳入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年度常规工作经费预算计划,实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稳定投入。

其中属于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范畴的,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在年度群体保健工作经费预算计划中予以审批、安排。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信息标准,制定并落实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具体工作规范,并根据信息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

加强对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差错和事故,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主要规章制度。

(一)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工作制度、妇幼卫生统计年报工作制度、妇幼卫生专项调查信息工作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业务指导与培训制度、妇幼卫生信息资料管理与信息服务制度、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等。

(二)医院信息管理制度:

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化管理规定。

(三)其他管理制度:

信息管理中心(科)工作制度、信息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计算机房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运维服务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算机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由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依据本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市各项信息管理制度,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和考核评估办法,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考核评估内容应围绕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从组织管理、资源配置、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结果纳入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卫妇社[2007)48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区直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加强和规范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促进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确保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妇幼卫生信息分级管理   自治区卫生厅是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土管部门,负责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考评及妇幼卫生信息的审核、发布。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一)将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纳入辖区各有关单位目标考核内容,统一规划,健全辖区内女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建立妇幼卫生信息专业人员库,完善各项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二)协调本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妇幼卫生信息,与相关部门(计生、公安、 民政、统计等)进行数据核对。

负责本地区妇幼卫生年报,妇幼卫生监测及两纲监测中妇幼卫生指标等数据的分析、审核,上报和相关数据保密及对外公布等。

   (三)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计划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方案。

组织对辖区有关单位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

承担国家和卫生厅下达的妇幼卫生服务调查和其他专项调查任务。

   (四)为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五)对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明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各级妇幼保健院要认真履行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公共卫生职能,设立由院长负责的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办公室(以下简称监测办),配备专职信息人员,建立健全当地妇幼卫生信息监测网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是全区妇幼卫生信息的管理中心,在自治区卫生厅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能:

   1.制定全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方案,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年度工作计划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负责信息1/3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

   2.负责制定全区妇幼卫生信息的网络化建设计划及指导标准。

使用卫生厅统一的《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电子化网络,提高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时效性.   3.承担全区妇幼卫生年报、妇幼卫生“三网”监测、《两纲》监测、各类项目中妇幼卫生指标数据的收集、调查、汇总、质量控制、上报、反馈、存储等工作,对数据进行科学管理、统计分析和研究利用。

及时汇总分析和上报每季度孕产妇死亡情况、半年和年度全区妇幼卫生信息情况。

配合卫生厅组织召开全区妇幼卫生信息质量管理年会。

   4.按规定向卫生厅和卫生部以及国家监测中心及时报告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情况,接受卫生部国家妇幼卫生监测中心的督查、业务指导和管理。

每年有计划地对市、县级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样和督导,确保信息质量。

组织开展对下级有关单位信息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5.开展与辖区内各类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公安户籍机构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开展妇幼卫生信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6.参与开展妇幼卫生专项调查活动,提供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和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主要影响咽素等信息,针对问题提出每年度的有效干预措施。

  7.完成卫生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二)各市妇幼保健院是本市妇幼卫生信息的管理中心,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能:

   1.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信息监测质量管理和报告制度,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信息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本市妇幼卫生信息电子化网络。

   2.承担本地区妇幼卫生年报、妇幼卫生监测及《两纲》监测中妇幼卫生指标等数据的收集、调查、汇总、质量控制、上报、反馈、存储等工作。

对数据进行科学管理、统计分析和研究利用,按时完成年度信息资料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有效干预措施。

   3. 负责国家、 自治区级妇幼卫生监测点的质量控制和县级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随机抽样检查,按规定向市卫生局和自治区监测办报告;接受上级监测办的监督、指导和培训,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督查。

   4.负责辖区内信息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对本单位妇幼卫生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好信息咨询工作。

   (三)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是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枢纽单位,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女3幼保健机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能:

   1.负责本县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制定本县乡级报告制度和例会制度:

   2. 负责辖区内和乡卫生院妇幼卫生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质控、上报和日常管理,及时向当地卫生局报告并提出干预措施,按时上报市监测办。

   3.培训乡级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各种报表的填写,完成本县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质量检查,接受上级监测办公室的监督、指导和培训,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督查。

   (四)乡(镇)卫生院是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基层单位,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能:

   1. 实行乡级妇幼卫生信息相关表格登记和电脑录入记载的报告制度,妇幼专干必须掌握使用妇幼卫生信息软件进行管理。

   2.负责本辖区原始资料的登记和管理,重点及时收集、核查和上报全乡育龄妇女、活产、孕妇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发生等数据。

   3.有计划地认真组织召开乡级例会,负责本乡村级信息人员的培训。

   4.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办的监督、指导和培训调有关部门配合督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三、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的有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和信息系统标准,贯彻落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和本单位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一)网络化逐级上报制度   1.报告程序:

村--乡--县(城区)--市--自治区--卫生厅卫生部。

报告要求:

村--乡--县(城区)--市实行月报。

   2.报告内容:

包括国家和自治区级的女]幼卫生年报、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表的生命指标监测(简称妇幼卫生“三网监测”)、卫生部需要提供的法定的妇幼卫生报表、 自治区级卫生厅妇幼卫生年报表、妇幼卫生相关项目报表和《两纲》监测相关统计数据等。

   3.市级报告时间:

   

(1)年报表1:

各市于当年的10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第一、二,三季度的国家报表及流动人口有关数据。

   

(2)年报表2:

各市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所有报表至自治区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3)月报表:

各市于次月2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4)季度报告制度: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每季度10号前要报告妇幼卫生工作几个主要指标数据的分析报告,卫生厅定于每年度的4月7日、7月7日、10月8日、1月7日前分别上报一、二、三、四季度的活产数、住院分娩数,孕产妇死亡数及孕产妇死亡详细情况。

   (5)“三网”监测报告制度:

 由市级向自治区监测办每季度报告一次,报告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4、7、10月20日前报告完毕。

国家监测点的监测资料按国家监测办要求实行网络直县、 乡级报告时间由各市、县(市、 区)根据情况自行制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 报告对象:

广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

孕产妇死亡是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的妇女,不论妊娠的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孕产妇死亡。

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 自杀等)导致的死亡。

   2.孕产妇死亡的归属统计方法:

   

(1)本辖区的户籍人口;   

(2)常住人口(本辖区居住满一年);   (3)凡在本辖区居住不满一年的孕产妇死亡计入户籍地或原常住地。

   3.法定报告人及责任单位   

(1)法定报告人: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农村保健员、乡村医生为孕产妇死亡的法定报告人。

   

(2)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①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②不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孕产妇, 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是报告责任单位。

   ③有过首诊就医或转诊就医的死亡孕产女3,首诊或转诊的医疗机构要负责提供死亡孕产妇的相关就医资料,并参加当地妇幼保健院组织的孕产妇死亡讨论和报告,明确延误死亡原因和责任.      ④未就过医或在转诊途中的死亡孕产妇,社区街道、居委会、乡、村和群众一经发现要立即向当地女3幼保健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收集相关上报资料。

   ⑤非法接生或医疗保健单位外分娩的孕产妇转诊至医疗保健单位后已经死亡的孕产妇,接受转诊的单位是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单位。

   (三)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制度   1.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内的孕产妇死亡,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基本情况表》, 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同时上报所属县(市、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48小时内上报自治区监测办公室。

孕产妇死亡3日内必须组织院内孕产妇死亡病案讨论,并将《孕产妇死亡基本情况表》、《孕产妇死亡病案讨论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原件7天内报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在调查核实后15天内报市妇幼保健院。

市妇幼保健院在孕产妇死亡发生后20天内组织讨论后报自治区监测办(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自治区监测办在孕产妇死亡发生后25天内核实或者组织专家讨论后报卫生厅妇社处。

卫生厅妇社处每个季度末按政府要求统计分析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妇儿工委办,每半年和年度分别上报统计局和卫生部。

   2.发生在医疗保健机构外的孕产妇死亡,发现后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在发现后7天内按上述规定填写相关表格逐级上报。

   3. 乡镇卫生院应协助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孕产妇死亡的入户调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报告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按时上报相关调查资料,及时进行分析。

   (四)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要按照规定时间,认真遵照卫生部《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对每例死亡孕产妇及时进行规范评审和及时反馈。

妇幼保健机构要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上报的原始资料档案长期保存.   (五)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流动人口孕产妇指非本辖区人口在统计管理辖区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孕产妇(不包括专门来本辖区就医而发生的死亡)。

如果非本辖区人口,但在统计管理辖区内居住满一年及以上者,按本辖区的常住人口孕产妇死亡统计报告。

凡在本辖区居住不满一年的孕产妇死亡,由发生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及时向户籍地或原常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报告,该孕产妇死亡计入户籍地或原常住地统计。

   四、切实做好信息质量控制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要实行三级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级检查一一乡(镇街)自查第二级检查一一县级质量检查、第三级检查一一市级质量检查。

检查内容:

核实活产数、新生儿死亡数、婴儿》死亡数、1—4岁儿童死亡数、孕产妇死亡数、死胎死产数及7天内新生儿死亡数、并与报表中相应的填报人数比较,计算漏报率。

在各种统计表中选择5项以上指标根据登记簿和《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信息重新点数填报,并与原表中的数据相比较,计算报表的符合率。

   县级监测办公室于每年10月20日前按比例抽查完成本县质控工作,进行质控总结并报告县卫生局和市级监测办。

市级监测办公室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本辖区质量控制工作,并报告市卫生局和自治区监测办公室。

   五,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为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督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配备有专职信息管理人员,配备妇幼卫生信息办公场地和设备,安排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专项经费。

乡(镇)卫生院必须配备有妇幼专干进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组织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技术培训,依法提供信息统计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使用《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加强电子化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抄报:

卫生部妇社司。

抄送:

各级妇幼保健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07年11月29日印发校对:

妇社处 黄威勇   打印:

苏燕燕   (共印260份)

时间:

2021.03.09

创作:

欧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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