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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协调服务,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外来投资企业在申办期、建设期、生产期遇到需协调两个以上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可以向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办公室或国内合作企业服务办公室反映。

上述两个办公室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拟订现场办公方案,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召开现场办公会议解决。

   第四条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其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率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

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0万元)的外来投资企业,其现场办公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联系该企业(项目)的市级领导率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

   第五条根据外来投资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现场办公会议要认真研究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形成会议纪要,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

   第六条办理部门,要根据会议纪要和领导的指示,及时办理,为外来投资企业排忧解难,不得推诿责任。

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

   第七条逾期不办理的部门,市政府追究部门领导行政责任;所涉及的工作人员由市政府责成其所在单位给予免职或辞退处分。

   第八条本制度第四条规定规模以下的企业(项目)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由县(市)区协调解决。

   第九条本制度也适用于市内其他企业。

   第十条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曲靖市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和《监察部处理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中外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侵害其利益的,依照本制度向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第四条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立在市监察局,受理中外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侵害其利益的投诉,并按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条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投诉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投诉人和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投诉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

   第八条投诉信函和向投诉中心递交的投诉书面材料,可以用中文或外文书写。

   第九条投诉人投诉后,在30日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投诉中心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第十条投诉人有权要求与投诉案情有关的承办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投诉人对投诉中心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投诉中心处理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涉及同一部门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十四条投诉人因进行投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保护。

第三章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室。

   第十六条投诉中心接受投诉人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要仔细听取投诉人反映情况,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七条投诉中心接受电话投诉,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八条投诉中心对投诉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单独立卷,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十九条对投诉信函,一般应予回复,重要信件的回复必须通过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内的投诉,按照投诉中心内部工作程序、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进行及时的分流或交办,承办单位(行政执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在接到投诉中心移交的投诉处理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投诉中心。

如果因投诉事项复杂,10个工作日内无法处理完毕,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处理时限,此后每延长30个工作日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投诉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投诉中心复议。

投诉中心应在收到投诉人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投诉内容复杂的,投诉中心复议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向复议申请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30个工作日应向复议申请人通报处理、协调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要求仲裁解决的,投诉中心应当协助当事人,依法按仲裁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投诉中心要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移交的投诉案件,依法维护中外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除征得投诉人同意外,对投诉人和投诉内容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对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外来投资企业行政案件的查处,不适用本制度。

投诉人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并被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投诉中心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也适用于市内其他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检查报备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外来投资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管理。

对企业进行年检、评比、认证活动,须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除公安刑事侦察、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事先填写《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审批表》,报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对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外来投资企业可一律拒绝。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报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及《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审批表》,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一经查实,属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或率领检查的,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通报全市;属个人行为的,责令所在单位辞退经办人员,并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通报全市。

   第六条经批准的检查,必须将检查结果告知受检查的企业,并向批准机关反馈检查情况。

   第七条本制度也适用于市内其他企业。

   第八条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是指在曲靖区域范围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吸纳当地劳动力,并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的企业:

   1、投资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或400万美元以上,或外来资金到位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以上并已投产经营的;

2、年产值或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年利税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外贸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的;

   5、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

6、对拉动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

   第三条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报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称号。

   第四条曲靖市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的标准,召集相关部门每两年评选一次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由市政府颁发“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匾牌,实行挂牌保护。

   第五条市级领导对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实行挂钩联系,定期听取企业汇报、到企业了解情况、调研工作,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六条除企业年检、评比和认证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经曲靖市人民政府同意,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检查,未经批准强行检查的,追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辞退经办人员。

   第七条对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实行零费制:

只收取上缴中央和省的合法行政性收费,市及市级以下部分一律免收;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收取的各项中介服务收费减半收取;其他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凡规定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八条同等条件下,优先为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协调、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服务。

   第九条曲靖市重点保护企业经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市政府审核,可按规定程序,参加我市的参政、议政活动和各类先进评选活动。

   第十条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外来投资项目推进服务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外来投资项目的推进服务工作,提高签约项目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和开工投产率,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推进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来投资者来曲考察时的项目推荐、政策咨询和有关资料的提供;

   2、积极牵线搭桥,促成项目方和投资方签约;

   3、对签约项目跟踪问效、指导投资者准备项目审批涉及的申报材料,并帮助办理项目审批的有关手续;

   4、及时帮助解决外来投资项目在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成项目尽快建成,投产经营。

   第三条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由市级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项目推进服务领导机构,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招商局、项目单位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项目推进的主要部门。

第五条市、县(市)区招商局在项目推进中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专人跟踪推进。

要根据本地签订的外来投资项目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大推进项目和推进措施,将推进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项目投产创造有利条件,并及时向项目推进部门通报项目实施进度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在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推进服务中,按照服务承诺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办结手续的时限制度。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全市重点外来投资项目推进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协调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困难和问题。

促成外来投资项目顺利建成投产。

第九条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收费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家和省两级的规定,防止和纠正各种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特别是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收费的行为。

   第四条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凡未向社会公示的收费,交费者有权拒交,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凡具有收费资格的单位在收费时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收费对象亮证收费。

坚持《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凡未经年审的收费单位,不得收费。

   第六条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和市外在曲投资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凡向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必须在登记卡上登记,如不登记,缴费者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座谈,了解和检查收费登记卡所登记的实际收费情况,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七条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搞垄断或变相垄断经营,凡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验资、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代理、设计、招标等业务时,都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八条外来投资企业发现乱收费、乱加价行为的,可及时拨打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和举报,也可向“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和举报。

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受理、落实和处理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的投诉和举报案件,按照快速反应机制和查处反馈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反映、投诉和举报的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及时检查、及时处理,真正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

   第九条本制度由曲靖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接待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与外来投资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了解和掌握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每个月由一名相关领导及市政府办、市招商局、市外经局以及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定期定点接待外来投资企业负责人或代表,听取企业反映情况,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接待地点为曲靖市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第五条接待时间为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一上午8:

30—11:

30,逢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每年外来投资企业接待日接待领导及时间安排,由市招商局负责拟订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批准后依照执行。

   第七条市招商局提前一个星期与市政府办联系通知下一个星期参加接待的相关领导,如因领导工作繁忙或不在曲靖而不能参加接待的,依次顺延。

   第八条参加接待外来投资企业的部门要做好记录。

根据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属重大问题的由接待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其他问题按照接待领导的批示或指示办理或转办。

市政府办负责督办、协调和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条接待领导批示或指示的承办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时按质办理,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对不参加接待的单位领导,不认真办理接待领导批示或指示的承办部门由市政府办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领导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也适用于市内其他企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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