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中社会保障类问题定性.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393573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47 大小:39.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审计中社会保障类问题定性.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审计中社会保障类问题定性.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审计中社会保障类问题定性.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审计中社会保障类问题定性.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审计中社会保障类问题定性.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审计中社会保障类问题定性.docx

《审计中社会保障类问题定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审计中社会保障类问题定性.docx(4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审计中社会保障类问题定性.docx

审计中社会保障类问题定性

社会保障类问题定性

00001.各种社保基金未分帐核算相互调剂使用

00002.挤占挪用社保基金

00003.擅自减免社保基金

00004.社保基金未专户储存

00005.财政部门将社保基金用于平衡预算

00006.违规动用社保基金结余

00007.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社保基金

00008.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

00009.财政部门将社保补助资金调剂使用或用于平衡预算

00010.截留挪用财政社保补助资金

00011.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00012.超范围列支养老保险金

00013.违规发放基本养老金

00014.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

00015.超范围支出失业保险金

00016.违规发放失业保险金

00017.违规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00018.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00019.违规管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00020.违规支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00021.违规使用民政事业费

00022.社会福利基金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00023.截留社会福利基金

00024.违规使用社会福利基金

00025.隐瞒福利彩票收入

00026.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开支超范围、超标准

00027.违规提取、上缴社会福利基金

00028.违规使用社会福利基金

00029.违规提取、上缴体育彩票公益金

00030.违规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

00031.违规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

00032.违规集中运作其他住房资金

00033.擅自确定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0003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0003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出不合规定

1、各种社保基金未分帐核算相互调剂使用

●常见表现形式

1、各种社保基金混合记账,未设专户存款账号;

2、虽已分别建账,但相互间调剂使用资金。

●定性依据

1、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2、1999年6月15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七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3、1999年8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117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六条规定定性。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4、财社字[1999]117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2、挤占挪用社保基金

●常见表现形式

1、单位经费不足,占用社保基金;

2、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定性依据

1、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1999年6月15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擅自减免社保基金

●常见表现形式

征收单位随意减免应征收的基金,以定额形式包干上缴。

●定性依据

1、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第三款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2、1999年6月15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处理、处罚依据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4、社保基金未专户储存

●常见表现形式

各种社保基金未设专户存款账号储存。

●定性依据

1、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1999年6月15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3、1999年8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117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处理、处罚依据

1.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2.2000年0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

1、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4、财社字[1999]117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5、2000年0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5、财政部门将社保基金用于平衡预算

●常见表现形式

财政部门将社保基金调作他用,用于平衡预算。

●定性依据

1999年6月15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6、违规动用社保基金结余

●常见表现形式

1、将社保基金结余款挪作他用;

2、结转下年后改变用途。

●定性依据

1、1999年6月15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2、1999年8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117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除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处理、处罚依据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

1、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财社字[1999]117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7、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社保基金

●常见表现形式

违反规定支出社保基金,如:

用于工作经费、业务招待费等。

●定性依据

1999年6月15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

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

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丧葬抚恤补助费。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

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和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一)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

(二)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由个人账户医疗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8、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

●常见表现形式

1.未办理登记;

2.未及时办理登记;

3.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定性依据

1、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处理、处罚依据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原文

1、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9、财政部门将社保补助

资金调剂使用或用于平衡预算

●常见表现形式

1、将社保补助资金调剂用于其他财政支出;

2、将社保补助资金调剂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定性依据

2001年5月2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社[2001]38号《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库均应确保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及时转入“补助专户”,“补助专户”内的资金不得串户使用,不得调剂用于其他财政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原文

1、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财社[2001]38号《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10、截留挪用财政社保补助资金

●常见表现形式

 1、社保补助资金与国库内其他资金混用;

 2、社保补助资金挪作他用;

 3、不按进度和规定拨付社保补助资金。

●定性依据

2001年5月2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社[2001]38号《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补助专户”的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标准、对象和实际需要数额支用,并按照资金使用的进度,及时由“补助专户”拨人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下级“补助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与国库内其他资金混用或挪作他用。

●处理、处罚依据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演讲主持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