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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在自己手里

劳动合同不在自己手里

  篇一:

手把手教你干掉人事部——劳动法

  手把手教你干掉人事部——劳动法最近一直在准备考试,因考试涉及的法律非常得多,所以近期对一些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下面将我所学及本人所认识的各种奇葩事件做一个分析,欢迎大家留言讨论,互相学习。

做人事工作的朋友不要怪我,如题:

干掉人事部。

  新《劳动法》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分1、2、3、4.。

予说明

  1、上班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入职超过一个月公司还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案是恭喜你。

你成功拿到了两倍工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当签无固定期而没有签的,依此条款索赔)。

这时候你要做的第一件事是:

马上到银行打印工资流水,并盖银行章,它有两个作用:

1)证明你的实际工资;

  2)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过,因为公司发工资的必是该公司的对公账户。

第二步:

申请劳动仲裁,坐等赔偿。

遇到这种事无需找人事部谈,如果你找了,那很遗憾,你给了自己的对手补救机会。

  2、试用期能否炒人,答案是分情况:

情况一:

公司有合法、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以证明你确实不符合岗位要求,此情况下公司可不给予任何赔偿,只能怪自己能力太差。

情况二:

工作表现良好,公司突然告诉你不符合公司要求,试用期不合格,予辞退。

这时候记得带上录音笔等可录音或摄像设备:

要求人事部解释辞退的原因:

比如公司业绩不好长得丑?

等等原因。

在你工作表现无任何过错或无任何证据证明你工作能力不行的情况下,这时候你拿到证据找劳动仲裁,可获得N+1的赔偿。

  可获得赔偿原因:

1)公司不能证明你的能力不行;2)公司没有对你进行过技能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当然,合同必须要明确工作岗位,否则人事部会滥用。

公司愿意对你进行技能培训是皆大欢喜的事,说明他们并不想炒你,如果还是被炒了,那还是好好想想自己的能力吧。

3)获得公司不能自圆其说的证据:

比如公司业绩不好,实际业绩在增长。

长得丑,赤裸裸的歧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女性才享有的特权:

可上班时间产检,根据>(它属于法律法规,不要质疑)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那么公司不同意怎么办,记得你是孕妇就行,公司不敢炒,敢的话赔偿金月数计算到哺乳期。

  还有个问题:

产假是不是只有3个月(90天)呢?

答案是98天。

还是上面的保护条例: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这个问题更加重要,尤其是内地的企业:

公司不缴纳生育险怎么办?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上一个是工资照付(特别注意:

这是是实际工资支付,不允许按最低工资,除非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一个是医疗费用照报。

  也许有人说某些省份没有要求缴纳,记住:

法律法规上写的

  “应。

”,就的法律解释是:

必须。

国家颁布的法律,地方上能依据“国法”制定地区的法律执行吗?

答案是能,但只能修改得更加严厉或严格,不能放松,绝不可能出现免除企业责任或义务的情况。

举个例子:

国家规定A类企业排污不能超过1吨,江西省只能规定A类企业排污不能超过500斤(只能比1吨小,这个例子不规范,凑合用了)

  4、社会保险:

国家规定缴纳的是“五险”,分别为: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红色字体只公司缴纳。

  

(1)有没有哪个省份规定了可以只缴纳“三险”,答案是:

没有。

如果有人事的告诉你某个省是这样做的,你要小心后面还有陷阱,他/她是老板的狗腿:

一切为了给老板省钱。

  

(2)以什么基数来缴纳?

以最低工资?

该地区平均工资?

答案是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或者实际工资缴纳,那么很多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是否合法呢?

  以深圳市为例:

  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注意劳动法的说法是“未依法缴纳”,那“未依法足额缴纳”怎么办?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体现了立法中对未依法缴纳的理解包括未足额缴纳。

  既然是以实际工资缴纳,实际工资是以工资卡的收款记录为凭证的,所以很多公司玩文字游戏的做法毫无意义,比如只写工资为:

20XX元/月。

深圳最低缴纳基数”1808元“又是为谁而设定的呢?

答案是为给那些工资达不到1808元的人设定的,超过的以实际工资缴纳,但不超过该地区平均工资5倍。

公司面临罚款处罚。

  综上所述:

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公司补足社保费用,并可要求(N+)x2倍+1的赔偿金。

  依据:

(一定要拿到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证据)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住房公积金:

如上”4“,同样有法可依。

但它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别傻到: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只能要求补足。

操作:

到银行打印工资流水,盖银行章,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处申请。

公司面临罚款处罚。

  回答这两个问题:

监管部门会主动调查吗?

他们会自行调查,尤其是深圳的(内地真不好说,他们不主动可以直接上法院),完全不用担心。

假如闹到法院,诉讼费贵吗?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超乎所有人的意料吧,而且如果公司败诉,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除了人工,0成本。

而且诉讼等造成的误工费一并由企业承担。

  6、有些企业采用以下办法,比如对员工进行放大假、调岗、扣工资、辱骂,逼迫员工辞职的,尤其是辱骂,请及时录音保留证据。

放大假、调岗、扣工资的属于公司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内容的违约行为,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放大假、调岗属此条款);扣工资,不付加班费,依据此条款:

第三十八条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针对辱骂要特别注意,录音时可把“老板”的把沟里带一带,一定要让他表达出想通过辱骂,迫使你主动提出辞职的意愿。

否则只能换来

  一句道歉。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意条款的两个前提:

1)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2)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来了,前款“第四十七条规定”最长补偿月数为12个月,那么依据此条款,可最高获得24个月赔偿。

  职工主动辞职能否得到赔偿?

答案是可以,依据是2个条款:

  

(1)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上述:

未依法缴纳保险、未及时发工资、调岗、放大假等等);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述:

新《劳动法》就是劳动者的护身符,比老《劳动法》产生了质的变化,运用好可以为自己拿的最大的利益。

  篇二:

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的劳动合同是你日后证明自己是员工、享有劳动者权利的有力证据,假如以后单位对你克扣工资甚至非法侵害,你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凭证。

签订完合同,自己手里一定要有一份,有些单位把两份都收去,要据理力争。

  不是等试用期结束再签。

有些单位不想承担试用期的用工责任,说等试用期结束签正式的劳动合同,违法。

进公司第一天就应该签。

  第二,防止签订无效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在年检有效期内;从事的工作是否合法,如从事盗版工作就不合法;生效条件是否能够达到,正常的生效条款是: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合生效。

有时候是:

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但永远不拿去公证,这样这份合同就永远是无效。

第三,试用期的规定要合法,不能过长。

  试用期过长对劳动者不利,因为他会随便找个借口找你走,而不在试用期里,他让你走是要有代价的,是要支付补偿金的。

  第四,收取押金或和证件是违法

  有的单位不让你随便跳槽,让你交押金或把学历证件、身份证件上交公司,这是违法的。

第五,待遇条款要明确

  如工资水平、职务、工作条件、保险等有关自己利益的。

这些条款不能含糊,如:

按公司规定支付乙方工资、办理保险等。

这就含糊,都是按他的规定,而他根本就没有规定,全是凭感觉在办事。

《合同》中明确这些条款如果他违反了,你想提前走人,他要有代价的,是要支付补偿金的。

  第六,其他注意事项

  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等规定最为全面,是规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

  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

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者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篇三: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BeijingYixianLawFirm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律效力

  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某国有公司欲招聘一名销售部经理,要求应聘者需具有本科学历、三年以上销售经验。

招聘信息发出去后,一周内收到数百份应聘简历,公司在数百份简历中挑选出十位应聘者参加面试,其中应聘者张武的条件非常符合公司的要求,张武的简历上注明的是国内某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并有在某外资企业中担任过3年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经过面试,公司最终决定聘用张武为本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并为期2年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赔付对方五万元的违约金。

张武上任后,销售部的业绩一月不如一月,许多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反映,张武对销售一窍不通。

经过公司的调查,原来张武只具有专科学历,并且毕业之后一直待业在家,其研究生学历证明以及工作经历证明均是其父母花钱买来的。

于是公司决定解雇张武,张武接到解雇通知书后,要求公司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公司拒绝了其要求。

张武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武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行为,裁决张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武违约金。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显示公平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须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如果通过胁迫、欺诈或违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就该部分条款协商的时候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

)张武采用欺诈手段去应聘,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因此,因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内容。

  新法新规: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用人单位的限制更加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更加有利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正确处理,并且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一

  BeijingYixianLawFirm

  项: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这更加有利于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更加有利于规范用工市场。

  【义贤专家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诈或胁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和劳动者约定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

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否则,该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不履行该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者也不可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R法务沙龙q的群173265467)或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履行该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友好提示:

  1、《劳动合同法》(20XX年6月29日)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4月16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

  BeijingYixianLawFirm

  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0月18日)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1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

“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第69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据此精神,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中所说的“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

“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7、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十二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400-008-5151.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8、《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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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公告〈第87号〉)

  第十五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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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三)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违背当事人意愿订立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10、《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20XX/1/4)

  第十七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

  (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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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

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

20XX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

  (: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篇四:

劳动法中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企业只有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有关的法律赋予了企业更多的义务。

  一、就企业而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终身合同。

在出现《劳动法》第24、25、26、27条的情形时,也可以依法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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