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387061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7.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docx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docx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4.1.8.1地基检验

1.地基承载力检测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地基处理工程其竣工后的结果,如设计要求或协议有规定时,应进行地基承力检验,以验证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载荷确定,其检测数量按设计要求或协议规定但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3)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数量为总桩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桩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4)单桩承载力很高的大直径端承桩,可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5)载荷试验加载等级可为8~12级,最大加载压力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提前终止试验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并在报告中注明。

(6)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格式见质控(建)表4.1.8.1。

Ⅱ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检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检测报告格式、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正确。

(3)核查检测终止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4)核查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测的地基处理工程,无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2)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填写不完整,或检验方法不符合要求,结论不正确。

(3)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2.静力触探试验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地基处理工程,其竣工后的结果,如设计要求或协议有规定时,应进行静力触探试验,以验证地基处理的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2)静力触探的检测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3)静力触探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探头测力传感器连同仪器、电缆应定期标定,其室内标定误差应小于1%FS,现场试验归零误差应小于3%。

(4)静力触探试验报告应包括:

工程概况;仪器情况;试验结果(触探试验贯入曲线及各土层触探数据统计分析、空间变化规律);检测结论。

Ⅱ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核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试验仪器是否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核查静力触探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应做静力触探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

(2)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标定不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

(3)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3.标准贯入试验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地基处理工程其竣工后的结果,如设计要求或协议有规定时,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以验证地基承载力的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标准贯入试验的检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每一主要土层标贯试验不宜少于6次,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进行标贯试验,检验深度应不小于处理深度。

(3)标准贯入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设备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4)标准贯入试验报告应包括:

工程概况;仪器规格;试验结果(各孔N~H关系曲线或直方图);结论分析。

Ⅱ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核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试验仪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核查标准贯入试验报告内容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应做标准贯入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出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

(2)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规格与规定不符。

(3)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4.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预压法加固软土地基处理前后,以及设计有要求或协议有规定的地基处理工程,应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以验证地基处理的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2)十字板剪切试验的检验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3)十字板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十字板探头连同仪器应定期标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重新标定。

(4)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报告应包括:

工程概况;仪器情况;试验结果(各孔土的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实测值及随深度变化曲线);分析结论。

Ⅱ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检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试验仪器是否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核查原位十字板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应做原位十字板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

(2)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标定不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

(3)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4.1.8.2桩基础检验

1.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施工前,当设计有要求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静载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2)施工后,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4)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3)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破坏;当桩的承载力以桩身强度检测时,可按设计要求的加载量进行,施工前的试验桩如未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的可作为验收依据。

(4)对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

(5)通过桩身内力及变形测试,测定桩側、桩端阻力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桩身内力测试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以下简称JGJ106)的规定执行。

(6)验证高应变法判定单桩竖向桩压承载力检测结果,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7)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8)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前的休止时间应符合JGJ106的有关规定。

(9)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按下列规定核查:

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施工工艺不同的桩;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为Ⅲ类的桩;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10)单桩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

当需要进行扩大检测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11)应填写单桩竖向抗压静载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8.2-1。

(12)检测数据记录见质控(建)表4.1.8.2-2。

Ⅱ核查办法

(1)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仪器设备、安装、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JGJ106的有关规定核查。

(2)核查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结论是否准确。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2.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设计有要求,桩基承受较大拔力时,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桩侧土破坏或桩身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对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可按设计要求确定最大加载量。

(3)当埋设有桩身应力、应变测量传感器时,或桩端埋设有位移测量杆时,可直接测量桩侧抗拔摩阻力,或桩端上拔量。

桩身内力测试应按JGJ106的规定执行。

(4)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5)受检桩的休止时间应符合JGJ106的有关规定。

(6)应填写单桩竖向抗拔静载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8.2-3。

(7)检测数据记录见质控(建)表4.1.8.2-2。

Ⅱ核查办法

(1)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的仪器设备、安装、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JGJ106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核查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结论是否准确。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

(4)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3.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当设计有要求,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应采用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来确定,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对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水平承载力静载试验,判定单桩水平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当埋设有桩身应变测量传感器时,可测量相应水平荷载作用下的桩身应力,进而计算桩身弯矩,桩身内力测试应按JGJ106附录A的规定执行。

(4)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宜加载至桩顶出现较大水平位移或桩身结构破坏;对工程桩抽样检测,可按设计要求的水平位移允许值控制加载。

(5)水平静载试验可用于确定试验桩的水平承载力和地基土的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或对工程桩的水平承载力进行检测和判定。

(6)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7)受检桩的休止时间应符合JGJ106的有关规定。

(8)应填写单桩水平静载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8.2-4。

(9)检测数据记录见质控(建)表4.1.8.2-5。

Ⅱ核查办法

(1)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的仪器设备、安装、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JGJ101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核查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核查检测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4.钻芯法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检测混凝土灌注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桩身完整性、判定或鉴别桩底持力层岩土性状可采用钻芯法,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3)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4)对于嵌岩灌注桩,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验证检测。

验证方法可采用钻芯法。

1)低应变法实测桩底时域反射信号为单一反射波且与锤击脉冲信号同向时;

2)低应变法实测信号复杂,无规律,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价;

3)设计桩身截面渐变或多变,且变化幅度较大的混凝土灌注桩;

4)高应变法实测信号桩底同向反射强烈,且在时间2L/C后无明显端阻力反射。

(5)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钻芯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6)钻芯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应达到28d或预留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

(7)桩身完整性类别应按钻芯法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判定表的规定进行判定。

钻芯法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判定表

类别

分类原则

特征

Ⅰ类桩

桩身完整

混凝土芯样连续、完整、表面光滑、胶结好、骨科分布均匀、呈长柱状、断口吻合、芯样侧面仅具少量气孔

Ⅱ类桩

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

混凝土芯样连续、完整、胶结较好、骨科分布基本均匀、呈柱状、断口基本吻合、芯样侧面局部见蜂窝麻面、沟槽

Ⅲ类桩

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

大部分混凝土芯样芯样胶结较好,无松散、夹泥或分层现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芯样局部破碎且破碎长度不大于10cm;

芯样骨料分布不均匀;

芯样多呈短柱状或块状;

芯样侧面蜂窝麻面、沟槽连续

Ⅳ类桩

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钻进很困难;

芯样任一段松散、夹泥或分层;

芯样局部破碎且破碎长度大于10cm

(8)应填写钻芯法检测现场操作记录和芯样编录表,见质控(建)表4.1.8.2-6~7。

(9)钻芯法检测芯样综合柱状图应按质控(建)表4.1.8.2-8填写。

(10)应附芯样彩色照片。

Ⅱ核查办法

(1)钻芯法所用仪器设备、安装、现场操作、芯样试件截取加工、芯样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JGJ106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核查成桩质量评价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核查有无芯样彩色照片。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钻芯法评价结果桩身完整性类别为Ⅳ类的桩,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3)受检桩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小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桩,或桩长、桩底沉渣厚度不满足设计与规范要求,或桩底持力层岩土性状、厚度未达到设计与规范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5)检测报告无芯样彩色照片。

5.低应变法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施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检测方法应采用低应变法。

低应变法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当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低应变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3)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3)当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施工工艺不同的桩数量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量增加抽检数量。

(4)当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5)低应变法的有效检测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6)桩身完整性类别应按低应变法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表判定。

低应变法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表

类别

分类原则

时域信号特征

幅频信号特征

Ⅰ类桩

桩身完整

2L/C时刻前无缺陷反射波,有桩底反射波

桩底谐振峰排列基本等间距,其相邻频差△f≈C/2L

Ⅱ类桩

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

2L/C时刻前出现轻微缺陷反射波,有桩底反射波

桩底谐振峰排列基本等间距,其相邻频差△f≈C/2L,轻微缺陷产生的谐振峰与桩底谐振峰之间的频差△f’>C/2L

Ⅲ类桩

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

有明显缺陷反射波,其他特征介于Ⅱ类桩和Ⅳ类桩

Ⅳ类桩

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2L/C时刻前出现严重缺陷反射波,或周期性反射波,无桩底反射波;

或因桩身浅部严重缺陷使波形呈现低频大振幅衰减振动,无桩底反射波

缺陷谐振峰排列基本等间距,相邻频差△f’>C/2L,无桩底谐振峰;

或因桩身浅部严重缺陷只出现单一谐振峰无桩底谐振峰

(7)应填写基桩低应变法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8.2-9。

Ⅱ核查办法

(1)核查试验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核查检测报告是否附有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4)核查检测报告有无桩身波速取值、桩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桩身完整性类别、无时域信号时段所对应的桩身长度标尺、指数或线性放大的范围及倍数或幅频信号曲线分析的频率范围、桩底或桩身缺陷对应的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等基本信息。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评价结果桩身完整性类别为Ⅳ类的桩,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6.高应变法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打入式预制桩符合下列条件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

1)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和监测锤击能量传递比;

2)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

3)选择桩长和桩端持力层。

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

试打桩与打桩监控应按JGJ106的有关规定进行。

(2)施工工艺相同、地质条件相近,施工中无挤土效应设计等级为乙、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

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3)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静动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符合本规程4.1.8.21.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中Ⅰ

(2)的规定条件时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

(4)验收检测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5)检测时应记录锤重、贯入度,应填写基桩高应变法检测记录,见质控(建)4.1.8.2-10

(6)检测前的休止时间应符合JGJ106的有关规定。

(7)应填写基桩高应变法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8.2-11。

Ⅱ核查办法

(1)核查试验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核查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高应变法的仪器设备、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JGJ106的有关规定执行。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检测报告无力与速度的实测信号曲线。

(5)检测报告无锤重、实测贯入度记录、桩身波速值和Jc值。

(6)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判定桩承载力,其检测报告无各单元桩土模型参数、拟合曲线、土阻力沿桩身分布图。

(7)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7.声波透射法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对已预埋声测管的混凝土灌注桩,可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及其位置。

声波透射法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当设计有要求,对端承型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也可采用声波透射法。

(3)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

(4)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5)桩身完整性类别应按下表判定。

声波透射法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表

类别

分类原则

特征

Ⅰ类桩

桩身完整

各检测剖面的声学参数均无异常,无声速低于低限值异常

Ⅱ类桩

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

某一检测剖面个别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无声速低于低限值异常

Ⅲ类桩

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

某一检测剖面连续多个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

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剖面在同一深度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

局部混凝土声速出现低于限值异常

Ⅳ类桩

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某一检测剖面连续多个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明显异常;

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剖面在同一深度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明显异常;

桩身混凝土声速出现普遍低于低限值异常或无法检测首波或声波接收信号严重畸变

Ⅱ核查办法

(1)核查试验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核查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声波透射法检测的仪器设备、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JGJ106的有关规定执行。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检测结果桩身完整性类别为Ⅳ类的桩,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检测报告中受检桩每个检测剖面无声速——深度曲线、波幅——深度曲线。

(5)当采用主频值或PSD值进行辅助分析判定时,无主频——深度曲线或PSD曲线。

(6)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4.1.8.3混凝土结构检验

1.混凝土强度检验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检验。

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2)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3)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法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强度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4.5。

(5)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Ⅱ核查办法

(1)核查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是否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其留置部位是否符合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