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94条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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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94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94条

  篇一: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条文及司法解释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二、因预期违约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1)、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迟延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

  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时,债务人迟延履行、不需经催告债权人即可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此一项规定了两种情形。

前半句规定的是定期债务。

所谓定期债务,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对于债权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如果债务人不在某一特定时间履行,将会使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毫无意义,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在此情形,债权人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后半句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如果达到了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尽管法律在该处没有明确规定解除权,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此限规定取得解除权。

  篇二:

题目a1afa09951e79b89680226dc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一.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法理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二1999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由纺织厂于20XX年3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3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20XX年2月20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

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

20XX年3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4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20XX年4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

20XX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法理分析,合同的解除分为广义的解除和狭义的解除两种。

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

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解除仅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的解除须达到一定的条件;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1.法定解除权:

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如给付迟延、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等2.约定解除权:

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解除权不同于双方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在解除事由发生前的约定,而双方解除是在解除事由发生后的约定。

因此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及方式

  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

  

(2)拒绝履行

  (3)履行迟延

  (4)不完全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

原告:

××县农机公司

  被告:

××市拖拉机厂

  1999年10月5日,原告、被告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手扶拖拉机50台,每台定价万元,共计价款60万元,定于11月10日在农机公司住所地交货,货到付款,并约定,如一方违约,要缴纳4%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积极生产,在期限到来前两天全部组装完毕。

1999年11月10日,拖拉机厂派车将50辆拖拉机运往农机公司,途中遭遇第三方××农贸商行。

拖拉机厂两年前从事了一笔交易,欠农贸商行货款50万元,农贸商行多次催要未果。

农贸商行趁机强行扣下50台手扶拖拉机,要求以拖拉机抵债。

拖拉机厂与农贸商行反复交涉达成协议:

约定拖拉机厂拿到货款后马上清偿农贸商行的货款。

当拖拉机厂的运输车于1999年11月20日终于赶到农机公司时,已过交货期限10天,而农机公司已于1999年10月10日分别与××县化肥厂、×市农业局以万元/台的价格签订了销售50台拖拉机的合同,合同约定于11月11日交货,货到付款,若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

由于拖拉机延期交货,农机公司受到化肥厂、农业局的解约通知,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共计10万元。

农机公司要求拖拉机厂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拖拉机厂辩称自己违约是农贸商行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农机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拖拉机厂是否违约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农机公司与化肥厂和农业局订立的合同因自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拖拉机厂赔偿为什么

  (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是多少应如何赔偿请说明理由。

  答案。

  

(1)拖拉机厂违约。

其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拖拉机厂的违约虽然由农贸商行的行为造成的,但依据合同关系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责任。

所以拖拉机厂应对农贸商行造成的违约对农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要求拖拉机厂赔偿。

因为这一损失是由拖拉机厂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并且也是拖拉机厂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

  (3)拖拉机厂应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额大致为30万元。

依完全赔偿原则,如果拖拉机厂不违约,农机公司可以获得×50=20万元的利润,现拖拉机厂违约,不仅致使20万元的利润无从获得,而且还使农机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的损失,共计损失额为30万元;拖拉机厂赔偿农机公司的损失时,由于有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60×4%=(万元),应先向农机公司支付万元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低于给农机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30万元,所以农机公司可以要求拖拉机厂再赔偿其=(万元)的损失。

  篇四:

合同法及答案

  全国20XX年0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及答案20XX-09-2409:

09:

26|分类:

自考—合同法|字号大中小订阅

  课程代码:

0023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属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A)

  A、诚实信用原则B、协作原则C、经济合理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三)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2、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后履行顺序已有约定,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在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之前或履行有暇疵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称此为(A)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3、相对性是合同的主要特征,下列不属于合同相对性范围的是(B)

  A、合同主体的相对性B、订约方式的相对性C、合同内容的相对性D、合同规则的相对性

  4、甲和乙订立合同,合同规定,甲应在乙交付货物后10天内付款。

乙交付的货物未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被拒收,乙于10日期满要求甲支付货款,甲可行使(B)

  A、不安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

  5、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当第三人未能履行或履行有暇疵时,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A)

  A、合同债务人B、第三人C、合同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D、合同债务人和第三人连带承担

  6、甲享有对乙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同时,甲欠丙80万元,该债务已到期。

此时,甲没有其他财产偿还给丙,但为逃避该笔债务,甲一直不积极催讨对乙的到期债权。

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B、丙的诉讼请求为100万元

  C、丙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也可以以甲的名义起诉乙D、丙可以以乙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7、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为(B)

  A、被告B、第三人C、由人民法院确定D、由债权人确定

  一、代位权诉讼主体:

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如债权人起诉时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

  8、在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中,一旦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的行为无效始于(C)

  A、人民法院判决之日B、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日C、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日D、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

  9、合同承受中被移转的合同属于(B)

  A、单务合同B、双务合同C、可以是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D、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即可

  二、合同的转让。

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让与)、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包括两种类型:

  1、合同承受。

又称合同承担,指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如:

买卖不破租赁。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生效。

  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而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0、下列关于相对人同意说法正确的是(B)

  A、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丙,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B、甲将其对乙的债务转由丙承担,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C、甲公司向乙银行表示自愿承担丙公司欠乙银行的债务,不需要征得乙银行的同意

  D、甲租赁乙的房子,在租期内乙将房子出售给丙,甲想继续租赁必须征得丙的同意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1、下列行为符合合同转让规定的是(D)

  A、著名演员甲与乙公司签订的电视剧拍摄合同转让给其弟弟

  B、擅长画虎的著名画家丙将其承担画虎的任务转让给其弟子

  C、某著名学者将其出任某项国际性活动的传播总顾问职位转让给同事

  D、某股份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其控股的子银行

  1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甲对丙银行的债务转由乙公司承担,但丙银行不同意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该债务承担合同为(C)

  A、自始不成立B、可变更合同C、无效合同D、有效合同

  13、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特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A、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B、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C、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是

  D、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下列不属于赠与合同特征的是(A)

  A、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C、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D、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有名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5、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是买受人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A)

  A、五分之一B、四分之一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16、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A)

  A、形成权B、请求权C、抗辩权D、变更权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应提倡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17、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为(B)

  A、不动产B、动产C、知识产权D、有价证券

  1、仓储合同的特征:

  ①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②保管对象为动产;③诺成合同;④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⑤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须以仓单为凭证。

  2、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它具有两方面的效力:

①受领保管物的效力;②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的效力(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l8、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说履行具有瑕疵,指的是(C)

  A、拒绝履行B、迟延履行C、不适当履行D、部分履行

  19、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问题,如果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的,则可以适用的合同是(A)

  A、承揽合同B、买卖合同C、技术合同D、委托合同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0、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C)

  A、抵押权B、质权C、留置权D、所有权

  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一家广州电动车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该公司的样品运到黑龙江牡丹江的某镇。

快递公司承接样品运输业务后,先委托某航空公司将样品运到哈尔滨,然后由火车将样品运到牡丹江,最后通过汽车运输样品时由于卸载不当将样品损坏。

在该案中,向电动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C)

  A、汽车运输公司B、火车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C、快递公司D、快递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

  22、以下不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是(C)

  A、电报B、电传C、电话记录D、电子邮件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3、顾客按自动售货机上的规定,将货币投入机器内,取得售货机吐出的商品。

这一买卖合同的形式是(B)

  A、口头形式B、推定形式C、书面形式D、媒体形式

  24、下列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类别的是(D)

  A、承揽合同B、建设工程合同C、技术转让合同D、技术培训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

实践中一般包括:

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

  25、下列不符合保管合同特征的是(A)

  A、诺成合同B、双务合同C、实践合同D、不要式合同

  26、下列描述免除的法律性质中正确的是(D)

  A、免除是有偿行为B、免除是附条件的行为C、免除是双方行为D、免除是单方行为

  免除:

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它是:

  ①单方行为、②无因行为、③无偿行为、④非要式行为、⑤处分行为(因而要有处分能力)。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抛弃的请求权人免除对方的义务,不发生免除的效力。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此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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