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370338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40.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地产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房地产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房地产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房地产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房地产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房地产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docx

《房地产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地产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房地产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docx

房地产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练习题答案

1.如何界定我国房地产的概念?

广义上的房地产包括一切作为财产或不动产的土地、房屋及固着于土地、房屋上不行分别的局部,包括大局部作为资源的和商品的土地和房屋,既包括经营性的,也包括非经营性的。

狭义上的房地产特指以商品经营效劳性质为主的地产和房产,尤其特指城市中具有商品房意义的房地产,而不包括非商品经营性的房地产。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制度和理论是以狭义上的房地产为主要标准和探究对象。

狭义房地产的主要相关法律为城市房地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2.如何理解房产和地产的关系?

〔1〕房产和地产不是肯定的附属关系

在房产和地产的关系问题上,我国长期以来否认土地权利的商品性,同时保存局部房产的商品经济权利,故采纳房产和土地分别立法、分别调整的方式,只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人们才逐步强调房产和地产的不行分割性,但在房产和地产的关系上却又出现了所谓“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之争。

“房随地走”的主见认为,应当以地产为主权利、房屋为附属权利,二者是“皮和毛的关系”,没有土地也就没有房屋,房屋只能依附于土地存在。

土地是公有,即国家和集体全部,因而更应强调房随地走。

房地产应指进入市场流通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和其他附属物,房地产市场实质是土地市场,土地管好了房屋管理就有了前提和根底。

“地随房走”的主见那么认为我国土地全部权和运用权可以相分别,而房屋和房屋基地不行分别,土地运用权可以随房屋全部权进入市场流通,在这种状况下,土地全部权的法律意义退到其次位,房屋全部权或房产那么成为房地产的核心。

所谓谁随谁走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非是两个问题:

一是主权利和从权利关系问题,二是法律可能对不同的全部权实行不同程度的爱护。

无论是我国还是实行土地运用权制度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土地运用权已经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存在,而不是传统大陆法仅作为全部权权能之一的从权利。

在房地产法律制度中,土地全部权、土地运用权和房屋全部权是相互并列的,并无附属意义。

至于其次个问题,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已经摒弃了以往旧体制下公有制财产和私有财产在全部权上有凹凸贵贱之分并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爱护的旧观念,主体的同等性当然意味着法律爱护的同等性,在这种状况下,房产和地产谁随谁走的提法已无实质意义,也不科学。

〔2〕房产和地产的结合关系

地产是土地中的特定局部;房产是房屋中的特定局部;乡村房地产属于广义上的房地产;城市地产和城市房产构成狭义上的房地产;城市地产和房产结合才产生地价。

3.试述房地产业的性质和作用。

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效劳的产业。

房地产业在国外又称不动产业、不动产交易、不动产市场等。

1987年城乡建立环境爱护部《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业的报告》对房地产业范围的定义为:

“土地的开发,房屋的建立、修理、管理,土地运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全部权的买卖、租赁,房地产的抵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房地产市场。

〔1〕房地产业对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

〔2〕房地产业对完善市场体系的作用;

〔3〕房地产业对开展国民经济、增加国家财产的作用。

4.试述我国房地产业可持续开展的法律途径。

《中国21世纪议程》第十章关于人类住区可持续开展的规定指出,“资源短缺是中国人类住区开展必需面对的又一挑战,由于技术水平不高、利用不当,更增加了这些问题的紧要性”;在方案领域中提出改善人类住区环境、向全部人供应适当住房和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开展的目标。

第十四章对自然资源爱护和可持续利用作出规定,指出:

“以较低的资源代价和社会代价取得高于世界经济开展平均水平,并保持可持续增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开展战略选择。

”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可持续利用作出详细规定。

可持续开展战略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根本国策相一样,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法制建立必需遵循的原那么。

可持续开展在我国法律标准中的表达目前主要限于我国成认和参加的一些国际公约;在国内标准中,国务院制定的《中国21世纪议程》是我国对可持续开展原理最系统的阐述,近年来可持续开展更已成为我国的经济开展战略规定于党和政府的文件中,但从标准的性质来看根本属于政策性标准,真正规定于立法中的仅见于修改的《土地管理法》。

由于可持续开展强调的代际公允对将来人利益爱护的观念和法理学上法律仅限于对当代人即现实社会中既存的权利爱护的原理相抵触,因而即使在国际法意义上,可持续开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往往被说明为“软法”,在国内立法上,它也主要作为一种指导思想或法律原那么表达出来。

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可持续开展在以下方面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1〕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物权法爱护

《中国21世纪议程》关于改革自然资源管理体系的主要目标规定,“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自然资源的全部权和开发经营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强化市场经济的原那么,完善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和爱护的现行法律和管理制度”。

关于实现上述目标的行动方案中规定,“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实行资源全部权和运用权分别,以及资源的有偿运用和转让”。

总的来说,土地运用权出让制度在对土地资源的利用特殊是商品化开发方面较为踊跃,爱护功能那么较为次要;而传统物权法特殊是土地全部权制度那么在土地商品化问题上较为保守,对土地资源爱护的功能较为剧烈。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运用权出让制度局限性的一个重要缘由是基于历史缘由形成的土地全部权制度事实上的缺位;我国内地土地资源爱护长期以来是以行政法标准为主,而民法物权法的爱护不够完善,和兴隆红火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制度相比,物权制度显得比拟薄弱,二者关系有嫌失衡。

此外,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自然资源的全部权和开发经营权方面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也必需以物权法为本,借此对土地运用权出让制度的行政主导因素予以必要的制约。

《中国21世纪议程》规定,“为更有效地管理自然资源,组织力气实施市场经济刺激手段,同时考虑社会的公允安排”;“建立一种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连续监视体系,鼓舞公众参和自然资源的持续管理活动”;“建立自然资源的地区和部门开发利用规划安排机制,尤其是中长期资源安排机制”。

完善我国土地运用权出让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强化可持续开展战略的“限制”和“须要”原那么,为此应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现行法律中的有关制度进展必要的修改,引入可持续开展机制;同时要学习和借鉴我国香港地区土地运用权出让制度及《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公众参和、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监视机制,将土地运用权出让制度对可持续开展可能造成的不利降至最低限度。

〔2〕可持续开展战略和我国三级房地产市场法

联合国《21世纪议程》要求各国“必需开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

“和可持续开展有关的立法是可持续开展战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的途径,和可持续开展有关的立法的实施是把可持续开展战略付诸实现的重要保障。

”“为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已有的和可持续开展有关的立法进展调整完善,引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要求的法律调整手段。

”我国房地产法作为和可持续开展有关的立法,同样面临着一个如何调整和完善或者说如何再造的问题。

我国内地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房地产市场被人为地分为三级:

一级市场为土地运用权出让市场;二级市场为和土地运用权第一次转让相联系的房地产销售市场;三级市场为房地产的再转让及抵押、租赁市场。

我国香港地区房地产市场根本上也呈这种三级划分格局,我国澳门地区这种格局在必须程度上存在但并不明显,而主要是遵照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经济行为和土地运用权的权能和构造来划分房地产运用权市场,包括租借土地运用权、租赁土地运用权和无偿土地运用权这三级土地及房地产市场。

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存在土地运用权出让,因而无所谓三级市场的划分。

这种划分本身就势必存在着脱节的可能,相应地使可持续开展面临更大的障碍,因此可持续开展对于这种房地产市场模式的意义更为重要。

我国房地产业开展的非持续性在三级房地产市场分别表现为:

一级市场批地过多过滥导致土地资源奢侈紧要,二级市场投机过度导致销售不畅,三级市场标准欠缺而在很大程度上以“隐形市场”的形式存在。

可持续开展的原理是解决三级市场之间的脱节问题的势必选择,要把可持续开展所强调的资源爱护、社会稳定、开展质量及利益统一的目标作为房地产立法的宗旨,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房地产整体市场协调安康地开展。

〔3〕更广泛地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历

可持续开展作为一项国际性的经济开展战略,包含了先进国家很多爱护自然资源的经历。

我国房地产制度目前仍主要囿于香港模式,可持续开展较受局限,因而我们在如何开展房地产业的观念上应有所更新。

在全部权和利用权问题上,虽然目前国际上的总趋势是重利用权而对传统的全部权肯定性、排他性予以必要的修正,但传统全部权理论的价值并未丢失,特殊是其对自然资源爱护的根底性作用是其他法律制度所难以取代的。

一些平凡法国家也意识到这一点。

例如,美国虽然属于平凡法系国家,但其唯独在土地全部权问题上和其他平凡法国家不同,不仅引入了大陆法土地全部权的概念,而且在此根底上进一步实行土地开展权制度,通过国家对土地运用方向的限制,有效地爱护土地资源;此外,美国政府取得的大量地产收益并非以增量开发土地资源的出让为途径,而是以税收为主要形式的存量土地资源利用为途径。

在这两个方面,美国模式和我国香港地区模式迥然不同,却明显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开展中大国,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上不仅对本国,而且对国际经济和社会开展越来越举足轻重,仅从这种意义启程,我们也应当开拓相识的视野,突破以往的模式,广泛地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的胜利和先进的经历,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经济可持续开展道路。

5.〔1〕不成立。

〔2〕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爱护,《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运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案中合同买卖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符合房屋买卖条件的城市房屋。

 

其次章练习题答案

1.试述房地产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广义上的房地产法包括确认和调整房地产产权、开发、经营、运用、交易、效劳、管理及其他和房地产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狭义上的房地产法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的,及和之相配套的特地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标准;此外,还有最狭义的房地产法,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房地产法所调整的特定领域的房地产社会经济关系。

所谓特定领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书为广义的理解。

遵照房地产经济活动的范畴,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房地产产权、开发、经营、运用、交易、效劳、管理及其他和房地产相关的社会关系;遵照此法律关系涉及的不同法律部门可分为以下三类:

(1)房地产民事关系。

详细包括:

房地产权属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关系、房地产抵押关系、房屋继承关系、房屋赠和关系等)、房地产转让关系、房屋租赁关系、房地产相邻关系、房屋拆迁关系、房地产抵押关系等。

房地产民事关系中的某些局部以民法一般调整为主、特地法规调整为辅,如物权关系、房屋继承关系、房屋赠和关系、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拆迁关系、房地产相邻关系等;另一局部那么为以商法性质为主的一些房地产特地立法所调整,如房地产交易关系、房屋修理关系、房地产中介效劳关系、物业管理关系等。

(2)房地产经济行政关系。

这类关系中有一局部是纯粹的行政关系,如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房地产规划管理关系(包括土地规划管理关系和城市建立规划关系),土地爱护关系,房地产质量、价格管理关系,房地产产权和产籍管理关系,房地产行业管理关系,房地产市场的监视管理关系等;另一局部也是大局部属于和经济法律关系相穿插而又以行政性为主的关系,如土地交易管理法律关系(包括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关系、集体土地运用关系、土地征用关系、土地运用权转让关系等)、房地产税费收缴关系、房地产金融关系、房地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关系、涉外房地产关系等。

这类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不具备财产内容或不以财产内容为主,主体之间以吩咐和听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为主。

(3)房地产社会保障关系,详细内容包括:

住宅社会保障关系,公有房屋的运用、转让和管理关系,单位和其职工的房屋产权和运用关系,房地产消费者爱护关系等。

所谓社会保障是指“政府和社会为了保持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稳定,对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失业而丢失劳动实力或丢失就业时机,或因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等缘由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安排和再安排供应物质协助和社会效劳,以确保其根本的生活须要”。

社会保障关系在国外多为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社会保障法所调整。

这类房地产关系虽然具有较强的公法性,但和房地产行政关系有本质上的区分;虽然具有必须的财产内容,但和民商事关系亦有本质上的区分;它和经济法律关系更为接近,但经营管理的因素很有限。

在公有制国家,这类房地产关系曾长期依附于劳动关系,目前在我国,这类社会关系介乎于经济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之间,而根本上可以纳入经济法律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社会保障关系是房地产法的重要调整对象。

2.简述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房地产社会关系受到多种社会标准的调整,如政策标准、法律标准、道德和习惯标准、组织纪律和内部规章标准等,其中法律标准调整的房地产社会关系形成了受法律强制力爱护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房地产社会关系即上升为房地产法律关系。

〔1〕房地产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

房地产法律关系是现代城市经济和现代房地产业的产物,是一个新兴的法律分支的调整对象。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调整房地产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体系来看,虽然大局部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体系上并无独立的房地产法,但房地产业的形成和开展使调整这一综合产业的法律标准的系统化趋势日渐明显,特殊是我国港澳地区和房地产业迅猛开展为支柱产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房地产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的地位已得到确认。

房地产法律关系表达了现代社会新型法律关系的各种原那么和价值。

在产权制度方面,房地产法表达了现代物权法和财产法重土地利用权的原那么;在价值取向方面,房地产法强调房地产的社会价值和公民的居住权、根本生存权利的价值;在调整方法上,房地产法提倡法律对各种不同利益的协调、兼顾和综合调整;在法理学方面,房地产法贯穿了现代法理学的很多新理念,突破了大陆法和平凡法的界限、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我国房地产法在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方面强调的房地产业可持续开展原理、代内公允和代际公允原理、开展和限制的原理,是对传统法理学的重大开展。

上述新型法律关系的原那么在一些具有调整房地产社会关系功能的相关法律中个别地表达,而在房地产法对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综合调整体系中得以全面地表达。

〔2〕房地产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关系

主体的综合性。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必须的状况下,一个主体甚至可能同时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如在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土地全部者既是合同关系中的民事主体,同时又作为土地资源的管理者和房地产业的行政管理主体,这种状况在其他法律关系中是不多见或不明显的。

内容的综合性。

房地产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有时还包括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综合,片面强调其中的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不利于对房地产社会关系的合理调整,这种综合性特征使房地产法律关系具有了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客体的综合性。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和一般财产法客体范围不同:

后者仅为有形的财产,而前者不仅包括有形财产的物,也包括行为,甚至从房地产业以第三产业为中心的意义上来说,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主要是效劳性的经营行为。

此外,房地产业客体也包括无形财产,例如香港房地产抵押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按揭,其中又以公义式按揭为主,这种权利的客体为平凡法上的一种期盼权,相当于大陆法中的无形财产权,但却不是现实存在的事物,而是一种将来的利益。

房地产概念中土地和房屋的不行分性在必须意义上也是房地产法律关系客体综合性的表现。

〔3〕房地产法律关系是一种有限的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房地产业和房地产不同,房地产法律关系主要是法律对房地产业社会关系的调整,广义房地产社会关系中的房地产业以外的社会关系那么由其他法律调整,如房地产继承关系、农村房地产关系等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局限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区分。

在西方国家,所谓房地产法律关系根本上仅局限于不动产交易法律关系。

在我国港澳地区那么主要限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关系。

我国内地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范围在理论上尚无定论,主要争辩之一在于住宅商品化制度特殊是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住宅开发和交易应否属于房地产法律关系。

实践证明,这类房地产关系有必要进入房地产市场,并且应逐步将其纳入房地产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即使是城市房地产社会关系中,也有相当一局部不由法律调整,而由其他社会标准调整,如一些具有涉外因素而政策性较强的房地产确实权问题主要由政策调整而不能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房地产社会关系主要适用政策标准调整,只有在条件成熟时,例如一些城市公房销售胜利而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时,才使这类房地产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

3.简述我国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即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展分类:

〔1〕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可分为:

国家、法人和公民。

这是很多房地产法论著的分类方法,但国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仅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和法人和公民在法律地位上是同等的,而不具有管理者的地位。

这种主体分类方法仅仅是局部意义的,不能涵盖一切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

〔2〕依各类主体在房地产法律活动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可分为:

①国家或政府,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建立管理部门、公证机构等。

这类主体在房地产法律关系中具有三重性质或地位:

一是作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如国家机关为其工作人员向开发商购置商品房而形成的房地产买卖关系中作为买方的主体资格,这是一种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二是作为房地产法律活动中的管理者所具有的主体资格,如国家对房地产建立用地的法律限制、对房地产价格的限制、对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对房地产产权和产籍的管理等,这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或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上述两种主体资格是一切国家或政府所普遍具有的双重资格。

三是作为国有土地资源全部者和管理者的特殊主体资格,这是我国内地和港澳地区的特有现象,国家或政府在土地运用权出让关系中既是合同一方,同时也是房地产建立用地的管理者,这种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内容也有管理内容,这种特殊主体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性质。

②房地产开发商,又称房地产开展商,是指特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③建筑商,又称工程承包商,是指承接开发商供应的房地产开发工程,进展建筑施工的企业。

④房地产卖方。

主要指作为商品的房屋的出售者,也包括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卖方,但不包括土地运用权出让的卖方,因此房地产卖方首先可分为土地运用权二、三级市场的卖方和商品房一、二、三级市场的卖方。

⑤房地产买方。

和房地产卖方的分类原理一样,但重要的是一般住宅的购置属于消费性购置,是基于公民居住权及根本生存权的消费,这种买方即具有消费者的资格,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进一步严格爱护。

⑥房地产协助商,指从事除干脆进展房地产开发和交易以外的房地产效劳性经营者。

⑦房地产他项权利人和义务人。

包括房地产抵押权人及其相对人、房地产出租人和承租人等。

〔3〕依房地产利益构造关系,可以划分为国家和政府、房地产经营者和房地产消费者。

4.如何科学构建我国房地产法的体系?

综合国内外房地产法律体系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我国房地产业安康和可持续开展的根本要求,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应强调三个组成局部的有机联系性质:

房地产物权法、房地产产业法、房地产社会保障法。

房地产管理法那么分别寓于这三个组成局部之中。

5.〔1〕法院不应受理,因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2〕恳求不合理,因经过1956年及其后的社会主义改造,公私合营的资产已成为国有资产。

 

第三章练习题答案

1.试比拟房地产物权和房地产产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干脆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全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物权分为土地全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建立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和地役权。

人们对产权的概念和理论有不同的理解和相识。

在我国,一般认为产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以全部权为主的物权、债权、继承权和学问产权等,是必须社会的物质资料占用、支配、流通和安排关系的法律表现,可分为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等。

“产权是从全部权中分别出来、开展起来、独立出来的束权利……产权是包括全部权在内的多项权利的一种集合体或一种综合体”。

产权的概念源于英美法的财产权,和大陆法的物权相比,首先,产权概念的外延要广泛得多;其次,产权特殊是土地产权,常被表述为“权利束”,即由一组土地权利组成,每项权利都具独立性;最终,产权理论的核心愿义并不在于全部权的最终归属,而是强调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对权利的充分利用。

2.土地权属制度的开展主要表此时此刻哪些方面?

传统大陆法土地权利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开展,客观上要求通过土地权属制度对物权法中的土地权利予以重新设置。

土地权属制度的开展主要表此时此刻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土地权利在立体空间上的分别

长期以来,尽管人们对土地的利用是以地表平面为主,但传统大陆法规定土地全部权的行使在空间上却及于地表、地上和地下。

如美国法律规定的土地全部权曾经是下至地心,上至无限的空间。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开展以及科学技术的提高,人们开发利用土地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各种地上物和地下设施快速增多,航空航天事业日显重要,传统的土地权利制度必需予以限制和重新设置。

各国的立法起先限制土地全部权的范围,逐步将土地立体空间各局部的全部权分别开来,土地的全部权仅和地表干脆相联系,而对地上物、上空、地下物、下空等局部的权利那么不同程度地从土地全部权中分别出来。

〔2〕国家对土地私有权的限制

由于土地私有权对现代城市经济的开展越来越构成障碍,并导致社会利益的紧要失衡,近年来各资本主义国家均对土地私有权加以限制,而这种限制主要是通过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来实现的,主要包括:

对拥有土地的限制。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哪些人不行拥有土地,规定制止某些土地为私有,规定私人拥有土地的最高限额等;.对土地运用的限制。

很多国家对农业土地的运用作出限制性规定,以确保耕地不至于削减;对城市土地运用作出限制规定,以确保城市土地按规划合理地利用;并规定制止或限制空闲土地,以防止土地资源的奢侈;对土地交易的限制。

通过立法规定限制土地交易的根本原那么,主要是限制土地交易中的投机行为,并规定相应的详细措施,照实行土地买卖的申请和许可证制度,以及国家土地先买制度等;土地征收或者征用。

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地将土地的全部权收归国有,或将国有土地的运用权收回并赐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3.房屋全部权的意义、分类及其和土地运用权的关系。

房屋全部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它具有全部权的完整权能。

自古以来房屋全部权即最大限度地表达了物权的肯定性和排他性;在现代社会,虽然土地全部权的肯定性和排他性受到了很大限制,但房屋全部权因其和居住权、生存权相关联,受到了宪法的爱护,其法律地位非但未受贬损,反而有所提升,在必须程度上已突破了财产权的意义。

我国的房屋全部权可以进展如下分类:

按全部权主体划分,包括:

(1)国有房屋全部权,即全民全部制房屋的全部权。

(2)集体房屋全部权。

即集体企事业单位对归其自有的房产享有的全部权。

(3)私人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