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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制度22803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股份及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指引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

各公司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依法纳税。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税务管理架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整体税务管理职能按照股份三级财务管理架构体系执行,各级公司税务管理架构配置设置要求如下:

    

(一)股份财务中心负责对股份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与管理,并设置专职税务管理岗位负责工作组织与执行。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本公司税务管理总负责人。

(二)速传物流、象屿农产等二级管理机构的财务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向行业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行业公司税务管理具体工作。

    (三)各单体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机构内设置税务管理岗位,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执行有关职责工作。

    

    (四)各级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1.股份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研究制定股份统一的税务管理制度及税务风险控制方案;

    

    负责股份整体税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指导、监督、检查股份行业公司及股份单体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

    

    从税务管理与筹划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负责建立维护与股份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负责组织股份税收小组的日常工作;

    

    协助实施财务中心制定的财务政策,实现股份的财务战略目标;

    

    股份其他税务管理工作。

    

    2.二级行业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制定与行业适用的税务管理规定、税务风险控制方案及税收筹划方案,并监督检查行业公司的执行情况;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制定的税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向股份公司汇报重大的税务管理问题与处理情况;

    

    指导、督促、监督各子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维护与行业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积极参与行业内公司各项业务的决策;

    

    负责组织开展与行业有关的税务培训工作;

    

    股份公司及行业公司安排等其他税务工作。

    

    3.单体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及上级公司下发的税务管理制度与规定,并及时向上级公司财务部门汇报重大的税务管理问题与处理情况;

    

    制定符合本公司管理需求的税务管理规范;

    

    积极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时提出公司业务及管理流程中存在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负责建立和维护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负责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发票领购、开具、核销及保管;

    

    负责税务档案管理,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股份公司或上级公司安排等其他税务工作。

    

    第六条公司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第三章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缴纳及发票管理

    

    第七条税务登记管理

    

    

(一)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等工作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填写登记备案资料、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并经所在公司审批流程审核后办理报送。

    

    

(二)公司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财务部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公司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五)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 15 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补办税务登记。

    

    (六)公司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按规定及时结清税款。

    

    第八条税务核算

    

    

(一)各公司具体业务所适用的会计核算分录遵守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选用的会计科目及记录的凭证摘要应与取得的发票开票内容保持一致。

    

    

(二)各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税务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务筹划涉及到调整税务核算的,应按照税务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准则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做出一个合理选择;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

    

    (三)公司缴付的任何税金(含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关税等)无论金额大小,都应首先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贷方,实际缴税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不得直接借记费用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第九条纳税申报缴纳

    

    

(一)公司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纳税申报还包括内部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公司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每月纳税截止期限前税务会计应当做好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应与会计账面一致,不一致情况需填写原因说明,并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后,进行申报及税款缴纳操作。

每月税款缴纳时点应合理安排,以控制未及时纳税风险和过早缴纳税款及相关费用的资金占用时间。

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四)任何税金的计提、申报缴纳、涉税报备必须有书面原始凭证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五)税务申报人员应以当地税务机关指定的税务申报软件以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并及时获取纳税申报回执,需要报送纸质报表和相关资料的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

如不具网络申报条件情况,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柜台申报、银行缴纳等手续。

    

    (六)各公司对各类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等),应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并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经公司流程申请核销,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清单或专项申报)手续。

对应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应按要求进行转出。

如年度内出现重大财产损失且在后期难以保留或提供证据,应在发生损失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现场取证。

必要时及时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并报送税务机关。

    

    (七)厦门本地公司聘请税务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鉴证、所得税汇算鉴证等业务时应服从上级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统一安排;如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未统一安排,各公司可自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税务顾问服务。

    

    (八)各级公司应积极利用国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或当地财政返还政策,及时申报相关资料,妥善保管相关批文或回执。

税收优惠期届满前应及时提醒相关部门和人员争取优惠延期或重新申请。

    

    (九)公司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交给税务会计,根据税务局规定办理进项税认证抵扣。

若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不及时认证逾期不能抵扣的,造成公司损失的,由公司领导审批后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十条税务筹划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税务人员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需的各项材料。

    

    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筹划方案实施前应向上级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书面备案(电子邮件、纸质报告、OA 公文等);行业公司及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下属公司讨论、学习税务筹划案例,提高税务人员的税务筹划意识与筹划水平。

    

    第十一条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保管、取得环节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发票购买

    

    1.公司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部税务管理岗负责统一购买、申请印制以及妥善保管。

    

    2.各公司税务管理岗应及时安排购买 (或印制)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

买或印制的任何发票均需及时入库,并妥善保管。

    

    (三)领用及开具发票

    

    1.各公司税务管理岗或公司财务机构、销售部设置的专职或兼职票据管理岗,负责领用并开具发票。

    

    2.各公司应依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按发票管理办法规范开具发票,依法向任何客户开具增值税时,应填写《发票开票审批表》,并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批准后方可开票。

发票交给业务员或客户,应进行签收登记。

    

    (四)发票的保管

    

    1.公司税务管理岗对开具的发票的存根及作废的发票,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发票管理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2.公司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五)发票的取得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经办人员取得发票时,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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