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员工协议以及共享员工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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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协议以及共享员工案例分析.docx

共享员工协议以及共享员工案例分析

共享员工协议

甲方(共享企业):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主体企业):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共享员工):

户籍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解决企业间用工不平衡状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乙方共享丙方。

丙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自乙方共享至甲方处工作。

现经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共享丙方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

一、共享期限

1.丙方共享期限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享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亦不得超过乙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

2.本协议共享期限届满时,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共享期限并续签本协议(经延长或续签后丙方在甲方处总的共享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亦不得超过乙丙双方的劳动合同期)。

3.本协议共享期限内有以下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丙方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

(2)丙方被提前退回或撤回的;(3)丙方辞职或因自身原因提前返回乙方处的。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共享期间,丙方在甲方的工作岗位(或工种)为。

2.丙方的工作职责是。

3.共享期间,丙方的工作地点为。

4.甲方在共享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丙方工作岗位,或派丙方到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地点工作的,应与丙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并提前书面告知乙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共享期间,丙方的工作时间为:

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共享期间,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共享期间,甲方和乙方应保障丙方享受法定带薪休假。

其中丙方休法定休假日的工资待遇按本协议约定共享期工资标准由甲方承担,丙方休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或陪产假等带薪假期的工资由乙方承担。

共享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丙方休年休假。

四、劳动报酬

1.共享期间,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元/月或元/小时;

(2)计件工资:

计件单价件/月,劳动定额(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其他形式(如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2.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3.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4.甲方依法安排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结算加班工资给丙方,但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5.丙方在共享期间的工资由甲方在次月日前结算出来,经乙丙双方确认后,其中属于应由乙方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由甲方在乙方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依法缴纳,其余工资部分乙方委托甲方直接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丙方。

丙方在收到工资的同时应出具工资签收记录一式两份交甲方和乙方各自存档。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共享期间,甲方应在丙方到岗前向丙方说明需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由丙方签字认可。

当甲方规章制度与乙方规章制度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甲方的规章制度。

2.共享期间,甲方应严格按照考勤制度对丙方进行考勤,并按月及时将考勤情况汇总给乙方,乙方据此评定丙方的出勤情况。

3.共享期间,甲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相关制度对丙方进行绩效考核,并按月及时将考核结果告知乙方。

4.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结算并按月支付共享期的工资给丙方。

5.甲方可对丙方进行管理教育和违纪处理,但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

6.共享期间甲方承担丙方在共享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并按月与乙方结算。

7.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提供保障丙方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条件。

8.共享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丙方的工作表现,决定延长共享期限或将丙方提前退回乙方,但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和丙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安排丙方按时至甲方工作,在与丙方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履行所有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丙方共享期间在乙方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丙方工资中的代缴代扣项目后,应按时向征收单位缴纳。

3.共享期间,丙方的原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和缴纳地保持不变,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共享期间,若丙方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工伤认定和保险理赔手续,甲方子以协助。

在乙方依法足额为丙方参保的情况下,除社保赔付款项外的相关待遇,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5.共享期间,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将丙方撤回,但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和丙方。

6.丙方回到乙方单位报到后,乙方应告知甲方,视为丙方已返回原工作岗位。

七、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共享期间,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2.共享期间,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若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视为丙方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乙方有权据此解除与丙方的劳动合同。

3.共享期间,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遵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日历执行,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

4.共享期间,丙方与甲方员工原则上同工同酬,甲方不得歧视丙方。

5.共享期间,丙方继续享有乙方员工的各项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6.共享期间,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各种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其商业秘密。

若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损害甲方的利益,丙方按照相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7.共享期满后,丙方应按时回乙方处报到,若丙方无故不回乙方处报到的,将根据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作旷工处理。

8.丙方确认依据本协议约定共享至甲方仅视为对其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的变更履行,而不与甲方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同时,丙方认可乙方为其劳动关系相对方,而甲方无须承担任何劳动关系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

9.共享期间,若丙方需要辞职或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和乙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丙方的,甲方应当在乙方规定时间内改正,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甲方逾期拒不改正或改正仍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撤丙方,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共享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2.若甲方接到丙方辞职或解约通知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本协议自通知到达乙方时终止。

丙方未依法提前辞职或解约行为导致甲方固本协议提前终止而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后可向丙方追偿。

3.若乙方接到丙方辞职或解约通知(包括以自行返回乙方方式解约)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本协议自通知到达甲方时终止。

丙方未依法提前辞职或解约行为导致甲方因本协议提前终止而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后可向丙方追偿。

4.若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从而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后可向丙方追偿。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行使协议解除权的,甲方有权撤回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共享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若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当予以据实赔偿。

6.除本协议确定情形,及按法律规定一方可行使协议解除权外,任何一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约定共享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九、争议处理

1.甲方与乙方之间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不能协商一致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丙方与甲、乙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十、附则

1.本协议共享期限内,乙、丙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并视为乙、丙双方在丙方共享期间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丙方共享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的,乙、丙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双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每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共享员工案例:

共享员工”早已有之,但此前多冠以“劳务输出”等其他名称,且由于劳务派遣的存在,“共享员工”并不被普遍采用。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突然火起来的“共享员工”概念,则源于盒马鲜生。

由于大量餐饮企业无法复工;而疫情导致生鲜产品上门配送的需求迅猛增长,所以盒马鲜生邀请了多家餐饮企业派遣员工到盒马从事配送工作。

此后有大量企业效仿,且有多地政府为解决企业困难为“共享员工”牵线搭桥。

“共享员工”降低了人力闲置企业用工成本、解决了人力不足企业的用工难,同时也保障了员工不因企业人力闲置而降低收入甚至失业,可以说是多方共赢的模式。

但是“共享员工”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却不得不加以防范。

例如:

员工的工资由谁发放、员工发生工伤由谁负责、员工社保如何缴纳、员工个税由谁代扣代缴、企业如何避免形成非法劳务派遣、如何解除劳动合同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需要参与“共享员工”的两家公司和员工订立三方协议,约定各类事项,以免发生争议。

“共享员工”的具体模式有很多种,实践中采用最多的就是盒马鲜生的模式。

也就是A公司作为人力富余企业,将其员工指派至B公司工作,员工保留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这种模式下,三方协议中至少有以下几点事项值得探讨:

一、劳动关系的保留

一些地方性意见,已经明确了“共享员工”不改变劳动关系,也就是“被共享”的员工,仍然与A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例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指引(暂行)》(以下简称合肥指引)第11条规定:

“共享用工”不改变原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但是这些地方性意见并未规定“共享员工”的具体模式,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并适用这些地方性意见规定的“共享用工”,仍然存在风险;况且,如合肥指引中,只是强调员工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变,并未排除员工同时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

而劳动合同法中,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诸如西贝等餐饮企业,对外共享的员工,也有可能被理解为该司法解释中“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所以,只要“被共享”员工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似乎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从而引发其他劳动争议,例如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发生工伤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是由“为之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B公司显然不可能为“被共享”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对B公司来说,需要尽量避免与“被共享”的员工形成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考虑于三方协议中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使约定的内容达到足以排除员工与B公司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效果。

二、工资支付与税收缴纳

“共享员工”工资支付有两种模式,一种是B公司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另一种是B公司将所有“被共享”员工工资付至A公司,由A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

如果员工收入符合纳税标准,则选择工资支付模式时不得不考虑税收问题。

在第一种模式中,由于B公司与员工并无劳动关系,所以B公司向员工支付的薪酬并不能直接理解为工资收入;存在被认定为劳务所得的可能。

如果认定为劳务所得,则员工需要向B公司开具发票,并按照所得额20%标准纳税;显然不具可行性。

由于并无法律法规禁止代付工资,如果采用这种模式,或许可以考虑在三方协议中约定由A公司委托B公司代为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此时可以直接由B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在这种模式下,B公司只是代为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责任仍然归属于A公司。

如果B公司不能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可能导致A公司向员工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所以,三方协议还需要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以及B公司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时应当向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计算标准等事项。

在第二种模式中,A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较为便利;但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工资款,需要A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冲抵B公司经营成本。

则此时需要考虑A公司可以开具的发票科目,是否适用于人工成本。

此外,在这种模式下,因为B公司没有及时足额向A公司支付合同对价,是否必然直接导致A公司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存在事实认定上的风险;更应该在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资款项的金额、时间以及没有及时足额支付时的违约责任。

三、避免形成非法劳务派遣

从事劳务派遣,需要取得相应资质。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共享员工”与劳务派遣之间的区别,在于A公司是否从中获利。

如果采用上述第一种工资模式,则A公司只要没有从B公司额外收取费用,就不会形成非法劳务派遣。

如果采用上述第二组工资模式,则需要三方协议中对员工工资标准或计算方式、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工资总额等事项作出清晰的约定。

四、工伤的处理

如A公司为员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员工在B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只要符合“三工”原则,被认定为工伤并于A公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无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待遇中,由单位支付的部分,由哪家公司来承担。

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共享”的员工在A公司和B公司并非同一工种,B公司有义务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所以在三方协议中约定直接约定由B公司承担工伤待遇中单位支付部分显得较为合理。

当然,具体的支付方式也和工资支付一样分为两种模式,需要加以约定。

五、员工的退回

如果“被共享”员工不能胜任B公司的工作,或违反B公司的规章制度,B公司可能希望将其退回A公司。

而退回就会导致A公司降低人力成本的目的落空;B公司随意行使退回的权利,也会使员工的利益难获保障;没有明确的退回规则也会使B公司自身在发生退回事项时陷入争议。

所以三方协议也有必要对退回的具体条件、退回后A公司是否可以改派其他员工等事项作出约定。

至于员工被退回后,A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A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A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进行判断,退回并不直接导致A公司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共享员工”虽起于新冠疫情,但灵活用工却是未来趋势,疫情之后,“共享员工”也会长期存在;或许在长期实践中,“共享员工”会暴露出更多的法律风险,需要法律界朋友们继续研究和控制风险、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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