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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管理办法X.docx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X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水平,优质、高效、低耗完成施工生产任务,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建立和完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组织机械设备的采购,建立相关的信息系统,指导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负责本单位机械设备日常管理和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对机械设备“养、管、用”及操作人员进行检查考评。

第四条设备材料分公司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承接集团公司起重设备和大型设备的安装拆卸和检测,以及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的租赁工作。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机械设备施工作业和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自有机械设备较集中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机务副经理。

第二章机械设备购置管理

第六条每年度的1月份,直属单位编制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上报集团公司,由物资设备部审核汇总并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经审批后分批次实施。

第七条机械设备购置权限

(一)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机械设备,经审批后由直属单位组织采购。

(二)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经审批后,由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组织采购;单台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直属单位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物资设备部组织专家评审,由物资设备部组织采购。

(三)公务车辆的采购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计划外购置的机械设备除按本条第

(二)、第(三)款执行外,需提供专项报告说明购置理由及具体情况。

(五)除直属单位授权外,项目经理部无权采购机械设备。

项目经理部经授权采购的设备,必须将采购款项列账回所属单位,机械设备所有权属于直属单位,并以列收租金形式收取项目经理部费用。

第八条采购和合同签订程序

(一)直属单位依据机械设备购置权限,严格按照《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招标管理办法》和《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材料设备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采购招标。

(二)原则上,采购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的标准合同范本。

合同经评审后,由申请采购单位与供方签订购买合同,并上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备案。

第九条机械设备验收、登记入帐和报废管理

(一)机械设备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须由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和厂家代表、承运单位代表进行联合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登记表”。

(二)验收合格后,在EAS综合项目管理系统中分别建立机械设备卡片和固定资产卡片。

(三)机械设备达到报废年限后由所属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汇总表”、“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和“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直属单位要加强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做好责任目标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向所属单位提出机械设备使用计划,由所属单位调配。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须配备专(兼)职机务管理人员,对机械设备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须对进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能上岗作业,并建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花名册,核查持证情况,项目所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无证操作。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须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机械设备做好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安全设施、装置不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必须暂停使用,并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严禁违规违章使用、操作机械设备。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管理的原始单据和帐册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项目经理部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并按月收集装订归档,退场时上交所属单位物资设备部进行保存,保存期限最低为15年。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搅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负责厂站的物资设备成本核算工作,操作员负责收集当班的生产计划、施工配合比、生产记录及搅拌站计量数据,并填制“搅拌站生产交接记录表”,及时送至材料部门。

第十七条机械设备实行单机(车)成本核算管理,直属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使用记录由使用人员严格按要求填写,机务人员收集按月装订归档。

第十九条机械设备实行定机定员管理。

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2人以上共同操作1台机械设备的设机长1名,由机长负责;操作人员须严格填写“机械设备履历书”、“机械设备交接班记录”等资料。

第四章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的基本规定

(一)坚持机械设备保养和修理并重原则,各级单位严格按照维保计划和相应手册进行保养,杜绝出现因失保造成非正常损坏。

(二)日常维护保养和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二级保养由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组织实施。

(三)三级保养及总成以上维修必须由设备材料分公司实施,如需外部维修单位实施的,必须报设备材料分公司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委托外部单位维修的,对送修单位及个人处以同等于外修费用的罚款。

(四)机械设备较集中的项目经理部,可根据需要建立临时维修组。

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需要可向设备材料分公司聘用主修人员,辅助人员由项目经理部临时聘用。

设备材料分公司对驻项目经理部主修人员收费采取以下2种方式:

1.按每人每月单价结算;

2.按工时结算(工时按照定额标准上浮15%)。

(五)设备材料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对维修出厂的机械设备实行质量保修期服务制度。

质量保修期如下:

一级保养和小修为3天(24台时);二级保养和总成维修为15天(120台时);三级保养为30天(240台时);总成大修和整机、整车大修为90天(720台时)。

(六)设备材料分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服务和快速反应机制,接到抢修信息2小时内必须回应,24小时内到达区内项目,48小时内到达国内项目。

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配件采购规定:

(一)所有的润滑油、润滑脂、滤清器、轮胎,以及单个价格在1000元以上或集中采购一批总价在10000元以上、在设备材料分公司维修设备的零配件,由设备材料分公司集中采购配送。

(二)单个价格在1000元以下或集中采购一批总价在10000元以下的配件,由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采购,或经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授权由项目经理部采购。

超权限采购的,须经设备材料分公司同意后方能采购。

(三)设备材料分公司收到直属单位和项目经理部润滑油、轮胎、保养件和易损件的采购申请后,必须在24小时内发货(须附清单),其它配件4小时内给予答复。

(四)设备材料分公司维修机械设备使用或供应的配件材料按以下标准收取内部管理费为配件类15%(单件总成管理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轮胎、润滑油料12%。

(五)设备材料分公司通过招(议)标等方式,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所供应的配件价格不能高于市场价格,每季度在内部办公网上公布价格信息。

第五章机械设备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的机械设备在对外出租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实行预收押金和专人跟踪管理,保证足额收取租金。

对外出租、劳务队使用项目经理部或直属单位机械设备的,直属单位或项目经理部须开具租赁发票。

第二十三条直属单位相互使用的设备台班费按“广西路桥集团公司机械设备收费标准”收取。

直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收费标准,但原则上不能高于集团公司标准。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经理部使用集团公司内部沥青搅拌站,统一按机械设备产能计算出机械设备工期作为搅拌站使用工期。

具体计算及收费标准按“沥青搅拌站内部租赁的工期计算及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直属单位和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使用台班费按自然月结算。

(一)坚持先入账原则,项目经理部收到直属单位列收的机械设备使用台班结算单,先签认入账。

如有异议,须在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

所属单位根据反馈意见,须每月25日前与项目经理部协调解决,并在下月对异议部分进行调整。

(二)直属单位相互使用的设备台班费,原则上每月按已确认租金的50%在次月支付给出租方,余额应在6个月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内部机械设备无法满足项目经理部生产需要时,可向外租用机械设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外租设备实行集中租赁管理,项目经理部租用外部机械设备时须通过设备材料分公司进行集中租赁。

(二)未实行集中租赁的设备或设备材料分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设备的,经设备材料分公司同意后由各分(子)公司组织租赁,租用期在7天(含7天)以上的,须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审批。

(三)实行集中租赁的上游设备供应商,由设备材料分公司组织招标。

未实行集中租赁或设备材料分公司不能提供的,由直属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组织招(议)标。

大型设备或机群联合施工作业的设备租赁,由直属单位组织招标。

(四)集中租赁的上游供应商须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租赁的设备原则上出厂年限不超过5年,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机械设备进退场和大型构件调运,必须优先委托设备材料分公司运输,如设备材料分公司运力无法满足要求,方可委托外部运输。

(六)项目经理部外租机械设备以完成实际工程量收方结算为主,以月租或其它形式租赁为辅;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要对项目经理部外租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核算进行监督。

(七)项目经理部需做好临时使用设备的计划和使用管理,临时使用设备每月按时结算,做到日清月结,供应商须提供租赁发票。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对项目临时使用设备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集团公司员工自有机械设备禁止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租用,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

第六章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的采购、登记

(一)集团公司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在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许可资格的生产厂家中选择购置。

(二)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直属单位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向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设备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负责保管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直属单位和项目经理部,按相应的一机一档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及时报废,由所属单位向原登记备案的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

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按集团公司起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执行。

(一)项目经理部在安装拆卸龙门吊、架桥机、塔吊等特种设备前,应当将安装拆卸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并制定设备安装、拆除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按方案组织安装、拆卸。

(二)项目经理部龙门吊、塔吊、缆索吊装系统、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和设施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和拆除。

安装、拆除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操作证件,严禁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安装、拆卸。

项目经理部5吨以上的龙门吊、架桥机、塔吊、施工电梯、沥青搅拌站的安装和报检,由设备材料分公司统一实施。

(三)特种设备在安装前,项目经理部应对参与安装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学习和安全技术交底。

安装、拆卸过程中,项目经理部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龙门吊、架桥机、塔吊、缆索吊等起重设备的安装过程和验收规定:

1.起重设备的基础和隐蔽性工程严格按安装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在施工完成后,安装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基础验收,填写“起重设备安装基础验收单”,基础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起重设备安装。

2.起重设备在正式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必须提前检查机械设备各组件,填写“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前检查记录”。

3.安装单位须对起重设备的安装过程进行严格监控,对各安装环节分别进行安装质量评定,填写“安装过程质量评定表”,上一安装过程评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安装。

4.起重设备安装施工完毕,须进行空载、静载、动载试运行,经直属单位相关部门(即设备、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联合验收,根据联合验收结果填写“自检验收报告”。

5.起重设备自检验收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起重设备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须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起重设备从项目经理部退场后,直属单位须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停。

7.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顶升加节前后,由项目经理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机械设备加节顶升前后进行检查,并填写“加节顶升检验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

(一)项目经理部使用的特种设备实行准入制管理,特种设备的准入由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对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查验、核对和批复。

(二)特种设备准入的基本条件

1.生产许可证、质检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等证件齐全;

2.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

3.符合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许可和技术条件;

4.属租赁的特种设备,出租方必须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

(三)项目经理部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直属单位设备、技术、质量安全部门联合验收,经机械设备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项目经理部必须在特种设备使用现场设置防护设施以及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操作规程、布置图等。

(五)直属单位、各项目经理部需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操作人员台帐,并及时更新。

(六)现场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持有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对应设备类别的有效操作证,经项目经理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才可上岗。

现场操作必须按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该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严格进行,每天使用前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并严格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表”和“特种设备使用记录”。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部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项目经理部应对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附属装置进行维护保养,每月至少自查1次,直属单位每年对所属项目经理部使用的特种设备至少检查2次。

对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项目经理部必须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影响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和转让

第三十条直属单位须成立固定资产处置小组,机械设备的转让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转让处理程序实施。

第三十一条需转让、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机械设备的,必须是闲置、无利用价值、修理费用过高或难以修复、净值在30万元以内且距规定报废期不足3年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直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拟转让的机械设备进行认证、评估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三条应采用公开拍卖形式处理转让和报废机械设备。

转让单台(含整批)机械设备帐面净值大于100万元的,必须进入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拍卖;对于残缺不全和低值的机械设备,不能进行拍卖的,直属单位讨论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直属单位自行处理。

第八章机车操作人员的工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机车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提高机车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三十五条工资的发放形式

(一)计件工资

对可量化的工作,实行计件工资发放形式,由项目经理部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计件单价,报所属单位审批后实施。

(二)协议工资

对不便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项目(中小型桥梁工程、小型地方工程、临时性工程等),特种机械操作人员或外租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按协议工资方式发放,协议工资标准须经所属单位审批。

(三)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计件工资的补充形式,已实行计件工资的项目经理部,对部分工作量小或临时安排的零星工作,无法实行计件工资时,则执行计时工资。

其中,白班及上半夜(7:

00~24:

00)为15-18元/小时;零点班(0:

00~7:

00)为18-23元/小时。

第三十六条机车操作人员的工资计算方法

(一)员工工资=野外施工津贴+(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综合评定系数+福利补贴+其它补助;

(二)员工工资=野外施工津贴+协议工资×综合评定系数+福利补贴+其它补助;

(三)员工工资=协议工资×综合评定系数。

综合评定系数由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工区长、机务管理员会同现场技术员、施工员对机车操作人员进行月度评定考核。

(四)机车操作人员待岗期间的工资按人力资源部相关规定发放。

第九章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其它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十八条严禁无证操作机械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施工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九条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在危险的环境作业须按照施工规范做好安全防护。

第四十条机械设备发生机损事故由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由机械设备管理部门配合交警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属道路交通违章的罚款,由驾驶员负责,不予报销,因车辆本身证件、票据不全等原因造成的罚款除外。

第四十二条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交警部门的裁决书及实际情况对驾驶员处罚。

(一)非执行公务,私自驾车发生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全额赔偿;非专职驾驶员私自驾车发生事故的,全部损失由该车专职驾驶员负连带赔偿责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对该车专职驾驶员进行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执行公务,按照驾驶员所承担责任划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类别,分别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0%、20%、10%、5%的赔偿,最高赔偿不超过8000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包含保险公司的赔付部分。

第四十三条未按操作和保养规程造成机车事故的,当班操作人员负主要责任,非当班驾驶员及项目经理部机务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

发生机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内的,操作人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的,操作人员赔偿5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元部分的30%的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8000元。

第四十四条机车操作人员应注意观察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避免与山体、其他物体及机械的碰撞。

由于当班操作人员原因碰坏机械设备的,承担修复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四十五条私自驾驶机车外出作业,造成机车事故或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费用。

第四十六条机车发生机损事故,项目经理部应在当日向所属单位物资设备部报告,由物资设备部派人现场检查,分清责任后方可进行修理,并于48小时内上报事故报告。

第四十七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按相关条款对有关责任人加倍处罚。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机械设备采购和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发责任人工资1000元/次(台、辆),如有其他相应处罚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1.机械设备购置不按购置权限和流程办理的。

2.机械设备管理不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单据格式、不按要求填写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收集不及时、未按要求装订成册的。

3.未按规定维修、保养机械设备或保养记录不全、未按PM业务规则记录和结算的。

4.直属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超权限采购机械设备配件、润滑油、轮胎的。

5.未按规定擅自将机械设备交由外部单位维修的,按所发生的修理费同等金额扣发责任人工资。

6.租赁外部机械设备不按租赁程序及规定办理,租赁合同不按程序评审的。

7.未按特种设备租赁规定租赁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相关资料、记录不全的。

8.直属单位和项目经理部未定期对项目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记录不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9.机械设备报废或转让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的。

10.违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使用机械设备的。

11.未按操作、保养规程使用机械设备而发生事故的。

12.集团公司或直属单位员工(含借用他人姓名)的机械设备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出租的,按所发生租赁费用金额进行处罚。

13.私自驾驶机械设备外出作业谋取私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每次1000元及其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广西路桥集团公司机械设备收费标准

2.沥青搅拌站内部租赁工期计算和收费标准

3.机械设备采购、审批流程

4.机械设备采购供方选择流程

5.机械设备采购合同评审流程

6.机械设备报废转让流程

附件1

广西路桥集团公司机械设备收费标准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月租单价(单位:

元)

工作量法

单价

3年内设备

3年以上设备

雨季

(3-8月)

旱季

(9-2月)

雨季

(3-8月)

旱季

(9-2月)

一、土石方机械

1、推土机

D355A

70000

80000

50000

60000

D155

55000

65000

40000

48000

D85A-21

32000

38000

25000

28000

SD22

26000

30000

25000

28000

TY230

20000

22000

16500

18500

T160

15000

17000

13000

15000

SD16

15000

17000

13000

15000

2、挖掘机

PC200

22000

25000

20000

23000

ZX200

22000

25000

20000

23000

SK200

22000

25000

20000

23000

CAT320

22000

25000

20000

23000

EC210

22000

25000

20000

23000

DH215

22000

25000

20000

23000

DH225

24000

26000

22000

25000

EC240

24000

26000

22000

25000

EX240

24000

26000

22000

25000

CAT330

40000

45000

38000

42000

ZX330

40000

45000

38000

42000

PC300

40000

45000

38000

42000

SK350

50000

55000

45000

50000

EC350D

50000

55000

45000

50000

DH370

50000

55000

45000

50000

PC400

50000

55000

45000

50000

PC600

80000

90000

65000

70000

3、平地机

GD511A

18000

20000

15000

18000

国产

16000

18000

13000

15000

4、装载机

3T

7000

9000

6000

8000

4T

9000

11000

8000

10000

5T

12000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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