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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程序与制度证券交易原则

第四章 证券交易程序与制度

第一节 证券交易的原则与种类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

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交易主体有证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两类。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就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来看,主要有两条:

一是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例如,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上与对方直接交易;二是委托经纪人代理买卖证券。

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中,除了按规定允许的证券商自首买卖外,投资者都要通过委托经纪人代理才能买卖证券。

此时,证券投资者也就是委托人。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的发行承销、代理买卖、受托投资管理等方面起积极的作用。

在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商,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一定要求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办手续的媒介作用,二是提供咨询服务, 证券经纪商一旦和客户建立了买卖委托关系,就有责任向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这些咨询服务包括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的预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的近期变动态势的商情报告、有关资产组合的评价和推荐等。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的作用在于:

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的服务。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当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从1988年4月起,国家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开业。

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同一时期,投资基金的交易转让也逐步开展。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到,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而发展起来的。

二、证券交易的原则

证券交易的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它贯穿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功能的发挥,以利于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证券交易参与各方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发布自己的有关信息。

从国际上来看,《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后,它就一直为许多国家的证券交易活动所借鉴。

在我国,强调公开原则有许多具体的内容。

例如,对股票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资料必须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股份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也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等等。

按照这个原则,投资者对于所购买的证券,就可以进行充分、真实、准确、完整的了解。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

它要求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有各种各样的交易主体。

这些交易主体的资金数量、交易能力等可能各不相同,但不能因此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或者使其受到某些方面的歧视。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在实践中,公正原则也体现在很多方面。

例如,公正地办理证券交易中的各项手续,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等。

三、证券交易的种类

证券交易种类通常是根据交易对象来划分的。

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

在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对象也就是委托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委托的事项。

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主要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

(一)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

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在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果发现不符合上市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可以暂停上市交易直至终止上市交易。

暂停上市交易后,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具备了条件,亦可以恢复上市交易。

在股票交易中,根据交易场所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口头报价。

采用这种方式时,证券公司的场内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台前或者指定的区域,用口头方式喊出自己的买价或者卖价,同时辅以手势,直至成交。

第二,书面报价。

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的交易员将股票买卖要求以书面形式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然后按规定的竞价交易原则撮合成交。

第三,电脑报价。

电脑报价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计算机联机系统进行股票买卖申报。

其做法是:

证券公司将买卖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并通过计算机联机系统传给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电脑主机接收后即进行配对处理。

若有合适的双方,电脑主机便自动撮合成交。

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二)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债券主要有三大类: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

这三类债券都是债券市场上的交易品种。

债券交易方式有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等,除了回购交易外,债券交易通常与股票交易类似。

这里着重介绍债券交易标价的不同处理。

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标价有两种,一种是全价交易,另一种是净价交易。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债券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也按该全价价格进行清算交割;净价交易则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的票面利息的价格报价。

但以全价价格作为最后清算交割价格。

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过去,我国证券交易所国债交易是采用全价交易。

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债交易采用净价交易:

实行净价交易后,就采用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应计利息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三)基金交易

基金交易是指以基金证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基金有封闭式与开放式之分。

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即可申请其基金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果获得批准,则投资者就可以像买卖股票、债券一样,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证券。

竞价原则和买卖程序与买卖股票、债券一样。

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其成立一定时期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进行基金证券的柜台转让。

由于开放式基金设立后还可以不断增加投资或赎回基金证券,因此有必要对某一时点上基金证券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续费,使得出基金证券的买价和卖价。

(四)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在债券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

它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当债券持有者有短期的资金需求时,就可以将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而融进资金;反过来,资金供应者则因在相应的期间内让渡资金使用权而得到一定的利息回报。

由于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所以从性质上看,它可以归属于货币市场。

(五)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是指持有者依据一定的转换条件可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普通股票的证券。

可转换债券交易就是以这种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

一方面,债券持有者可在规定的转换期间内选择有利时机请求发行公司按规定的价格和比例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另一方面,也可继续持有债券直至偿还期满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同时,这种债券持有者还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将其抛售来实现收益。

(六)认股权证券交易

认股权证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给予持有权证的投资者在未来某个时间或某一段时期以事先确认的价格购买一定量该公司股票的权利。

所以,持有这一证券者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公司发行的股票。

从内容上看,认股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

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因为认股权证具有一定的权利,故也有交易的价值。

认股权证的交易既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它的具体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类似。

(七)金融期货交易

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金融期货合约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所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契约。

这里的金融商品是指诸如外汇、债券、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在实践中,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三种。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曾于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开展过国债期货交易,至1995年5月停止。

(八)金融期权交易

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金融期权合约也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

合约的买入者在支付了期权费以后、就有权在合约所规定的某一特定时间或一段时期,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卖出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期货合约;当然,他也可以不行使这一权利。

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前者赋予期权购买者有买入的权利;后者赋予期权购买者有卖出的权利。

金融期权大致可以分为外汇期权、利率期权、股票期权以及股票价格指数期权。

其中,除股票期权只有现货期权外,其他各种金融期权又均可再分为现货期权与期货期权。

四、证券登记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具体负责为证券的发行和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

其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

股权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和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记名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或权益分派及其他代理人服务,实物证券的保管,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服务等,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为证券市场提供安全、公平、高效的服务,需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具备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于重要的原始凭证,其保存期不少于20年;同时需设立结算系统风险保证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损失。

风险保证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同时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目前,我国原上海和深圳的证券登记公司已并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为其上海和深圳的分公司。

第二节 证券交易方式

一、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按交易的对象和交割时间划分,证券交易可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方式。

期权交易则是期货交易的派生形式。

(一)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方式又称即期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出卖者将证券立即或经过很短时间(1~3天)交付给购买者,而购买者则要以现款支付的一种交易方式。

依据数额和交易条件的不同,现货交易又可分为普通交易、特种交易和回转交易。

通常所说的现货交易一般是指现货的普通交易,其特点是:

每一笔交易的数量不大,当天成交的证券不能立即作反向交易。

特种交易是指同一种上市证券买卖数额很大的交易。

特种交易的范围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巨额买卖;二是拍卖:

三是标购。

回转交易又称T十0交易,是指在不改变现行清算交收期的前提下,投资者买卖的证券在交易当天得到成交确认后进行的反向交易,即买进(卖出)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以再委托卖出(买进)。

成交到交割这段时间各国的长短不一致,各种不同证券交易所也不同,交割形式通常由当日交割(T+0)、次日交割(T+1),以及第三日交割等几种。

因此,证券现货交易就是要求必须要持有证券现货才能卖出证券,必须要拥有足额的资金才能买入证券,不能卖出自己手里没有的证券。

(二)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交易双方在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商品的行为。

期货交易方式的特点在于证券的交割和结算要在一定时期进行,结算时要按交易成立时的证券价格结算,而不是按照交割时的交易价格结算。

由于证券价格在交易成立时和交割时不一致,就会给购买者带来收益(证券价格上涨时),或给卖出者带来收益(证券价格下降时)。

采用这种交易方式的购买者通常并不是真正要购买证券,出卖者也不一定持有证券,他们交易的目的或者是为了相关的现货作套期保值,或者是为了投机获利。

期货交易的对象既可以针对某种证券的价格,也可以针对所有证券价格的指数,其中使用最广的当属股票指数期货交易。

我国目前之所以禁止期货交易,是因为尚不具备条件。

具体表现在:

(1)从国内外期货发展历史看,每一个期货交易品种的推出,都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如该品种的价格可以自由浮动、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有众多的市场参与者。

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尚不具备开展金融期货交易的条件,如国内市场化进程刚刚开始探索,资本项目下的货币可兑换尚未实现,利率和外汇市场中还不具有回避价格风险需求的内在动力。

(2)作为一个高风险市场,相对于其它市场而言,期货市场更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规范,国外也大多是先立法、后发展。

在法律法规和监控体制不健全的条件下,盲目引入金融期货交易会造成很大的制度性风险,甚至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隐患。

(3)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还远未到位,现代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尚在建立健全过程中,健全的市场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市场的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还相当薄弱,整个金融体系还不适应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

(4)我国股票市场目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上海、深圳两个股票市场也都有代表各自股市行情的股票指数。

但客观地说,发展股票指数期货的条件还不够成熟,一是股票市场投机成份高,离规范成熟标准还历很大差距;二是由于股票市场参与者多为散户,大量持有股票的机构投资者通过期货市场来回避股票现货市场风险的需求并不强烈;三是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对市场风险的控制手段还比较薄弱,对金融期货的风险控制也缺乏经验,搞不好会事与有愿违,加大证券市场波动,增大市场风险。

(三)期权交易

期权交易又称“选择权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时期内,购买者有按双方协议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某种证券的权利。

期权看涨时,购买者以低于市场的协议价格买进证券,可取得收益;期权看跌时,购买者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协议价格卖出证券,可获得收益。

二、现款(现券)交易与信用交易

按照付款方式划分,可分为现款(现券)交易和信用交易两种。

现款(现券)交易是买方以现款付给卖方,以取得卖方证券的交易方式。

信用交易又叫“垫头交易”,是指证券交易者在买卖证券时只向经纪人交付交易量一定比率的现款或证券(称为保证金),不足部分由经纪人自己或是通过银行贷款提供而进行的交易形式。

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买进(即买空)和融券卖出(即卖空)两类。

当投资者想要购买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但缺少资金时,可采取融资的交易方式。

在交易时投资者只需要支付部分价款,其余不足部分由交易所经纪人垫付,但投资者要支付利息。

当投资者想要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但缺少证券时,可采取融券的交易方式。

信用交易虽能活跃市场,但有可能加剧投机,因此,许多国家对信用交易都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在允许信用交易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要由政府批准,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对证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收取利息。

为了保证提供融资融券的证券商能够有效控制风险,法律一般规定证券商在客户不能按期支付融入的资金和证券时,有权直接变卖客户保证金账户中的证券予以抵偿。

我国目前严格禁止证券交易中采用信用交易,客户支付的保证金实际上为余额保证金,即投资者的每笔交易都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才能进行。

信用交易目前在我国表现为透支交易,透支交易指客户在没有自有资金或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买入证券,使其资金账户透支,差额部分由证券商垫付。

从事透支交易的客户,往往是与证券商达成协议或者经过默许。

双方之所以能够达成透支协议,在客户一方是为了获取差价利益,而证券商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佣金收入和透支款高额利息。

透支交易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属非法交易,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透支交易的危害主要有:

(1)这是一种纯粹的过度投机行为,会助长市场盲目投机和虚假市场繁荣,侵蚀、冲击甚至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和证券商都还不成熟,市场运作也还没有达到规范化要求,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大,隐藏着一定的市场风险。

透支交易活动对股市有明显的助涨助跌特点,在股市上涨时,推动市场价格盲目上涨;在股市下跌时,以透支交易方式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又害怕造成损失而不计成本地抛售,加剧市场下跌速度。

因此,透支交易活动会助长股市的暴涨暴跌,加大证券市场风险。

(3)在缺乏规范化法律制度情况下,违规从事透支交易活动易产生纠纷。

第三节 证券交易程序

一、证券交易程序的沿革

证券交易程序的沿革,是一个历史的和逻辑的发展过程。

(一)传统的证券交易程序

传统的,或者说是经典的证券交易程序,总的分为五大环节,即委托、成交、清算、交割和过户,每个环节又包含若干个小环节。

第一步:

委托。

就是客户向证券经纪商发出表现其愿以某种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的指令或请求,有时这些指令或请求还附带有其他条件。

委托一般包括客户开设账户,客户发出委托指令和证券商填写委托书三个环节。

第二步:

成交。

双边拍卖,竞价成交。

“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是最基本的游戏规则。

有“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第三步:

清算。

就是将买卖同一证券的数量和金额相互抵销,然后通过证交所交割净差额的证券或价款的过程。

一般由专门的清算公司进行。

第四步:

交割。

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证券,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

交割过程是由经纪商交割和经纪商为客户送达确认书。

第五步:

过户。

就是指证券所有权从原所有者转移到新的所有者所作记录的过程。

(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全球全日交易系统(GLOBEX)

GLOBEX是建立在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上的现代化、自动化的交易系统。

终端的屏幕由五个窗口和菜单组成,有交易现状窗口、交易信箱窗口、行情窗口、路透信息窗口和监视交易窗口。

交易现状窗口可以显示28种期货合约的即时买卖价格,可翻页查看信息。

交易信箱是交易者下达交易指令所用的,可显示交易者下达的交易指令,或修改的指令,或已经成交的通知。

行情窗口可以显示所有交易市场正在进行的交易信息。

路透信息窗口是显示现货市场即刻的交易信息和统计资料。

监视窗口是为了协助交易者监视价格行情的波动,当价格达到交易者预先设置的水平,监视窗口即发出警示。

(三)证券业发展的新趋势:

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美国人的发明,他们用这种工具攻破了证券行业最顽强的堡垒——美林证券(从反对网上交易迅速转向网上交易),并引发了证券市场持续的调整及一系列的制度创新。

2000年,美国证券市场通过网上交易完成的交易额约占个人投资交易总量的40%,也有人声称网上交易额已经占整个市场交易量的14%。

互联网是平民化的工具。

促使网上交易迅速发展的最为基本的因素就是交易成本的降低和多样化的选择。

中国目前的网上交易,对IT企业,是一种技术产品;对网络服务商,是一种增值业务;而对中国的证券公司,则只是一种开拓业务的工具。

银证业务的开通,SARS的猖獗,为中国证券业开拓网上交易业务提供了绝佳的契机。

发展网上交易,将给中国的证券市场带来一些深层次的东西。

①使证券公司能够摆脱客户地域分布的限制,相互之间开展真正的良性竞争;②使证券公司的竞争焦点集中到改进客户服务上来。

网上交易必将带来中国证券业界脱胎换骨的变革。

如刚刚形成的经纪行业可能即面临解体。

(四)我国的证券交易程序

我国的两个交易所成立时间虽然不长,但由于很好地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起点较高,已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有序、安全的无纸化交易系统。

基本的交易过程是开户委托、竞价成交、清算交割和过户。

开户委托过程。

开户手续办妥后,可采用当面、电话、电报、传真、信函、网络等方式委托,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市价委托或限价委托。

竞价成交过程。

全部交易均由电脑自动撮合成交。

结算过户过程。

A股采用“T+1”清算交割制度。

B股曾采用“T+0”交易、“T+3”结算交割制度。

二、开户委托过程

(一)证券账户的开立

1.证券账产及其种类

证券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册。

证券账户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自然人和法人开立证券账户和买卖证券品种的限制,按目前上市证券品种和证券账户的用途,证券账户主要分为三种:

股票帐户。

这是目前我国使用最早、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

它既可用于买卖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和基金及其他上市证券。

债券账户。

这是只能用于买卖上市债券的一种专用型账户。

目前,我国使用的主要是国债账户,它是为方便投资者买卖国债而专门设置的。

基金账户。

这是只能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2.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证券经纪商为投资者办理经纪业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投资者必须事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

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到指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户:

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开立股票账户);末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XX代理法人开户者;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未满者;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证券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

根据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在同一证券交易所只能开立一个同一类型的证券账户,禁止多头开户。

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

3.开立证券账户的要求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投资者需持有关资料、证件前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代理点,填写开户登记表,经审核后领取股票账户。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开立基金账户和债券账户。

自然人开户要求

自然人开立的证券账户为个人账户。

开立个人账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有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一般为居民身份证)去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应载明登记日期和个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学历、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并签字或盖章。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001年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居民可以投资B股市场的决定;2月21日又发出《关于境内居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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