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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资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大家好,我叫李强,今天由我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方面的一些问题。

以下是我的联系方式,希望大家经常联系。

在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之前,我们应该先明确几个重要的名词的内涵,什么是政治?

什么是权力?

什么是政治制度?

一、政治、权力与政治制度

政治是人类社会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直接关乎人类共同体的兴衰成败,那究竟什么才是政治呢?

让我们来看看历史上曾出现的影响比较深远的几个政治观:

政治是上帝对人世的安排、政治是一种治国之道、政治就是权力之争、政治就是政府的活动。

这些观点都是在人类认识水平达到一定阶段产生的,在当时有其积极的一面,当然也有片面、甚至错误的地方,比如君权神授。

让我们来看一下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政治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

政治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

政治是一门科学,是一种艺术。

因此,我们可以给出定义:

政治就是人们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以及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而进行的资源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

可见:

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力问题。

那么什么是政治权力呢?

现代政治学的权力定义受到马克斯·韦伯的影响。

韦伯认为:

权力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行动者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种可能性的基础是什么。

在韦伯影响之下,现代政治学中存在不同的权力观,如影响力说,决策参与说等。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就是在政治关系中,权力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作用于权力客体的一种政治力量。

政治权力的大小与质量依赖于取得和占有政治权力的资源或资本,主要包括武力、财富、技能、知识、动机等。

我们下面来看一下什么是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就是政治(即公权)领域中要求各种政治实体共同遵循的各类准则。

靠什么来要求啊?

靠权力。

政治制度包含不同的层次:

我们可以看到位于最核心的是国体,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我们国家的国体是什么吗?

谁来回答一下?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中层包括政体,政体是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它反映了国家权力如何配置、如何构成的方式。

政体主要有两类形式,即君主制(专制君主制、君主立宪制)与共和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

共和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且实行任期制的一种政治制度。

民主共和制度可分为直接民主共和制与间接民主共和制或代议民主共和制)。

我们国家的政体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政党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或状态。

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美国的呢?

(总统制下的两党制,共和党和民主党)、国家结构形式,是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它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分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复合制分联邦(美、德、印)与邦联(独联体,欧盟、非盟等)两种形式。

外层包括各类具体制度、组织方式、运行规程等。

这个题目比较大,因时间原因,今天我们主要探讨中层部分。

(约1200字,8分钟,15:

48)

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质与原则

中国政治制度的法律性渊源:

宪法与党章。

为什么会是这样?

大家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其他重要的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写在这里肯定是没有问题的,那党章怎么会出现在这里?

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这样的现实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法律性渊源之一:

党章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制度中的领导地位。

党章对中国政治制度的直接规定和影响。

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质与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民主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拥有国家主权。

我国现行宪法把人民主权作为政治制度的首要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是中国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理论来源,与之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为中国政治合法性提供了制度来源与保证。

2、依法治国原则: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宪法至上”;依法治国在当代中国政治中应侧重于限制与规范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与保障人权;依法治国还要求司法独立,以保障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与公正得以实施。

3、四项基本原则:

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4、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也是一种具体的决策机制。

5、公民权利与义务原则:

中国公民的权利是人民主权这一政治原则的具体表现;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约800字,5分钟,共13分钟,15:

53)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形式,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治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即政权的行使问题。

它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一样,都是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法理上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议行合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但是民主集中制在不同的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差别:

(1)在国家权力机关中,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充分讨论,然后付诸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即为集体负责制(或称委员会制、合议制);

(2)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对于一切重大问题进行充分民主讨论后,行政首长有权采纳正确的意见,作出最后决策,并对此决策负责,即为首长负责制。

选举制度

首先明确几个基本的观点:

选举是民主的基石,但不等于民主的全部。

选举是一种被统治者自下而上选择统治者的行为。

选举以投票选择为核心标志,但还包括投票以外的其他活动。

是否存在选举,并不是判断民主政体的唯一标志。

选举的意义

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不会选出最平庸的人;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选举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

现代选举的基本原则:

普遍与平等原则、自由与公正原则、定期与直接选举原则。

中国选举制度的程序:

成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约850字,5分钟,共18分钟,15:

5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与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三千名。

代表要考虑到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为了保证任期之间的衔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如遇到非常情况,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最高立法权: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义务教育法,国籍法等)。

最高任免权: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有权罢免上述所有人员,接受这些人员的辞职。

最高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最高监督权:

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各部、委提出质询案,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职权,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的领导体制。

会议形式主要是:

例行会议:

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定期召集的会议。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

(每年3月中下旬召开,延续至4月初);临时会议:

我国宪法规定,如果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人大会议可分为三个阶段:

会前准备、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

以下对人大会议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决定列席人员名单”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全国人大会议的列席人员大致包括三类:

(1)法定列席人员:

包括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惯例列席人员:

即1959年起形成的惯例,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基本同期召开例会,凡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全国政协委员均被邀请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按惯例,每届全国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不是本届代表的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被邀请列席会议。

(3)其他列席人员:

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允许列席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的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

会议通知:

法律规定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临时会议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将开会日期以及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预备会议:

全国人大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会议开幕:

会议开幕需达到法定人数,全国人大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会议的主持: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

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提议案:

按法律规定:

(1)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2)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以及质询案、罢免案,须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人事任免:

中共中央在广泛听取各政党、团体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大会主席团等有关方面提出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大会主席团正式向全国人大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全国人大会全体表决(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当选)。

人事任免包括接受辞职和罢免。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并提交书面材料。

立法:

提出法律议案: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的是: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全国代表联名。

(2)审议法律草案。

(3)法律草案表决:

宪法修正案2/3多数表决通过才有效,其他法律草案半数通过有效。

表决方式是法律草案的一次性表决,而非逐条表决。

(4)法律公布。

(约2200字,14分钟,共32分钟,16:

12)

★★★★★★★★★★★★★★★★半小时界★★★★★★★★★★★★★★★★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其组成人员包括: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他们由全国人大代表选出,并由全国人大罢免。

为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是监督“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其他职权。

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为了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特定职权而设置的工作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有关议案的研究、审议和拟定,此外还要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该行政区内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是该行政区内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地方人民代表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地方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地方立法权。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宪法或法律授予地方立法权限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属于自治权,不同于一般的地方立法权。

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决议的遵守与执行。

决定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审议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乡级人大有权根据国家规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

地方各级人大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并发布有关决议。

任免权。

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员,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并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选出或决定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决定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乡级人大有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均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辞职请求,由人大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还有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议;听取和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此外,地方各级人大还有权通过质询、评议等形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

1。

地方各级人大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合议制,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行使职权。

2。

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召开本级人大会议,并主持每次人大会的预备会议。

4。

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

有关法律没有规定乡级人大要召开预备会议。

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依法列席本级人大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协委员按惯例列席本级人大会议;县级以上的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大会议;近年来有些地区形成了接受选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

6。

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的活动

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一般开展以下活动:

(1)审议和批准有关工作报告和规划;

(2)审议和通过有关议案;(3)人事任免;(4)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立法权

审核批准权

监督权

弹劾权

基本法规定的其他职权(约1800字,12分钟,共44分钟,16:

24)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各选举单位以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的,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是出席会议,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参加各项选举活动,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提出罢免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参加表决和提出建议。

人大代表的角色定位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角色定位和权力义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人大代表是公民选出来,反映人民意志的个体。

单个人大代表不能单独就国家事务做出决定,也不能独自向其他国家机关发布指令,人大代表必须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但应受到人民尊重。

人大代表的权利

各级人大代表除了最基本的与会权(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以及在人大会中的审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之外,主要包括以下9个方面的权利:

1、提案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联名向本级人大会提出议案。

也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等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提案:

(1)必须是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2)可以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提出;(3)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4)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5)列入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6)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罢免案,须有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7)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有权提议修改宪法;(8)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人大全体会议决定。

(9)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有权提议召集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1)必须是1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2)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在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2、提名权。

省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名以上,县级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的候选人。

3、建议、批评权。

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各方面工作包括各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等的工作。

建议、批评和意见统称为“书面意见”。

它与议案不同,“书面意见”涉及范围广,可以越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

法律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未作联名规定。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乡级人大则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再提出意见。

4、询问权。

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或报告时,有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的权利。

询问的问题应与议案或报告有关,可以是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也可以是其它问题。

询问的问题可以是事实不够清楚的、原因不够明确的,也可以是对某个问题有怀疑。

5、质询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开会期间,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质询,被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口头答复,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6、视察权。

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通过实地观察和调查,监督并促进有关机关、单位的各项工作。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视察,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安排,乡级人大代表视察,一般由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安排。

代表在视察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

除集中视察外,人大代表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经常性分散视察。

人大代表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人大代表视察的形式多样,包括“会前视察”、“专题视察”、“随机视察”、“连续视察”等。

7、发言、表决免责权。

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任何机关、个人若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追究法律责任,都是违宪和违法的。

参加人大会议是人大代表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

人大代表的发言、表决免责权,能从法律上确保人大代表排除干扰,代表人民畅所欲言,负责地参加对各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自主作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决定。

8、人身特别保护权。

人大代表除了作为公民享有基本的人身保障外,还享有特别的法律保护权。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如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劳动教养),也应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乡级人大代表如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立即报告乡级人大。

9、物质帮助权。

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这有利于从物质上保障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责。

提案权、提名权、建议批评权、询问权、质询权、视察权以及与会权、审议权和选举权属于人大代表的职权;发言表决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和物质帮助权则属于人大代表的保障权。

人大代表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参加代表活动,遵守本级人大会议的议事规则及有关规定。

3、保守国家机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5、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约2500字,16分钟,共60分钟,16:

40)

★★★★★★★★★★★★★★★★一小时界★★★★★★★★★★★★★★★★

四、共产党领导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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