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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三违”的认定和处罚管理,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三违”概述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章可循”是最大的违章。

每一起事故都是由若干个违章、隐患叠加而引发的,而每一起违章的发生不仅仅是主管方面的不安全性行为表现,更是制度缺失、技术失误、设备缺陷等诸多管理漏洞造成的。

因此,根除“三违”、防范事故,不仅要在规范作业行为上下功夫,更要强化作业现场“人、机、环、管”各方面不安全因素的预控管理,坚持依法治安,按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三违”管理流程,切实消除“三违”发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的定义和分类

1、违章指挥:

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同意、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4、“三违”的分类:

按照违章群体分为指挥类违章(包括指挥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作业类违章(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两大类。

指挥类违章从管理、环境、设备方面按照职责、职能,具体划分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决策、指挥层)和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现场安排、组织层);作业类违章划分为一般规定、掘、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地面建筑及其他作业八个部分,并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后果,界定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

第三章“三违”产生的根源

1.“三违”现象发生的主观因素

侥幸心理有些职工盲目自信,自认为自己控制力强、有办法,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偶尔违章不会出事。

麻痹心理在生产作业条件较好,安全生产形势长时间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就会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正规作业抛至脑后。

习惯心理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有些职工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规,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马虎心理部分职工在工作中一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应付了事。

蛮干心理有些职工,特别是基层班队级管理,摆不正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时间的关系,只想着要产量、要进尺、要速度,不顾作业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甚至有极少数人发现了隐患也不处理,野蛮操作。

取巧心理有的职工为了达到目的,投机取巧、我行我素,不充分估计行为的恶果,冒险违章违纪。

盲目心理一些进矿时间不长的新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文化技术素质低,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糊里糊涂出事。

厌倦心理少数职工因长年累月地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生产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唯心心理极少数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抱着“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的错误想法,不注意安全,随意工作。

2.“三违”现象发生的客观因素

职工文化素质不高。

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往往使职工认识问题不全面、不充分、不理性,反映在安全生产上,就是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常会产生“上班就是挣钱”的单纯认识。

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

煤矿生产受多种自然灾害威胁,生产战线长,作业条件差,长期高负荷的简单劳动,很容易让职工的生理和心理产生疲倦,滋生麻痹和取巧心理,常常为图一时的省事、省力,就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管理不科学。

主要体现在:

干部抓管理不讲究方式方法,喜欢采取“土政策”对职工高压强管,缺乏民主公正,严重挫伤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积极性;管理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在现场强行要求职工违章作业,甚至带头违章违纪,给职工的安全观念造成错误引导;工作任务布置不合理,不考虑作业现场的实际状况安排任务,造成职工身心疲惫,忽视安全,违章蛮干。

社会环境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工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在不断增加。

一方面,职工过多地接受外部信息,分散精力,在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行为走样;另一方面,收入高低的攀比,造成心理失落,安全思想不稳定;再次,职工家庭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困难及生老病死等重大事项,使职工思想情绪波动,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下导致行为失调。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执行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第四章杜绝“三违”的对策

1.职工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三违”的外在表现是行为,根子在思想。

要扎实做好一人一事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用安全文化教育人、引导人、塑造人,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

2.培养职工健康的心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

要通过扎实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职工把实现自我价值构筑在矿井发展的平台之上,激发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自觉主动地端正工作态度,用正确的心理支配行为,履行工作职责。

真正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

3.提高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素质是职工安全意识、业务水平、行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

要强化安全培训这一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与考核,全面提升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

4.促进现场管理的科学和规范。

(1)管理制度要规范。

使职工在生产的全过程都能做到有令可行、有章可依。

(2)管理手段要科学。

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要科学有效地利用工时,提高生产效率,杜绝疲劳作业现象,使职工始终能够保持充足的体力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3)现场监督检查要严格。

对职工的违章违纪,要及时制止,促使职工养成好的行为习惯。

5.“三违”危害性教育与严肃查处相结合。

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教育不放松,紧密围绕职工生理和心理规律、社会和家庭生活对人的影响规律、安全与生产辨证发展规律,以有效、管用为原则,通过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三违”人员现身说教等安全教育活动,使大家充分认清“三违”的严重危害和后果,自觉规范行为,远离违章。

对发现的“三违”要通过思想教育、个人反思、安全培训、经济处罚等手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始终保持严打“三违”的高压态势。

6.强化管理人员作用发挥。

在反“三违”斗争中,各级管理人员应责无旁贷地走在前列,不仅要严格管理,制止职工的违章行为,而且要严格要求自己,做遵章守纪、规范指挥的模范。

7.坚持依靠创新促安全。

要依靠技术创新,改变落后生产作业方式,淘汰落后设备,要从设计、安全保护设施等源头上入手,努力实现本质安全;要依靠管理创新,引进先进管理理念,改进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依靠制度创新,革除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弊端,建立激励机制,形成崇尚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员的风气。

8.要重点控制25种人:

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图省事怕麻烦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探亲归来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上岗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不懂安全知识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二十四是新婚前后的“幸福人”,二十五是因家庭问题精神受刺激的“沉闷人”。

这25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第五章“三违”的界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坚持“严、细、实”的工作要求,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遵循科学、适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第六章“三违”的认定程序

1.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由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全监察科、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公司、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处理。

2.二类违章指挥行为以及严重违章作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由驻矿安监处长、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监察科、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矿长主持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进行处理。

3.一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由安全监察科组织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副矿长审核,做出通报处理。

第七章“三违”的处理办法

1.一类违章指挥行为按照管理层级不同,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6-8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上级公司更换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5-10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监理公司更换工程总监;矿科室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由矿长对主管科室提起一级问责,按照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主管科室及主管科室负责人、分管副职进行处理;矿领导层违章指挥行为,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报集团公司,执行集团公司的处理决定。

2.二类违章指挥行为按照管理层级不同,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2-6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违章指挥者调离管理岗位;监理单位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3-8万/元,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监理单位对违章指挥者调离项目部;矿属基层单位(区队)二类违章指挥行为对该单位罚款1-2万(直接违章指挥人员承担80%,单位党政负责人各承担10%),并对直接违章指挥者提起二级问责,按照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对基层单位直接违章指挥者做出处理。

3.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罚款1-2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直接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者调离项目部;监理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罚款2-3万元,责令监理单位对直接违章监理调离项目部;矿属各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该单位罚款5000元-1万元/起(直接严重违章或违反劳动纪律者承担60%,单位党政负责人各承担10%,现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共同承担20%,具体分配份额由该单位自行决定),并对严重违章者或违反劳动纪律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一般违章行为,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一般违章行为罚款5000元-1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直接违章者停工培训3天以上,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矿属各单位一般违章行为对直接违章者罚款1000-5000元/起,下岗培训3天以上,取消当月风险抵押金兑现和安全绩效奖,扣除“三违”人员所属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5分/人次。

5.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或上级单位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除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对矿处罚外,矿对各科室、各参建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一律上调一个级别,按上一级别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6.因违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事故的按照矿相关制度另行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反违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解释权归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附件:

“三违”界定标准

第1节指挥类违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和施工建设的。

(2)超能力、超定员或超层越界组织生产的。

(3)新采区、新工作面没有按公司有关规定验收而生产或验收不合格,未认真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

(4)无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或无采区设计指挥或同意职工开工。

(5)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指挥或同意职工开工或从事生产。

(6)巷道断面尺寸、坡度等设计不符合通风、提升、排水供用电、行人等实际使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缺陷,仍然指挥或同意使用。

(7)矿井采掘、一通三防、提升运输、给排水、供用电、地面生产等系统设计不科学,不严谨,增加生产或施工过程中的作业环节、作业人员、零星工程或造成生产工艺复杂化,导致作业风险明显加大,仍然指挥或同意职工生产作业。

(8)擅自变动、拆除、改造、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

(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安全设施不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同意或指挥生产。

(10)未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应急值守空岗。

(11)停工停产期间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未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未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2)安全设施不齐全、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或同意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13)挂牌督办的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重大隐患未落实整改。

(14)未按规定汇报重大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在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资料、提供假数据和信息。

(15)未制定专门措施,指挥职工冒险排除重大安全隐患。

(16)零星工程未执行“一项目、一措施、一标准、一验收”。

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落实不到位,指挥职工进行生产作业以及贯通巷道、调整通风系统、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大件设备安装运输等工程。

(17)因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措施、作业标准等不完善或系统存在缺陷,造成职工现场无章可循;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离矿未办理请假手续且未安排临时负责人,导致工程项目无全面负责人的。

(18)矿井有强矿压显现现象,未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章关于冲击地压防治之规定。

(19)安排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安全培训考试中弄虚作假,伪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0)提升运输系统岗位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指挥或同意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21)指挥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工种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规定,冒险作业。

(22)未申请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安排职工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23)提升系统安全保护、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装设或失效;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达不到规定要求仍安排使用。

(24)设备有安全缺陷,不符合现场作业条件,投入使用或超过折旧年限仍超期投入使用。

(25)设备已经出现故障或设备长期带病运行,故障频繁,未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仍继续同意或安排职工使用。

(26)采掘工作面、提升运输环节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定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

(27)主要轨道上下山未封闭管理。

(28)斜巷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进行验收就安排投入使用。

(29)提升运输巷道轨道敷设不规范,轨距、坡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同意或安排职工使用。

(3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功能不完善或失效;指使职工破坏或关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31)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瓦斯动态预警分析;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未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

(32)矿长、总工程师、工程科科长、项目部经理及通风主管未按规定签阅瓦斯日报表和监测日报表。

(33)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未通知救护队自行安排侦探或排放瓦斯,排放瓦斯不按规定撤人、断电、送岗到位就指挥排放瓦斯。

(34)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以及不合理的串(角)联通风、扩散通风;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风量不足而同意或指挥职工继续工作。

(35)矿井各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36)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空,溜煤眼兼作风眼。

(37)矿井有效风量率低于85%或者矿井外部漏风率超过规定。

(38)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筒时,井筒内未制定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没有安装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且井筒中风速超过4m/s。

(3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未砌筑永久性风墙。

(40)违反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的管理规定,对隐患处理不及时,不果断,又盲目安排施工。

(41)采掘工作面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采取抽采瓦斯措施。

(42)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停风,对矿井安全和生产造成重大威胁,未采取有效措施。

(43)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处于回风流。

(44)井下爆破材料库无独立通风系统。

(4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进行永久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未进行永久封闭;回风流中CO浓度超过规定。

(46)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未按集团公司关于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有关规定制定、执行防灭火措施。

(47)启封火区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48)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治水无措施。

(49)有严重突(透)水危险,不施工探放水钻孔,指挥职工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50)施工探放水钻孔时,发现钻孔中有承压水喷出,指挥施钻人员拔出钻杆。

(51)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具备排水能力,每年雨季前未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

(52)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破碎带、托伪顶开采、过老空、过旧巷、复合顶板采煤或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制定安全措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53)采煤工作面的初次放顶和采后收尾,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违反规程、措施施工。

(54)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组织生产。

(55)采煤工作面机巷断面不足设计值的60%、风巷断面小于3m2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56)上、下山施工未按规程规定布置躲避硐室。

(57)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未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

(58)生产过程中对含水层、积水区和其它水体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预测预报,先治后采”。

(59)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瓦斯等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现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存在重大缺陷,未立即停止施工。

(60)对有突水淹井威胁的含水层、积水区及含水构造带,未进行物探、钻探、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隔离盲目进行生产。

(61)矿井或工作面周边老窑或采空区有积水威胁,未进行受水威胁程度评价的,未采取可靠安全技术措施就指挥进行采掘作业。

(6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或强行使用的。

(63)强令班组或员工操作特种设备超温、超压或超负荷运行的。

(64)不具备检修或动火安全条件,强令进行检修或动火的。

(65)在无保证措施的情况下,强令班组解除系统或设备联锁。

(66)危废品未按规定处置,随意转移或处置。

(67)未经总工程师同意或批准,随意修改煤化工生产工艺参数。

(68)不顾职工身体状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69)指挥职工从事严重违章作业。

(70)其它严重违章指挥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类违章指挥行为

(71)责令停产停工整改,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就指挥职工恢复生产作业。

(72)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73)安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职工入井作业的。

(74)处理冒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组织施工。

(75)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及其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而组织生产。

(76)采掘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悬矸危岩,不及时组织“敲帮问顶”处理,威胁人身安全,继续指挥职工作业。

(77)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和人工强制放顶而继续组织生产。

(78)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组织施工。

(79)采煤机未安装能开停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组织生产。

(80)采煤工作面失效支柱数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81)采煤工作面有效支柱数量(包括备用量)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数量的80%,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82)采煤工作面出现来大压征兆,有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可能,仍安排职工继续进行生产作业。

(83)掘进巷道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组织施工。

(84)巷道贯通时,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85)井下吊装物件使用原有支护锚杆的。

(86)无计划停风或停风后不及时撤人,不执行停风计划报告单。

(87)采用串联通风次数超过一次,或者未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巷中设甲烷断电仪及断电设备。

(88)局部通风机的位置、选型、配风量不符合规定。

(89)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未及时汇报、未采取措施处理。

(90)回采工作面与相邻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采区内未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未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而采用串联通风。

(91)井下无消防材料库,库内消防器材、工具不全,不定期检查更换。

(92)各进风井未安装防火门。

(93)火区管理不当,永久防火墙无观测孔和放水孔,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管理。

(94)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未报矿调度室,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

(95)电气设备没有安全标志及入井检验合格证入井的。

(96)设备运行期间安排职工进行检修、清理浮煤、清除煤尘等作业。

(97)机电运输设备主要转动部件裸露无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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