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物业管理专业 委员会组织规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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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doc
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物业管理专业
委员会组织规则(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章程》和《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组织规则》。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
安徽省高等院校后勤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
省高校后勤协会物专会)。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
是安徽省高校后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由安徽省内高校、省属中专学校从事校园物业管理与服务部门、实体以及从事校园物业服务的相关社会企业等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
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方针,促进符合全省学校发展要求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坚持为全省高校后勤物业管理改革服务,实施行业规范自律管理,探索该专业领域的发展规律,促进健康发展;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行业、会员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自觉接受安徽省高校后勤协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安徽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章。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
代表会员的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诉求,为行业与会员单位改革发展服务。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挥咨政作用
传达和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学校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和协会开展行业管理,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提供物业管理、业务培训、咨询建议和决策依据。
(三)参与相关政策、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根据政府和协会的授权,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与退出机制、行业政策的制定。
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各类规范、标准和指导性意见,根据授权进行服务质量达标考评等工作,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四)参与有关学校物业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发展的研究
承接政府和后勤协会相关课题任务,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探讨学校物业工作的客观规律,研究学校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社会化的基本理论,为学校物业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五)创建行业服务和交流的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根据建立新型学校后勤保障体系的要求,汇集各级各类专家学者服务于会员,创建学校物业管理领域的供需服务平台与教育培训平台,密切与各会员单位、相关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的联系,努力把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建设成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组织。
(六)开展业务咨询、人员培训和行业竞赛
推广行业先进经验,开展业务咨询、人员培训、技能比赛等,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各相关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的交流与合作;密切保持与相关社团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拓宽对外合作的途径和领域,增强组织活力。
(八)接受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组织规程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形式由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主任工作会议构成。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听取、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方针和其它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单位代表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条:
常务理事由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在会员中提出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委员实行单位制。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劝退和除名;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解聘;
(六)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七)制定工作计划和组织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会员大会合并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协会秘书处和主任工作会议商议提出建议人选,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协会批准。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报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其中主任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空缺时,常务理事会应及时决定增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或退休无法任职,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协会批准,可由接任其所在单位职务者继任或另行聘任。
第十六条:
在闭会期间,主任工作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专委会开展各项工作。
(六)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主任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参加,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议情况。
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常务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5)审核专业委员会日常经费开支(经授权可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代为执行)。
第十九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并根据主任授权行使部分主任职权。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会员构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1、学校会员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内各级各类高校和中专学校,及其所属后勤(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部门,经申请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学校会员。
省高校后勤协会的学校会员可自动成为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校会员。
2、企业会员
省内依法进行商事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从事高校物业服务三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拥护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按时缴纳会费,经申请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企业会员。
省高校后勤协会的相关企业会员可自动成为本专业委员会的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协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
(二)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具备一定的履职能力;
(三)在高校物业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按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程序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三)具有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具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具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提供物业管理工作信息、经验、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及其它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为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六)按时交纳会费,定期进行会员登记。
会员单位代表变动及时上报新代表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六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二)有严重违反本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三)无特殊原因不交纳当年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受协会委托和授权收取的会费;
(二)受协会委托和授权接受的捐赠和资助;
(三)在协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协会拨付的经费;
(五)其它合法收入及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分户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包括: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内部交流刊物、资料和宣传费用;
(三)日常办公经费;
(四)专项课题研究;
(五)专业委员会工作所需的其它经费开支。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协会批准收取会费。
(一)凡省高校后勤协会会员,并已在协会缴纳会费的学校会员免交会费;
(二)本专业委员会按程序吸纳的企业会员按后勤协会有关规定缴纳会费。
(三)凡省高校后勤协会会员,并已在协会缴纳会费的企业会员,应缴纳在本专业委员会相应等级会费标准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开支接受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和协会的监督。
第六章组织规则的修改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审议,并报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协会决定终止本专业委员会,则本专业委员会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规则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规则的解释权归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