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340879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9.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docx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docx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莱山区招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3、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4、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6、招标人有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两万元的罚款。

7、招标人有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二、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招标代理机构处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招标代理机构处十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罚款,暂停招标代理资格;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消招标代理资格。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处3万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处4万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的罚款。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警告,处5万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7万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的罚款。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的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千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八、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九、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十一、未依法进行招投标,隐瞒招标工程和单位真实情况,确定中标单位后单方面宣布无效或泄漏标底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十二、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罚款;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十三、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十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罚款;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十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一般,造成较轻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

4、违法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

5、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十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后果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3、违法情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