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许可意见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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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许可意见1
漯工商〔2011〕68号
关于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许可工作
的指导意见
各县局、分局,市局各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乳制品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流通环节乳制品流通许可和经营秩序,现根据省工商局《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豫工商[2011]1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许可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乳制品的定义和范围
参照卫生部卫通〔2011〕7号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119号公告,乳制品是指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制成的各种液体或固体食品。
乳制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
在国家质检总局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乳制品的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0501,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0502。
乳制品不包括生鲜乳、含乳食品(如食品标签注明“乳饮料”或“乳酸菌饮料”的含乳饮料、奶油冰棍雪糕等冷饮、含奶油的面包蛋糕等糕点。
)
二、申请乳制品经营许可的条件
申请乳制品经营许可,除符合一般性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1.乳制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乳制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具备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乳制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及建立进销货台账的能力。
(二)经营场地要求。
1.申请乳制品批发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项目的,经营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仓储场所。
2.销售、贮存乳制品的地点应当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
(三)经营设备设施要求。
1.乳制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乳制品对贮存、销售有特别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贮存、销售要求的设备设施(如冰箱、冷柜等)。
不得将乳制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陈列与贮存。
2.申请乳制品批发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应具备互联网查询、录入设备或手段,保证能够及时核实供货商提供的乳制品相关资料、录入乳制品进销货记录、查询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
(四)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乳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保证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符合有关乳制品法律法规规定。
2.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应当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还应当保证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3.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制品的进货台帐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或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申请办理或变更增加《食品流通许可证》乳制品经营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或变更增加《食品流通许可证》包含乳制品经营项目的,除需提交《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乳制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仓储场所使用证明及方位示意图;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乳制品安全管理知识测试合格证明;
(三)乳制品经营设施设备清单;
(四)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五)《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乳制品流通许可办理工作要求
(一)办理乳制品流通许可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二)乳制品批发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由县级工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未经上级工商机关同意不得下放工商所。
附件:
1.乳制品经营设备设施清单(模板)
2.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3.乳制品经营(仓储)场所方位示意图(模板)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乳制品安全管理应知应会知识测试卷
漯河市工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超市乳制品经营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1
柜台
2
货架、货柜
3
冷藏(展示)柜
4
电脑、办公桌、椅
5
更衣、盥洗设备
6
采光、照明设备
7
通风设备
8
防尘、防蝇设备
9
防腐、消毒设备
10
废水、垃圾处理存放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乳制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销售、贮存乳制品的设备设施能够保证销售乳制品的质量安全。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超市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主动执行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制度
(一)进货
1.进货时需向乳制品供应商索要加盖公章的有效证照资质证明与相关乳制品的检验报告。
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示。
2.不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二)运输
运输乳制品车辆必须有防尘、防蝇、防晒、防雨设施。
需冷藏的乳制品要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并有专人对运输车辆温度进行测量并做记录。
配备必要的低温设备,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符合乳制品安全要求的温度。
(三)贮存
乳制品入库要验收、登记。
验收时要检查食品的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出入库登记要与乳制品名称、批号相符;储藏乳制品应隔墙离地20公分,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根据乳制品存储要求,配备相应的冷藏库房,冷藏温度应当符合乳制品标签明示温度以及食品安全要求。
仓库要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要清洁整齐,不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
(四)销售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对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
1、严禁销售变质、破损或者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严禁销售的乳制品出现包装污迹、破损等影响顾客辨别乳制品出厂日期、批号、特征、品种等情况。
2、需冷藏销售的乳制品必须放置在冷柜中。
管理人员经常对低温乳制品所在的冷柜进行监控,确保其正常运行。
3、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五)退市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对自行发现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并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乳制品进货查验制度
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
(一)进货时需向乳制品供应商索要加盖公章的有效证照资质证明与相关乳制品的检验报告。
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示。
(二)不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三)建立上级供货商或厂家相关资质材料和进货台账档案,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内容,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
(四)建立乳制品进货台帐、销售台帐(适用于批发经营),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或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时,保证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适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
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超市乳制品经营场所(库房)
方位示意图
_
1、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
2、库房范围示意图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说明:
以图形方式标示出经营场所(库房)所在路段(区域)具体位置和主要参照物,有现场核查人员确认后存档。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乳制品
安全管理应知应会知识测试卷
经营单位:
负责人姓名: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
共25题,每题4分,满分100分
1.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责任者。
2.乳制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炼乳、奶油、干酪等)。
乳制品不包括、(如食品标签注明“乳饮料”或“乳酸菌饮料”的含乳饮料、奶油冰棍雪糕等冷饮、含奶油的面包蛋糕等糕点。
)
3.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或者。
4.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5.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年。
6.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罚款。
7.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
9.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0.乳制品的包装标签应当如实标明、、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1.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12.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及其,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13.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验明乳制品和,并建立乳制品,如实记录乳制品的、格、、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14.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15.禁止购进、销售、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16.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等有关部门,通知。
17.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等义务。
18.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倍的赔偿金。
19.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发现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0.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还应当保证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21.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的,或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2.申请乳制品批发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项目的,经营面积不得小于平方米;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
23.销售、贮存乳制品的地点应当距离(包括倒粪池、化粪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
24.乳制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乳制品对贮存、销售有特别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贮存、销售要求的设备设施(如冰箱、冷柜等)。
不得将乳制品与有、有、有、易、易的物品同处陈列与贮存。
2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报告。
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