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先进事迹材料六篇可供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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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先进事迹材料六篇可供参考

法官先进事迹材料六篇

法官先进事迹材六篇

【篇一】

xx,女,31岁,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宝塔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

2007年大学毕业即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经过激烈的全省公务员考试成为宝塔区法院的法官助理,2009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2012年7月被任命为审判员。

几年来,累计审理各类民事案件600余件,调解率达78%。

连续多年被本院评为“先进工作者”,2011年获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奖,2012年获全省法院优秀庭审奖,2013年被延安市总工会授予“延安市五一劳动奖章”。

赤诚为民廉洁高效

xx常说:

“当事人的事无小事,民事案件无小案。

”她审理一件离婚案件,被告是80后的年轻小伙,半身截瘫7年,接到案件,得知被告住在偏远的深山沟里,第二天她就带着书记员动身前往被告家中送达诉讼材料。

她要亲眼看看被告现在的生活状况,听听被告作为弱势一方对离婚的态度,对子女抚养权的意见,并指导被告如何应诉。

到了被告家中,看到被告住在简易房中,生活不能自理,由其父母照顾起居的情况,以及被告家墙上的照片中孩子胆怯的眼神,令xx晚上回家躺在床上辗转反侧,纠结着本案该如何判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但同时也规定了婚姻自由。

被告可怜但也不能强迫原告年纪轻轻守着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截瘫病人生活一辈子。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要照顾无生育能力的一方,可是被告及其父母均是残疾人,而原告的身体、生活、经济条件对孩子的成长都更有利。

一件没有财产纠纷的简单离婚案件却让xx十分为难,多次前往被告家中做调解疏导工作,最终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表示每月会带孩子回来看望一次父亲,并尽量帮助被告解决生活的困难。

从被告家返回单位的途中,书记员小杨深有感触地说:

“冯姐,以后我要是能独立办案了,也要像你一样,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

”xx就是这样,在平凡的岗位上用实际行动诠释着司法为民的内涵,感染着周围的每一个人。

勇于挑战化解矛盾

2013年,延安市中院指定宝塔区法院管辖一起原告刘某诉被告某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当时已有身孕的她主动请缨承办该案,背起了这块“硬石头”,她首次和刘某交谈,得知刘某不识字,又因家庭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也无法律常识。

xx就向宝塔区司法援助中心为刘某申请了一名援助律师。

刘某要求立刻让医院赔钱给他,否则他就住在法院不走。

xx告诉他医疗程序是否违法,需要进行鉴定,刘某需提供鉴定材料及证据,经过多次劝说被告刘某终于同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可是刘某不放心把证据原件交给法院又没有钱复印证据,xx就在单位的复印机前站了整整一个上午给刘某复印证据原件。

看到xx这么辛苦,刘某说:

“冯法官,医院的态度有你一半好,我早就不告了。

”虽然该案最后的判决结果与刘某要求的1000多万元的赔偿金相差甚远,但刘某说:

“冯法官,我不怪你,我对数额不满意,我要求上诉但是我不再上访了,上访没有上诉有用。

”这样一个缠访多年的当事人在xx的引导下懂得了理性的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伸张正义传播法治

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说: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xx承办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王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担任门卫并负责打扫卫生,物业公司从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且无故辞退了王某。

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给付赔偿金、缴纳养老保险等,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请求。

物业公司为了把王某拖的精疲力竭就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起诉至法院,xx认真阅卷后发现仲裁委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不准确,导致赔偿金少计算了几千元。

xx把物业公司的经理和王某约到一起,结合案情为物业公司的经理讲解法律条文,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赔偿王某2.7万元并当场兑现,养老金在十五日内缴纳。

王某说:

“多谢冯法官,要不是你办案认真,我的事不会解决的这么快,这么好,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全靠法院给我们做主了,回去后我还要多学法,以后再遇到事情能保护好自己。

”物业公司经理也说:

“我回去后也得多学法,守法才能省钱,否则花的钱更多还不落好。

在xx同志的工作中,类似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正是基于她对工作的高度责任感,使她面对疑难案件从不畏惧,面对当事人的倾诉从不烦躁,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司法的尊严与权威,无怨无悔地做一名公平与正义的使者。

【篇二】

xx,女,39岁,汉族,研究生学历,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

她于1996年在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工作以来,先后在南泥湾法庭、民事审判庭、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监督庭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职务。

2005年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成为延安市宝塔区法院第一个获取国家司法考试A证的干警,因此受到了区政法委及单位的奖励。

近20年的法院工作生涯中,她凭着对审判工作的极大热忱,对百姓的百倍关爱,对为民司法的执着追求,努力工作,勤奋敬业,成为宝塔区法院近年来审结案件最多的审判员之一。

多年来,她审结的案件达千余件,案案过硬,件件合格,无一违法违纪和超审限案件,为此,她曾多次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被中国民主建国会宝塔区委会和延安市委会评为优秀会员。

2012年在xx省高级人民法院“两评查”活动中,她撰写的法律文书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2012年被xx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法院办案标兵。

视公平正义为生命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灵魂和生命线。

在审判中确保公正是法官的神圣职责。

因此,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她都要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分析案情,耐心听取当事人双方就案情的相关陈述。

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态度都不偏不倚,不坐堂办案,能主动去群众中调查了解,亲自进行现场勘察,全面、客观的收集、调查和分析证据,力争切实查明客观事实,杜绝主观办案。

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使案件最大程度地得以公正处理,保证了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实现。

2010年她审理的白某诉某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某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白某购买了被告一楼的房屋一套。

后开发商因销售不利,将一楼住宅改为门面房,并将门面房另售他人。

由于合同无法履行,白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承担利息并承担购房款双倍的赔偿款。

而开发商只同意退还房款承担利息,并赔偿原告其卖给第三人的盈利款。

审理期间,开发商找人给她说情,施加压力,她不为所动。

经过庭审,对证据的认真分析,她认为,如果按照开发商的观点,那么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不能达成惩罚的目的,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但被告的行为也非完全恶意,原告的请求也不能完全能够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购房款60%的赔偿金。

本案下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自动履行了判决内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视人民满意为奋斗目标

人民法官只有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带着深厚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才能满足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

因此,她在办案中总会利用人性化调解,既解当事人法结,又解当事人心结。

2013年,她审理了王某诉李某探视权纠纷一案,王某与李某于200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被告李某抚养,自儿子上幼儿园后,被告李某就不许王某探望儿子了,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望着满面泪水的王某,同样作为母亲的她对原告充满了同情。

在与被告李某的耐心谈话中,她找到了王某不能行使探望权的原因。

原来,随着儿子的慢慢长大,他非常渴望母亲的疼爱,王某由于工作繁忙,每两周去探望儿子一次,而每次探望后,儿子便长时间哭闹,并常常郁郁寡欢。

因此李某的父母便认为是王某在探望中给了孩子不好的影响,便开始拒绝王某探望儿子。

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简单,原告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权利,原告胜诉是勿容置疑的,但是对原告正当权利的兑现并不如想象的那么简单,判决执行起来并非易事,搞不好还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

理清了思路,她先开始做被告李某的工作,她先将王某现在思念儿子的心情和痛苦的状态传达给李某,赢得李某的同情,后让其将心比心,最后告知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耐心的说服和教育下,李某妥协了,但李某称主要是他母亲心疼孙子,怕原告王某每次探望后对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

于是,她又电话联系了被告的母亲,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电话连线,被告母亲也同意原告探望孩子,但是原告要保证探望孩子后,不能给孩子造成不良的情绪影响。

通过分析,她认为,孩子的郁郁寡欢一是原告探望的次数较少,不能满足孩子渴望母爱的心理需要,二是孩子对父母离婚的这种状态不能正确认识。

于是,她联系了原告要求她对孩子进行正确引导,并要求她尽量每周去探望孩子,通过数管齐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每周去探望孩子,经过引导,孩子也不再有不良情绪,双方都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视清正廉洁为灵魂

法官是依法治国的实践者,是法律规则的直接执行者。

这不仅要求法官精通业务,秉公执法,更要求法官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要一身正气,廉洁无私。

因此,在工作和生活中,她严格要求自己,正确界定自己的社交、娱乐和生活圈,保持“慎独”的本色,不结交不可结交的人,不光顾不应涉足的场所。

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

不做超越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

拒绝当事人的吃请和礼金。

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个不准”的规定。

一些当事人通过熟人、朋友为案子说情、送礼,每次都被她严辞拒绝,为了肩上的“天平”,为了法官的神圣责任,为了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她用自己的实际行为树立和维护着法律的尊严。

没有耀眼的荣誉,没有闪光的光环,有的只是平凡的岗位,默默的辛苦工作,xx同志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法官,正以她那平凡的执着、不懈的追求,实践着护法、执法的天平之梦。

【篇三】

xx,男,33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2002年从xx省司法学校毕业后进入宝塔区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青化砭法庭、立案庭、行政庭、刑庭、刑二庭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参加工作以来,他立足平凡岗位,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勤奋敬业,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三年来,他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42件(2012年承办85件,结案85件;2013年承办33件,结案33件;2014年承办24件,结案17件,7件尚在审理中)。

他连续多年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评为“先进个人”、“办案标兵”。

他制作的(2012)宝刑初字第00070号裁判文书在2012年全市法院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中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他本人于2014年4月被中共延安市宝塔区委、区政府评为“2013年度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2014年3月被共青团延安市委、延安市青年联合会共同授予“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2014年4月被共青团延安市委等十五个部门共同授予延安市第十一届“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

他承办的所有案件中无一违法违纪、无一涉诉信访、无一最差案件。

公正执法做一名群众满意的好法官

xx始终把学习当作工作之余的首要任务。

他深知只有自己努力工作、提高自己的知识,才能做一名人民信任的好法官。

利用工作之余他学习专业法律知识,并结合办案,注重实用性。

有时为了弄懂一个问题、一些措辞要查阅好几本书,并最终把办案的全过程言简意赅的反映在裁判文书上,做到说理透彻,适用法律正确。

三年来,他把全部身心都扑在了工作上,由于庭室职能的划分,审理的均是涉财类刑事案件,例如盗窃、抢劫、贪污、职务侵占等等案件,上述案件的被告人本人及亲属往往在社会上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

面对这种现象,他深深懂得“清生明、廉生威”的道理,严格要求自己,本着一名法律人的职业操守与法官职业的要求,坚决杜绝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

例如被告人刘某某等9人职务侵占罪、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拘禁罪一案,由于案件本身侦破时间跨度比较长,涉及罪名、人员较多,且牵扯到部分在职公职人员,案件审理难度很大,后经多次与众多被告人家属及被害人单位接触,向各方释明法律,最终由各被告人家属主动在能力范围内向被害人单位退赔了部分经济损失,尽管最后对众多被告人处以重刑,但各被告人都表示认识并理解到自身的行为的违法性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其家属也对此表示理解,也使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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