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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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细则

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公务员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公务员登记的对象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现在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同时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确认公务员身份予以登记:

1、已参加国家公务员过渡,填写了《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过渡资格审查表》的人员;

2、上次机构改革参加机关人员定岗,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3、上次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结束后,经考试录用、调任、军转干部安置进入机关,具有省辖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的人员;

4、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选任、委任、聘任的机关领导人员;

5、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政策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暂缓登记:

1、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2、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下列人员不予登记:

1、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违规进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上次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结束后,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未参加公务员统一考录,不能出具市(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录用通知的人员;二是徇私舞弊、搞虚假材料、伪造身份等进入机关的人员。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3、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期满的人员;

5、非公派离职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

6、违反公务员法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人员;

7、按规定应当退休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8、其他不符合列入公务员范围条件的人员。

二、登记的步骤、方法

(一)学习文件,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学好中发[2006]9号文件和豫发[2006]14号文件是做好登记工作的前提,各地各部门在学习中要切实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全面理解和掌握中央和省文件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实质。

要摸清机关的编制、人员、超编、混岗等情况和登记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豫发[2006]14号文件、全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方案内容包括:

实施的总体思路、步骤和时间安排;公务员登记、职务级别确定、非领导职务设置核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中超编、混岗等主要问题的处理办法等。

方案制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

1、省委各部委、省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和省工商联机关的工作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直行政机关各单位的工作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批。

工作方案上报时审批时,应附机构改革机关“三定”方案等文件。

2、省辖市的工作方案,由省辖市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制定,报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县(市、区)的工作方案,由县(市、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经所在省辖市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辖市、县(市、区)工作方案上报备案时,应附当地机构改革方案、各机关“三定”方案等文件。

(三)核定非领导职务设置

实施公务员登记前,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进行重新核定。

申请核定时,各机关报送“三定”方案、新增加行政编制后增加的领导职数等资料,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重新审核。

省直各单位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工作要在7月底以前完成;省辖市以下机关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工作完成时间,结合各市公务员登记时间确定。

(四)组织骨干培训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拟于7月中旬对省直机关和省辖市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工作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

参加对象是:

省辖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干部调配科科长,市人事局分管副局长、公务员管理科科长;省直机关人事(干部)处分管处长等。

省辖市组织人事部门也要适时对省辖市市直机关和县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进行专题培训。

(五)实施公务员登记

1、公务员登记的程序

登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对象。

列入登记范围机关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本机关(单位)登记的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各一式两份,录入公务员信息数据,经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审核机关;

(2)审核把关。

审核机关按行政编制数量、领导和非领导职数、机关工资基金台账等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3)登记编号。

由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公务员登记编号。

(4)颁发《公务员证》。

省辖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全省统一编号的《公务员证》。

(5)建立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建库与公务员登记工作同步完成。

2、登记的权限

(1)省直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所在机关领导班子审核,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由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

(2)省辖市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所在机关领导班子审核,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

(3)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

(4)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由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

3、时间安排

省直机关于7月5日起开展公务员登记工作,拟分三批进行,于8月20日前全部完成登记。

第一批拟选择15个单位,于7月6日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省辖市机关登记工作,开始时间由省辖市确定,原则上应在10月20日前完成。

县级机关、乡镇和街道机关登记工作,开始时间由省辖市和县(市、区)确定,原则上应在12月15日前完成。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工作与七类机关同步进行;其他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待中央文件明确后,另行组织登记。

省、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登记时间安排,精心组织和部署,抓紧开展工作,但要时间服从质量。

各地要抓好试点,分期分批,先易后难,总结经验,确保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三、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时各机关上报的材料是:

1、公务员登记、职务级别确定、参照管理等工作的书面总结;2、机关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具体整改措施。

(二)检查验收的方式:

省和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于12月底以前,组织专项检查。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不按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机关,停止公务员的考录、调任和职务晋升,不执行新的公务员工资标准。

今后,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照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编号,未登记编号的人员,不得执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

四、工作要求

公务员登记是组织登记。

各级机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负责,统一实施。

要由组织负责甄别、认定公务员身份,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经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公务员登记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

要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工作标准,统一操作程序。

在登记工作中要注意把握进度,适时研究解决登记中的问题。

难以明确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按程序逐级上报,重大问题由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附件:

公务员登记材料审查的主要内容

 

河南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公务员登记材料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机关提供的主要资料

“三定”方案、工资基金台帐、干部档案;公务员登记表一式3份,公务员登记备案表、职位职务情况表、公务员统计总表各一式2份;公务员登记软盘。

二、档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具有干部身份

主要审查项目

(1)有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发的1988、1999年版的《干部履历表》。

(2)学历学位材料,包括报考各类院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

(3)省辖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录用、聘用、转干等审批表;

2、何种方式进入机关

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主要审查项目:

(1)公务员过渡资格审批表;

(2)上次机构改革人员定岗花名册;

(3)干部调动呈报表、审批表;

(4)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3、任职情况

(1)干部任免表及其工资变动审批表;

(2)转正定级审批表及其工资变动审批表;

4、出生年月和工龄

主要审查2006年6月30日前是否达到离退休年龄及参加工作时间。

5、处分材料

有无影响公务员登记条件的违法违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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