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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是珠三角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迫切任务。

近年来,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珠三角地区酸雨、细颗粒物和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空气污染呈现出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特征。

为解决该地区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削减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主线,以科学的环境政策和能源战略优化经济发展为手段,构建珠三角地区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保障大气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技支撑、先行先试。

以国家正在开展的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技术与集成示范研究项目(即国家863大气专项研究项目)为支撑,开拓创新,在全国率先构建先进的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科学的综合决策机制。

2、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从解决珠三角地区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入手,重点研究和解决臭氧、细颗粒物等污染问题。

同时着眼于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研究相关有毒有害物质的潜在污染,科学谋划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推动防治事业长远发展。

3、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坚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根据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进展和需要,每三年对本行动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完善。

对大气敏感区域和关键问题,集中力量优先治理。

4、协调联动、齐抓共管。

按照统一计划、统一目标、统一任务、统一标准、统一措施,建立珠三角地区联防联控机制;明确职责,细化责任,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承担的防治工作格局。

(三)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总体目标:

探索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新路子,构建世界先进的典型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实现“一年打好基础,三年初见成效,十年明显改善”区域空气污染治理目标,使珠三角地区空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一年打好基础。

到2010年底,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建立区域协调管理机制,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做好2010年第16届亚运会和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

以国家863大气专项研究为支撑,创新机制,初步建立区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体系框架。

——三年初见成效。

到2012年底,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全面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地方大气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多种污染物联合减排初见成效,空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十年明显改善。

到2020年底,建立起先进的大气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善的大气污染执法监督体系,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基本完善,多种污染物联合减排效果显著,蓝天日数明显增加,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区域环境达到宜居环境标准。

二、主要任务

以严格环境准入为前提,以改善能源结构为根本,以多污染物联合减排为主线,以机动车污染控制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一)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

1、严格实施分区控制和总量控制。

认真落实《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确定的分区控制要求,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制度。

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且环境无容量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珠三角地区各市城区和近郊区原则上不安排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各地级以上市建成区及各县(市)的中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以燃煤、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窑炉及导热油炉。

2、引导产业合理布局。

重点推进规划环评,引导区域内重点产业合理布局;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

珠三角地区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新的燃煤燃油电厂,不再新建、扩建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等制造企业,严格控制石化、陶瓷等制造企业。

3、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珠三角地区禁止发展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产业及使用相关产品。

强制淘汰高耗低效产能及落后工艺。

关闭大气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

(二)大力改善能源结构,从源头削减大气污染物产生量。

1、发展清洁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

大力推行天然气、低硫柴油、液化石油气、电等优质能源替代煤,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

加大液化天然气项目推进力度,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到2010年底,建成覆盖珠三角主要城市的天然气管网,城市居民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

规模化发展核电,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

到2020年,建成供应能力强、结构优、效率高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

2、强化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实施节能强企工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落实国家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帮助企业提高节能能力;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各地节能能力建设。

完善节能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执行,根据考核结果落实节能问责制。

(三)强化常规重点源污染减排,全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

1、继续推进并深化火电厂脱硫和脱硝工程。

完成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

按照《广东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完成区域内150.16万千瓦污染重、能耗高的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见附表2)。

继续推进火电厂烟气脱硫。

在珠三角地区12.5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均完成脱硫工程的基础上,推进12家共409.2万千瓦尚未脱硫机组脱硫工程,鼓励燃油电厂实施油改气工程(见附表3)。

按照“由宽至严”的原则,上述12家电厂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广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4/612-2009)》规定的有关限值要求,到2010年9月30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0毫克/立方米。

全面启动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

珠三角地区所有火电厂均应按照《广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4/612-2009)》限值要求采取降氮脱硝措施。

按照大机组从严控制原则,2012年12月31日前,区域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机组需完成烟气脱硝工程(见附表4),脱硝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不得超过200毫克/立方米。

2、加大工业锅炉治理力度。

禁止高污染型锅炉投入使用,对在用的工业锅炉,必须符合排放限值要求。

推动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使用电锅炉。

2010年12月31日前,淘汰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要针对各类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由宽至严”的原则,于2010年5月31日前制订出台我省各类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对各类锅炉尤其是高耗能、高污染类的锅炉,明确提出达标排放的时间要求。

各地要按照上述地方标准,组织对各类锅炉进行清洁改造,到期不能达标排放的,要责令业主单位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锅炉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淘汰。

在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强制性地方标准出台前,各地可参考附表5所列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制订限期治理计划,明确分阶段的锅炉淘汰和烟气治理任务,属明令淘汰的要限期淘汰,需要进行清洁治理的,要逐步完成脱硫、除尘、降氮、脱硝改造或改燃清洁能源。

容量为65蒸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要优先进行治理(附表6、7)。

3、强化建材行业工艺废气污染治理。

珠三角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除外);加快推进淘汰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立波尔窑、立窑等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水泥生产线,同时支持和鼓励水泥企业充分利用当地粉煤灰等工业废物作混合材资源,改造为年产100万吨以上的大型水泥粉磨站或向下游产业发展。

2010年9月30日前,珠三角地区(江门恩平市除外)要完成全部机立窑工艺水泥生产能力的淘汰任务;江门恩平市要在2012年9月30日前淘汰全部机立窑工艺水泥生产能力(见附表8、附表9)。

2010年底前,珠三角地区所有保留的水泥企业均需安装高效除尘设备,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5%,所有源颗粒物排放浓度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每吨水泥排放不超过0.15公斤,并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对于不达标的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环保等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关停。

珠三角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一般性陶瓷生产企业,不鼓励陶瓷企业在本区域内搬迁转移。

淘汰年生产能力在70万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生产线和年生产能力在20万件以下的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支持现有的陶瓷生产企业除保留高端产品生产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展厅,或进一步改造提升及发展总部经济外,转移到气象条件好、原材料丰富、能源充足、市场广阔的东西两翼地区发展。

在佛山等基础较好且有发展条件的地区,鼓励建立陶瓷清洁生产工业园区,园内进行集中供热供气,污水集中处理和循环利用,实现节能减排。

在2010年底前,珠三角地区保留的陶瓷生产企业要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和脱硫设施,达到排放限值要求(见附表10)。

对于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环保、能耗等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关闭或搬迁。

区域内不再审批新建、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除外),并逐步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

2010年9月30日前,淘汰珠三角地区六机以下垂直引上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和日熔化量在100吨以下的平拉工艺(含格法)平板玻璃生产线等落后产能,2012年9月30日前,彻底淘汰平拉工艺(含格法)平板玻璃生产线等落后产能。

2010年底前,珠三角地区所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均要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和脱硫设施,达到排放限值要求(见附表10)。

不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安全生产、环保等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关闭或搬迁。

(四)以机动车污染控制为突破口,积极防治光化学烟雾污染。

1、提高新车准入标准,力争提前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在全面实施“国Ⅲ”排放标准基础上,力争2010年,珠三角地区汽车提前实施“国Ⅳ”排放标准,摩托车实施“国Ⅲ”排放标准,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汽车和摩托车,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积极鼓励和扶持使用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汽车,并逐步把出租车和公交车全部改为清洁能源车辆,推动无污染、低污染机动车的使用。

推进政府公务车绿色采购制度,把节能、环保作为公务车采购的重要参考指标。

2、强化在用车污染治理,加快更新淘汰“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

珠三角地区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城市要尽快公布并实施本市车辆限行方案,对没有标志或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等交通管制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

2010年5月31日前,落实财政部等国家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采用经济补偿或激励措施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及“黄标车”。

有条件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加快报废进度。

2010年6月30日前,珠三角地区所有城市完成轻型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或简易瞬态工况法()、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检测线建设。

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重点加强重型柴油车尾气监管。

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遥测法抽检。

3、提高车用燃油质量。

在全面推广使用“粤Ⅲ”车用成品油基础上,2010年珠三角地区逐步供应“粤”车用成品油,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

4、全面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程。

珠三角地区各市要尽快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全面实施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

2010年9月30日前,各市必须完成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及验收,减少油气污染。

5、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2010年6月30日前,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建成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并将数据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互享。

6、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

采取优化公交线网布局、科学安排车次、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公交车辆质量等措施,给公众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的公交出行环境。

鼓励各地开展公交改革,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公交车辆,实施优惠的票价制度,倡导公众出行优先选择公交系统。

适当提高中心城区的停车费,鼓励市民在市区内换乘公共交通。

建立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鼓励公众更多地采取绿色出行的方式。

珠三角地区各市机动车污染控制项目见附表11。

(五)加强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认真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

1、加强对石化、化工及相关产品制造企业的全过程控制。

2010年6月30前,珠三角地区各市制定石油化工企业及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生产企业重点监管名录;对重点名录中的企业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强制采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削减措施,严控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

珠三角地区新建涂料、有机溶剂等工业生产项目推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生产技术,鼓励生产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产品。

鼓励涂料、油墨、胶粘剂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2、加强对有机溶剂使用类企业的排放管制。

2010年6月30日前,珠三角地区各市完成区域内典型有机溶剂使用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现状调查,建立重点管理企业名录,并对纳入名录的企业实施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

2012年底前,纳入名录企业使用的溶剂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鼓励珠三角地区工业企业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有机溶剂。

加大区域内印刷、皮革制鞋、人造板制造、家具制造、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电子产品制造、玩具制造、纺织印染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

2010年底前,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重点城市应建成首批典型行业有机废气治理示范项目。

3、加强对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的限值管理。

在珠三角地区干洗行业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新建和改、扩建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

已经投入使用的开启式干洗机在2010年底前必须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研究制定和实施区域内指定类别的建筑涂料、民用干洗剂、家用清洁用品及个人护理产品销售准入制度,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

研究并逐步推行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卷标制度。

2010年底前,制定鼓励市民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宣传教育计划,倡导消费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

珠三角地区各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项目见附表12。

(六)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

2010年5月31日前,珠三角地区各市完成集中式饮食服务业区划。

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对不符合布局规划的饮食服务业建设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2010年6月30日前,珠三角地区各市按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建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阶段整治要求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饮食服务业户安装油烟治理设施,建立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制并实施有效监管。

珠三角地区各市饮食服务业污染控制项目见附表13。

(七)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的全过程控制。

2010年1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所有城市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的创建工作,2012年底前,各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建立健全余泥渣土清运及综合利用管理机制,落实施工工地围蔽,做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

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大力推广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广场绿化、停车场绿化、墙面和桥体等垂直绿化方式等,减轻大气污染,提高城市生态功能。

珠三角地区各城市扬尘污染防治项目见附表14。

(八)控制其它大气污染源,努力削减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加强非道路移动源(船舶、建筑、园林及农用机械)的废气污染控制。

推广低硫柴油使用,尽快制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淘汰高污染物排放的船舶和机械。

2、加强对废物和生物质焚烧的污染控制。

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禁止焚烧秸杆,推广秸杆还田;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露天焚烧树叶、枯草等物质;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树叶、枯草等物质。

3、针对化肥使用中氨的排放、燃煤的汞排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研究和制定有关排放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4、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切实履行国际公约。

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开展对低碳经济发展战略与有关政策的研究,开展低碳经济发展区建设试点,积极推进我省低碳经济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

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开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和标准制定等工作,修订《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建设。

率先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地反映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抓紧颁布广东省工业锅炉、水泥、陶瓷、玻璃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加快制定石化、化工、涂料、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涂料、有机溶剂使用典型行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强制性地方标准。

(二)健全管理体制。

1、建立区域环境管理协调机制。

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新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建立本行动计划评估考核机制,细化年度考核指标,制定相关奖惩办法,并严格考核落实。

对按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地方、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逾期没有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建立区域环境管理信息公开机制。

建立污染源的动态源清单及数据库。

建立珠三角地区各市之间的环境数据的交流机制。

加强对信息处理和信息网络的能力建设,建立经常性的环境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

(三)强化环境监管。

1、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各市、县(区)两级联动的环境执法监督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监管水平。

完善环境应急体系和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水平。

2、加强区域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优化完善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增加珠三角地区大气环境监控网的监测点位,增加污染物监测指标,加强对光化学烟雾、酸雨、灰霾现象的监测和研究。

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重点城市交通主干道路边建立空气质量监测子站,纳入全省空气监控网。

增设大亚湾、茂湛、广州、崖门口和汕潮揭五大石化基地空气污染自动监控站点,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进行连续或在线监测。

完善酸雨监测网络。

在酸雨污染区和背景地区(如流溪河)设立常规监测站点,珠三角地区各区(县)均要对酸雨开展长期观测。

建立珠三角地区大气环境预警体系。

根据区域内污染态势,分阶段建立大气污染预警模型,以预警指数的形式发布城市空气污染状况。

建立统一协调的预警信息传播通道,保证预警信息的实时有效发布。

3、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推进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所有燃煤、燃油电厂和锅炉容量在20蒸吨/小时以上的企业要建设在线监测装置。

2010年底前,珠三角地区燃煤燃油电厂必须全部建成在线监测装置;2011年12月31日,锅炉容量在65蒸吨/小时以上的企业建设完成在线监测设备,2012年12月31日,锅炉容量在20蒸吨/小时以上的企业建设完成在线监测设备。

所有在线监测装置要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建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重点污染源排放数据的网络化、自动化。

加大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督执法力度。

确保已建成脱硫及其他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督办效果,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整治监管的同时,对区域、行业的重点、热点及难点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不达标的工业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全过程跟踪整改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超标排放、污染扰民严重的企业,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

2010年12月31日前,确保所有企业废气治理达标率达95%以上。

(四)创新环境经济政策。

1、建立重点行业环境经济激励政策。

鼓励珠三角地区燃油电厂实施油改气工程,通过实施经济政策,支持气电优先上网;研究燃煤燃油电厂脱硝补助政策,促进电厂建设脱硝工程;研究相关经济政策鼓励已建火电厂提前达标或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研究实施工业锅炉淘汰及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的经济补助制度及机动车淘汰补助制度;研究制定实施废气污染物差别排污费政策和排污权价格政策。

完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研究建立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选择区域内的重点行业,率先开展主要污染因子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

2、建立绿色信贷制度。

加强环保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环保部门每年对重点企业进行环保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实现信息共享,推行绿色信贷,促进污染减排。

建立支持污染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机制,实施有差别的信贷政策。

对按时完成减排任务和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在贷款规模、期限和利率的安排上给予适当优惠。

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金融机构将限制对其授信,并将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之一。

3、建立珠三角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安排资金共同建立珠三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加强对大气污染整治,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保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的制定,环保科学研究等项目的补助。

4、创新投入机制,提高资金筹措水平。

在政府投资为主导基础上,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外国资本等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切实增强大气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保障。

(五)强化科技支撑。

1、加强科学研究。

针对改善珠三角地区空气质量决策和计划制定实施的科技需求,积极支持和鼓励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平台建设,提升我省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基础研究能力水平。

在对重点源实施在线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多污染物的动态污染源清单和数据库,根据各地不同的大气污染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大气污染控制方案;研究和建立专家、政府和公众认可的综合科学决策数值模拟模型、区域生态系统的临界负荷即源与受体的响应关系,利用模型判定污染物的主控因子和产生机理,同时对可能的污染事件进行预警预报。

2、加快技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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