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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学习笔记

〖个人整理,仅供参考〗

新《食品安全法》学习笔记

知识点一:

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

1、食品生产经营

2、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贮存运输

6、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

知识点二:

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内涵

1、预防为主

2、风险管理

3、全程控制

4、社会共治

知识点三:

社会共治的力量

1、政府部门

2、食品行业协会

3、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4、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5、新闻媒体

6、食品生产经营者

7、科研机构

8、公民个人

知识点四:

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药监部门制定、公布。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注:

1、地方标准只能针对地方特色食品;2、国家标准出台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废止。

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本企业适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知识点五:

食品生产经营条件

1、场地环境: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设施设备: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管理制度: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工艺布局: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工具清洁: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注: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也应当遵守)

7、入口食品: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8、人员卫生: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9、用水要求: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清洁剂要求: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其他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知识点六:

禁止经营

1、使用非食品原料: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有害物质超标: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滥用添加剂: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变质异常: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非正常死亡肉类和其制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过检肉类和其制品: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污染: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日期虚假和超过保质期: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预包装无标签: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特别明令禁止: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知识点七:

许可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注:

1、农产品销售无需许可;2、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由省级制定。

2、食品添加剂生产:

审批条件和程序同食品。

3、食品相关产品:

高风险的相关产品,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

知识点八: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1、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注:

1、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并实施《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2、农业行政部门建立并实施《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2、食品生产企业:

①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②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3、食品经营企业:

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注:

1、统一配送食品经营企业:

可有总部进行进货查验记录;2、食品批发企业:

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4、餐饮服务提供者:

①应当实施原料控制要求,②定期维护工具设备,③餐饮具按规定消毒。

(注: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加强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1、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应当制定并实施《关键节点控制制度》,4、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自查制度》,5、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6、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的不得少于2年;7、鼓励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①场所、设施、用水、洗涤剂、消毒剂符合标准规范,②逐批检验并附消毒合格证明,③独立包装标签符合要求。

6、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7、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①应当对入场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定期检查,②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立即报告。

9、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①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②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立即报告。

知识点九:

食品召回

1、召回责任:

①食品生产者:

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②食品经营者:

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注:

1、食品生产者认为应

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2、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3、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停止经营的,县以上食药监部门可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

2、召回处置:

①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②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并向消费者明示;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食药监部门报告,需要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必要时实施现场监督。

知识点十:

标签、说明

1、预包装食品:

应当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标签。

(注: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2、销售散装食品:

容器和外包装上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标签。

3、转基因食品:

应当显著标示“转基因”。

4、食品添加剂:

应当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并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共性:

1、不得含有虚假内容,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应当清楚明显易辨识,4、经营者应当按标签说明要求销售食品,5、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知识点十一:

特殊食品

1、保健食品:

①《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②注册、备案,③标签说明书内容,④广告审批。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①注册,②广告。

3、婴幼儿配方食品:

①全程质量控制并逐批检验,②注册、备案,③不得分装和使用不同品牌。

知识点十二:

食品检验

1、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抽检:

①应当定期不定期抽检并按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②可采用快检方法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按规定检验;结果表明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2、食品生产经营者异议:

可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的食药监部门或其上一级食药监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注:

采用快检方法抽检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起4小时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

知识点十三:

进口食品

1、进口商:

①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有中文标签说明书,并符合法定要求;②附随经出入境检疫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材料;③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2、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

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管,发现严重问题的,国家食药总局应当通报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

知识点十四: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①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

2、事故报告:

①事故单位和接受病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级食药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受的病人属食源性疾病应当向县级卫生部门报告,卫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通报同级食药监部门;③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农业部门发现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食药监部门通报;④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食药监部门应当按应急预案规定上报。

3、事故处置措施:

①县级食药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卫生、质检、农业:

A.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伤员;

B.封存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检验,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

C.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消毒;

D.做好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②疾控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食药监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知识点十五:

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政府:

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公布实施。

2、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

①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②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经营者,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③应当公布本部门电子邮箱地址或者电话,对属于本部门的举报投诉咨询应当受理并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④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⑤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知识和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执法。

3、对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的约束:

①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本级政府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药监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纳入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②失职渎职——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人员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许良力

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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