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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学习材料

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安”指食品安全。

我们要了解和掌握什么是食品?

食品概念: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生姜、大蒜、红枣、山楂等),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无毒无害、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形状,而药品是有毒有害的。

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关心食品安全,但看了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看了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后,很多人不由得对食品安全问题心怀忧虑。

有人甚至还编了顺口溜:

吃荤的怕激素(瘦肉精、甲醛水发货乌龟王八大吃激素催肥,新鲜肉插针注水),吃素的怕毒素(有毒豆芽、馒头蒸白加硫磺、劣质豆制品),喝饮料怕色素(袋装瓶装饮料里有N种超标添加剂),喝水怕有有害元素(地下水受污染制畸制癌),老百姓吃点啥心中没数!

话(顺口溜)虽然夸张了点,但一个“怕”字,却是真实地道出了许多老百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切身感受。

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品质的重要内容,而且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怎样让我们吃得更安全、吃得更放心?

▲强化食品卫生监督。

加大食品安全的宣传普及力度,真正的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从07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了三年四审(07、08、09年4次易稿4次审议。

)。

食品安全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它全方位构筑了食品安全法律屏障,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深刻领会学习《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实质是各部门充分认识全程全面监管食品安全的新理念,《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建立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和过程

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管进入了法治化轨道。

在总结试行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施行。

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为什么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95-2009年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期间,正值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食品监管存在着“三大问题”,一是食品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同一食品卫生、技术监督发布的信息不同,原因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

二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红心鸭蛋”、“山西毒酒”、“致病福寿螺”事件频频发生,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任意夸大宣传食品疗效,甚至生产销售病死、毒死的畜禽肉等有毒、有害食品,坑害广大消费者,举例1.高致癌毒大米(陈化粮、民工粮)以及用这类大米加工制做出的彭化食品等(发霉的苞米烧酒...★玉米发霉后能产生致癌物,所以发霉玉米绝对不能食用。

)2.毛发水勾兑出的毒酱油:

3.各类水发食品的侵泡液中掺入甲醛;4、北京的寄生虫福寿螺事件5.用“瘦肉精”饲养出的瘦肉型猪肉6.苏丹,红红心鸭蛋;7.用硫磺熏白的银耳、红辣椒、花椒;8.20年前山西毒酒案全国市场80%的酒是工业用酒精勾兑出的白酒;9.在下水道淘出的“潲水油”;10.面粉添加漂白剂,大部分(95%)面粉中漂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超量。

一句话,大商大贩与小商小贩们,为了赚钱,无不穷尽自己的“化学”知识,去折腾同胞之胃,去作损害老百姓身体健康。

近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次事件都是在媒体闹的沸沸扬扬后相关部门才开始轰轰烈烈的查处。

特别是“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震惊海内外,造成近30万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人们强烈要求杜绝,严惩这类违法行为。

三是监管体制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导致存在监管的空白和漏洞,有利争着管,没利都不管,推诿扯皮。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加快了食品安全立法的进程。

群众反映的社会难点,连续多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数量一直高居前列,“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

在这种情况下出台了食品安全法。

二、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共分十章、一百零四条。

归纳为12方面内容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3、食品安全标准4、食品添加剂的管理5、食品召回制度6、保健食品的管理7、食品广告管理8、食品生产经营9、食品检验10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1、食品安全信息发布12、法律责任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分段监管”的体制。

1、实行“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体制。

分工负责:

即授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核发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

▲谁发证、谁监管。

改变有利益争着管,没利益的都不管,推诿扯皮的局面。

6月1日前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不再发放许可证。

6月1日后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

移交监管职责。

 

统一协调:

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6大)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六大职能,起到统一规范“分段监管”的作用。

2、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3、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实行“无缝衔接”。

不允许出现空白点。

基层实际工作中很难避免。

4、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5、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总结一下

(二)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一般了解)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三)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一般了解)

1、为改变食品安全标准混乱的现状,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同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

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对于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对此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4、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询。

(四)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1、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允许使用并制订有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漂白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剂、消泡剂、着色剂、乳化剂、品质改良剂、抗结剂、香料、营养强化剂、酶制剂、鲜味剂等20类。

我国已公布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1694种(含食品用香料)。

▲由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而是为食品生产加工的需要加入的食品本身以外的物质,其中有些物质存在一定的毒性,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例如,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除按规定可以加入强化剂外,不得加入人工甜味剂、色素、香精等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量▲、现场加工、黄馒头、火腿肠)

2、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上应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五)关于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六)关于保健食品的管理

1、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药监部门负责。

2、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既不是一般食品,又不是以治疗为目的药品,是介于药品与食品之间的特殊食品。

▲绝对不是药品。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必须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查批准。

保健食品含有能调节人体机能、预防疾病、增进健康,有助于身体康复的功能。

选购保健品最好到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药店、保健品商店去购买,同时要保存好购物凭证。

按照规定,保健品外包装的左上角必须打有天蓝色保健品食品标志(俗称“小蓝帽”),同时,保健品广告也必须附上明显蓝色保健食品标志。

而非保健品擅自使用“小蓝帽”的,则属违法行为。

(七)关于食品广告管理

1、严格对食品广告的管理。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名人效应”(郭德刚的藏密排毒减肥茶、何庆魁的万亩大造林)

(八)关于食品生产经营

1、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3、建立完备的索证索票台账制度。

如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九)关于食品检验

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明确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3、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同时明确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十)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十一)关于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1、食品安全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2、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十二)关于法律责任

除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罚款可以最高达到货值的10倍以外,还有3个亮点:

1、对特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的资格进行了限制。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超期腐败变质食品。

3、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卫生”到“安全”食品安全立法不仅是法律名称的变化,更是监管理念的提升,是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的切实之举。

作为各级领导和个人各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特别是要通读法律原文,认真领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要义,准确把握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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