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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购销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篇一: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1、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为:

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为:

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为:

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一般是:

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5、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二、买卖合同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管辖地、买卖合同管辖权

  1、买卖合同(即)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争议

  3、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管辖问题认定初探

  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5、本案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深圳律师:

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

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篇二:

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为甲、乙双方建立物料采购关系,规范甲、乙双方的采购流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相关条款如下,供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件、工具、手册、其他技术资料及材料。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提供的辅助服务。

  “甲方”系指西安市亚宝制药机械厂;“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丙方”系指甲方本次采购货物的最终用户。

  “协议”系指本协议,“订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性能

  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应满足甲方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若甲方未提供具体的技术性能的相应说明,则乙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适用标准和规范供货。

  三、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或丙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毁损、灭失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每个包装单元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凭证和其他必要文件。

  五、订单及交货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安排供货。

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订货。

乙方供货不得超过甲方订单所列总量,否则多发的部分视为乙方无偿赠与甲方。

  甲方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订单。

  除甲方事先同意调整外,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按时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未按时交付,每延迟一日乙方应依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有权将相应违约金在应支付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乙方应当将本合同标的按时交付甲方指定的接收人(见具体的设备订货单及专用条款),由接收人本人签收。

由任何其他人代为签收的无效,视为乙方未交付。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接收人签收的送货单等材料仅仅表明甲方收到货物,不能用以证明乙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等。

数量、质量检测报告应由甲方另行出具。

  甲方接收人发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有明显的瑕疵、残缺、短缺等情况,有权拒收。

甲方接收人将此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后,乙方送货人员应当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价格及付款

  每笔订单中货物的单价按照订单约定的价格为准。

  具体的付款方式由双方在订单中约定。

  本合同下所有订单以人民币付款。

对于每笔付款行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甲方经审核合格后付款(预付款除外):

  A.发票原件;

  B.甲方指定接收人的收货签单;

  C.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以及必要的检测报告。

  发票要求:

乙方开具的必须为真实有效的正规发票,发票需能通过国税局相关站认证或者提供发票登记薄复印件,开票单位必须为本合同签订单位。

发票需体现货物明细,规格型号,单价总价等有必要的信息。

发票需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

如发票出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发票,乙方不配合的甲方有权进行按合同总额10%的扣款处理。

  七、附随义务

  乙方应按照国家“新三包”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乙方应在质保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更换、维修,但是该服务并不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如货物中不包含任何需要调试或试车的,则有关调试和试车的服务自动免除。

  如货物需要安装的,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质量保证

  自货物最终验收之日后计算,本产品保修两年。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在质量保证期内或经有关部门检验,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是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应在三小时内响应,六小时内解决一般问题,24小时内解决疑难问题。

确实需要一定供货周期的特殊部件更换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延长时间。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乙方因供货质量问题给甲方和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丙方损失,构成责任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九、检验

  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的背面。

  甲方将在合同的交货现场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数量、表面与合同约定相符,甲方应及时填写验收单,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甲方拒收货物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货物的隐蔽瑕疵或者功能缺陷,甲方有权于发现时随时要求退还。

  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造成交货延误的,按照逾期交货处理。

甲方退货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通知后5日内返还货款。

  十、索赔

  甲方有权根据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甲方选择退货的,应退还已付货款,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和丙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降价供货。

  用符合要求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新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甲方和丙方所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

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按照甲方选择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十一、交货延误

  乙方应按照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合同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力。

  十二、违约责任

  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该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1%计收,直至乙方完全履行交货义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30%。

乙方延期交货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乙方应当赔偿的损失,应当包括甲方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十三、不可抗力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使用单位,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除甲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60天以上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十四、税费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

  方负担。

  十五、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十六、终止合同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通知自发出时生效。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4天内,或经甲方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甲方根据上述第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但是,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未终止的部分。

十七、权利义务转让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公司公章;项目章等其他形式盖章视为无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二份。

十九、双方承诺,已详细阅读本通用条款,并同意遵守该通用条款。

  篇三: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购销合同主要条款起草指引

  为强化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备,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房产集团综合管理部根据房地产建筑市场特点,对购销合同条款风险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对各条款起草中应注意问题予以提示,形成本指引,供合同经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借鉴。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通常有类,一类是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一类是履行过程中违约导致的争议。

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不严谨、表述不准确造成的争议属合同签订阶段风险控制因素,该风险因素可通过合同主要条款的设计予以降低。

  根据《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条款体现的是缔结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

合同经办人员在起草该条款时应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卖方或卖方,但是“项目部”、“工程部”等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

同时,该处的合同主体应当与在合同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单位或个人一致。

当事人的住所与发生纠纷后管辖法院有关,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标明住所,企业住所地一般可通过工商档案确定,可考虑不填。

  2、标的物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货物,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

标的物通常通过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来体现。

签订合同时,要使用标的物的学名并使用全称,名称的约定必须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称或方言。

如果交易的是特定货物,必须要写明它的详细特征,比如型号、出厂时间等。

如果一次性购买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商品,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货物的基本情况。

需要特别主要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

  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3、数量条款

  标的物的数量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中的量除了通常所理解的量以外,还包含计量方式(来自:

校园生活:

)(单位)的约定。

合同的数量有多种约定方式,有的是明确约定具体的量,有的是约定计算方式。

数量争议往往因计量方式约定不明产生,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

因此,约定数量条款时必须采用规范的计量单位。

  4、质量条款

  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决定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质量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质量的约定应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机电设备产品,可通过约定适用的规范标准达到明确质量要求的目的;天然的出产物或质量受原材料影响较大的石材、瓷砖等产品以及无法用文字表述的产品,可通过双方共同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标准;非标准的加工定做产品则可以通过明确原材料、技术参数要求等对质量要求予以明确。

合同约定采用规范来明确质量时应注意不同规范的产品质量要求不同,应选择质量要求高的规范。

合同约定采用封样的方式明确质量要求的,在封样同时可要求卖方出具样品品质的书面说明。

  5、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是买卖双方对卖方交货后如何检验以及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期限的约定。

卖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是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货物的验收条款通常应包含数量如何验收,如采用称重、理算还是其他方式,以及质量如何检验的约定。

验收条款中还应注意的是验收期(又称质量异议期)的问题。

通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来说,希望买方能够尽快检验,检验合格后就能免除其质量担保责任,而对买方而言,交货后立即检验通常只能查明表面是否存在瑕疵,其内在是否瑕疵是很难判断的,特别是对于批量交付的材料,要求交货后立即检验是不现实的。

因此,关于质量检验期应约定充分的时间,应在合同中载明交货验收只限于表观验收,内在质量问题可在一定的期限或两年内提出等。

  6、价款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价款,是指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而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即买受

  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

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切额外的相关费用。

买方应当对价款及其是否包含相关费用写清楚,同时如果是进口产品要特别注明价款所使用的货币单位。

  7、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

  买卖合同所指的履行期限就是卖方交付货物(或单证)及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约定明确有利的履行期限能给当事人带来期限利益,如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比货到付款能推迟付款期限,有利于买方更充分地利用资金。

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履行期限的设定必须明确期间或期日,防止卖方以期限不明拖延交货。

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则可以约定以卖方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单证以及税务发票为前提,以争取达到履行期限延长,迟延付款的效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是指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

履行地点在买卖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履行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的主要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

另外,履行地点还涉及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为避免异地交货产生货物运输风险及运输费用的问题,合同履行地点多数情况下以约定买方所在地或项目现场为宜。

  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方式主要是指交货方式。

交货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送货上门,一种是买方自提,还有一种就是代办运输(委托第三方运输),代办运输还分为汽运、水运、航空运输等等。

不同交货方式的风险转移时间和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

对买方而言,通常情况下卖方送货上门风险最小,买方自提次之,代办运输风险最大。

  8、包装方式条款

  在货物买卖中,要将货物由所在地移到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一般要经过搬运、运输等多种环节。

如果对货物的包装达不到一定的要求,很可能就会对货物造成损坏。

因此,合同中最好对货物的包装方式作出约定。

包装方式应当根据保护货物的质量、品质、性能和表面涂漆等不受损害来确定。

其内容包括对具体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的约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除卖方送货这一交货方式外,上门自提和代办运输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破损的风险都是由卖方承担的,这两种交货方

  式下必须提高卖方包装要求。

  9、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买方或者卖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

买卖合同中卖方常见的违约有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货以及毁约等情形,买方常见的违约是迟延付款。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责任等方式。

上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也可根据违约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但违约金和定金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才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是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几的约定。

违约条款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方违约时从该条款中获利,而是增加对方违约的成本。

因此,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属大概率事件,可考虑约定相对高额的违约金以遏制违约的冲动。

应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违约金属买卖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发生争议时法院调整幅度有限,约定的己方违约责任不宜过重。

  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注意的是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担保法定金罚则的规定,交付定金一方发生合同约定承担定金责任的违约情形时,收受定金一方可全额没收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应谨慎使用。

  10、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争议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

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第三人调解都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解决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还需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

  仲裁和法院诉讼作为两种有法律强制效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合同双方只能择其一。

仲裁与法院诉讼的区别在于法院诉讼即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也是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则只有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才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约定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仲裁是一裁终局而非像法院诉讼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仲裁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二是仲裁机构是在地级

  市设立,区县一级并无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是有效存在的仲裁机构,三是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约定,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仲裁的约定就是无效的约定。

  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我国的法院也是可以选择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

如未约定的,一方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经办人员在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时应考虑买卖双方是否在同一区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违约概率等因素选择对我司有利的诉讼法院。

  一份完整、规范的合同可以尽可能减少因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但合同的生命在于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及合同签订后情况的变化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因此,光有一份好的合同是不够的,还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补充合同约定。

没有一个交易是完全相同的,一份好的合同必须根据当次的交易情况认真起草,期望凭合同范本一劳永逸地解决合同起草工作是不现实的,合同经办人员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

本起草指引所附文本仅供起草参考用,合同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改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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