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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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

第三章许可证的换发

第四章许可证的变更

第五章许可证的补发

第六章许可证的注销

第七章许可证的吊销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其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西《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 保监发〔2000〕144号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保监局)负责广西辖内《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注销等相关监管工作。

未经广西保监局核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广西从事或变相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申请、换发、变更、补发、注销等,申请人可直接向广西保监局申请,也可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原则上银行、邮政等机构直接由其区级机构统一向广西保监局申请。

第四条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必须及时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正、副本)转交兼业代理单位,不得滞留。

第五条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地管理相一致,原则上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点也须向广西保监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六条银行、信用社、邮政等系统性较强、下属分支机构和营业点较多的机构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广西保监局只向支行、信用联社或支局及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核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所属广西辖内的分理处、储蓄所、信用社等基层营业网点原则上均可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由支行、信用联社或支局根据各自的管控和经营情况进行授权,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不设支行、支局的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发到上一级分行或分局。

下属基层营业网点授权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情况须在正式授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西保监局备案,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第七条实行集团化管理的运输机构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广西保监局向集团公司核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下属广西辖内各客运站原则上均可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由集团公司根据管控和经营情况进行授权,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下属站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情况须报广西保监局备案,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向广西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文件;

(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办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及代理险种等情况;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第十条广西保监局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为5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广西保监局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5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广西保监局受理申请材料后,2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申请人。

第十二条广西保监局做出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许可证的换发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广西保监局申请换发。

第十四条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应交回原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换证申请文件;

(二)换证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及代理险种等情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最近两个完整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

(六)最近三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广西保监局应当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做出是否批准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保监局不予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一)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欺诈、误导等严重违规行为;

(二)不具备与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

第四章许可的变更

第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个月内,持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正、副本)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广西保监局换取新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八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许可险种范围时,应当报广西保监局核准。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许可险种范围的应交回原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申请文件;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项目清单;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前一年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超出有效日期或未经其主管部门年检的,广西保监局不予核准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许可险种范围。

第二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许可险种范围的,广西保监局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前1年的经营情况的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做出是否核准变更险种的决定。

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许可证的补发

第二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向广西保监局办理遗失登记手续,并在广西保监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方可补发新证。

第二十三条申请补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补发新证申请文件;

(二)兼业代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兼业代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遗失声明原件。

第六章许可证的注销

第二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西保监局依法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不再具备从事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条件的;

(六)进入解散破产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或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广西保监局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被注销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与其解除保险代理关系,停止保险代理业务往来,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章许可证的吊销

第二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广西保监局依法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作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被吊销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与其解除保险代理关系,停止保险代理业务往来,并做好投保客户的服务工作。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由广西保监局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广西保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其主业营业场所以外代理保险业务,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提取代理手续费的;以及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依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罚,由广西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与末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或委托代理险种超出《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许可范围的,依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由广西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停业整顿或取消有关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后所附相关申请表样,申请时须同时向广西保监局报送。

电子格式文本可在广西保监局指定的网站或电子邮箱中下载。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申请(变更、换发、补发)的请示(样本)

广西保监局:

根据有关规定,本单位申请(代为申请)对机构进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申办(变更、换发、补发等)事宜。

现上报有关材料,请审核。

附件:

1、保险兼业代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或变更等)表

2、保险兼业代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或变更等)清单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到期换证清单(换证时使用)

6、最近两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换证时使用)

联系人:

电话: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表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法定

代表人

成立

时间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地址

主营业务

 

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二、许可证申请事项

拟代理保险产品

财产险类

□企财险□家财险□机动车辆险□责任保险□工程险

□货运险□农业险□抵押贷款住房综合险□船舶险  □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

其它险种:

人身险类

□传统寿险□分红险□万能寿险□意外险□健康险

其他险种:

主营业务与代理险种相关性及所具备的便利条件说明

 

申请机构声明

1、本单位同意委托保险公司支公司代为办理申请事项。

(注: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不填此项)

2、本单位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定,接受广西保监局对相关保险业务的检查。

3、本单位对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注:

此表填报一式两份。

 

附件3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变更表

保险兼业代理人名称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变 更 项 目

(在相应的项目□内打√)

□机构名称     □代理险种    □营业地址

变 更 内 容

变更前的内容

变更后的内容

保险兼业代理人声明

1、本单位同意委托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变更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注: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不填此项)

2、本单位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定,接受广西保监局对相关保险业务的检查。

3、本单位对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变更理由

说明

注:

变更理由须如实详细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件。

附件4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兼业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编码

营业地址

主营业务

 

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许可证申请事项

拟代理保险产品

财产险类

□企财险□家财险□机动车辆险□责任保险□工程险□货运险□农业险□抵押贷款住房综合险□船舶险   □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

其它险种:

人身险类

□传统寿险□分红险□万能寿险□意外险□健康险

其他险种:

保险兼业代理

机构声明

1、本单位同意委托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注:

兼业代理机构直接申请换证的不填此项)

2、本单位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定,接受广西保监局对相关保险业务的检查。

3、本单位对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兼业代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注:

此表填报一式两份。

附件5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办清单

填报单位:

序号

表号

保险兼业代理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代理险种

注:

1、各类申办资料按表号顺序排列附后。

2、“表号”的编码规则为:

公司简称+年、月、日+录入顺序。

3、代理险种必须与申请表中所填一致。

4、此表填报一式两份。

 

附件6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变更清单

填报单位:

序号

表号

保险兼业代理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变更项目

注:

1、各类申办资料按表号顺序排列附后。

2、“表号”的编码规则为:

公司简称+年、月、日+录入顺序。

3、此表填报一式两份。

 

附件7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到期换证清单

填报单位:

序号

表号

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编码

原证发放时间

注:

1、各类申办资料按表号顺序排列附后。

2、“表号”的编码规则为:

公司简称+年、月、日+录入顺序。

3、此表填报一式两份。

 

附件8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统计报表

(年度)

填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保费(万元)

代理手续费(万元)

合计

注:

1、此表在换证申请时使用,分别填报换证前两个完整年度的业务数据。

2、此表填报一式两份。

附件9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备案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序号

所备案机构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地址

授权代理险种

 

授权机构声明

1、本单位授权以上备案机构或营业点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本单位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定,接受广西保监局对相关保险业务的检查。

3、本单位对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授权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

授权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注:

1、此表使用对象为按照《广西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六、七条的规定需要备案的机构。

2、此表填报一式两份。

 

主题词:

中介监管 许可证 暂行办法 通知

本局发送:

局领导

抄报:

中国保监会

抄送:

广西银监局,广西区工商局,广西区地税局,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编录:

黎曼妮校对:

赵 涛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2005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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