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兴隆镇茶叶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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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兴隆镇茶叶协会章程

附件3

协会章程(样本)

镇巴县兴隆镇茶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

镇巴县兴隆镇茶叶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镇巴县兴隆镇及楮河流域其它乡镇中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科技及茶叶产业相关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在镇内外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服务和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普及科学技术为目标,协调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茶叶信息、生产、加工、贸易的合作交流,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推荐茶叶产业化,弘扬茶文化,促进县域茶叶经济的发展,担当连接政府与会员,会员与国内外经济、贸易、科研、教学等组织的纽带和桥梁。

第四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镇巴县科学技术协会,同时接受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兴隆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登记地址:

镇巴县兴隆镇水田坝村楮河茶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协调全镇茶叶种植、生产和流通,促进茶叶产业化经营,引导和推进全镇茶叶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茶叶产业,振兴茶叶经济,实现茶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了解会员和经济实体的业务需求,反映会员的呼声。

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法律等。

(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的公平竞争的权利。

维护正常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到损害。

(四)沟通企业、政府之间的联系,在企业中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事项。

(五)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合作制为纽带,协调相关部门,推进产销的有机结合:

1、大力推广无性系良种茶园繁育工程,实现全镇茶叶优质、高产、高效;

2、认真抓好楮河银针名优茶工程,强化一村一品特色,进一步开拓国际、国内茶叶市场;

3、组织各会员企业实施茶叶精深加工,提高茶叶附加值;

4、搞好行业自律,协调职能部门进行茶叶生产加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5、适应市场新需求,调整茶叶产业结构,实施有机茶工程。

(六)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力,加强科普宣传,普及茶叶种植、加工、营销、健康知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凡属本镇茶叶行业的企业可申请为团体会员;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科教的人员及关心支持茶叶发展的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有志于振兴兴隆镇茶叶产业,熟悉和热爱茶叶产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镇巴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正、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加理事会组成人员时,由协会秘书处书面征求所有会员代表意见,经2/3以上会员代表同意的人员当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镇巴县科学技术协会、镇巴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至镇巴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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