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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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

《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

一、表头

本户编号:

采集时一定要以户为单位顺序编号,一个户编号对应一个家庭户,分别采集一户中每一位残疾人的情况。

本人编号:

一户多残情况下,对本家庭户中每一位残疾人顺序编号。

行政区划代码:

按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省:

32江苏省

省辖市(13个):

01南京市、02无锡市、03徐州市、04常州市、05苏州市、06南通市、07连云港市、08淮安市、09盐城市、10扬州市、11镇江市、12泰州市、13宿迁市

县(市、区):

按行政区划排序

乡(街道、镇):

按行政区划排序

社区(村):

二、基本信息

姓名:

要填写残疾人的正式姓名,无正式姓名的,可填写乳名、小名或某某氏;未取名的婴儿或填写“未取名”。

性别:

根据残疾人的性别据实圈填。

出生年月:

根据身份证号产生,无身份证号的按公历用阿拉拍数字填写;只知农历的,需要转换成公历。

身份证号:

填写15或18位身份证号

民族:

少数民族的要填写民族全称。

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不满18周岁的子女,民族未定的,由父母商定,先填父亲或母亲一方的民族;已满18周岁的子女,由本人决定。

户籍性质:

按户口簿上常住户口性质据实圈填。

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按照取消前的户口性质圈填。

农民进城已办理了小城镇户口的,也圈填2。

户籍地址:

填写残疾人户口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填写残疾人实际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填写残疾人实际居住地址的邮政编码。

住宅电话:

填写残疾人实际居住地址的固定电话。

手机(小灵通):

填写残疾人常用号码。

文化程度:

指接受国内外教育的最高学历。

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可分别归入相应的文化程度。

1.未上学。

指从未接受过国家或其他办学机构实施的各级种类学校教育。

参加过各种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的人,也圈填此项。

2.小学。

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无论其是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项。

只读过私塾的,也圈填此项。

3.初中、4.高中、5.中专。

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程度,无论其是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项。

技工学校相当于初中的,圈填初中。

6.大专。

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

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专科的,无论其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项。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专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圈填此项;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通过自学,经国家统一举办的考试,并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也圈填此项。

7.大学本科。

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

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大学本科的,无论其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项。

凡在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本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圈填此项;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通过自学,经国家统一举办的考试,并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也圈填此项。

8.研究生以上。

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博士研究生,无论其是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均圈填此项。

在职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圈填此项,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圈填。

婚姻状况:

指残疾人当前的实际婚姻状况。

1.未婚。

指从未结过婚的人。

2.初婚有配偶。

指本人有配偶,且属于第一次婚姻的人。

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未婚同居的人,按其申报的圈填。

3.再婚有配偶。

指本人有配偶,但属于第二次及以上婚姻的人。

4.离婚。

指夫妻间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仍未再结婚的人。

未办理离婚手续,而长期分居,不圈填此项,而应圈填2或3。

5.丧偶。

指夫妇一方丧亡,填表时还没有再结婚的人。

政治面貌:

民主党派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是民主党派需填写具体党派。

三、残疾信息

持证状况:

是指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的实际情况。

未持证原因:

1.未领证,是指残疾人因种种原因未办理残疾人证的。

2.未定性,是指残疾状况仍处变化状态,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

残疾证号:

在新证未换发前,按旧证填写。

残疾类别:

可多选,多选为多重残疾。

对未持证残疾人由采集者酌情选择相对应的类别。

残疾等级:

对未持证残疾人,残疾等级选“5未定级”。

四、就业、康复、培训、社会保障信息

是否工作:

是指残疾人在填表前一周,是否从事不少于一小时有收的社会劳动。

工作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应视为无工作。

生活能力:

生活自理指进食、衣服的脱换、穿着、料理大小便、个人和集体清洁卫生(洗脸、洗澡、刷牙、梳头、剪指甲、打扫和装饰房间等)等。

工作单位:

要求必须填写工作单位全称。

月工资:

按实际情况填写。

职业分类:

按职业大类分

未工作主要原因:

1在校学生。

指正在接受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并有学籍的人。

2离退休。

指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依靠领取退休金生活的人(含下岗和内退的人)。

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参加社会劳动并取得报酬的人,应视为有工作,不应圈填此项。

3料理家务。

主要从事家务劳动,且没有劳动收入的人圈填。

退休、退职人员参加部分家务劳动的则不填此栏。

农村中既料理家务又务农或从事家庭副业的,应按在业人口填写职业,不应圈填此栏。

4丧失劳动力。

指因心理、生理残疾和疾病等原因,在现有劳动条件下丧失了从事劳动的能力,不能参加社会劳动的人,也包括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

但不包括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5毕业后未工作。

指从学校毕业后从未工作过的人。

6因单位原因失去工作。

指用人单位或雇主提出与劳动者本人中断劳动关系而失去原工作的人。

包括:

被原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因单位破产而失去工作的人;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内退”人员;仍与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

7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

指本人因各种原因提出与单位中断劳动关系而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人。

包括辞职的人和劳动合同到期后本人不同意与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人。

8承包土地被征用。

指本人承包或转包、租用集体或他人的土地,被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土地征用制度的规定征作公益性用地而失去工作。

受雇在别人承包的土地上工作,因该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工作的人,不圈此项,而应圈填6。

9其他。

除以上八种人之外的未工作人口,圈填此项。

未工作生活来源

1离退休金。

指办理了离休、退休或退职手续的人,从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部门领取的离退休生活费。

2领取基本生活费。

为了保证基本生活水平而领取的生活费。

包括:

企业下岗、内退职工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民政部门发放给烈军属的生活抚恤金,发给五保户和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发给城镇低收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3家庭其它成员供养。

指依靠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收入生活。

单独生活、由本家庭户外的其他亲属供养的也圈填此项。

4财产性收入。

指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经营、租赁等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财产性收入生活。

5保险收入。

指主要靠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生活。

6其他。

除以上几种情况之外的其他生活费来源。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1基本养老保险、2基本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6 意外伤害保险、7其它商业保险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农村合作医疗、4医疗救助、5其他医疗保险

是否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凡属该地区常住户籍人口,年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都可以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

各地城市、农村标准不同。

只统计上一年度。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金额:

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

是否领取救济金:

指是否享受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所给予的集中供养、五保供养、临时救济、定期补助、残联系统专项补助等。

只统计上一年度。

领取救济金金额:

如果是实物折成现金。

已得到的康复服务:

1.治疗与康复训练:

治疗是指通过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的手术或其他治疗形式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

康复训练指医疗机构、康复中心、康复医生指导下的家庭对残疾人所进行的恢复、补偿及提高功能的训练。

其中康复训练包括许多不同残疾的康复方法,如肢残人功能、盲人行走导向、聋儿听力语言、智残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训练。

2.辅助器具配置:

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用于补偿功能不足,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的器具。

用于肢体残疾人的辅助具器有假肢、轮椅、手摇轮椅车、电动轮椅车、机动轮椅车、助行架、腋杖、肘杖、多脚手杖、单脚手杖、握笔器、取物器、穿衣辅助、用餐辅助、刷牙辅助、梳头辅具等;用于听力残疾人的辅助器具有助听器、语言训练器、骨导电话、闪光门铃等;用于视力残疾人的辅助器有低视力用的助视器、电子语音报时器、盲人用的盲文写字板、盲文打字机、盲文阅读器、盲杖等。

3.心理疏导:

心理疏导是对残疾者病理心理进行疏通引导,从而达到治疗和预防疾病,促进身心健康的方法。

4.康复知识普及:

通过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康复基础知识,逐步提高人们康复知识的认识水平。

5.日间照料与托养: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依靠家庭现有条件,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与托养。

6.残疾儿童家长培训:

各级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及社会团体等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种类残疾儿童家长培训班,通过对家长的培训提高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水平。

是否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

指在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接受短期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

技术等级证书:

指在职业技术培训中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的技术等级证书。

有何特长:

按实际情况填写,可多填。

五、家庭信息

(一)监护人情况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如果残疾儿童与家里多人共同在一起生活,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其次是选择接触最密切的人。

对未成年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必须填写监护人。

监护人与残疾人关系:

1.配偶。

指残疾人的妻子或丈夫。

2.子女。

包括残疾人的成年儿子、女儿。

3.孙子女。

包括残疾人的成年孙子、孙女、外孙子女等。

4.父母。

包括残疾人的父亲、母亲。

5.祖父母。

包括残疾人的祖父母、外祖父、外祖母。

6.兄弟姐妹。

包括残疾人的兄弟姐妹等。

7.其他。

指上述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人员。

监护人身份证号码:

填写15或18位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填写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填写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址的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写监护人的宅电和手机

(二)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家庭主要成员:

主要统计家庭常住人口情况,指近一年中,在家里常住并与残疾人共同生活(共同消费)的本户人口。

常住是指一年中主要在本户生活的人,临时外出也应记为本户人口,偶尔返回的人不记为本户的人员

家庭主要成员与残疾人关系:

1.配偶。

指残疾人的妻子或丈夫。

2.子女。

包括残疾人的儿子、女儿、儿媳、女婿。

3.孙子女。

包括残疾人的孙子、孙子、孙媳、孙婿、外孙等。

4.父母。

包括残疾人的父亲、母亲、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继父、继母。

5.祖父母。

包括残疾人的祖父母、外祖父、外祖母。

6.兄弟姐妹。

包括残疾人和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7.其他。

指上述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员。

按上述关系填写序号。

(三)家庭生活情况

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

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则可使用公式: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7换算。

1.居住在工作场所的住户,住房面积应该填写其居住房间的建筑面积。

2.合住在同一所住房里的住户,其建筑面积为各户所独立使用的房间面积加上公共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厕所、门厅、阳台等)的一部分;两户合用的面积,各按二分之一计算,三户合用的面积,各按三分之一计算;以此类推。

3.居住在其他地方的,按其实际居住的面积填报。

住房结构:

指住房的建筑结构情况,这里指住房建筑结构(指承重结构,如承重墙、梁、柱等)所用的建筑材料。

按其建筑结构归类圈填。

住房来源:

指住房获取的来源,包括拥有全部房屋产权或部分产权,按其实际住房的来源归类圈填。

1.自有:

指此住房的产权属于本户私人所有。

既包括城镇和农村中私人自建的房屋,也包括私人从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购买的房屋,还包括继承的私有遗产房等情况。

2.租赁:

指此住房属于交纳房租费后获有使用权。

既包括由单位作为福利分配给本单位职工、产权归单位所有、个人交纳少量房租费的住房,也包括从市场上租用的房屋。

3.借用:

指不用交房租费,临时借住单位或亲朋好友的房屋。

4.其他:

指不属于以上几种房屋产权性质的住房,圈填此项。

家庭上一年度总收:

是指残疾人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实物可折成现金。

家庭上一年度消费总支出:

是指残疾人家庭上一年度各项支出总和。

食品消费总支出:

是指残疾人家庭上一年度在食品方面(粮、油、肉、蛋、禽、菜、烟、酒、外出就餐等)的总支出。

家庭拥有主要家电:

指可正常使用的电话与电器,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

家庭生活用电量:

家庭生活用电是指每月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电。

不包括家庭和个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量。

统计上一年度。

家庭生活用电量=全年用电量÷12

六、需求信息

每人可多项填报,具体要求在“需求描述”中给予说明。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现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主要指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环境安全、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坚持安全技术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网专用”、“专机专用”的原则,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机制,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计算机使用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综合管理和技术保障,各部门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六条凡接入互联网的部门、个人,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处理,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涉密信息,不得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

第七条各级部门必须健全互联网信息保密审批制度,加强互联网信息系统的保密、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加强与互联网联接网络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并保存好日志信息。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二)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符合复杂度要求,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三)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四)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五)严禁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

(六)严禁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七)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十条移动存储设备(包括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登记管理,谁使用谁负责;

(二)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

(三)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必须使用防病毒、防木马等安全工具检测;

(四)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十一条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复制到处理内部信息的系统时,应当采取严格的技术防护措施,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严防病毒、木马传播到内网;

(二)严格限制直接从互联网向涉密信息系统复制数据。

确需复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报废要指定专人负责,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含存储介质)的维修、更换、报废统一由保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加强对计算机使用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

第十四条计算机使用人员离岗离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授权。

第十五条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的单位,由省残联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及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发生重大安全案件和事故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相关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及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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