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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new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以下简称“公司”)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有效利用公司资产,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以合理的成本和资金投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本制度规范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财务人员职责

第五条财会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

1、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2、公司设立会计机构负责人(即财务部长)岗位,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按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或解聘。

3、公司设置财务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并根据经济活动和会计业务的需要配备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和出纳人员等。

4、公司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会计师证书;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熟悉财务软件和office办公软件的运用;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5、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

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税务管理,档案管理等。

6、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配偶、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及姻亲,二代以内的旁亲系血亲及姻亲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主持本部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本部门人员完成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2.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特征,组织编制本公司财务预算、财务核算、财务管理、成本费用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负责组织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节约费用,提高盈利水平,确保公司各项预算指标的完成;

4.负责公司资产、资金的管理工作,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全面平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稽核,审核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货币资金结算事项;审核记账凭证、会计报表、财务报告、预算报表;组织公司固定资产、库存原材料、产成品、库存现金等的盘点工作;

6.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信息;

7.组织进行财税、金融政策研究,对公司税收进行整体筹划与管理,对公司各项经营决策提供财务专业意见;

8.负责协调公司与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关系;

9、完成董事会或总经理交办的统计、审计工作;

10.负责公司财务软件维护、数据核对、检查;

11.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会计的岗位职责

1.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2.按会计资料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分析公司成本和利润情况,及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3、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董事会下达的各项预算指标编制完成全套预算报表;

4.每月终了核对、清理往来账户,及时与客户、业务员核对余额,确保公司债权债务数据准确;

5.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出纳核对银行账;

6.负责本部门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纳税申报、有关文件、合同的整理归档管理;

7.进行各项税金的正确核算,按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准时报送财务报表;

8.负责采购对账、核对、开票、结算,确保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核对一致;

9.协助财务部长处理日常会计事务以及统计工作、年度审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组织好会计电算化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出纳的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办理公司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业务。

2.办理业务时,认真审查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全的一律拒绝办理现金收付手续。

3.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不能以白条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4.负责保管库存现金、银行票据、收据等空白凭证,负责保管法人专用章。

5.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

6.根据银行业务,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银行对账,及时清理未达款项。

7.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登记工作,以及国税、地税的日常申报工作。

8、负责销售对账、结算、开票数据核对工作,以及销售收款数据的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会计软件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财务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五)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总经理指定人员监交。

第十二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五条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移交日期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章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十八条财务部应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一定期间以后,可编造移交清册移交会计档案室保管。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年、季、月顺序立卷登记存放。

第二十条会计档案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类装订成册或整理成卷,编制目录及序号进行登记,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一般而言,上月的凭证装订时间为当月的25号前,年末会计凭证归档及帐簿的打印、整理时间为下一年的3月前。

第二十一条会计档案的查阅与借用:

(一)各部门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经会计主管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二)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总经理批准方能外借和复印,并须限期归还。

(三)非财务人员不得随意翻阅会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年度决算报表、年度财务计划、涉及重大问题的会计凭证以及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永久保存。

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其他一般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第二十三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财务负责人鉴定、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销毁。

第二十四条会计档案销毁时应派人监毁,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全公司会计电算化规划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会计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电算化主管:

负责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为下属人员设置工作权限。

电算化主管由财务负责人兼任。

(二)软件操作员:

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知识,由主管会计人员兼任软件操作岗位的工作。

(三)审核记账员:

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

此岗由财务负责人兼任。

(四)会计电算化系统维护员:

此岗由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全公司的会计软件系统运行,定期对全公司的会计软件系统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会计电算化主管应给每位操作员赋予相应的权限,负责电算化的全面管理和维护,指导操作员正确操作。

第四条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电脑的开、关机步骤,操作人员离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第二十九条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单位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计算机的稳定,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条操作人员必须注意密码的保密,一旦泄露,应及时更换密码,杜绝XX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三十一条禁止使用未经许可的外来存储设备,杜绝病毒侵入,以确保财务资料的安全。

如确实需要使用外来存储设备,在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消毒处理。

第六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应当会同办公室、生产部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公司帐实相符。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书面报告,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原始凭证不得挖补、涂改。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三十七条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齐全,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第三十八条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原则上,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第四十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收入和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由经手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签字、总经理审批。

领导外出原则上不得先付款后补签,紧急情况下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七章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努力实现对所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义务。

资产的分离、合并、拍卖、重组、发行债券、破产等产权变动事项以及物资盘亏、盘盈、毁损、报废等必须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建立销售收款责任制,各业务人员不但要销售产品,还要负责收款。

货款不能按时收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查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记账。

每项业务必须具有责任明确、符合法规制度和合同约定的书面依据。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不少于二次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清理,按账龄长短逐项进行分析,对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应有切实可行的催收措施。

第四十六条存货采用售价法核算,并按月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售价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存货的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第四十七条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办理存货业务的全过程,公司应当配备有责任心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

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岗位要求的业务技能。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四十八条公司每年至少应对原材料、存货进行一次全面实地盘点。

原材料、存货盘点完毕,盘点人员应填制存货盘点表,并如实反映盘点过程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腐烂变质等情况。

对盘盈的存货应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对盘亏、毁损、腐烂变质的存货,应按规定的存货处置程序及时处理;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存货,应通过出售等方式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参照单独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八章收入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公司要正确地确认收入。

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公司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产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三条为了正确地反映每一会计期间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公司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的成本。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销售收入,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的销售收入,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原则执行。

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以业务员和用户核对后提供资料到财务部,财务人员复核无误开具发票,业务员签字领票后确认销售收入。

第九章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对成本费用开支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成本费用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制定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费用支出的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务部人员在办理费用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费用支出申请,对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成本费用内部报告制度,实时监控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对于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与成本费用预算的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各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不得为了完成计划指标而人为地调节成本费用。

一次支付而需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预提的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原材料的成本核算应根据实际采购的真实票据据实执行。

   

第六十二条公司成本费用核算的程序和方法一经制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章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依法向国家交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费,税前会计利润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减免税政策应及时向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申请)。

一般而言,上月税种申报为当月的15号之前;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时间为每月月末,发票注销时间不得超过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

第六十四条交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司应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分配: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原则上依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议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议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利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第六十八条财务会计报告按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报表。

报表应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格式和种类。

月度会计报表应在下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应在下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十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如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数据,按时完成调账工作。

第七十一条公司在编制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还应对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进行分析,编写分析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1、公司经济运行的主要特点。

2、主要经济指标分析,重点分析本年数与上年同期数的变动情况。

3、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重点分析营业收入和成本、三项费用、投资收益、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预算完成情况。

对于预算偏离幅度大的项目要说明原因,未完成预算目标的要查找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

4、重大投资项目分析。

5、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章内部稽核制度

第七十二条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稽核工作以事前稽核为主,采用逐步审查方式,要保持经常性,持续性,有效性。

稽核工作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监督环节。

由于人员限制,财务部不设专职稽核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

第七十三条稽核工作人员的职责 

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

应根据国家新会计准则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复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帐,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3、复核帐薄:

对帐薄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

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

4、复核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报表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审核。

第七十四条原始凭证的稽核。

1、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是否正确;

2、有关人员的签名、盖章是否齐全;

3、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职工借款凭据,应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开立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平时备用一般控制在1000元以内,出差或临时大额借支应写明用途,必要时需报费用预算;

5、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6、由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如丢失,应取得原单位留底复印件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外单位提供的白条凭证不予认可;

第七十五条记帐凭证的稽核。

1、记帐凭证的业务摘要、会计分录、归集科目、辅助核算等是否正确;

2、除结帐或更正错误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所附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第七十六条帐薄的稽核。

1、各项帐薄的记录是否完整,保证帐证相符;

2、现金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是否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

3、审核不同会计帐薄之间的帐薄记录是否相符,保证帐帐相符;

4、各项帐薄记录错误的纠正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记帐人员是否签名或盖章;

5、各科目明细分类帐与总分类帐各科目余额是否定期核对并彼此相等;

第七十七条会计报表的稽核。

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数字是否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

2、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涂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3、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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