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考试复 习 大 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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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考试复习大纲

山东省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考试复习大纲

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和信用体系的定义

我国社会信用问题第一次提出是20世纪90年代,当时,为了处置经济活动中严重的“三角债”问题,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

1991年,原国务院生产办在国务院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务链对国有企业资金短缺的困扰,也涉及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信用问题。

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担保法》,为平等主体间的担保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依据。

信用体系,有人称之为国家信用体系,有人称之为国民信用体系,有人称之为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信用体系是指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以及信用意识、信用法律制度在内的完整的系统。

狭义的是指以独立中介机构为主体,在法律范围内通过征集、分析个人或企业等信用主体的信用资料、信息,为客户提供当事人信用状况证明和担保等社会化系统。

二、中国担保机构的起步与探索

1993年11月,经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报国务院批准,我国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和发展的历史进程。

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在《担保法》起草过程中,作为惟一一家担保机构,中投保公司对该法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采纳。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和《担保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着手制定了《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规定》。

从1998年起,江苏镇江、山东济南、安徽等市探索采取设立担保资金和组建独立担保机构的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的问题并开始试点。

三、担保与保险的区别

担保与保险都是处理风险的经济工具,两者既有联系,更有本质区别,为进一步加深对担保功能和特殊性的理解,下面我们对担保与保险的关系进行比较分析。

由于担保,保险各自具有众多的不同的种类,而各种类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难以一一对应分解。

主要以商业保险与担保的关系为分析对象。

这里的担保,既可以是政策性担保,也可以是商业性担保。

这里讲的担保,超越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不同的价值取向,而归结为担保的一般特点,这里讲的保险,主要是商业保险中财产保险,人寿保险。

政策性保险就保险的特点而言不具有代表性,因此,这里比较分析的是担保与商业保险。

两者的不同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担保与保险的功能不同,担保的首要功能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促进资金的流通,而保险的功能是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投保人能获得赔偿;其次,担保与保险运营机制不同,保险一般来说是按大数法则运营的,而担保是采取限定化法则运营的;再次,担保与保险的法律关系不同,担保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按担保法规定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保险合同是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与保险的社会关系特点不同,担保既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履约能力的证明,也是对其信用的保证,是一种显著的人格化社会关系,而保险不具有显著人格化特征。

四、担保机构的基本类型

在经济发达国家,现代担保业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其担保种类、担保机构、运行机制等方面都逐渐成熟。

从担保机构的性质看,有政府机构创立的非营利性机构、政府有关方面和商业银行等出资创立的股份公司和私营企业。

从担保机构的运行机制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政策性的,另一类是按市场定位的纯商业性的。

从风险性质角度可以划分为政治风险担保和经济风险担保。

五、担保机构的性质描述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有政府全额拨款,也有政府与金融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共同出资。

担任机构一般可分为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两种。

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性质上,一般对象为政府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基金法人或是国有控股公司,最终由政府承担风险责任。

商业性担保机构是由国家相关政府机构将特定的担保业务委托给私人商业信用保证机构。

六、互助型担保机构的定义和形成

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企业自愿组成的,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

在我国的信用担保业出现之前,银行贷款的担保方式中普遍存在着互保现象,即两个贷款企业进行融资时,在土地等有形资产不足以向银行提供担保时,经贷款银行资信审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为对方的贷款提供担保。

通过互保企业,解决了担保和融资的问题,银行解决了担保的手续完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风险的转嫁问题,这种互保在一定程度上是互助性担保的雏形,也是互助性担保发展的基础。

互助性担保一般不属于政策性担保,但有的互助担保直接表现为以赢利为目的。

七、商业担保机构的主要特征

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是相对于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而言的,以赢利为目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由于出资人、组织方式和经营模式不同,其市场定位,业务范围及管理方式与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也有很大不同。

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以企业、民间资本为主出资组建,主要特征是:

公司制法人,商业化运作、以赢利为目的,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性业务。

八、担保机构的运营原则

担保机构在运营中应坚持的原则有:

1、安全性2、赢利性3、流动性

政府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担保机构与民间资本的担保机构都可以市场化经营,但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必须为实现政策目标服务,争取社会效应最大化,在实现服务的同时还必须保证资本的安全性,进而增值。

可见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担负着更重的责任,也更难以运作。

所以,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中必须考虑安全性。

商业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于股东的投资。

担保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企业,要坚持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有很多人认为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是不等于可以没有量本利的意识。

任何企业不计成本、不为赢利,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最宽容的政府和财力最雄厚的政府也不会容忍其投资的企业的持续亏损。

因此,在考虑安全性的同时,赢利性也是担保机构运营的要考虑的原则之一,任何担保机构都必须度量其所费和其所得,不能形成立足之日就是烧钱之时的情况。

担保机构的赢利性意识,其实质就是责任意识和绩效意识,保证政府投入资本的价值。

流动性是指担保机构能随时应付担保代偿的支付能力。

只有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才能使担保机构正常运转,从资产结构来看,担保机构的流动性强的现金存款的利息较少,但可以保障代偿的随时需求;为了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应尽量将担保和其他业务资金的种类合理组合,相对分散,避免集中单一。

否则一旦出现风险,将会给担保机构造成较大损失,严重破坏资金的流动性。

九、信用担保机构的社会基础和市场基础

信用担保机构持续经营需要一定的市场基础和社会基础。

其中市场基础是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最重要的是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

政府监管与政策导向则是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社会基础。

我们不仅要看到目前政府的监管与产业政策对担保机构的影响,而且还要分析政府监管与产业政策的变化情况对担保机构产生的影响。

一是要参照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

二是要获得政府监管和后续政策支持。

十、信用担保机构公信力的形成

公信力有抽象和具体不同的内含:

抽象的应是社会的信任,公信的信用舆论;具体的内含应当有信用能力量的要求。

公信力是社会对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能力的认同程度,在其不具体担当债务时可以一般地抽象地进行信用认同,在具体地担当债务时就必须价值量化。

公信力的形成既取决于信用担保的资本实力,更取决于应用信用担保资本的人。

担保机构的核心能力取决于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

最重要的两个方面,第一是要具备管理风险创造财富的能力,第二是具有成为信用的标志,信用模范的品质。

十一、现金流对信用能力价值的作用

信用能力的量化,在财务状态上表示为偿债时前期的现金净流量。

净流入量是即期偿还债务的现金能力,偿债退出企业的现金流不影响企业的经营运行;净现金为零或负值,是即期难以偿还债务的表示,为偿债而退出一部分现金,将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运行。

因此现金流是衡量信用能力价值的基本尺度。

现金流量是偿还即期债务的真实能力。

总之,只有企业产生必需的现金流才能保证偿还债务,分配股利,因此,评价信用能力的基础在于现金流量。

十二、担保准备金的核算

担保是高风险行业,担保风险通常具有滞后性。

担保机构在担当保证责任的过程中,常常会由于担保风险的出现而造成担保机构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这种风险的出现往往滞后于担保收入的确认且在时间上和数量上难以计算,如果等到风险发生时一次性计入损益,则有可能造成损益的大幅度波动。

因此按照谨慎性原则,有必要在收入确认的当期,事先从费用中提取一定的准备金,作为未来担保风险损失的支出来源。

担保准备金主要有企业提取和政府补偿两部分,企业提取部分有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一般风险准备。

政府补偿部分有限率补偿、限额补偿和担保扶持基金。

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经营亏损,不得用于分配和转增资本。

担保机构应该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明确“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因此担保机构应该按照企业章程及管理当局相关规定计提。

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应当坚持一贯性原则,不得经常变动。

十三、担保机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社会效益指标

1、担保放大比例是担保余额与承担担保风险的担保资金或资产的比例。

2、增加量,是指由于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而直接导致可以获取银行贷款的借债人数量。

3、担保杠杆系数是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贷款与担保机构用以承担风险的资金或资产的比率。

4、“毕业”量,指经担保机构担保后提升了信用,不再需要担保就可以取得贷款的借款人数目。

5、间接社会效益指标。

十四、担保机构财务评价指标

1、财务状况指标

包括:

资产负债率,固定资本比率,不良资产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2、经营成果指标

包括:

收入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社会贡献率

3、风险控制指标

包括:

担保放大倍数、代偿率、追偿率、担保损失率、担保集中率

准备金覆盖率。

其中准备金覆盖率=担保赔偿准备金/代偿余额×100%

十五、担保机构最低偿付能力的涵义

担保机构的最低偿付能力可以理解为担保机构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最低偿付能力应该不低于担保机构的代偿。

担保机构的实际资产应不包括以下资产:

1、收代偿款中实际已形成坏账的部分;

2、抵债资产中实际已形成坏账的部分;

3、委托贷款中实际已形成坏账的部分;

4、无形资产;

5、长期待摊费用;

6、其他资产中已形成呆坏账的部分;

担保机构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集中发生代偿,而是间断发生的。

可以依据本期应解除

担保项目和最大三笔担保额,到期项目的风险分级情况来配置资产,保持适度的资产流动。

十六、担保机构资产损失处理

资产损失是资产从事实上已丧失而形成的损失以及资产在法律上尚存,但已超过五年尚未收回,且收回无望,依据有关程序确认的损失。

具体确认担保机构资产损失的基本标准和条件可按下述原则认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为担保赔付损失:

1、被担保企业或反担保人仍在经营,但因受多重不利因素的影响,已五年以上不能归还欠下的各种款项,

且经认真审核已失还债能力的。

2、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依法处理反担保抵押财产或对债务进行重组仍不足补偿所欠的款项,且没有其他还款保证的。

3、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通过诉讼、仲裁并进行破产清算的,被担保企业仍不能归还所欠款项的,而反担保人经审核也无能力代其偿还所欠债款的。

十七、打包出售的来源及发展状况

目前社会上已经出现专门替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处理债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讨债公司”,这些机构可能拥有比担保机构更强大的处理不良资产和债务的能力。

担保机构可以与这些机构进行合作,如将不良债权按地区或行业摞在一起,以一定的打折价格出售给专业处理不良资产的公司,达到盘活担保机构的不良资产,加快资金周转的目的,打包出售已经成为化解担保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

另外,控制企业帐户,行使代位权等也逐渐成为化解担保项目风险的主要措施.

十八、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流程

主要由风险识别、风险测算、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效果评价五环节组成

十九、影响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

由于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实践历史不长,影响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是一般性的,这里只提出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几项财务指标并做简单评价。

首先最重要的是资本金实力,它是担当风险的基础,要承担高风险,对它的要求较高,否则,担保人的受益人对担保人的信用可靠性就值得怀疑。

一般来说,资本金实力越强,其可持续经营的基础越好。

其次是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信用担保机构有别于一般担保行为的作用在于其信用的倍数,由于担保的前提是保证受益人的认可,因此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越大,说明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被认可的程度越高。

三是担保风险准备金,它是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内提外补方式形成的用于担保赔偿的责任准备金,相当于其机构的次级资本。

担保风险准备金与担保金额及担保代偿比率,可以反映其担保代偿风险的能力。

最后是经营现金流,担保机构能否实现财务意义上的可持续经营,最为直观和可度量的指标在于其经营现金流水平的高低。

二十、担保赔付率

担保赔付率是指担保业务已确定发生的赔付损失与担保业务收入的比率。

已确定发生的赔付是指担保机构按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已核销的赔付损失。

担保赔付率=同期的担保赔付损失/同期担保业务收入×100%,本比例可用以反映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的盈利情况。

二十一、人均担保收入和年底最终赔付率的涵义

人均担保收入指年度实际取得的担保收入总额与一线担保业务人员的数量之比。

年底净利润总额及人均净利润:

人均净利润系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总额与一线担保业务人员数量之比。

年度最终赔付率:

赔付率系指当期实际核销的代偿损失额与同期已解除的担保总额之比。

二十二、融资担保的基本概念和内涵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

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介入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资金的出借方,与主要为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要,作为第三方保证人为债务方向债权方提供信用担保,担保债务方履行债务合同或其他类资金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其业务性质上,融资担保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双重属性,属于一种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务。

通过利用自身的第三方信用为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双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此促进双方交易的完成。

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过程中,信用担保机构要完成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对资金需求方的信用评估,另一方面是向资金供给方提供自身资信的证明,取得其对自身信用保证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认可。

二十三、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就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债权担保不仅增强了债权实现的程度,而且具有确保债务履行的作用。

在债权担保法律关系中,债的担保仅指因合同之债发生的债权才适用担保法,受其调整。

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都不是担保法调整范围。

实践中,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简单加以列举并不能全部概括,因此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二十四、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按照《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地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为对外担保管理机关,负责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

外汇局在审批担保人为中国境外贸易型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审查被担保人的贸易规模、资产负债比例、损益情况,和对外担保上限等。

其内容主要由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中的担保、其它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五部分组成,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二十五、担保项目评估的含义和分类

担保项目评估是以债务人申报的担保申请资料为基础,结合对债务人的实地考查,根据国家现行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担保机构的经营宗旨及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担保项目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客观的分析和评估,为担保机构的担保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担保项目评估的分类:

1、按时间阶段分:

保前评估,承保过程中评估,项目后的评估。

2、按贷款类型分: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项目评估、固定资产贷款担保项目评估+房地产贷款担保项目评估,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评估等。

3、按评估内容分:

企业资信评估、建设项目评估、反担保措施评估等。

二十六、担保项目评估的内容

担保项目要评估的内容首先是借款人资信评估,主要从评价企业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两方面入手,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分析,经营素质分析,信用状况分析,市场与产品分析,经济实力,资产结构与资产质量,经营效率,偿债能力等。

其次是建设项目评估,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和担保贷款用于小型项目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时,要对建设项目或技改项目进行评估,通过对项目的综合分析,得出对项目偿债能力的判断。

再次是反担保措施的评估。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反担保方式大致与担保方式相同,为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对于信用反担保,其评估方式与担保项目企业资信评估类似;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评估内容有所不同,如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项目评估中,不含建设项目评估内容。

二十七、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市场规律和公平的准则,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对资产的现时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其核心是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

资产评估的基本要素构成:

资产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评估人、估价标准、评估流程、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正确反映和体现资产价值量,以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是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市场的公平。

评估是对某一事物的价值在技术可能性、经济合理性充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定量的说明和评价过程。

评估结论是被评估对象进行决策的依据,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各种目的评估:

项目评估、信用评估、风险评估等。

二十八、风险项目的提出方式

风险项目区别于正常运行的担保项目,担保机构如何在担保业务的正常运行中发现并确认风险项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发现得太晚或掌握标准过宽,将会导致错过风险控制的最佳时机,造成项目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而掌握过严,稍有不确定因素即将正常项目界定为风险项目,也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既会影响正常担保项目的运行效率,还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更为重要的是,从绩效管理的角度看,还会影响到担保业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一般来说风险项目的提出,一般可以通过担保业务部门提出和风险管理部门提出,按一定的程序复审之后,必须及时向本机构决策层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项目报告。

二十九、担保项目的主要风险

主要有借款人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法律风险、行业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三十、担保项目中建设项目风险分析

建设项目的风险分析包括不确定性分析和其它风险分析,此处,不确定性分析指盈负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另外还将分析在担保项目涉及的建设项目中可能发生的其它风险。

建设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收益等有关指标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设定的,一旦影响这些指标的环境发生变化·,将直接影响项目的目标收益,我们有必要事先对有关影响因素的变化对项目收益的影响进行测算,以使项目按期进行。

担保项目中建设项目的其它常见风险首先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竞争性行业中经常遇到的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供需平衡额太大,二是项目缺乏市场竞争力,三是预期价格与实际价格额差太大;其次是技术风险,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包括:

生产线达不到计划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不过关、成本过高等;再次是投资和相应的政策风险,有些项目可能面对政策风险,如涉及进出口政策及配额、涉及国家限制进入的行业等;最后是内外协调不力造成的风险,包括合资、合作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调不力,上下游企业的合作不力等因素造成的风险。

三十一、担保和反担保

担保是担保人对债权人许诺,在债务人未能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价值物清偿债务的民事行为。

反担保是当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候,第三人为了分散、化解风险而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的担保措施。

反担保其实也是一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反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

担保的方式是指《担保法》规定的用以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方式。

上述五种担保方式中,保证担保的适用范围最广,操作也简单,其他几种担保方式并非每项经济活动都适用,有些担保方式只适用于某些经济活动中。

一般来说,定金担保方式在商品贸易合同中运用比较广泛。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三十二、反担保措施评估的原则

反担保措施评估要遵守的原则与一般资产评估的原则既有一致性,又有特殊性,主要可归结为客观性、科学性、替代性、公开市场、稳健性、变现性等原则。

三十三、反担保的概念及其担保类型

反担保是当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第三人为了分散、化解风险而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的担保措施。

其主要担保类型主要有质押反担保、保证金、信用反担保三种。

三十四、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不同的反担保措施具有不同的生效条件。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合同自订立起生效。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质押反担保措施包括动产质押反担保措施和权利质押反担保措施两种。

(三)保证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署名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四)其它反担保措施的生效

其他反担保措施如收益权、个人连带责任,应当通过公正机构进行公正。

三十五、反担保措施内容的审核

对反担保措施的评估,除需确定反担保措施的价值外,还要评估将来如果发生代偿时,能够顺利向反担保人追偿或取得反担保标的,并及时变现。

因此,进行价值评估前,要审核反担保人、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担保标的权属,为未来工作奠定法律的基础。

主要内容有:

1、合法性审核

2、反担保物和权利的权属审核。

担保机构要对反担保标的权属进行审核,包括:

审查有关权属凭证,判断反担保标的是否为反担保措施提供者所有;如属于几方共有,核实是否经过标的共有人同意,是否有权进行有关处置;是否存在权利的庇护。

三十六、反担保措施开发和反担保物的选择

1、反担保措施开发的原则

由于担保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群体,担当向商业银行传递和放大企业信用的职能。

在反担保措施开发上应以企业的核心资产为重点;方法上勇于、敢于创新;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度身定做;设计灵活多样、组合打包方案。

2、选择反担保物需考虑的要素包括:

变现能力、可操作性、制约能力

三十七、反担保措施的评估方法主要有:

1、市场价格比较法,也称为市场法,是指在市场上寻找近期出售的与被评估反担保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参照物,通过将被评估反担保标的与参照物进行主要功能、参数等因素的比较,做出价格调整,最后得到被评估标的评估值。

2、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评估反担保标的时,重新购置或者建造一个全新的反担保标的所需的全部成本,扣减反担保标的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贬值而得到的反担保标的评估值的一种方法

3、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反担保标的未来预期收益,然后将其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折算成现值,并累加求和得到反担保标的评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4、清算价格法,指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反担保标的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

三十八、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对现有债务进行清理、评估、重新组合的行为。

担保机构资产保全工作中的资产重组活动是在被担保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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