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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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在发包人、专业分包人双方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项目规模:

4、开发商:

5、设计单位:

6、监理单位:

7、总承包单位: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安装工程,具体详见招标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和质量标准

开工日期:

以发包方现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前(完成所有内容并通过验收)

质量标准:

4、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以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发包本工程:

即包原材料、包制作、包安装、包验收、包配合、包安全、包工期、包运输、包质量、包整洁、包进度、包成品保护,包建渣清运、包出具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等所有费用。

3.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投标综合单价包干不作调整。

5、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代表承包单位全面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负责。

6、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7、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发包人驻工地总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监督、管理、协调、服务。

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发包人现场指令、通知等均应有发包人工地总代表(或授权人)签认后方为有效。

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单位: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3、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

4、发包人向承包人无偿提供套图纸;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代办,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5、发包人开工前协助总承包人将电源接驳点提供给承包人,场内配电设施的设置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7、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代表即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如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承包人仍拒绝签字,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经发包人工地总代表签字认可后即生效。

8、对承包人的报告(除材料计划、材料价格),发包人10日内回复。

8、发包人人员的相关要求

1、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3、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9、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执行本合同中承包人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2、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文件、图纸会审纪要、例会纪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

如果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存在相互重叠、矛盾的内容,则按较高的质量标准执行(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并保证政府部门验收通过、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3、承包人负责编制可行性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承担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4、负责从发包人指定的施工用电源、水源接驳点、按发包人批准的接驳方案接驳施工用电、用水。

施工用水、电的接驳、保养、移交及拆除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施工机械设备合格证和年审证等证件。

6、承包人须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须包括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施工总进度计划、甲供材料计划及乙供材料计划(含乙供材料报批计划)。

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和发包人代表签字批准并加盖审查印章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7、材料进场送检、封样;样板施工、大面积施工按样板标准执行。

8、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文件不完整,承包人须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补充施工文件(需列清单)提供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情况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施工文件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

9、根据发包人的总体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每月二十五日后四天内向发包人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

若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阶段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10、工程验收前应按发包人要求时间撤出全部生产及生活区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收尾工程所需的除外),并将承包人施工部位擦试干净,做到工完场清。

11、按施工文件、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通知单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作好自检工作。

12、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已完部份按验收规范要求的检验批记录,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原材料、设备的进场复验记录,检测报告等。

监理、发包人随时对相关的记录资料进行抽查,并作为支付进度款的必备条件。

若发包人随机抽查发现承包人的验收记录不及时、不完备的,承包人应按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同时承包人应在总承包人竣工验收时间前20天将合格的竣工资料交付总承包人,否则每延迟1天,向发包人支付元/天违约金。

13、工程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包括对上一道工序)保护,至完善整改意见并移交发包人为止。

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和丢失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本工程无关的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并须将该设备、材料无条件的、及时运离现场。

15、承包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必须满足发包人的施工进度要求,如果承包人进度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则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发包人概不补偿。

16、承包人作为具备专业资格及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仔细审阅施工文件,有责任发现并提出施工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文件的可实施性负责。

若发现工程按现有施工文件或指令施工将要发生质量缺陷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应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应在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否则,视作发包人已同意按原要求施工,若发包人决定按原要求施工,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作为一个专业的承建商本应发现上述问题或错漏而未发现,并继续施工,所导致的质量缺陷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

若发包人及监理指令错误导致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7、材料设备在进场时必须通知发包人、监理现场验货,并当天向监理、发包人送报材料报审表,且必须向发包人、监理提交产品的样品和合格证明文件。

18、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的地点堆放材料、加工材料,材料由承包人自行保管。

19、切实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损坏其他单位的安装成品和工程合格品,否则承担相应损失。

20、做好与其他单位及各方的配合工作,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21、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如果发生安全事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一切责任及第三人的损害赔偿由承包人负责。

22、为配合竣工验收,承包人应确保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23、承包人负责配合本合同施工范围内总承包单位针对主体工程中的预留、预埋、修补工作以及属于总承包单位施工范围内的洞口收边、收口工作。

承包人应做好属于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定位、预留、修补等收口收边工作,否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4、承包人有在配合本合同施工范围内预埋阶段提出图纸不完善、不正确或不便施工的变更的义务,否则,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5、若承包人需搭设脚手架,则由承包人自行搭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

27、若承包人驻工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应通知发包人,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向发包人赔偿损失,若发包人实际损失大于该数额的,由承包人据实赔偿。

28、承包人承担本工程水电费用。

29、承包人负责为承包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

30、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

31、承包人在水平放线、标高确定时,应有总承包人、监理单位的书面确认(含交接)。

32、若因施工现场场地受限,现场不提供任何临设场地,民工住宿由承包人在场外自行解决。

10、承包人人员的相关要求

1、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为第五条所载明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工程中的所有文件经承包人工地总代表(项目经理)或授权人签认后视为承包人已确认;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公章或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其中涉及合同修改、工程结算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人代表签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2、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及施工图进行施工组织,承包人项目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如预算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或四川省认可的从业资格,并属于该公司注册人员),不得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3、承包人变换驻工地总代表必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元/次,其接任人仍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否则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向发包人赔偿损失,若发包人实际损失大于该数额的,由承包人据实赔偿。

4、承包人以下人员按发包人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天/人次,同时,承包人须在24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下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不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2)在接到发包人通知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违反发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按国家规定须持有上岗证的);

(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1、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移交、发包人内部复验

1、隐蔽验收:

是指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需要隐蔽的施工项或者其他内容,必须提前3天通知发包人(监理人)进行隐蔽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否则发包人有权利将隐蔽的相关工程量从工程结算中扣除。

2、竣工验收:

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通过发包人(监理人)的竣工验收,经发包人认可而形成的合格验收报告。

承包人须在竣工验收前5天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通过发包人的审核后,承包人方能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3、移交:

通过竣工验收后7日内,承包人填写工程移交书并向物业公司和发包人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工程移交即告结束。

4、发包人内部复验:

是指工程移交后,在办理竣工结算前,由发包人公司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照竣工资料(图)及工程实物,结合合同及验收规范,对专业分包人施工的工程进行再次复查,并形成发包人内部复验记录表。

只有发包人内部复验通过后,才能正式办理结算手续。

1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所采用的各种面层材料、基层材料质量等均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工程所用的材料(包括面层、基层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3、装饰材料在采购前应将样品送发包人,经发包人认可进行封样后方可进行采购,承包人已将可能发生的费用自行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4、装饰装修工程正式施工前应先做样板,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进行正式施工,承包人已将可能发生的费用自行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5、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满足质检、消防验收标准,凡木作部分等,如木龙骨、木基层、木面层等均应根据设计要求做防潮、防腐、防蛀处理,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承包人已将可能发生的费用自行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6、块料面层的施工,承包人已将可能发生的勾缝、切割、磨边、钻孔、挖缺、拼花、打磨、酸洗、打蜡等均自行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中标后不得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石材面层还应含刷专用防污防渗剂费用,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此因素进行报价,中标后不作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7、承包人已将玻璃材料(如果有)施工时可能发生的切割、磨边、钻孔、挖缺等费用自行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8、油漆、涂料施工的遍数应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合格为准,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返工至合格为止,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9、各种装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油漆、涂料)的颜色以最终设计及发包人认可的颜色为准,承包人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其各种颜色的价格综合报价。

中标后,无论最终确定何种颜色,其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10、装饰工程的收边、收口,无论施工图及清单是否提出,承包人已按验收使用的需要及自身的施工经验,进行必要的收边、收口等,承包人已将可能发生的费用自行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作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11、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地面破除及恢复、墙面开槽及恢复、封堵孔洞的费用并计入相关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作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12、本工程所涉及的属于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所有预留孔洞及封堵孔洞,承包人投标时均已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报价时考虑,中标后不作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13、承包人已充分考虑设备或成品材料部件等在运输、安装未交工前的过程中表面漆膜损坏应进行补漆的工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已由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在相关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14、本工程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均在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向承包人提供使用于本工程的装饰装修材料样品以供查看,承包人所填报综合单价已是对样品包括但限于材质、规格尺寸、颜色、质量等全面、充分的查看,所有承包人对于样品的理解、分析均为承包人自我行为,承包人自主承担自身理解失误或偏差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本工程所有材料价格均为风险包干的固定价格,中标后材料价格均一律不予调整。

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因素、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等其他一切价格风险因素,所有材料的价格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承包人需单独提供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表,表中需标明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及产地,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表中的价格应与所填报综合单价中相对应,若有矛盾时,以最低价格为准,并调整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以及与此为计算基础的其他费用。

发包人视报价情况决定是否甲供,发包人有权在所有材料中选定材料甲供,辅材及人工单价按照投标人综合单价中的相应部分执行。

13、增(减)工程、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

1、增加工程是指发包人代表书面指令承包人承担的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以外零星的工程。

发包人代表以增(减)工程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2、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

只有经发包人项目经理、发包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变更才视为有效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发包人通过设计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是指由承包人书面提出并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共同书面确认的变更。

工程变更由发包人项目工程部以工程变更通知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属于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的范畴。

若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单中涉及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则这些内容不作为结算依据;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责任造成的停工及窝工费不计,工期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可顺延。

3、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代表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签发的零星用工、零星用机械台班、无法按图计算工程量及因工程变更造成返工(工程变更通知单上需明确注明有返工字样)产生的签证。

监理、发包人代表以现场签证单的形式进行初步确认,只有加盖了公章并经发包人分管负责人签字的签证才视为有效签证。

4、若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单中没有发包人代表注明将发生返工(若有返工,应同时附上返工量清单)的,以此变更或核定单产生的签证发包人一律不予受理。

5、只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有效的增(减)工程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单才是唯一有效的调整工程造价的依据。

如工程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单)涉及返工,则返工部分必须及时办理有效的现场签证之后才能作为有效的调整工程造价的依据。

6、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提出合同内或合同外的本专业的任何增(减)工程或工程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增加工程或工程变更,且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两倍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7、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承包人施工前三天通知承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工程变更通知,承包人按通知进行施工。

8、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在接到通知七天内和原设计单位商定,由发包人代表发出工程变更通知单。

9、增(减)工程、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办理程序及细则:

(1)现场签证应在发生前3日内将与之相对应的报告送交发包人(报告须含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逾期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权益,发包人有权自行调整或不调整。

现场签证办理按本合同第七条第3款办理。

若为隐蔽工程,承包人应在隐蔽前通知发包人项目工程部以及公司工程部收方后办理;

(2)为避免出现混乱、重复结算,所有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的费用在结算时办理并须分类连续编号且与之相对应。

承包人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单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等,否则不予办理;

(3)发包人代付款、违约金等应扣款项,发包人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

(4)在审核合同变更预算时,如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对工程量的计算或单价的确定产生分歧或不同意见时,双方应协商解决,但承包人不应以变更造价未确定为由而拒绝执行该项变更或影响正常的施工进度。

如协商不成,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及工程付款,承包人应先接受发包人审定的单价及工程量,与此同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备忘录以保留对上述有分歧的工程量或单价进行复审的权利。

双方如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仍不能对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则承包人可以按本合同中有关争议与纠纷条款的规定,经双方一致同意后向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否则,双方将仍按发包人审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10、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技术核定、设计、现场签证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结算计价方式按以下方式计算: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2)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

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是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除主要材料不相同外,其余人工费、机具费及其它材料费均相同的项目(主要材料规格不同时,亦视为本条款情形),可按中标综合单价加材料价差[材料价差为投标人本清单项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价格与招标人认质核价书面确认的新材料价格的差额]。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套用相应定额后确定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其中该项目的材料价格按承包人的中标材料价格执行;属于新增材料的,按施工当月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对应区县材料价格执行,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认质核价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

14、计量与支付

1、本工程付款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承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必须按项目属地化的规定开具发票,发包人凭发票付款)。

2、计量方式:

本工程进度款计量与支付按批次划分,11#~12#楼仅为一个批次;

3、付款方式如下:

(1)承包人完成该批次产值达到%时,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按完成产值的75%支付给承包人;

(2)该批次全部完成后,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完成总产值的%;

(3)本工程竣工经专项验收、政府验收通过,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完成总产值的%;

(4)本工程专项验收、政府验收通过,配合发包人、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完成验收交接,同时,承包人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后,四个月内审核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原因除外),发包人按结算后的总金额扣留%的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自本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发包人支付结算余款时,须总承包人在“工程(材料)付款审批单”上对工程质量认可后,发包人方可支付结算余款。

4、承包人提交形象进度报表和付款申请书,并须附经总承包人签字认可的施工用水及用电费用分摊表(若属于分包方自行与总承包人协商费用且分包方已缴纳的,应由总承包人注明)。

发包人在收到专业分包人递交的书面工程进度款申请资料后二十日内付款,其办理程序如下:

(1)总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质量、形象进度进行审核;

(2)监理、发包人代表对已完成工程质量、形象进度进行审核;

(3)按“工程(材料)付款审批单”的其它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5、如承包人未能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不符合要求时,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且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发包人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双倍扣除且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相应责任。

15、竣工结算

1、承包人移交全部符合本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要求的竣工资料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此后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分管负责人在10日内分批组织发包人内部复验,发包人内部复验通过后,开始办理竣工结算工作。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结算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量规则执行。

3、本工程措施费及规费已在合同总价中包干考虑,结算时不单独调整相应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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