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274069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docx

《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docx

119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

 

军用软件产品定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用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定型(含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定型,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工产品定型委员会(以下简称“一级定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研制(含版本升级)的软件进行全面考核,确认其达到研制总要求和规定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立项研制拟正式装备军队的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数据和文档,以及固化在硬件中的程序和数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定型。

第四条软件定型工作由一级定委统一领导,二级定委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软件定型工作。

第五条以下软件应当进行定型:

(一)列为主要装备研制项目和一般装备研制项目的软件;

(二)主要装备研制项目和一般装备研制项目的配套软件(以下简称“配套软件”);

(三)已定型又经版本升级的软件;

(四)由二级定委确定需要定型的其他软件。

第六条本办法软件定型即指设计定型,当软件通过设计

本《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工定型委员会于2005.11.11以[2005]军定字第62号文件发布

定型后,如果所属武器系统需要办理生产定型时,可一并进行生产定型,软件生产定型重点是对软件载体的版本选择、生产、混装、安全检测等进行进一步考核。

第七条软件实行分级定型

列为主要装备研制项目的软件,实行一级定型。

列为一般装备研制项目的软件,以及主要装备研制项目的配套软件,实行二级定型。

对于实行一级定型和二级定型外的软件实行鉴定。

第八条软件定型的程序一般包括定型测评、软件部队试验试用、申请定型、定型审批。

军用软件随所属武器系统参加基地试验时,应按武器系统基地试验大纲要求一并考核。

第九条软件一经定型应当正式命名,同时确定软件版本号,命名的具体办法由总装备部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二级定委在软件定型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软件定型的政策和法规,拟制分工范围内软件定型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监督和管理分工范围内软件的定型测评和部队试验试用工作;

(三)审批分工范围内软件的定型测评大纲和部队试验试用大纲;

(四)审批分工范围内二级定型软件的定型;

(五)审议并向一级定委呈报一级定型软件的定型;

(六)协调解决分工范围内软件定型的有关事项;

(七)履行一级定委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军事代表机构在软件定型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软件定型的政策和法规;

(二)监督承研单位的软件研制与测试工作,同承研单位提出定型测评申请、部队试验试用申请和定型申请;

(三)履行上级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由一级定委批准的,具备定型测评资质的定型测评机构在软件定型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软件定型的政策和法规;

(二)编制分工范围内的定型测评大纲,实施定型测评并出具定型测评报告;

(三)协助各级定委建立定型测评信息库;

(四)履行各级定委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三条承担部队试验试用的单位在软件定型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软件定型的政策和法规;

(二)会同承研单位编制部队试验试用大纲,实施部队试验试用并出具部队试验试用报告;

(三)履行各级定委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三章定型测评

第十四条定型测评是指由定型测评机构依据国家军用标准,考核软件是否符合系统研制总要求或软件研制总要求规定的战术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定型测评内容由二级定委依据软件的具体情况及国家军用标准确定,一般应当包括文档审查、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装测试、接口与交互界面测试等内容,必要时可包括代码检查、覆盖率测试、可靠性测试、安全性测试、强度测试、可恢复性测试等内容。

鉴定软件的测评内容可依据软件的具体情况,由二级定委或二级定委授权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进行裁剪。

第十六条军用软件定型测评程序是:

(一)申请定型测评;

(二)选取定型测评机构;

(三)编制定型测评大纲;

(四)审批定型测评大纲;

(五)实施定型测评;

(六)出具定型测评报告。

第十七条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承研单位应当会同军事代表机构或军队其他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二级定委申请定型测评:

(一)软件已通过内部测试;

(二)配套软件所属系统已经通过初样评审,具备软件战术技术指标的考核条件;

(三)软件相关文件资料齐全、数据齐全、符合国家军用标准,可以满足定型测评的要求。

第十八条承研单位应当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同军事代表机构或军队其他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二级定委重新申请定型测评:

(一)已申请定型测评的软件未通过定型测评,已完成整改并通过内部测试;

(二)软件战术技术指标发生调整;

(三)通过定型测评后软件又经历了重大修改。

第十九条定型测评申请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软件名称或项目名称、软件研制任务来源、软件用途及组成、软件研制及测试情况、承研单位情况等。

重新申请定型测评时,定型测评申请主要内容应包括:

软件名称或项目名称、重新申请的原因、软件整改及测试情况等。

第二十条二级定委应当及时对软件测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从一级定委发布的定型测评机构名录中选取定型测评机构。

对立项时已确定的软件测评机构,经二级定委批准后可继续承担定型测评任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定型测评机构应当根据软件研制总要求或系统研制总要求和国家军用标准,编制定型测评大纲。

定型测评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

编制大纲的依据、软件用途及组成、测试所需条件、测试内容、测试方法、评价方法、测试组织与人员、测试环境、时间与进度安排、终止条件等。

重新申请定型测评时,定型测评大纲的内容可结合原有定型测评大纲编制。

第二十二条二级定委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定型测评大纲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应当予以批准;未通过审查的应当退回定型测评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承研单位应当根据定型测评大纲的要求,及时向定型测评机构提供定型测评所需的源程序,可执行程序以及需求分析,软件设计、软件测试,用户手册等文档。

第二十四条定型测评机构在按照定型测评大纲测试符合终止条件后,应当根据文档审查,软件及数据测试结果出具定型测评报告,报造定型测评大纲审批单位,并抄送承研单位、军事代表机构和有关部门。

定型测评所涉及的全部程序及文件应当退回承研单位。

定型测评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软件研制总要求或系列研制总要求的满足情况;

(二)文档的完整性、准确性与一致性;

(三)测试内容、发现的缺陷、影响分析及回归测试结果;

(四)软件质量评价结论。

第二十五条定型测评机构在按照定型测评大纲测试过程中发现软件无法满足规定的战术技术指标,或存在重大技术缺陷,应当及时向二级定委报告,经批准后中止定型测评,并通知承研单位。

第四章软件部队试验试用

第二十六条部队试验试用是指由二级定委指定的部队或军队其他具备试验试用条件的单位,考核软件是否达到软件研制总要求或系统研制总要求规定的作战使用性能和部队适用性要求。

第二十七条部队试验试用应当在通过定型测评后进行。

配套软件的部队试验试用,可在通过定型测评和所属系统正样评审后,结合所属武器系统设计定型试验同时进行。

第二十八条部队试验试用一般应当对软件的功能、性能、安全性、易用性、适用性等进行试用或试验。

第二十九条部队试验试用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部队试验试用;

(二)审批部队试验试用申请及确定试验单位;

(三)编制部队试验试用大纲;

(四)审批部队试验试用大纲;

(五)实施部队试验试用;

(六)出具部队试验试用报告。

第三十条申请部队试验试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软件已通过定型测评;

(二)配套软件所属系统已具备设计定型试验的条件;

(三)软件相关文件资料及数据满足试验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部队试验试用申请由承研单位会同军事代表机构或军队其他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二级定委提出。

配套软件的部队试验试用申请,可随所属系统设计定型试验申请同时办理。

部队试验试用申请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软件名称或项目名称、软件用途及组成、部队试验试用内容、部队试验试用保障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二级定委应当及时对部队试验试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确定试验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部队试验试用所需文件资料由承研单位提供,包括软件研制总要求或系统研制总要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安装手册及部队试验试用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四条试验单位应当根据软件研制总要求或系统研制总要求,会同承研单位编制部队试验试用大纲。

部队试验试用大纲应包括编制大纲的依据、试验试用内容、试验试用方法、试验试用组织与人员、进度安排等。

配套软件可不单独编制部队试验试用大纲,结合所属系统试验试用大纲,规定专门的部队试验试用内容。

第三十五条二级定委应当及时组织对部队试验试用大纲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应当予以批准;未通过审查的应当退回试验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部队试验试用完成后,试验单位应当编制部队试验试用报告,上报部队试验试用大纲审批机关,并抄送申请单位。

配套软件可不单独上报部队试验试用报告,可随所属系统的设计定型试验报告一并上报。

第三十七条对于无法满足作战使用性能指标和部队适用性要求的软件,经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部队试验试用。

必须时还应当重新进行定型测评。

第五章软件定型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八条申请软件定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软件已完成研制,源程序、相关文件资料齐套、数据齐全;

(二)软件已通过定型测评;

(三)软件已通过部队试验试用。

第三十九条定型申请由承研单位会同军事代表机构或军队其他有关单位向二级定委提出。

配套软件的定型申请可随所属系统设计定型同时提出。

软件定型申请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软件名称或项目名称,软件研制任务来源,软件用途及组成、软件研制情况、定型测评情况、部队试验试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定型文件目录等。

第四十条承研单位会同军事代表机构或军队其他有关单位提出软件定型申请时,应当具备下列文件:

(一)软件研制总要求或系统研制总要求;

(二)软件研制总结报告;

(三)软件产品规范;

(四)测评(试验)报告,包括:

厂(所)级鉴定报告、定型测评报告、部队试验试用报告;

(五)重要研制阶段的软件评审报告,包括:

软件需求分析阶段评审报告、软件设计阶段评审报告、软件配置项测试和系统测试阶段评审报告;

(六)软件运行程序及源程序;

(七)软件开发文档,包括:

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含接口需求规格说明)、软件设计文档(含接口设计文档)、其他要求的软件开发文档。

(八)软件配置状态报告;

(九)软件使用、维护文档;

(十)软件质量管理文档。

第四十一条配套软件的定型申请文件内容,经二级定委批准后可进行剪裁。

配套软件的鉴定申请文件内容,经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批准后可进行剪裁。

第四十二条二级定委应当组织其成员单位和承研单位、试验单位、军事代表机构的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请定型的软件按照下列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

(一)达到软件研制总要求或系统研制总要求规定的标准;

(二)符合第三十八条要求,软件源程序和相关文件资料、数据完整、准确、一致;

(三)配套齐全,能独立考核的配套产品等已完成逐级考核。

第四十三条软件定型审查工作由二级定委办公室以会议方式组织实施,成立有关软件测试、产品规范、文档等审查组进行审查。

配套软件的定型审查可结合所属系统的设计定型审查同时进行,应当专门设立软件定型审查组。

软件经定型审查后,应当出具定型审查意见。

第四十四条二级定委根据定型审查意见,对申请定型的一、二级定型软件,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做出处理:

(一)符合定型标准和要求的,按照定型审查意见,予以批准二级定型或报一级定委审批;

(二)个别主要战术技术指标达不到定型标准和要求,经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提出调整解决的方案并报总装备部同意的,或者个别非主要战术技术指标未达到定型标准和要求,经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提出调整解决方案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不符合定型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定型,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申请定型的单位。

对符合定型标准和要求的一级定型软件,经一级定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后,一级定委按程序批准定型。

软件的定型经批准后,应当向有关单位颁发定型证书。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定委应当依据《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结合软件定型工作的实际,加强软件定型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二级定委应当根据国家及军队知识产权有关规定,对软件源程序及文件进行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遵守保密及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从事与软件定型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保护承研单位的软件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披露、利用、转让、出卖软件及相关文件资料;各承研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拒绝提供软件定型所必需的软件源程序、执行程序及有关文件资料。

对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二级定委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规章。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