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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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

 1.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2.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咨询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治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职员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职员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运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在确定合理工资薪金总额时,可结合《湖南省地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咨询题的通知》(湘地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审查备案后的工资薪金能够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凡实际工资支出没有超出协商工资薪金的,均承诺税前列支。

  3.社会保证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差不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不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修理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给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

  企业2008年往常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第一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连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往常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如何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往常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关于在2008年往常差不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连续使用。

  7.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标准是多少?

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

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按照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

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动身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专门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往常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往常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运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执行以下政策:

(1)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够在本企业扣除,也能够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治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治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能够作为不征收收入?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运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税法承诺资产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对企业有关资产价值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既然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实质上价值差不多获得了补偿,因此即使该类资产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其对应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治理方法或具体治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10.企业间支付治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母公司以治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治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企业提取的预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未经核定的预备金支出,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提取的预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未经核定的预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预备、风险预备等预备支出。

  12.企业哪些资产缺失能够自行运算扣除,哪些需要审批扣除?

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缺失税前扣除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缺失按税务治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运算扣除的资产缺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缺失。

  下列资产缺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运算扣除的资产缺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治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缺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缺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缺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缺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缺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缺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缺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缺失,凡无法准确辨不是否属于自行运算扣除的资产缺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长国税函[2009]178号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资产缺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由企业直截了当报省局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2、对银行业贷款缺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凡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缺失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凡企业(银行、信用社等)年度申报贷款缺失税前扣除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直截了当报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大企业所得税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279号)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资产缺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了规定:

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资产缺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由企业直截了当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各市州局确定。

但汇总纳税非法人分支机构资产缺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不论税前扣除金额大小,一律先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其资产缺失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由省内总机构汇总。

汇总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内总机构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内总机构报其所在地的市州局审批。

  对银行业贷款缺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以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缺失的金额来确定审批权限。

凡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缺失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局确定审批权限。

  13.无形资产如何摊销?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能够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4.哪些研究开发费用承诺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进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进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承诺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截了当有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截了当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截了当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1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符合哪些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达到的标准和指标。

各级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指标,必须进行重点复核,凡达不到条件的,一律取消其2009年度税收优待政策。

  16.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如何加计扣除职工工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进行了明确: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能够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承诺据实运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运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同时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差不多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差不多设施。

  (4)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待的备案手续。

  17.金融、证券、期货、保险行业预备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

  

(1)金融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缺失预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承诺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贷款缺失预备执行以下政策:

①准予提取贷款缺失预备的贷款资产范畴包括:

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点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②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缺失预备运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缺失预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缺失预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缺失预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运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③金融企业的托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预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缺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缺失预备在税前扣除。

  ④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缺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缺失预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运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缺失预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金融企业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缺失专项预备金,准予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缺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证券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预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证券公司依法缴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爱护基金承诺税前扣除。

  (3)期货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预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期货公司依法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预备金、依法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证基金承诺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预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证基金、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寿险责任预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预备金、未决赔款预备金承诺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预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预备金承诺税前扣除。

  18.旅行、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按照上述公式,旅行、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承诺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1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时应注意:

一是承诺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转赠,企业直截了当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捐赠支出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用途。

三是承诺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运算出的利润总额的12%.

  20.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终了总机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要求:

第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运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第二,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形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形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1.房地产开发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哪两个咨询题?

  

(1)凡2008年核定征收企业,在查实收入后,一律按定率征收方式征收,还没有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一律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2)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改为查账征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执行。

  为了简化处理,在不区分未完工产品和完工产品的情形下,可参照以下公式运算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估量利润率+其他纳税调整-补偿往常年度亏损)]×25%

湖南省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咨询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9]18号

各市、州地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证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形,现就企业工资薪金有关咨询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职职员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经劳动保证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依据劳动保证部门薪金限定数额列支工资支出;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运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对经劳动保证、企业资产治理等部门审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并在运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实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应将劳动保证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形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五、各级税务、劳动保证部门要加大联系、互相配合,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湖南省地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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