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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

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外币兑换业务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请全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营业网点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行获准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认真审核个人客户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合法外汇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第三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目前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和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应按照本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并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处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含外币兑换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

第七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需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收结汇、售付汇按照《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

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

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

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

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

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

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

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一十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

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

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

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

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一十一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帐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第一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一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

第一十四条个人办理资本项目性质下的外币兑换,按照本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币现钞兑换管理

第一十五条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或用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需纳入年度总额管理并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处理,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

第一十六条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本行办理。

第一十七条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十八条个人兑换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本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本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十九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营业网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含外币兑换业务)应在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

第二十条各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营业网点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系统技术接入条件,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各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营业网点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上报总行,由总行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

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二十二条除以下情况外,各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营业网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二十三条各营业网点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含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各营业网点前台柜员要先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是否存在超过年度总额的情况;

(二)各营业网点前台柜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客户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和提供的相关业务证明材料;

(三)各营业网点前台柜员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严格管理个人结售汇系统权限。

个人结售汇系统中,经办人员根据业务权限分为管理员、系统业务主管和系统业务经办三类。

(一)管理员负责本机构所辖各网点个人结售汇系统业务主管和系统业务经办的增加、删除、个人资料修改、角色分配和角色变更;

系统业务主管负责本网点个人结售汇系统营业开始、结束、设置、有关业务授权管理;

个人结售汇系统业务经办负责业务操作。

(二)个人结售汇系统中上述三类经办人员和本行日常业务中经办人员存在以下对应关系:

管理员角色由支行指定专人担任;

系统业务主管角色由营业网点业务主管担任;

系统业务经办角色由营业网点业务经办或复核担任。

(三)本行对个人结售汇系统用户实行集中管理,总行国际业务部为辖内结售汇网点机构代码和用户代码的管理机关。

(四)各网点的系统业务主管和系统业务经办如需进行增加、删除、个人资料修改、角色分配或角色变更,应向本行代码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管理员进行调整。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结售汇业务(含外币兑换业务),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泰安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外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6)《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7)《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8)《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4〕100号)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2、《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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