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综合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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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综合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查评估原则

摘要:

依照原城乡建设环保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规定,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查评估原则》,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原则,编号CJJ1-90。

依照原城乡建设环保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规定,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查评估原则》,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原则,编号CJJ1-90。

 本原则由城乡道路桥梁原则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详细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

  本原则由建设部原则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查办法和评估原则,以提高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增进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原则。

  第102条本原则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规定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规定某些外,应按本原则执行工业厂区内市政道路工程,都市市区范畴外远郊区及县(旗)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原则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质量原则,凡本原则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关于原则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查评估中其他关于技术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第二章 检查评估办法和级别原则

  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估,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级别。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如下规定划分:

  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

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适当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道路工程中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种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查评估必要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干进行容许偏差项目检查。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查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实际状况(凡检查范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用较大偏差点;其他则可在规定范畴内选用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查及评估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其评估原则重要根据为合格率:

  一、工序:

  合格:

符合下列规定者,应评为“合格”

  1重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重要检查项目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原则规定点,具最大偏差应在容许偏差15倍之内在特殊状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容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构造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

符合下列规定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原则条件。

  2所有检查项目合格率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

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

在评估为合格基本上,所有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估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估)。

  三、单位工程:

  合格:

所有部位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

在评估合格基本上,所有部位(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206条工序质量如不符合本原则规定,应及时进行解决返工重做工程,应重新评估其质量级别加固补强后变化构造外形成导致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7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查及评估必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查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基本上,由检查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查,评估工序质量级别。

  二、部位交接检查检查人员在工序交接基本上进行部位交接检查,评估部位质量级别。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查检查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查基本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查,评估单位工程质量级别。

第三章 路基

  第一节土方

  第311条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312条填土中不得具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第313条路基土方压实度原则应符合表313-1、表313-2规定。

  第二节石方

  第321条上边坡必要稳定,禁止有松石、险石。

  第322条路基石方容许偏差应符合表322规定。

  第三节路床

第331条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332条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不不大于5mm。

  第333条路床容许偏差应符合表333规定。

  第四节路肩

 第341条肩线必要直顺,表面必要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342条路肩容许偏差应符合表342规定。

  第五节边沟、边坡

  第351条边坡必要平整、坚实、稳定、禁止贴坡。

  第352条边沟上口线应整洁、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第353条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容许偏差应符合表353规定。

第四章 基层

  第一节砂石基层

第41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档现象。

 第412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不不大于5mm。

  第413条砂石基层容许偏差应符合表413规定。

  第二节 碎石基层

  第42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汇集形成一层。

第422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不不大于5mm。

  第423条碎石基层容许偏差应符合表423规定。

  第三节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

  第431条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汇集形成一层。

 第432条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第433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不不大于5mm。

  第434条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容许偏差应符合表434规定。

  第四节石灰土类基层

  第441条灰土中粒径不不大于20mm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土块粒径不得不不大于50mm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禁止具有未消解颗粒。

  第442条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不不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第443条石灰土类基层容许偏差应符合表443规定。

  第五节块石基层

  第451条块石必要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第452条块石基层容许偏差应符合表452规定。

  第六节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

  第461条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不不大于50mm,不不大于20mm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禁止具有未消解颗粒。

  第462条摊铺层无明显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第463条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不不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第464条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容许偏差应符合表464规定。

第五章 面层

  第一节水泥混凝土(涉及预制混凝土)面层。

  第511条模板必要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第512条板面边角应整洁,不得有不不大于03mm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第513条伸缩缝必要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伸缝必要所有贯通,传力杆必要与缝面垂直。

  第514条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第515条水泥混凝土(涉及预制混凝土)面层容许偏差应符合表515规定。

  第二节沥青混凝土面层

  第52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档现象。

  第52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2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24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25条沥青混凝土面层容许偏差应符合表525规定。

  第三节黑色碎(砾)石面层

  第531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档现象。

  第53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33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第534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35条黑色碎(砾)石面层容许偏差应符合表535规定。

  第四节沥青贯入式面层

  第54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42条面层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43条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第544条嵌缝料必要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45条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46条沥青用量应满足关于规范规定。

  第547条沥青贯入式面层容许偏差应符合表547规定。

  第五节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第551条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第552条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第553条嵌缝料必要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第554条沥青用量应满足关于规范规定。

  第555条沥青表面处治层容许偏差应符合表555规定。

  第六节泥结碎石面层

  第561条泥浆必要灌溉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第562条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63条面层与其他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64条泥结碎石面层容许偏差应符合表564规定。

  第七节级配砾石面层

 第571条混合料配比必要符合级配曲线范畴,拌和应均匀。

  第572条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粗细料集中、波浪等现象。

 第573条面层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74条面层与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75条级配砾石面层容许偏差应符合表575规定。

第六章 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侧石、缘石

  第611条侧石、缘石必要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

  第612条侧石背后回填必要密实。

 第613条侧石、缘石容许偏差应符合表613规定。

  第二节预制块人行道

第621条铺砌必要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第622条人行道面层与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23条预制块人行道容许偏差应符合表623规定。

  第三节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第631条板面边角应整洁,不得有不不大于03mm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等现象。

  第632条表面线格必要整洁、清晰。

  第633条面层与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34条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容许偏差应符合表635规定。

  第四节沥青类人行道

  第641条沥青人行道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档现象。

  第642条接茬应紧密、平顺,烫边不应枯焦。

  第643条面层与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644条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

  第645条沥青类人行道容许偏差应符合表645规定。

  第五节涵洞、倒虹管

  第651条砌体必要咬扣紧密,砂浆饱满密实,灰缝整洁,不得有空鼓,墙面应平齐。

  第652条盖板、基底混凝土应浇捣密实,坐浆安装稳固。

  第653条流水道必要畅通,不得阻水。

第654条涵洞、倒虹管容许偏差应符合表654规定。

  第655条倒虹管闭水实验容许渗水量应符合表655规定。

  第六节收水井、支管

  第661条收水井内壁抹面必要平整,不得起壳裂缝。

  第662条井框、井篦必要完整无损,安装应平稳。

  第663条井内禁止有垃圾等杂物,井周及支管回填必要满足路基规定。

 第664条支管必要直顺,不得有错口,管头应与井壁齐平。

第665条收水井、支管容许偏差应符合表665规定。

  第七节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

  第671条砌体砂浆必要嵌填饱满、密实。

  第672条灰缝应整洁均匀,缝宽符合规定,勾缝不得有空鼓、脱落。

第673条砌体分层砌筑必要错缝,其相交处咬扣必要紧密。

  第674条沉降缝必要直顺贯通

  第675条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要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第676条干砌石不得有松动、叠砌和浮塞现象。

  第677条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容许偏差应符合表677规定。

第七章 道路半成品。

  第一节预制侧石、缘石

  第711条预制侧石、缘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712条预制侧石、缘石容许偏差应符合表712规定。

  第二节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

  第721条预制道板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第722条彩色道板必要表面平整,色彩均匀,线路清晰和棱角整洁。

  第723条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容许偏差应符合表723规定。

  第八章 测量

  第801条水准点闭合差:

,式中L为水准点之间水平距离,单位为km。

  第802条导线方位角闭合差:

秒,式中n为测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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