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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99

贵州省巴铃至白层煤炭专用公路

挽澜至白层段ZJ01合同段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K33+161.594—K60+292.703)

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编制:

赵正邦、付朝晖

审核:

游彪

批准:

兰保云

巴铃至白层煤炭专用公路挽澜至白层段ZJ01合同段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

 

目录

1、总则

2、机构设置

3、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驻地及施工现场安全

5、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6、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7、考核及奖惩

8、附则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巴铃至白层煤炭专用公路挽澜至白层段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力争实现无伤亡事故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交通部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2008】52号)《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结合巴铃至白层煤炭专用公路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巴铃至白层煤炭专用公路挽澜至白层段总监办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活动(包括路基、桥梁、隧道、交通设施、附属工程施工、货物器材储运和装卸、监理、试验、监测及监控等)的各参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监控单位等)及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奖罚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技术审查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技术考核制度、安全措施和费用管理制度;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书刊、多媒体、墙报专栏、学术交流以及专家授课等方法,经常性地展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增强全体参建人员安全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参与维护好社会治安,搞好干群及路地关系、尊重地方民风民俗、加强民族团结、构建以人为本、安全和谐的施工环境。

第四条各施工机械设备、器具、供配电设施、消防器材、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定期检查、定期维护检修、定期检测检验,对不合格的及时给予更换,保证良好运转和正常使用以确保安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就白铃公路项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项目办、总监办、公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安监部门举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社会监督。

第六条驻监办及各施工单位必须首先对危险源进行识别,然后展开对隐患排查,针对不同危险源及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整改,加强和提高预防预测能力,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安全受控目的。

2、机构设置(见37页)

一、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体系,驻地办、各施工单位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驻地主任是相应标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

1、总监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

兰保云

副组长:

游彪、张开礼

成员:

赵正邦、付朝晖、汪维权、丁世新、杨五一、李光明、杨金松、唐支德。

2、驻地办成立安全生产监理小组,负责对所管辖标段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技术的指导,由驻地主任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并按合同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3、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科,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相关科负责人、工区长组成。

安全生产科按照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

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二、总监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2、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

5、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不得影响交叉的国道、省干道的交通安全畅通;

6、无刑事案件发生。

3、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一条总监办安全生产监理领导小组职责

(1)总监办成立以总监任组长的安全生产监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安全监理工作办法。

安全生产监理小组负责组织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及指挥部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负责对驻地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2)总监负责审批经驻地主任审核过的各施工合同段提交的施工组织总体设计并审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等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3)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对驻地办、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好各项安全记录,收集、汇总各项有关安全生产资料,整理归档。

同时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办法,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

复核由总监审核、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生产检查月报表》,驻监办审核汇总后每月25日之前报送总监办。

(4)制定总监办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总监办监理人员负责所管辖段落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5)督促驻地办、承包人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检查驻地办和承包人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组织机构;检查驻地办安全专监及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6)定期或不定期对驻地办及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内业资料进行检查,对驻地办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7)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8)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适时调整和部署,组织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做好迎接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或督查工作。

(,9)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属地安监部门,填写《重大伤亡事故快报》报指挥部。

(10)针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季节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序,开展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对出现重大地质灾害或有重大安全危险及隐患的施工点,督促驻地办、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危险或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驻地办安全生产监理领导小组职责

(1)驻地办成立以驻地主任为组长的安全生产监理小组,成员名单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须报总监办审批。

(2)驻地办负责组织传达上级相关部门、指挥部、总监办的相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对所辖范围内各承包人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3)驻地办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本监理合同段内承包人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每天加强巡视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督促承包人按照总则第三条制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审查承包人的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等。

(5)检查承包人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包括项目经理、总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6)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办法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尤其针对桥梁、隧道、高空作业等施工设置的临时支撑、支架等,还应审查承包人提供的计算书。

提出具体意见报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7)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保证驻地监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检查承包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情况并督促执行。

(8)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拟定本监理合同段的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报总监办审批,并加以贯彻落实。

(9)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资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炸药库及工地现场的防雷、防汛、防火工作情况,发现问题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做好记录,必要时及时向指挥部、总监办报告下达书面暂时停工令;对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器具的检查,保证良好运转和正常使用;督促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0)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对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

(11)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的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督促承包人认真落实会议精神。

(12)认真执行指挥部、总监办下发的各项安全生产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和具体落实各项措施,及时上报各类资料,并督促承包人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13)每月认真审核施工合同段填报的《安全工作月报》(见附件),对填报内容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总监办;每月认真填写《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并认真审核施工合同段填写的《安全工作月报》,对填报内容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总监办。

(14)严格执行各类伤亡事故及时报告制度,凡发生安全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报属地安监部门、指挥部、总监办,不得隐瞒和放任承包人私自处理事故。

并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15)按时参加指挥部、总监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做好管段内安全生产监理工作,配合好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职责

1、按要求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总工、专职安全员为副组长,相关负责人、工区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报驻地办备案。

2、负责传达指挥部、总监办、驻地办及相关部门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指示和精神;全面负责本合同段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施工主体责任。

与指挥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与下设各工区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明确责任,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3、按规定设置足够的施工现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合同段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及检查工作。

4、项目部必须按照总则第三条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根据本合同段重大危险源分析情况分别编制详细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并报驻地办审查;组织人员按照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确保所有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6、编制本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计划,报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批后贯彻落实。

7、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尤其对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培训教育覆盖达100%;向施工人员如实告知施工场所和工作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项目经理、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资格培训,持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上岗证,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尤其是安全隐患和易疏忽的安全盲点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完成并做好记录。

对指挥部、总监办、驻地办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专职安全员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上报驻地办审查。

9、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证必须是经主管部门审查批注的有效证件。

10、建立和完善民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领退库制度,库房建设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完善评估和验收手续。

建立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采取防火、防风、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

(11)针对雨季施工、冬季施工、夜间施工,高温作业、高空作业,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施工以及可能出现瓦斯、滑坡、溶洞、隧道大量涌水等不良地质地段工程,应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合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和资金。

(12)认真做好各项安全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整改记录、面包物品的储存、保管及领用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安全生产日志等),要求对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资料应分门别类,认真整理归档。

(13)及时掌握气象、地质、水文等,对施工人员、设备和施工场地、驻地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患于未然。

(14)当月25日前按时认真填写上月的《安全生产检查月报表》(见附件)和《安全工作月报》报送驻地办审核。

(15)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等工作。

(16)组织所有人员学习指挥部、总监办、驻地办及相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及时上报各类资料。

按时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接受好各级部门安全检查、督查。

(17)严格执行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安全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报属地安监部门、驻地办、总监办和指挥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4、驻地及施工现场安全

第一条驻地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专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室、住房或有人员出入的临时设施应避开河谷、冲沟、悬崖、陡壁、雷击区、风口、滑坡、不稳定山体、泥石流等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开阔的无灾害地段。

(2)承包人承建的合同段应设置项目标示牌,其标示牌要求有工程项目名称及起讫桩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姓名和监督电话。

标示牌要整洁美观、醒目。

(3)驻监办、项目经理部的办公场地、生活设施规范整洁,应有相应的办公室和会议室。

各部门要有工作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计划,自检体系框图。

(4)职工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办公、生活区应长期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并注意美化环境,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放,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定期清理,防止疾病的传染。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设的工棚等生活、生产设施,选址时应根据地形条件,避开灾害地段,并必须考虑防汛、防雷、防火的要求。

在集中的生产、生活区,必须修筑必要的消防池、配备灭火设备,规划场地时应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并符合消防条例的相关要求。

(6)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许带入驻地宿舍存放。

(7)工地、工棚用电要按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接电线。

驻地及生产施工现场的电力线路架设必须规范,电力线应绝缘良好,电力线的间距及高度要满足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严禁用裸线。

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应设置牢固的临时电杆,并满足绝缘要求。

(8)项目部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临时职工宿舍。

第二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驻监办、总监进行监督管理。

针对下列危险作业,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重要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驻地办、总监审批后实施,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桥梁工程中的梁、柱、桩基础等构件施工及挡墙基础工程;

4)支、托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瓦斯隧道等;

6)起重、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型起重吊装设备及挂篮的安装、拆除;

7)模板工程(特殊工程的);

8)爆破工程;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项目部必须报总监办和指挥部审查。

(2)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标志、并不得擅自拆动。

入口处应设置入场须知、安全负责人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

在高处、悬崖、陡坡作业时,必须系安全戴。

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

距地面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安全网。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4)施工现场布置应有利于生产,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施工现场内的道路、临时设施、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品仓库、料场、停车场等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的要求。

位于河流两岸的施工现场,在设置前进行河流流量、水位和地形的调查,以保证所有的房屋、线路、机械设备、料具的堆放地点,均位于安全区域。

(6)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用火和消防制度。

施工现场应划分出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区、仓库区、易燃废品临时集中站等区域。

各类建筑设施、材料场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有关规定。

(7)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配电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临时油库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要满足消防等相关规定。

(8)经批准设置的油库、炸药库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严格建立健全存储、运输、领用、保管、使用、退库管理制度,并设有专人值守。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按照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布设,并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施工现场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变)电房、塔架、塔吊、龙门吊架、大型办公和设备等,均应架设避雷装置。

(10)配电房、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要设在干燥的基础上并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配电房及变压器安装点,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隔离栏杆,配备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并有专人负责看管。

(11)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电闸开关,室外使用的电闸开关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

(12)施工现场生活用水应进行鉴定,其水质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

水源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

生产和生活污水、泥浆应合理设置排水沟、导流沟和泥浆池。

(13)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较多空旷的地点。

易发生污染的工程场所应配有防治污染的设施。

(1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起重机械、拌合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炸物品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缘、脚手架、桥梁边缘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15)施工便道或主线线路走向与国道或其他道路平行、交叉时,施工现场必须按国标设置醒目、齐全的安全生产标志、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16)在有建筑物的区域施工时,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土石方开挖地段要采取控制爆破,减小用药量,增加破区覆盖物,设缓冲隔离墙、边坡缓冲平台、设置警示标志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17)施工现场须按标准进行物料堆放,堆放易扬尘物料必须采取封

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施工场地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8)施工现场须建立防粉尘、防噪音等措施,不得扰民。

第三条路基及防护工程

(1)清除表土上的杂草树木严禁焚烧,以免酿成火灾。

(2)土方路堑施工应自上而下按设计放坡进行施工,严禁挖神仙土(在底角掏洞挖土)的违章作业方式。

(3)高陡边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禁止在同一坡面上下重叠作业,弃土下方及有滚石危及的地段,设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管理。

(4)边坡防护工程施工,必须搭设脚手架,自上而下砌筑,护墙砌筑时墙下严禁站人。

(5)对松动的土、石块应及时清理干净,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6)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

(7)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的区域,应设警告标志,下方有道路的,作业时严禁通行。

(8)清理路主边坡上突出石块和整修边坡时,应按从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坡面上的松动土、石块必须及时清除。

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坡面上方工作时,下方不准站人。

(9)落石与岩堆地段施工,应先清理危石和设置拦截设施后,再进行开挖。

其开挖面坡度应按设计进行,坡面上松动石块应随挖随清除,严防岩堆松动滑脱伤人。

(10)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两侧向中间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施工中应设专人观察,严防塌方。

(11)高边坡土方路堑在施工中,特别是雨季施工,安全负责人要随时对土质高边坡进行检查,预防山体产生滑动、崩塌,而危及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12)施工中遇有山体不稳、发生崩塌、水位暴涨、山洪爆发或在爆破警戒内听到爆破信号时,应暂停施工、人机撤至安全地点。

(13)在不稳定的山体或滑坡体上开挖抗滑桩桩孔时,应采用跳槽开挖方法,必要时设置观测点,派专人进行昼夜观察,发现位移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撤出施工人员与设备。

第四条爆破施工

(1)火工品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爆破器材储备库的建设,必须经属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修建,防盗、防爆、防火、防潮设施必须齐全,并经公安、安全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并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登记制度。

(2)爆破警戒施工要有专职安全警戒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指挥管理,管理人员要抽调懂得交通指挥、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并带红袖章持证上岗,夜间必须穿有明显反光标志的安全工作服上岗作业。

(3)爆破器材储备库建设必须经属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库房内防盗、防爆、防火、防潮设施必须齐全,并经公路、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4)爆破器材必须是专人领取,领用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炮工上岗证,并由爆破器材库管理员逐一登记签名备查。

(5)爆破器材在运输过程中,导火线、雷管不得与炸药混装运输。

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从重处罚,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6)爆破器材上岗是公路建设的使用大户,稍有不慎发生事故,都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带来重大灾难。

因此,爆破器材储备库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公安、安全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爆破器材每天的出、入库领用手续完备,随时做到帐物数量清楚,抓好保管和领用环节的检查,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保管和使用。

(7)杜绝不安全洞室爆破作业方式,提倡潜孔钻深孔作业技术。

如地形条件、环境许可洞室作业,责任人都必须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属地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8)炮区施工现场在进行装药作业时,作业人员严禁吸烟,电传爆破作业时,在现场严禁使用手机和无线布话器。

(9)在施工爆破作业现场,因种种原因未用完的火工器材,责任人必须将剩余火工器材交回炸药库妥善保管,不得因任何客观因素将剩余火工器材带回驻地,擅自将火工材料带回驻地自行保管属违法行为。

(10)石方爆破施工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文件要求,确认的爆破区域边界必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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