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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合同通用版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总包人):

乙方(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业主”或“建设单位”)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方与乙方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

(5)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与文件,包括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分包工程范围与内容:

4、承包方式:

三、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1、本合同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分包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采取固定总价法,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图纸不变、规范标准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一律不做调整。

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水电、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各类规费、利润与税金等费用,即履行合同文件下所有义务的一切成本、费用、税金、规费及利润等。

若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单价仅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清单项目及数量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本分包工程固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2)采取固定单价法,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因合同履行期间物价变动、定额标准、国家政策(含地方政府及部门文件)变化而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

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含安拆费与场外运输费)、水电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各类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与税金等。

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本分包工程暂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3)采用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法,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按照总包合同项下对应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分包合同结算价款最终按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水电及其她相关费用。

本分包工程暂定价款为人民币万元,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按分包合同价款的%扣减,结算时按照业主审定结算价款作为扣减基数。

2、无论选择哪种计价方式,乙方不得以人工或材料等涨价为由,主张工程价款调整,更不得停工,否则应当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就是否共同或者以甲方的名义向业主主张价格调整,就是否调整的结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已经发生以共同或者甲方名义向业主主张过价格调整之行为为由,要求甲方予以调整。

如乙方提出上述主张的,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委托第三人施工或者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受到业主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如甲方委托第三人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另加___违约金由乙方承担;如甲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四、工程工期

1、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定于年月日竣工(以乙方完成分包工程并通过验收之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同时,乙方必须满足甲方施工总进度的要求(具体执行甲方发至乙方的书面周、月、总进度计划)。

2、节点工期要求:

3、上述合同工期已考虑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但经业主与监理共同签证同意或甲方同意(确属影响工期)的外,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有效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有效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质量

1、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

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争创“杯”。

2、双方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没有约定相关标准规范的,应适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与规范,以及国家与地方可适用的相关标准与规范。

若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与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3、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在做好质量自检、自评的基础上,经甲方、监理与业主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任何未经检查验收而由乙方擅自施工的隐蔽工程,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有义务将该隐蔽部位全部或部分剥露,以便重新检查其质量,然后再修复,损失费由乙方自理。

4、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等程序及要求,若本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业主与监理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5、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六、安全文明施工

1、双方约定,本项目工地达到标准,如未能达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与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

3、乙方应对自身在施工场地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她们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4、为确保达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乙方应做好环境、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与文明施工达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

5、双方已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防火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七、材料设备供应

(一)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除特别约定外,在本合同中视为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2、乙方应根据施工情况,提前(不少于30日)向甲方提交供货材料设备计划。

3、除另有约定外,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验收,并负责材料设备吊装、装卸、搬运、仓储、场内转移,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

若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可通过授权委托确定1-2名收料人,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领收、签认,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个人签字应在甲方财务、物资等相关部门留底备案。

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款将在每期工程结算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数量以乙方现场签认的收料单为准,价格以业主提供材料清单中所列价格为准。

材料发票由甲方保管,乙方不得索要。

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不得随意使用于本项目之外,也不得自行采购。

乙方使用的甲供材料设备超过额定损耗率或多于设计量的部分,甲方将以供应价格的150%扣除材料设备费(若业主对甲供材料规定更严格时,应采用业主的规定)。

6、补充约定:

(二)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总包合同规定由业主供应与本合同约定的由甲方供应外,原则由乙方自行采购,采购的合同须在甲方处备案。

2、分包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甲方的合格分包商名录内。

如乙方另行选择供应商的,则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合格证等),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甲方有权供应其中的部分材料。

3、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与甲方、业主、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如有)相一致,符合国家与工程所在地有关质量标准,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通过前述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4、关于材料设备的其她未尽事宜,应严格遵循总包合同之约定。

八、双方现场代表及其她人员

1、甲方委派为驻工地代表(甲方项目经理),按照以下要求行使职权(甲方可以随时变更调整甲方项目经理及职权,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1)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或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整改措施;

(2)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与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并重新委派,委派与撤回均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3)甲方项目经理的指令、通知及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的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应当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

当乙方项目经理或本合同约定的签收代表不在施工现场时,甲方可要求隶属于乙方的其她人员代签,签字后即可视为乙方已签收。

涉及设计变更、工期顺延、材料价格调整、停/复工令、工程索赔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需经业主与监理共同签证同意后,签证才有效,否则,即使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也对甲方不发生效力,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主张权利。

2、乙方任命为本工程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乙方应授予项目经理合同范围内全权代表乙方进行工作所需的一切权力,并使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同时,乙方任命为工程技术负责人。

乙方应组成包含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工程管理班子,班子人员名单在工程施工前另行书面报甲方。

3、如确需变更上述人员的,乙方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变更。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乙方擅自更换的,需按元/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派驻施工现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乙方须在甲方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用资格与经验可为甲方接受的人员代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拒不替换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次。

(1)现场人员不胜任岗位的;

(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人员及甲方的;

(3)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的;

(4)无证上岗的(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本合同规定人员名称不符的;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5、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等到岗率须达到85%以上,甲方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对上述人员到岗情况每月进行考核(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考核范围),乙方上述人员每个工作日在现场不少于6小时。

如果上述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根据实际到岗率与约定到岗率的差额,每人每差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上述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当事先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书面说明,经甲方项目经理同意后,予以请假,请假时间不计入上述考评内容;甲方驻工地代表有权拒绝乙方人员不合理的请假要求。

6、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次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到工地或不能参加例会,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驻工地代表请假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次。

7、乙方工人进场前必须将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报甲方,特殊工种人员附上岗证及施工资质复印件,在工程进行中随时接受甲方监督及指挥。

乙方应当为其使用的劳动人员办理符合行政监管部门对于施工人员要求的所有证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居住证等,并将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九、甲方的工作

1、向乙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业主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

2、在分包工程开工前,组织乙方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为乙方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与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明确约定的设备与设施。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

6、甲方提供乙方现场办公用房间、宿舍间,但乙方需按元/月/间承担租赁费用。

7、甲方应做的其她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十、乙方的工作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本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与保修。

乙方在审阅本合同与(或)总包合同时,或在本合同的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质量缺陷。

2、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本合同有约定时),报甲方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3、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但甲方的批准并不免除或者减轻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与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乙方应允许甲方、业主、监理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9、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乙方向甲方承诺,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10、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11、其她工作:

十一、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一)本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采取下列第种支付方式:

1、与总包合同付款条件相匹配:

即甲方在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后,在10日内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支付。

2、按月进度支付:

(1)每月完成工程量经双方确认后,在次月 日前支付确认工程款的%。

(2)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3)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10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留%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且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3、按节点进度支付:

(1)在本分包工程 、、节点完成后,分别在次月的日前支付已完工程款的%。

(2)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3)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留%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且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4、工程完工后支付:

(1)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监理、业主验收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2)在包含分包工程在内的整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经过甲乙双方结算后的10日内付至分包合同结算价款的%,留%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且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保修金并扣除相关保修等费用后(如发生)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5、其她支付方式:

  。

(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其她约定

1、乙方应在每次付款之前,提出付款申请并向甲方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如乙方逾期提出付款申请或逾期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不视为甲方违约。

2、乙方承诺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甲方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之外的目的;如乙方违反该承诺的,甲方有权从后续应付款项中,扣除乙方违反该承诺使用的款项金额。

3、不论何种付款方式,甲方实际收到业主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前提条件;如业主未向甲方足额支付当期款项,甲方有权按照业主支付数额与应付数额的同等比例,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

因业主不及时或欠付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承诺自行筹集资金,保证工程正常进行,同时乙方有义务会同甲方,共同向业主进行资金催讨与索赔。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与劳务分包或者施工班组、工人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支付民工工资,不得以甲方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支付为由,拖欠民工工资,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确认乙方拖欠民工工资属实,甲方有权代乙方将应付工程款支付给乙方民工。

十二、竣工验收、结算

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符合工程当地管理规定的竣工资料(包括图纸)及竣工验收报告。

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日内通知业主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

根据总包合同约定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甲方将按照相应程序对乙方分包工程进行验收。

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及违约责任,包括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质量责任及违约责任。

4、如乙方未能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由此引起的工程结算(包括审计)滞后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5、若合同约定采用业主审定结算价款减去总包管理配合等费用结算的,则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以业主委派的审价(或审计)单位出具的审价(或审计)结论扣减总包管理配合费为准。

乙方应当如实上报工程结算,由业主委派的审价(或审计)部门审价(或审计),如其工程造价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及核增工程价款的追加费用(费率5%),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付清应承担的审价(审计)费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

甲方应在业主确定工程最终结算价且业主向甲方支付全部应付工程款后30天内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项。

6、本工程验收达到要求后60天内乙方应提供完整的符合归档要求的份竣工资料与份竣工图纸(包括光盘套),其中原件套。

所有竣工资料要求做到真实、完整。

一切竣工资料必须报监理全面核对,并签章后交业主、甲方确认。

十三、质量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义务及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十四、违约责任

1、工期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在30天以内(含30天),每逾期一日,应按每日元承担违约金;工期延误在30天以上的,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调整为每日元,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就未完工程另行分包,乙方应按分包合同价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受到业主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以及因另行分包而可能增加的分包价款。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工。

乙方无正当理由违约停工10天以内的(含10天),乙方应按照每日元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违约停工10天以上的,应另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与解除合同权利彼此互不影响。

2、质量责任:

(1)乙方所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设备等均应当有出厂合格证与材质报告单,对需要做材质复试的必须提供合格的复试报告,否则有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之一的,均视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合格,除必须立即清运出施工现场外,还应当按照该不合格材料、设备金额的1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若已经将不合格材料、设备进行施工或安装的,乙方应当立即予以拆除,并按照该不合格材料、设备金额的1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2)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否则即使经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要求,乙方仍须按照该分部分项工程金额的15%向甲方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对不合格工程予以修复,承担修复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工期延误的,还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3)本分包工程未能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并通过验收,工期不予顺延,工期延误的,还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按照分包工程价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之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安全事故:

乙方严格根据规范要求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与经济责任外,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特别重大事故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若因乙方发生安全事故而造成甲方停业整顿或不能晋升企业资质或丧失申报相关奖项资格的,还应由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4、文明施工:

因乙方违反法律、规范、分包合同等要求引起的罚款、违约责任、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括甲方向业主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若因乙方发生事故而造成甲方停业整顿或不能晋升企业资质或丧失申报相关奖项资格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若乙方违法分包或者转包,乙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不能在竣工验收前提交或不能完整提交包括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在内的竣工资料的,每逾期一天提交,应支付元违约金,无法提供或不能完整提供的,应负责整改,同时支付万元违约金。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到期工程款。

7、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提交结算资料的义务,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在7日内进行纠正;如乙方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按照每日元主张违约金,并有权从应付款项中加以扣除;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发生合同终止、解除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移交,并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与剩余材料(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不得以工程竣工结算尚未进行或结算尚未完成或存在任何争议尚未解决等任何原因为由拒绝移交工程或撤出现场。

乙方每逾期一天拒绝移交工程或者撤出现场,每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超出违约金的损失(如有)。

9、如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总包合同等要求引起的罚款、违约责任、甲方损失(包括甲方向业主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

10、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五、履约担保

1、乙方向甲方提供己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以下第种: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价款的%的履约保证金。

待本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工程竣工资料与结算资料按要求提交后,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当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而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因违约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接到上述通知后7天内将保证金恢复到原金额。

当乙方需承担的违约金及造成甲方的损失金额超出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有权就超出数额向乙方追偿。

(2)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认可的、由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为本合同金额的%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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