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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流量与存量要点

主計處國民所得問答

什麼是流量與存量?

答:

經濟流量反映一定期間內經濟價值的產生、轉移、交換或消失,而涉及交易過程者,不論為現金交易或等價交易,為流量帳記錄之流量,而其他流量如價格變動造成資產價值改變等,1968SNA記錄在資產重估調整帳(屬存量帳),1993SNA記錄在資產其他變動帳(屬蓄積帳)。

存量指至某個時點為止(如年底或季底),經濟體系所擁有的資產價值,包括金融資產及非金融資產,主要帳表為資產負債帳(表)。

什麼是常住(觀念)?

華僑是常住居民?

外勞是常住居民?

答:

所謂本國常住單位,包括居住於本國疆域內之個人、公司、政府機關及各種非營利機構等達一年以上者。

不包括外國觀光客及受雇於國際機構之非本國國民(停留我國期間未滿一年者),因編製期間主要為年,故SNA建議以一年為基準。

凡治外法權機構,如使領館,雖常駐國外,惟仍屬我治權範圍,故其人員屬我國常住居民;至於雖為我國國民卻經常居住國外者,如華僑等則不可算為本國常住居民;而外國勞工若僅短期停留,如客座教授、水利專家等,不屬常住居民,但若長期停留,如菲庸、泰勞等簽約一年以上者,則屬之。

所謂本國疆域以內者,包括政治邊陲以內之領土,以及屬於國內企業所有而航行或停泊在外國領土、領空及領海以內之船舶、飛機及其他運輸工具等。

平減的意義為何?

按「當期」價格及按「固定」價格有何不同?

答:

SNA規定所有項目均需按當期價格計算,即以當時通行之價格(指數)編算當期各帳表之項目,當期價格係一通稱,現分為生產者(產地或出廠)價格及購買者(投入或消費者)價格,其間相差運費、買賣服務之價差及稅捐,惟皆稱當期價格,即生產結果以當期生產者價格計算,而消費、資本形成等則以當期購買者價格計算。

按固定價格指以某一特定期間(年)之價格編算,係將當期與某固定期期間之價格變動加以排除,此排除價格變動因素之行為稱為「平減」,故採用之物價指數亦稱「平減指數」,本處於93年11月五年修正工作時已併將物價指數基期由85年改90年,即現編乃按90年(固定)價格編算。

惟隨時間推移,產品或服務除數量可能增加外,品質亦將提升,然按固定價格計算僅平減掉價格變動,並未將品質提升這部分排除,故按固定期價格計算之價值隱含數量及品質之「物量」變動。

什麼是「毛額」?

什麼是「淨額」?

為什麼一般都採用「毛額」?

答:

毛額指未扣除「固定資本消耗」之價值,淨額則已扣除(惟淨額之另一種解釋表示為「收入」減「支出」後之差額,如前述國外要素所得收入淨額)。

如生產毛額、生產淨額,或固定資本形成毛額、固定資本形成淨額。

因固定資本消耗意義上為已消耗之價值,故淨額則表現為實際增加之價值。

SNA建議各總量項按毛額及淨額計算,雖淨額較具意義,惟因固定資本消耗甚難估計,各國估計結果差異頗大,且比重約近GDP之一成,影響不容小看,為避免因估計偏誤造成比較偏差,因此建議按毛額及淨額編製,各國主要亦皆採毛額項比較。

「固定資本消耗」與「折舊」有什麼不同?

答:

固定資本消耗係在一計算期間內,為生產產出而投入之固定資產在當期減損值,包括自然變值、正常淘汰折耗、報廢值及可預見或一般之意外損失,以效用折現法或重估後之當期價值較上期重估值差額計算,而非如企業折舊以帳面價值(歷史成本)攤銷,故SNA不稱折舊。

惟不包括未可預見之重大災害造成之資本毀壞,如重大政治事件、戰爭、大地震等,或不常發生的特殊事件(如未預料之技術創新)而減損的資產價值,此毀損值列為資本損失,68SNA記錄在「資產負債重估調整帳」之「資金運用帳未列示有形資產變動淨額」項,93SNA則記錄在「資產其他物量變動帳」之「大災害損失」或「未另分類非金融資產其他物量變動」項。

國民生產、國民所得與國民支出之間關係為何?

答:

「國民生產毛額(GNP)」係本國常住居民經營之生產機構或單位,在國內及國外從事生產之結果,此乃以生產觀點而言;生產結果主要分配為受雇報酬、財產及企業所得,以所得者而言,即稱為「國民所得(NationalIncome,NI)」,惟固定資本消耗不能分配,因此國民所得=國民生產毛額-固定資本消耗,較少稱「國民生產淨額」;而所得結果支用在消費、資本形成及輸出入等,即由需求方觀察,則稱國民支出毛額(GrossNationalExpenditure,即GNE=GNP)。

國民(可支配)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為何與一般人感受之收入不相當?

答:

國民所得分按要素成本計算及按市價計算兩種,按要素成本計算之國民所得為一國(或一定地區)全體常住居民提供生產要素從事生產,在一定期間內獲得報酬之總額;凡非由生產而發生之所得、資產重估之增值、國際間之贈與、公債利息收入等均不可計入國民所得之內;按市價計算之國民所得則尚包括間接稅淨額。

國民所得加來自國外經常移轉收入淨額即為國民可支配所得。

來自國外移轉雖然非由本國國民生產而發生之所得,卻可由本國國民所支配與利用,故稱為國民可支配所得。

而國外移轉收支為本國常住居民與非本國常住居民間各種單方之無償贈與,包括國際間之經濟援助、技術援助及對國際機構經費之分擔費用,慈善及宗教團體之救濟與捐贈、僑民匯款等,但不包括國際間武器或其他軍事裝備之援助。

「平均每人生產毛額(perCapitaGNP)」係指GNP除以年(季)中人口而得,用來代表平均每一國民生產能力;若將國民所得除以年中人口數,則得「平均每人所得(perCapitaIncome)」,用以表示平均每人實際享有之經濟福利。

因國民(可支配)所得經實行分配之後,其中一部分以政府之財產與企業所得型態分配為政府之收入,一部分以提撥公積金及未分配盈餘型態成為公司儲蓄,惟有流入家庭收入者,始可由個人支配與享用,故與一般個人每年實際之收入水準有所差距。

何謂國民所得統計?

與SNA有何不同?

答:

國民生產乃一個國家(或一定地區)之常住居民在一定期間生產之總成果,可由供給(生產)面、分配(所得)面及需求(支出)面分別統計,並將統計結果以收支平衡帳式陳示所得之來源及其去向,即為國民所得統計,藉以闡明各部門經濟活動之相互關係及其發展趨勢。

1968年聯合國因應國際經濟變遷,乃重新修訂1953年訂定之國民帳表體系,成為1968年國民經濟會計制度(ASystemofNationalAccounts,68SNA,並稱1953年體系為SNAforshort或53SNA),除包括原國民所得統計外,並將產業關聯統計、資金流量統計、資本存量統計、價量關係統計及勞動統計等納入,成一完整闡示各類經濟活動結果之系統。

我國於75年9月10日參照1968SNA之整體架構,研訂「中華民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奉院核定頒布施行,其中物價統計、國民所得統計及產業關聯統計分由主計處第三局第三、四、六科辦理,勞動統計由第四局第四、五科辦理,而資金流量統計及國外部門帳(對外交易)由中央銀行辦理;資本存量統計之編製,依照89年修正公布之預算法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綠色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之規定,其中「國富統計(第四局第三科編)」、「綠色所得帳(中部辦公室第三科)」等報告已自89年開始陸續編製,並列於預算書中提報立法院。

1993年聯合國再次修訂擴充68SNA成93SNA,使各個帳表流程更為清晰,流量至存量的關係亦為顯明,另並提供衛星帳及社會會計矩陣等概念與技術,提高SNA擴充及運用彈性;另鑑於地方自治法施行,各縣市亟需相關經濟指標,目前亦正由本處中部辦公室第四科負責研編「各縣市縣民所得統計」。

國民所得統計編算時程為何?

答:

依民國75年院頒之「中華民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規定,我國國民所得統計應按年及按季編算,並應經「行政院主計處國民所得統計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摘要提報行政院及由本處發布;本處現於每季終了二個月內完成上季編算結果,即於5、8、11及2月約中旬時,完成編算並發布第1、2、3及4季估計結果,稱按季初步統計(或季估計);因按季編算時,部分資料不全或尚未產生,故按年資料雖於次年2月時已有初估結果,惟本處於11月時再依相關調查及財務報表等最新資料,修正2月之上年初步統計,此稱按年修正(或年修正)結果。

另因部分調查結果及政府決算未能於每年11月前完成,且公務統計資料亦會修正,加以本處逢5逢0之年份進行大規模之「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故每5年依普查等最新結果,再進行五年修正工作;惟普查因調查及整理時間較長,約需2~3年時間,如90年普查於91年底辦理調查,至93年初始完成普查報告,因此本處於93年11月完成86~92年年季資料之五年修正工作及物價指數改按90年基期作業。

為什麼有時講「國民」,有時又稱「國內」?

經濟成長率又如何計算?

答:

國內生產毛額(GrossDomesticProduct,GDP)為在本國(或一定地區)疆域以內所有生產機構或單位之生產成果,不論這些生產者係本國人或外國人所經營者,其生產結果均構成本國國內生產之一部分;而國民生產係本國常住居民在國內及國外從事生產之結果。

在對外開放之經濟社會中,常有外國人在本國(或一定地區)疆域內投資經營生產事業或設置分支機構,其生產結果雖屬於本國國內生產,但其分配則不歸屬於本國常住居民。

因此,如將國內生產減支付給國外要素所得支出(生產結果之分配應歸屬外國部分),加來自國外要素所得收入即等於國民生產毛額(GrossNationalProduct,GNP)。

即:

GNP=GDP+國外要素所得收入淨額(收入-支出,一般以收入淨額表示)

因國外要素所得收入淨額牽涉各國外匯流動,因時差、歸類或常住人口記錄等誤差,致國家間同項金額可能不等,加以國民生產中部分為其他地區之生產成果,不易顯現一地區之經濟活動情況;故我國循國際慣例,於83年11月23日第147次國民所得統計評審委員會決議,經濟成長率由GNP改為GDP按固定期價格計算之年增率計算;惟計算國民或平均每人所得水準時,因涉及一國常住居民,故仍以GNP或平均每人GNP為主。

為什麼有時稱「按市價」有時稱「按當期價格」,而按要素成本計算又為何?

答:

間接稅是廠商對政府非自願性的給付,廠商將其視為生產成本,包括因生產、銷售、購入或使用之商品及服務而課徵之稅捐。

因該稅捐為廠商之成本,故廠商必將期轉嫁在所生產之產品(商品或服務)價格上,此等同間接對購買者課稅,故稱間接稅。

補助金為公民營企業從政府部門所收到之贈與,或稱補貼,代表生產者收入遠超過產出所獲致之銷售收入,此收入不計入生產總額,但可用來抵銷生產成本,一般視為間接稅減項;即間接稅-補助金=間接稅淨額。

政府對生產過程所課徵之「間接稅淨額」,均將轉嫁而構成產品在市場銷售價值之一部分,如該稅之課徵,則其價值將等於其投入要素成本(即經濟學之受雇報酬、地租、利息、利潤),故凡包括間接稅淨額者稱「按市價計算(之國民所得)」,未包括者便稱「按要素成本計算(之國民所得)」。

因此為所得面之觀念,故一般僅「國民所得」該向依當期價格計算者,另分按市價計算及按要素成本計算,而GNP、GDP等其他編算項目均僅稱「按當期價格計算」,不再分按市價計算或按要素成本計算。

儲蓄率如何計算,政府及企業為什麼有儲蓄?

答:

國民儲蓄係全國各經濟部門在一定期間內之儲蓄總額,與一般大眾觀念上之儲蓄不同;此處為可支配所得非用於消費者即為儲蓄,而不論其處分方式(如投資股票或銀行存款)。

國民儲蓄(淨額)=國民可支配所得-國民消費(=民間消費+政府消費)

國民儲蓄毛額=國民儲蓄淨額+固定資本消耗

國民儲蓄率(即儲蓄率)=國民儲蓄毛額÷國民生產毛額

儲蓄主要分為三部門:

1.政府儲蓄:

政府收支原則係量出為入,無須有儲蓄,而國民經濟會計所稱之政府儲蓄乃指經常收入與經常支出之差額(並非歲計結餘),因政府支出有屬於經常支出,有屬於資本支出(建置資產或償還債務),而政府之經常收入每大於經常支出,其餘額遂構成政府用於資本支出之財源,可見政府雖無儲蓄之形式,卻有儲蓄之實際表現。

2.公司儲蓄:

為當期提撥之各項公積金及未分配盈餘,可供做為未來投資之財源。

3.家庭儲蓄:

家庭儲蓄指家庭(包括家庭及非公司企業)及對家庭服務之非營利機構的可支配所得減最終消費支出之差額。

地下經濟算不算GDP?

外溢效果又算不算?

答:

「非法經濟」指法律所不允許的經濟行為,如走私、盜採砂石,「隱藏經濟」指所得申報或統計調查未能包含之經濟行為,如地下工廠、逃漏稅,一般將兩者通稱為「地下經濟」;然而,從SNA觀點,有生產行為即須計算其產出價值,雖非為法律或社會風俗所允許,惟其產出仍將進行交易,而交易之所得可能購買合法經濟行為之產出,且支付地下經濟產出之所得來源亦可能來自合法行為,故若不計算地下經濟之價值,將使整個帳表之流程產生問題,亦明顯不合理,故依SNA編製之GDP係包括地下經濟。

「外溢效果」指場所單位進行的某些經濟活動,可能會引起其他單位的生產條件、所得或資產狀況亦產生變動,而卻沒有得到受影響單位的同意,如污染;然因外溢效果可能正亦可能負影響,且並非場所單位出於自己意願所進行的市場交易,而所涉及的估計技術相當困難及複雜,即使將外溢效果內部化,如徵收空污費,但此政策長遠而言仍值得懷疑,而徵收之收入是否足以代表外溢效果之價值亦難評估。

故SNA將此視為「其他流量」,而非「交易」流量,故不計為GDP,即生產→所得→支出之帳表流程中不予計算;若可以適當方式估計其對資產之影響,在1968SNA中,記錄在「資產負債重估調整帳」,1993SNA則記錄在「資產其他變動帳」。

政府最終消費與政府經常支出有何不同?

答:

政府(包括各級政府及受政府監督指揮之非營利機構)在生產面是「政府服務生產者」,在支出面又是「最終消費者」。

政府服務生產者之生產總額因無市場價格可供計算,故以其投入之總成本為生產總額,即公務員之受雇人員報酬、公共資產之固定資本消耗及購買支出(即中間消費),其中購買係指使用期間一年以下之消費品,如文具、紙張、水電支出等,惟軍事支出如武器彈藥雖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然實際使用一次即可能毀壞,故仍列為經常購買支出(即政府消費)。

而其生產總額中,有一部分銷售予家庭為家庭最終消費(如公立博物館之門票收入、公立學校之學雜費收入),有一部分銷售予其他生產者為中間消費(如高速公路休息站之攤位租金收入、觀光旅館等級標識收入),未銷售之部分即視為政府自用之產品,亦即政府之最終消費。

但若政府為行政管理等目的而提供強制服務之收入,如證照費收入等,則不屬銷售範圍,應視為家庭或其他生產者對政府繳交之規費。

而政府經常支出不包括固定資本消耗,惟包括債務利息支出、對家庭移轉、對企業補助金等,係以支出目的為主,與SNA定義之生產總額或最終消費含意不同。

國內資本形成與投資有何差異?

答:

國內資本形成包含「固定資本形成毛額」及「存貨增加」,係在一定期間內,國內生產者購入之商品,且不用於當期中間消費,而成為當期存貨及固定資產之增加者。

中間消費與資本形成毛額之主要區別,在於該商品是否在當期內用罊,或是否能產生將來利益;新制之93SNA亦將礦藏探勘及電腦軟體等計為資本形成。

而一般外界所稱之投資包含金融及非金融投資,故不相同。

∙國內固定資本形成毛額:

為國內「產業」、「政府服務生產者」及「對家庭服務之民間非營利機構」等持有之商品,並新增成為其固定資產之一部分者,均為國內新生產及進口之商品,惟編算上述部門別時須包含二手貨品,俾陳示各部門資本形成之增減,因各部門二手貨品有增有減,互相抵銷,總計數仍僅為新生產及進口之商品。

按資本財之型態可分為:

營建工程,包括住宅、非住宅用房屋(如廠房、校舍)、其他營建工程(如道路、機場);運輸工具;機器及設備;土地改良、耕地及果園之開發;種畜、役畜及乳牛等。

∙存貨增加:

存貨乃表示生產者購入貨品且非用作固定資產之增加者在一定時點之存量,並包括政府儲存之戰略物資及其他重要物資,但不包括家庭及對家庭服務之民間非營利機構儲存之貨品。

存貨增加則係在一定期間內期末與期初存貨之存量比較,若期末存量大於期初存量,存貨增加為正數,若期末存量小於期初存量,存貨增加便呈負數。

存貨可按購入用途及其製造過程分為原材料,如織布廠之購進棉紗,農業生產者之購進肥料;在產品,即生產者購進原材料用於加工製造而尚未完成其全部生產過程者;產成品,即業已完成全部生產過程等待出售之貨品;家畜,即屠宰為目的之家畜。

「商品及服務輸出入」與「海關進出口」有何不同?

答:

商品及服務為本國常住居民(包括個人及機構)與非常住居民間商品所有權之移轉(包括買賣與贈與)以及本國常住居民對非常住居民提供(或接受)之服務。

所稱商品及服務包括下列各類:

(1)商品;

(2)運輸及通信服務;

(3)保險服務;

(4)什項商品及服務:

(5)商品輸入(出)之調整;

(6)治外法權機構國內購買;

(7)非本國家庭國內購買或本國家庭國外直接購買;

(8)政府國外資產直接購買;

(9)政府國外經常性直接購買。

雖然商品輸出入統計之主要資料須以海關之貿易統計為依據,惟兩者定義、範圍略有不同,故須略加調整;其不同點主要為海關以商品之是否進關與出關為統計基礎,而SNA則以所有權之移轉為計算基礎。

另海關貿易統計對於出口商品價值係按離岸價值(F.O.B.)計算,進口商品則按到岸價值(C.I.F.)計算,而SNA對於商品輸入輸出價值均按離岸價值計算,凡按到關價值計算者,應加以分解為F.O.B.價值、運費及保險等三項,而由外國公司承運、保險者,應視為服務之輸入。

另一般稱海關商品進出口之差額為「出(入)超」,而SNA之商品及服務輸出入之差額稱「順(逆)差」。

進口稅及加值型營業稅為何最後才加總?

答:

1.進口稅:

企業進口商品因需經由海關,皆由關稅局就源課徵進口稅,故企業進口之原材物料或商品皆已包含進口稅,且中間投入係以購買者價格計算,故直接進入企業之投入。

而進口稅係屬間接稅之一,鑒於從商業會計或調查資料無法得知進口稅金額,依此編算使各業別之間接稅淨額項低估。

由於關稅總局有完整之進口稅資料,故改由總額方式加計,將應歸入各業別間接稅淨額之「進口稅」,獨立一列於間接稅淨額項下;為達平衡,故生產毛額亦須總額加計,而生產毛額=生產總額-中間消費,故生產總額亦須加計。

平減指數則採進口物價及實質(平均進口)稅率指數之乘積平減,將稅率降低及物價變動一併考慮。

2.加值型營業稅:

於75年4月1日起實施,係一種多階段之銷售稅,即對企業在產銷過程中所增加之價值(加值)而課徵的稅,有加值即課營業稅。

在會計實務上,適用加值稅之公司行號因其屬代收代付性質,故其銷項稅額未計入企業損益表之營業收支中。

現行各項關於廠商之間接稅統計皆不含加值型營業稅,考慮現行商業會計及各項調查之處理方式,為與財稅單位實際稽徵結果一致,國民所得統計將原應歸入各行業間接稅淨額項之「加值型營業稅」獨立一列,同進口稅處理方式,而其平減指數則採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什麼是「住宅服務」?

行業標準分類並無此分類,又如何計算?

答:

住宅服務指住宅用房屋提供服務的價值-即「租金」,家庭可以租房屋居住或購買房屋自住,不論租用或自用,SNA規定皆需計算其價值,另機關配住者亦應設算其價值;其中自用部分其房屋租金在支出面設算一筆支出,在生產面相對亦一筆租金收入,互為抵銷,對家庭所得未有增減。

而對自用住宅亦設算租金之目的,主因住宅房屋為具生產性資產,在不同國家或甚至同一國家短期內(如地震前後),自用住宅與租用住宅間比例可能有很大差異或變動,若不對自用住宅設算其服務價值,則各編算期或國家間比較將嚴重失真,亦失去其意義,故SNA規定,包括租用及自用,均設算住宅服務。

住宅服務不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歸類下,此為SNA特別定義之項目,現行國民所得統計在生產面時,因與不動產業(按行業標準分類中業別分)內涵較為接近,故與不動產業同歸為「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按行業標準分類大業別分)」其下之項目「住宅服務」。

家庭主婦為自己家庭燒飯、洗衣之勞動價值算不算GDP或GNP?

答:

國民所得統計之「家事服務」,指受雇於家庭,從事提供對該家庭服務之工作者其服務之價值,即受雇人員報酬,如園丁、個人司機、保姆等。

而依SNA定義,家庭主婦為自己家庭所提供之服務並不計入家事服務或GDP當中,若家庭主婦亦計入GDP,則各國將無所謂之失業者,因在家裏亦有產值,有產值即不算失業,且人口愈多產值愈大,只要一直「生產」小孩,其GDP就一直增加;惟反觀人口眾多之落後國家,其生活或所得水準反而愈來愈低,此與SNA編製GDP之原意不同。

故SNA特別定義-「供自身最終使用之產出(自己生產自己消費)」,除自用住宅服務、初級(農業)產品及自用資產外,皆不計算產值;菲傭、保姆等提供之服務非自身消費,且已透過交易行為,故須計算生產價值,而家庭主婦提供之服務為自己家庭所消費,並未進入交易市場,故不計算其價值。

惟鑑於各國專家學者或團體屢有質疑,故SNA亦建議在統計技術與資料許可下,視各國對非正式部門統計之需求,可另編製衛星帳加以補充。

在建工程之意義及毀損之處理

答:

生產結果的計算不是以生產過程來衡量,而是以產出的價值來衡量,並在產品完成的時點記錄,依SNA定義,產出乃為可交易(交換)、供自身消費或做為固定資本形成、成為存貨或可免費提供等之處置者。

一般提供「服務」之價值較為簡單,即有從事服務的交易行為始計算其價值;惟商品因生產過程可能跨越一個計算期(年或季),若於製造完成時才記錄,將使各計算期中間投入偏高,而完成期之投入又偏低,致每期生產毛額變得無意義,故SNA為使產出之記錄與投入配合,未完成之在製品,在計算期結束時,按完成時之總價值依跨越期成本比例分攤或以投入成本加計正常利潤計價。

68SNA營造業記錄之在建工程價值在支出面亦記為固定資本形成,93SNA在建工程登錄較為詳細,強調所有權觀念,即若在建工程已確定所有權者,不論自用或因簽約而建造,該工程列入固定資本形成;若在建工程不確定將來使用者,則列為營造者之存貨。

未可預見之重大災害造成之資本毀壞,如重大政治事件、戰爭、大地震等,或不常發生的特殊事件(如未預料之技術創新)而減損的資產價值,此毀損值列為資產損失;因現行國民所得統計係按季編製,故在建工程已記錄為「固定資產」價值者,不扣除當期之「固定資本形成」,而當季新建部分則不予認列。

而資產損失68SNA記錄在「資產負債重估調整帳」之「資金運用帳未列示有形資產變動淨額」項,93SNA則記錄在「資產其他物量變動帳」之「大災害損失」或「未另分類非金融資產其他物量變動」項。

「國外要素所得」是什麼?

國外要素所得為本國常住單位(個人或機構)提供生產要素(即經濟學所稱勞動、土地、資金及企業才能,惟此處土地不能切割至國外,故不算)在國外從事生產得到之報酬,或相對而言,非本國常住單位,提供生產要素在本國國內從事生產而得到之報酬,此項報酬包括本國公司在海外分支機構盈餘,本國常住居民在國外受僱之薪資報酬及直接投資利益收入,在國外之存款利息收入(如外匯存底孳息),購買外國股票之股息或債券利息收入,或本國常住單位對非本國常住單位在本國從事上述項目之支出。

國外要素所得收入淨額係本國收到來自國外要素所得收入減支付給國外要素所得支出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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