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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及试验方法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水滅火器、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及乾粉滅火器等滅火器,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滅火器:

指使用水或其他滅火劑(以下稱為滅火劑)

驅動噴射壓力,進行滅火用之器具,且由人力操作者。

但以固定狀態使用及噴霧式簡易滅火器,不適用之。

(二)A類火災:

指木材、紙張、纖維、棉毛、塑膠、橡膠

等之可燃性固體引起之火災。

(三)B類火災:

指石油類、有機溶劑、油漆類、油脂類等

可燃性液體及可燃性固體引起之火災。

(四)C類火災:

指電氣配線、馬達、引擎、變壓器、配電

盤等通電中之電氣機械器具及電氣設備

引起之火災。

(五)D類火災:

指鈉、鉀、鎂、鋰與鋯等可燃性金屬物質

及禁水性物質引起之火災。

三、適用性

(一)各種滅火器適用之火災類別如表1。

(二)各種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應符合「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之規定。

表1滅火器適用之火災類別

適用滅火器

機械泡沫

乾粉

火災分類

ABC類

BC類

D類

A類火災

O

O

X

O

X

X

B類火災

X

O

O

O

O

X

C類火災

X

X

O

O

O

X

D類火災

X

X

X

X

X

O

備註:

1.「0」表示適用,「X」表示不適用。

2.水滅火器以霧狀放射者,亦可適用B類火災。

3.泡沫滅火器:

係由水成膜及表面活性劑等滅火劑產生泡沫者。

4.乾粉:

(1)適用B、C類火災者:

包括普通、紫焰鉀鹽等乾粉。

(2)適用ABC類火災者:

多效乾粉(或稱A

B、C乾粉)。

(3)適用D類火災者:

指金屬火災乾粉,不適用本認可基準。

5.適用C類火災者,係指電氣絕緣性之滅火劑,本基準未規範滅火效能值之檢測,免予測試。

6.適用B、C類火災之乾粉與適用A、B、C類火災之乾粉不可錯誤或混合使用。

四、滅火效能值

滅火器依照下列規定之測試方法,其滅火效能之數值,應在1以上。

但大型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適用於A類火

災者,應在10以上;適用於B類火災者,應在20以上。

(一)第一種滅火試驗

1.對象:

適用測試A類火災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

2.方法:

(1)使用圖1(a)之第1模型或圖1(b)之第2模型施行試驗。

但第2模型只能使用1個。

(2)模型之配列方法如圖2(a)及圖2(b)所示

a.採用S個(係指任意數值,以下同)之第1模型時,如圖2(a)。

b.採用S個之第1模型及1個第2模型時,如圖2(b)。

(3)於第1模型之燃燒盤內盛入3.0?

汽油,於第2模型

之燃燒盤內則盛入1.5?

汽油,依序點火,但如圖2(b)情形時應由第1模型開始點火。

(4)滅火動作,應於第1個模型點火3分鐘後開始,並按

照模型順序點火。

施行滅火之模型,尚有餘焰時不得對下一個模型進行滅火。

(5)操作滅火器人員得穿著防火衣及面具,實施滅火實驗

時,應與滅火模型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

(6)應在風速3.0m/sec以下之狀態進行。

(7)室內試驗場所之設施,參考陸、附件之規定。

3.判定:

滅火劑噴射完畢時,並無餘焰,且噴射完畢後2分鐘以內不再復燃者,可判定已完全熄滅。

軍位:

mm

H面

角鐵燃境台(50x50x9)

松木約約或£(«量杉幾:

燥14表mte乾木材1654

I—ra~kJ

-

1—

巴匡

§

sl

'

1

■+〜』:

燃煥珈孤

(厚度:

3)

弓酣

側面

 

圖1(a)第1模型(A-2單位)

單位:

mm

正面

或—藉£杉支面輦—燥9表2純—0木材伽27專可

側面

730

松木約約

角鐵燃燒台(50X50X9)

1

 

圖1(b)第2模型(A-1單位)

S個

 

第1

第1

第1

第1

第1

模型

模型

11

模型

模型

模型

:

3m

:

3m

3m

(S+1)個

3m

圖2(a)採用S個第1模型之配列方式

圖2(b)採用S個第1模型及1個第2模型之配列方式

4.實施第1種滅火試驗時,滅火器之對A類火災之滅火效能值,如完全滅火S個第1模型時,為S疋之值。

如完全滅火S個之第1模型及1個第2模型時,為2S+1之值。

(2)第二種滅火試驗

1.對象:

適用測試B類火災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

2.方式:

(1)模型應如圖3所示,並於表2所列模型中,採用模型號碼數值1以上之1個模型來測試。

(2)滅火動作應於點火1分鐘後開始。

(3)操作滅火器人員得穿著防火衣及面具。

實施滅火試

驗時,應與油盤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

⑷應在風速3.0m/sec以下之狀態進行。

3.判定:

滅火劑噴射完畢後1分鐘以內不再復燃者,可

判定已完全熄滅。

單位:

cm

備註丄為模型平面之一邊內測尺寸

圖3第二種滅火試驗之測試模型

(三)合格判定

1、A、B類滅火試驗第1次不合格者得再測試一次,並以第二次測試結果,作為判定依據。

2、如係A、B類滅火器者,應先撲滅A類火災模型合格後,始可進行B類火災之滅火試驗,A類火災滅火試驗不合格時,不得再進行B類火災滅火試驗。

(四)得免作滅火試驗之情形

大型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如可認定其具有經型式認可之滅火效

能值同等以上之值時,則可免作滅火試驗。

模型號碼

燃燒表面積

(m2)

模型一邊之長度

L(cm)

汽油量

(公升)

滅火

效能值

1

0.2

44.7

6

B-1

2

0.4

63.3

12

B-2

3

0.6

77.5

18

B-3

4

0.8

89.4

24

B-4

5

1.0

100

30

B-5

6

1.2

109.5

36

B-6

8

1.6

126.5

48

B-8

10

2.0

141.3

60

B-10

12

2.4

155.0

72

B-12

14

2.8

167.4

84

B-14

16

3.2

178.9

96

B-16

18

3.6

189.7

108

B-18

20

4.0

200.0

120

B-20

24

4.8

219.1

144

B-24

26

5.2

228.0

156

B-26

28

5.6

237.0

168

B-28

30

6.0

244.9

180

B-30

32

6.4

252.4

192

B-32

40

8.0

282.8

240

B-40

五、操作機構

(一)滅火器除由其固定架取下之動作,背負動作以及取下其安全插梢之動作外,應以一動作能容易且確實開始噴射為原則。

但小氣瓶放置於容器外面之加壓式滅火器及背負式滅火器得在二動作以內,輪架式滅火器得在三動作以內開始噴射。

(二)滅火器應依表3所列之滅火器分類及放射機構與操

作方法,即可作動開始噴射。

但背負式及輪架式滅火器者,不適用之。

(三)滅火器之安全插梢、手輪(回轉把手)、壓把、按鈕等操作部位,應以容易辨認之處置及簡明不易磨滅方式標示操作方法。

表3滅火器放射機構與操作方法

滅火器之分類

水滅火器

機械泡沫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

乾粉滅火器

註備

內予錶填蒸壓。

容。

氮«氏訂器等力充之蓄錶體者或沫式為容氣壓以身為力本壓6灿化山、空示體本雖壓將加cM「氮體、指氣劑造示‘以用WW本氣袅化一構指時予使。

小以用將氮一液戌。

裝用‘體瓶nB00使。

時用皿為「者安使劑氣鋼力1應器常利八係壓不於火壓於上號,容係劑,碳內加得係滅加存以型器之山火壓化器來但心之之儲44及火體壓滅蓄。

们容壓,壓內般並號器滅氣蓄之以者二於氣式加器一氣型火粉壓1234/.V/.V/.V/.V

放射機構

O

O

O

O

式加

2

bl

操作方法

握緊

壓把

O

O

O

O

六、耐蝕及防銹加工

(一)滅火器各部應使用優良質材料製造,與所充填滅火劑有接觸部分,應以不得被該滅火劑所腐蝕之材料製造(以下稱為耐蝕材料),或將該部分施予耐蝕加工,且與大氣有接觸部分,應使用不易生銹之材料製造或將該部分施予防銹加工。

(二)各種滅火器之耐蝕,防銹加工及塗裝,規定如表4。

但不銹鋼,耐蝕鋁合金製滅火器,不適用之。

表4滅火器之耐蝕、防銹加工及塗裝

種類

筒體內部

筒體外部

水滅火器

機械泡沫滅火

磷酸鹽皮膜加工後,塗裝環氧族樹脂或施予PVC皮膜加工,但滅火劑無腐蝕性者除外。

磷酸鹽皮膜加工後,以紅色施以烤漆或使用靜電塗裝、粉體塗裝等任何一種噴漆均可。

二氧化碳滅火器

噴砂處理或磷酸鹽皮膜加工

以紅色施以噴漆

乾粉滅火器

磷酸鹽皮膜加工

磷酸鹽皮膜加工後,以紅色施以烤漆或靜電塗裝、粉體塗裝等任何一種噴漆均可。

(三)容器內外經過磷酸鹽皮膜加工之滅火器,應剖開檢查,不得有塗膜破裂,剝落,鼓脹,生銹等現象。

(四)不銹鋼材質滅火器,得於容器表面積25%以上,使用紅色銘牌標示之。

(五)耐腐蝕試驗:

水滅火器及機械泡沬滅火器之內部與充灌滅火劑接觸部分,於充灌前應使用3%之氯化鈉

(NaCI)水溶液連續浸泡7天,或依表5規定,以滅火劑充灌滅火器內,保持38±2C放置90天後,不得發生生銹或異常現象。

但充灌無腐蝕粉末者,不適用之。

表5滅火器耐腐蝕試驗

充填滅火劑種類

腐蝕試驗

鹼性藥劑

浸入3%之氫氧化鈉溶液中7天。

耐久性不燃燒藥劑

浸入3%之硫酸溶液7天。

七、車用滅火器

裝設在車上使用之滅火器,應為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

八、大型滅火器之滅火劑

大型滅火器所充填之滅火劑量規定如下:

(一)機械泡沫滅火器:

20?

以上。

(二)二氧化碳滅火器:

45kg以上。

(三)乾粉滅火器:

18kg以上。

九、噴射性能試驗

滅火器以正常操作方法噴射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操作噴射時,能使滅火劑迅速有效噴射。

(二)噴射時間,於溫度20C時,有10秒鐘以上。

(三)具有有效滅火之噴射距離。

(四)能噴射所充填滅火劑容量或重量90%以上之量。

十、使用溫度範圍

在下列規定之滅火器溫度範圍使用時,能有效發揮滅火及噴射機能。

(一)化學泡沫滅火器:

5C以上,40C以下

(二)其他滅火器:

0C以上,40C以下。

十一、本體容器厚度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金屬板厚度如表6:

表6滅火器本體容器厚度

區分

板厚

(mm)

加壓式滅火器或蓄壓式滅火器之本體容器

以符合CNS4622〔熱軋軟鋼板、鋼片及鋼帶〕材質或具同等以上之耐蝕性材質製造

內徑120mm以上

1.2以上

內徑未滿120mm

1.0以上

以符合CNS11073〔銅及銅合金板、捲片〕、CNS10443〔銅及銅合金線〕或CNS8497〔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之材質或具同等以上耐蝕性材質製造

內徑100mm以上

1.0以上

內徑未滿100mm

0.8以上

(一)滅火器本體容器之材質為可熔接加工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

1、材質中碳之最大含量為0.25%,硫之最大含量為0.05%,磷之最大含量為0.05%。

2、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但應在0.70mm以上。

D

SK0.7mm

300

S:

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

D:

容器之外徑,非圓柱形之容器,取滅火器容器之最大外對角線計算之。

K值:

當DW80時,取0.45。

當80vDW100,取0.50。

當D>100時,取0.70。

(二)本體容器之材質使用不銹鋼鋼料製造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之含碳量為未滿0.03%之沃斯田鐵不銹鋼。

2、容器上部之端板及底座與胴身熔接接合處,應以完全退火處理。

3、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但應在

0.64mm以上。

SDK0.64mm

600

S、D之說明與十一、

(一)、1相同。

K值取0.3

(三)本體容器之材質如使用鋁材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容器之構造應為無縫之結構。

2、本體容器之最小厚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但應在

0.71mm以上。

SK0.71mm

80

S、D之說明與十一、

(一)、1相同

K值:

當DW100時,取0.3mm。

當D>100時,取0.4mm。

十二、本體容器之耐壓試驗

滅火器本體容器之耐壓,應依表7規定進行,以水壓施行5分鐘之試驗,不得發生洩漏、破損變形,亦不得產生圓周長0.5%以上之永久變形。

表7滅火器本體容器之耐壓

滅火器種類

非耐蝕材料

備註

蓄壓式

加壓式

水滅火器

蓄壓壓力之2.5倍

——

使用耐蝕性材質者所列

機械泡沫滅火器

蓄壓壓力之2.5倍

36kgf/cm2

壓力之80%

二氧化碳滅火器

250kgf/cm2

——

依據CNS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之有關規定。

試驗後之永久膨脹率應為10%以下。

乾粉滅火器

蓄壓壓力之2.5倍

36kgf/cm2

在40C之閉鎖壓力或調整壓力之最大值為12-18kgf/cm2

十三、護蓋、栓塞、灌裝口及墊圈

(一)護蓋、栓塞及灌裝口之間,應以不易脫落之方法,嵌裝墊圈。

(二)護蓋或栓塞依十二規定作耐壓試驗時,不得有洩漏及顯著之變形。

(三)護蓋或栓塞之嵌合部位,於嵌裝墊圈時,其嵌合狀態應確實且按本體容器區分,分別作耐壓試驗時,能充分耐壓,且與灌裝口堅固嵌合。

(四)為灌裝滅火劑,需取下護蓋或栓塞時,應設置能將本體容器內壓力完全減壓之有效減壓孔或減壓溝。

護蓋或栓塞,於開始減壓之前,應能耐本體容器內之壓力。

(五)墊圈應不會被所灌裝滅火劑侵蝕,且滅火器於使用溫度範圍內使用時,不得對該滅火器之機能產生不良影響。

十四、閥體

(一)滅火器之閥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依下列

(二)規定之閥以外,依十二作耐壓試驗時,不得有洩漏及顯著變形。

2.手轉式(回轉把手式)之閥,應有旋轉1?

轉以下,能全開之構造。

3.閥開啟時,該閥不得有分解或脫落現象。

(二)應適用CNS12242〔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之蓄壓式滅火器及滅火器之加壓用氣體容器(設有作動封板者除外),應依照CNS11176〔二氧化碳、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裝置及破壞板〕等標準,設置容器閥,且該容器閥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閥本體應採用CNS4008〔黃銅棒〕、CNS11073

〔銅及銅合金板、捲片〕、CNS10442〔銅及銅合金棒〕等標準之材質或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蝕性材質製造。

2.裝於二氧化碳滅火器或灌裝二氧化碳作為加壓氣體之容器,其閥本體應以250kgf/cm2壓力;裝於其他者,應以裝設該容器閥之容器耐壓試驗壓力,施行5分鐘之水壓試驗,不得發生洩漏及明顯變形。

3.與裝設該閥之容器之內部氣體溫度為40C時之內部壓力相等之壓力,以此氣體壓力加壓5分鐘試驗時,閥不得有漏氣或顯著之變形。

4.應設有安全閥。

十五、軟管

(一)滅火器應裝置軟管。

但二氧化碳滅火器所裝滅火劑量未滿4kg者,乾粉滅火器所裝滅火劑量在2kg以下及機械泡沫滅火器之滅火藥劑在3公升以下等,均不適用。

(二)滅火器用軟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壹、十二規定施行耐壓試驗時,軟管不得發生洩漏或顯著之變形。

2.應有足夠長度及內徑,能有效噴射滅火劑,且應符合壹、三十五之規定。

3.於使用溫度範圍內,應具有耐久性且能順利操作。

備註:

二氧化碳滅火器之軟管,應符合三十一、

(二)規定。

十六、噴嘴

(一)滅火器之噴嘴,不得安裝開閉式及切換式之裝置(但輪架式滅火器除外)。

背負式滅火器或加壓式乾粉滅火器則可裝備開閉式噴嘴。

(二)滅火器之噴嘴,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內面應加工平滑。

2.開閉式或切換式噴嘴之開閉或切換操作,應圓滑且噴射滅火劑時不得發生洩漏或其他障礙。

3.開閉式噴嘴,以3kgf/cm2壓力加予水壓5分鐘試驗時,不得發生洩漏。

4.開放式噴嘴有裝栓塞者,於使用溫度範圍內,不得發生洩漏且作動時應能確實噴射滅火劑。

十七、過濾網

化學泡沫滅火器其連接至噴嘴或軟管之藥劑導出管

(如無藥劑導管之滅火器則為噴嘴),在本體容器內

之開口部,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過濾網:

(一)過濾網網目之最大徑,應為噴嘴最小徑之3/4以下。

(二)過濾網網目部分之合計面積,應為噴嘴開口部最小剖面積之30倍以上。

十八、液位標示

滅火器本體容器內面,應有充填滅火劑液位之簡明標示。

但蓄壓式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不適用之。

十九、耐衝擊強度

滅火器對搬運或作動操作引起之意外摔落、衝擊等,

應有充分之耐衝擊強度,且應使用具有耐久性之良質

堅固之材料製造。

二十、防止滅火劑之洩漏

滅火器應設有防止洩漏裝置,以免因溫度上昇、振動等使所充填之滅火劑洩漏。

但無發生洩漏之虞之構造者,不適用之。

二十一、安全插梢滅火器裝有安全插梢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安全插梢者應有防止意外之裝置。

(二)安全插梢以一個動作即可容易拉拔,且有不影響拉拔動作之封條。

(三)手提式滅火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材料應符合CNS3476〔不銹鋼線〕之SUS304不銹鋼線規定或有同等以上之耐蝕性及耐候性材料。

2.除拉拔動作以外之動作,不得容易脫落。

二十二、攜帶或搬運之裝置

(一)滅火器重量(不含固定掛鉤、背負帶或輪架之重量)在28kg以下者應為手提式或背負式,超過28kg而在35kg以下者應為輪架式或背負式,超過35kg以上者應為輪架方式。

(二)滅火器之把手、車把、背負帶或輪架應堅固,且適合滅火器攜帶、搬運及操作。

二十三、安全閥

(一)滅火器之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能將本體容器內之壓力有效減壓。

2.有不能擅自分解或調整之構造。

3.安全閥之安裝螺紋應符合CNS10848〔高壓鋼瓶

閥〕規定,且嵌入墊圈時確實與裝接部嵌合。

4.封板式者,應在噴出口處加封。

5.標示「安全閥」字樣。

(二)滅火器本體容器(限無縫鋼製高壓氣體容器)或容

器閥以外之閥,所裝備之安全閥,應符合表8規定。

表8安全閥作動壓力範圍

設有安全閥滅火器之區分

安全閥作動壓力(kgf/cm2)之範圍

作動壓力的上限值

作動壓力的下限值

封板式

彈簧式

加壓式滅火器

具有開閉式噴嘴者

PX1.3

PX1.1

PX1.0

具有開閉式噴嘴以外之噴嘴者

PX0.9

RX1.1

RX1.0

蓄壓式滅火器

QX1.3

QX1.1

QX1.0

備註:

1、P:

(A)具有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及壓力調整

器之滅火器之本體容器者調整壓力之最大值。

(B)上述(A)以外之本體容器,其內部溫

度為40C時之閉塞壓力值之最大

Q:

蓄壓式滅火器之本體容器,以其內部溫度設為40C時,壓力錶表示蓄壓之上限值。

R:

本體容器內部溫度設為40C時,噴射中本體容器之內部壓力之最大值。

2、滅火器之使用溫度範圍超過40C者,以其最高溫度進行檢測。

(三)裝設在二氧化碳滅火器及充填二氧化碳或氮氣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之容器閥上之安全閥,應符合CNS11176〔二氧化碳、鹵化烷及乾粉等滅火設備用容器閥、安全裝置及破壞板〕之相關規定。

二十四、加壓用氣體容器

(一)內容積超過100cm3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充填氣體後,將容器置40C溫水中,施以2小時浸水試驗時,不得發生洩漏現象。

2.裝置於本體容器內部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之外面,不得被充填於本體容器之滅火劑所腐蝕,而且標示塗料等不得剝落。

3.裝於本體容器外部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對來自外部之衝擊有保護措施。

4.使用二氧化碳之加壓用氣體容器所灌裝之二氧化碳,每1g有1.5cm3以上之內容積。

5.作動封板,於180kgf/cm2以上鋼瓶設計破壞壓力之3/4以下之壓力,施以水壓試驗時,應能破裂。

(二)內容積100cm3以下之加壓用高壓氣體容器,應符合十四、

(一)、1至4及下列規定:

1.灌裝二氧化碳者以250kgf/cm2之壓力,如灌裝氮氣者以最高灌裝壓力之5/3倍壓力,實施水壓試驗2分鐘時,不得發生洩漏或異常膨脹。

2.作動封板,依十四、

(一)、1規定之壓力,實施水壓試驗時,不得被破壞。

3.加壓用高壓容器封板被破壞時,不得對周圍產生危險。

二十五、壓力調整器

(一)應符合CNS12896〔氣體熔接截割(切斷)用壓力調整器〕規定,但放出能力部分除外。

(二)應為不能任意分開或作調整之構造。

(三)壓力錶表示調整壓力之範圍,應以綠色標示之。

二十六、氣體導入管

加壓式滅火器本體容器內之氣體導入管,以36kgf/cm2之壓力;加壓用氣體容器與滅火器本體容器之間裝有壓力調整器,或未裝壓力調整器,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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